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的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当前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等单位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确保食品安全形势稳定。
为此,有必要制定一份能够规范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对象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全国食品监管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2.全国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站)和各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监督检查机构3.各级市场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4.其他相关从业单位二、考核范围和对象本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2.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3.食品生产、流通、市场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4.食品安全环境和公共服务的提升和保障情况三、考核指标和标准本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指标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情况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或修订了相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数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制化程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适用及实施情况;•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
考核标准:•一年内制定或修订本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少于3项;•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应完善本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逐年加强;•每年举办本领域的宣传教育活动2次以上。
2.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考核指标:•检查和抽检的覆盖率及结果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发布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食品安全监测报告的准确度。
考核标准:•各省市县(区)政府部门要制定巡查、检查和抽检计划,达到全覆盖;•根据事件发生频率、影响程度和紧急程度,应急处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建设建立科技创新与数据支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每年发布不少于20批次的食品安全情况,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范本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食品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是否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和投诉举报,是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
(二)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是否有效地保障了食品安全,减少了食品安全风险。
(三)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包括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测与评估的情况,是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四)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是否能够快速响应、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包括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是否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养。
(六)监管执法能力:包括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是否能够有效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上述考核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并设置相应的评分标准。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具体时间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相关机构应按照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报告,并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报告进行评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潭政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9日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考核评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重点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市直有关部门重点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
第四条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领导下,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主要内容:(一)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监管制度建设情况;(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七)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范本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范本一、总则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本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旨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提升。
二、考核指标(一)法律法规遵守情况: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监督情况;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完成年度食品安全培训。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1.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2. 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及时性;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对能力的完善情况。
(三)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的制度和机制是否健全;2. 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情况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情况:1. 食品安全信息相对及时、准确、透明的发布;2.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渠道和方式的完善情况。
三、考核程序(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考核评分的方法进行排名,据此确定考核结果。
(二)定量指标考核:按照设定的指标标准,单位按照事先制定的工作目标,按指标进行数据填报,由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和核实,并确定考核得分。
(三)定性指标考核: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检查。
考核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素质和食品质量控制等情况的考核。
(四)考核结果公告: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不良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纠正措施和整改建议。
(三)优秀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表彰相关单位,鼓励其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改进。
2024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____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一、考核指标体系1. 食品安全标准合格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食品安全相关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要求各级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企事业单位达到合格率不低于95%。
2.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进行考核,要求合格率不低于98%。
3. 食品安全事件: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处理情况进行考核,要求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处理迅速程度等达到合格指标。
4.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数量、覆盖面和效果等。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包括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销售企业的追溯制度等。
二、奖励机制1. 综合考核优秀单位: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等。
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资金扶持等。
2. 食品生产企业创新奖:对在食品安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改进、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进行奖励,鼓励企业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3. 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奖:对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食品安全问题的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4. 食品销售企业诚信奖:对食品销售企业在产品源头追溯、销售渠道监管等方面表现出色的进行奖励,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利益。
5. 个人奖励: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安全管理员、食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奖励方式包括表彰、提升岗位职级、奖金等。
三、惩罚机制1.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惩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食品安全失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市场,取消政府采购资格,加大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领域,为保障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从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食品安全。
二、考核范围考核范围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等。
三、考核指标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考核单位需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如虚假宣传、卫生存在问题等。
2. 食品质量和检验管理情况考核单位需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进行食品检测,确保食品合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理情况考核单位需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机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应对。
4.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情况考核单位需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参与程度,促进食品安全水平提高。
四、考核方法考核方法分为自查和第三方检查。
1. 自查考核单位每年需要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情况。
2. 第三方检查考核单位每年需要接受第三方机构的检查,有关部门会根据考核指标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整改意见反馈。
考核单位需要根据考核结果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解决,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五、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考核机构会根据考核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在评价结果中,考核机构将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并公示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也会通知考核单位整改情况,督促考核单位严格执行整改要求。
六、结论本文档制定了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过考核目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二、考核目标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和需求,本文档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内容,具体包括:2.1 食品安全生产责任食品安全生产责任是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关键环节。
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食品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2.2 食品安全监测责任食品安全监测是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监测,包括食品原料的检测、加工过程的监控以及成品食品的抽检等。
同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和信息,提供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责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及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从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对食品风险源的监测和控制,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防控。
2.4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责任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的关键工作。
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提供食品安全咨询服务,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方法为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工作将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具体包括:3.1 定期考核对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进行定期考核,设定考核周期,并制定考核指标和标准,评估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情况。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是为了引导和激励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积极履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保障食品安全而设立的制度。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以下奖惩措施:
奖励方面:
1. 绩效奖金:根据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检验、监管和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相应的绩效奖金。
2. 荣誉称号:通过评选优秀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给予称号和奖项,如“食品安全先进个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等。
3. 个人晋升:给予表现优秀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晋升机会,提高其职务级别和职业发展空间。
惩罚方面:
1. 警告和通报批评: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有过失或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警告和通报批评,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2. 薪酬扣减:根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严重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薪酬扣减处罚。
3. 惩处或解聘: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甚至解聘。
此外,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应该明确制度内容、考核标准和程序,公正透明、公平合理,同时要注重激励性和约束性的平衡,以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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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Assessment method of food safety in Xiangtan City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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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
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
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
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县(市)区、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管理体系建设、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和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分三个不
同的层次:县(市)区政府(5个)、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主要执法单位(6个)和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13个)。
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四等单位。
其中,5个县(市)区政府评选一等单位2个,二等单位2个,三等或四等单位1个;6个主要执法单位评选一等单位2个,二等单位3个,三等或四等单位1个;其他13个成员单位评选一等单位4个,二等单位6个,三等或四等单位3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工
作考核为四等单位:
1.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
对事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依法依规报告的。
第七条考核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
时检查和年终考核分别占总分的40%、60%。
第八条平时检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记载、检查,做到日记载、月积累、季度检查、半年小结、年终汇总,在平时检查40分分值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第九条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每年底,各单位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组织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
组织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考核单位自查总结,向考核组汇报;考核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按照考核规定进行记分,综合考核组成员意见,
确定考核结论,考核组组长签字;考核材料报送市食品药品安
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考核总分中予以扣分:
1.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每次
扣10分;
2.对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3.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转送的群众举报、督办的案件未及时办理或办理后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3分。
4.食品安全工作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5分,未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文件或重要信息的每项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每人次扣2分。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考核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放心工程指标、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完成情况。
组织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一等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四等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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