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蚂蚁搬家式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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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具体流程详解

商标侵权诉讼具体流程详解

商标侵权诉讼具体流程详解一、诉前调解1、商标权利人发现有他人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益时,应首先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尝试解决争议。

可以通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函件,对方收到函件后,如果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对方不同意停止侵权,或者对方没有回应,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

2、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或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申请调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就可以终止诉讼程序;如果调解未能成功,商标权利人可以继续起诉。

二、起诉1、商标权利人通过律师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办理立案手续。

起诉状应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附带诉讼请求等内容。

2、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后,便受理案件,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

同时,法院也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应在指定的日期内作出答辩。

三、答辩与举证1、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应概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异议和反驳理由,并列明证据。

被告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即主张原告侵犯了其商标权益。

2、在开庭前,双方需要进行举证。

商标权利人应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资料、购买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该商标并证明被告侵权行为。

被告则可以提交商标注册证书、购买凭证、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自己合法使用商标。

3、在开庭时,双方可以提交补充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开庭审理1、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和证据,组织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法院也会进行质证、调查和庭审。

2、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估,并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进行严格审查。

双方也可以对对方的陈述进行质疑和反驳。

五、判决与执行1、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评估后,将作出裁决。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一、商标侵权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二、行政解决方式指的是什么?(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职权。

三、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哪些?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四、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的优势有哪些?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

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侵犯商标权需要调查哪些事项?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六、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要首先考虑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性。

可识性是商标发挥区别功能的前提,也是成为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

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技巧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技巧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技巧商标侵权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问题。

当商标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仿冒,导致损害企业利益时,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就商标侵权纠纷调解的基本流程和技巧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商标纠纷。

一、商标侵权纠纷调解的基本流程1. 确定问题和当事人商标侵权纠纷调解的第一步是明确问题和涉及的当事人。

具体问题可能涉及商标使用权、商标注册权、商标侵权行为等方面的纠纷。

当事人可能包括侵权方和被侵权方,以及相关证据的获取和调查等。

2. 寻求调解机构或人员商标侵权纠纷调解需要借助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

寻找合适的调解机构或人员是关键。

可以选择商标保护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具备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机构参与调解。

3. 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调解机构或人员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应包括相关纠纷的事实、理由以及所期望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在申请中,应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调解会议一旦调解机构或人员接受调解申请,将组织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的目的是在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的指导下,就纠纷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交流,并寻求解决方案。

调解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5.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积极沟通和妥协,努力寻求解决纠纷的共识。

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将协议内容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备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6. 法律程序和执行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或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继续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进入法律程序,并执行判决或裁定结果。

二、1. 充分准备证据在商标侵权纠纷调解中,提供充足的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当事人应当尽力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侵权行为证据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积极主动参与调解作为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重要策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文号】国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也呈多发高发态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境执法协作,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增添新活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加快推进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法治化市场环境。

技术支撑。

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应用,提高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能力。

统筹协作。

充分发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宣传、司法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办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办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办(1)责令停止侵权(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办?有很多涉及到商标侵权的人是因为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侵权,但是只有构成真正的侵权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那就会作出相应的处罚。

此时商标侵权如何处罚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办如果构成侵权,可依法委托律师要求核实真实的货物金额,要求从轻、减轻,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会见在押人,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最好结果。

侵犯注册商标罪的量刑重在涉案数额,具体还需要根据案情做出判断。

如果你不是真正的侵权,那么你需要准备的东西很多,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如你使用的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你自己商标的宣传或者广告的资料,货物进出的发票等,都准备好。

▲二、商标侵权如何处罚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 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 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6) 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其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被别人侵权怎么办

商标被别人侵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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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别人侵权怎么办
导读:一、找对方协商:商标权利人可以先找侵权人协商,能够协商解决的就心平气和地解决;二、收集证据:尽量收集足够的对方侵权的证据,如果商标是未经允许用到了某件产品上,那么这件产品可以作为证据之一拿来使用;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找对方协商:商标权利人可以先找侵权人协商,能够协商解决的就心平气和地解决;
二、收集证据:尽量收集足够的对方侵权的证据,如果商标是未经允许用到了某件产品上,那么这件产品可以作为证据之一拿来使用;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
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未注册但已经用的商标被别人抢注怎么办?
商标被别人抢注怎么办
商标被别人抢注后怎么办。

商标侵权解决方案

商标侵权解决方案

商标侵权解决方案
《商标侵权解决方案》
商标侵权是指在没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下,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面对商标侵权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案来进行处理。

首先,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发现他人侵权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迫使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次,还可以选择采取和解方式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和解是指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某种妥协或者补偿的方式,来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通过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节省时间和精力,并且对双方都是一种比较灵活的解决方式。

另外,商标侵权问题还可以选择进行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和调解,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过调解,可以在不伤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达成共识,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总的来说,在面对商标侵权问题时,我们可以结合诉讼、和解和调解等多种方式,寻求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需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妥善处理商标侵权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被侵权的怎么处理

商标被侵权的怎么处理

商标被侵权的怎么处理
一、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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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4月29日的《法制日报》有篇文章《“北图”遭遇偷书贼》曾报道,北图外文新书阅览室曾抓获了一名窃书者,在两年的时间里累计盗窃外文书籍93册,按每册平均价格800元计算,应属《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最后,仅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理。

对这样的处理,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不追究这个窃书者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不追究这个窃书者的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就此案而言,作案地点是图书馆,属于公共场所,而非《解释》中所说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户”,即该窃书行为不是入户盗窃;从作案手段上看,是夹带,而非扒窃,因为扒窃一般是指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所以此案也不是在公共场所扒窃。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偷窃次数很多,但在每次所窃数额都不大、都没有达到偷窃罪的立案标准,在这种的情况下,便不能对这个窃书者课以刑法处罚,只能一罚了事。

在刑法的重重设置里,不经意间为这个窃书者留了一个“小门”,让这个窃书者就这么轻松溜掉了。

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一个遗憾。

20xx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

毋庸违言,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对长期以来一直概念模糊的一些术语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解决了共犯的认定问题等等,将对打击我国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将发挥极大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笔者从这个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文中,仍然隐约看到了未来可能会出现北图案那样的尴尬。

《解释》12条第2款这样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销售额累计计算”。

也就是说,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每次数额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则只需经过行政处罚后,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销售额则不再累计计算。

在此之前的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也分别涉及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但这两个规定与《解释》的精神大相径庭。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这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可以看出,这个规定不排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当事人以前曾被行政处罚过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

如果连续实施多次的商标侵权行为且累计的数额达到应追诉的标准时,行政处罚就不能代替刑罚,就该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61条及63条分别是针对假冒注册商标案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虽未达到应予追诉的标准,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应予追诉。

显然,这个规定比《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更加严厉,只要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不论累计数额,再犯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将《解释》与后两个规定相对照,我们不难发现,《解释》不仅没有保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二次行政处罚以上”,而且也没有保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连续的侵权行为只要累计数额涉嫌犯罪就应追求刑事责任的规定。

如果说《解释》普遍将打击犯罪的门槛降低的话,那么在12条第2款这里,门槛又大大抬高了。

那么,行为人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也多次予以行政处罚,当多次的行为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销售额累已经超出了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新的《解释》,对多次的行为不予追诉,是否合理呢?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行政违法以后又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违法行为没有
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仍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能把行政责任人为地提高为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属两个性质不同的责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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