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发生或进行的很多活动都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对监管机关而言,网络也是其监管范围的延伸。

不同的监管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不同监管权力,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权力划分偶尔也会发生冲突,当网络出现后,监管机关相互间的监管界限也变的有点模糊。

这种界限模糊在网络实名制上就有很大的体现。

网络实名制,就是指在从事网络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

其最大目的在于落实责任,“谁实施谁负责”。

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制是与网络相关的任意活动均以真实身份参与。

这种实名制的对象就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和网民。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制是针对不特定用户而实施的真实身份信息核查、管理制度。

(一)广义网络实名制法律体系分析所有的服务提供者从一开始就实行的是实名制管理。

相关规定从法律效力层次上,依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这些实名管理规定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 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因此,不论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其都必须提供公司或个人的真实身份或资格信息才有可能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其第四条特别指出,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治理方法》差不多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证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隐秘受法律爱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隐秘。

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治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以下简称“通信治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早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电子邮箱及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

公司电子邮箱及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电子邮箱及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邮件系统由公司统一建设、管理和运维,为在职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各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免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电子邮箱后缀为XX.XX.XX。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单独建设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电子邮箱是通过公司电子邮件系统为用户提供的用于工作与学习交流的电子信息空间。

电子邮箱分为个人邮箱和公务邮箱,个人邮箱是指分配给在职职工使用的电子邮箱;公务邮箱是指经单位申请,分配给单位用于处理公司公务的电子邮箱,公务邮箱命名规则为单位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

第四条电子邮箱仅提供给公司在职职工及各单位使用,不接受公司外部人员或单位申请,职工离职后,其个人邮箱保留一年。

电子邮箱所有权属于XX有限公司,电子邮箱用户拥有使用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的职责:(一)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维。

(二)负责为电子邮箱用户提供开通、终止、咨询及异常处理等服务。

(三)负责电子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

第六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电子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未正确使用公司电子邮箱的情况。

第七条电子邮箱用户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自觉维护电子邮箱安全。

第三章电子邮箱的开通和终止第八条个人邮箱开通。

网信办负责为在职职工开通个人邮箱。

第九条公务邮箱开通。

单位申请,明确责任人和使用人,公务邮箱的责任人和使用人必须为公司在岗在编职工。

第十条电子邮箱终止与注销。

电子邮箱终止后,所有功能停止服务,用户信息及电子邮件数据继续保存六个月,六个月后,电子邮箱注销,用户信息及电子邮件数据删除。

第四章电子邮箱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办公用邮箱一律使用公司邮件系统的邮箱(后缀为XX.XX.XX),禁止将公共邮箱或免费邮箱用于办公,已用于办公的公共或免费邮箱需更换为公司邮件系统的邮箱。

中国互联网协会举办《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研讨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举办《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研讨会

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进行相应整顿和处罚的依据。 对于其他 所受理的垃圾邮件 ,举报受理中心将把信息通报给垃圾邮 件服务器所属网络运营商或者邮件服务商 ,并要求限期整
改 , 于到 期未采 取任 何整顿 措施 的服 务器 , 对 中国互 联 网协
力。 中国互联网协会将一如既往地开展反垃圾邮件工作, 在信 息产业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 号召从业企业和广
O 年第4 ( 6 期 总第 6 期 ) 4
维普资讯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特 别 报 道
地址黑名单 ( 其中中围大陆 2 6 , 国港澳地区 4 1 个 中. 个,中
国 台湾地 区 1 , 外地 区 7 个 ) 个 海 4 ,以及 包括 ht: w w t / w p/
: 成 了直 接的威胁 , 造 而且侵 害 了电子邮件 用户 的合法
] 业企业 的利益 。 从
中国互联 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在会上谈到, 互联刚 《
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进程中的
关 键一 步 。“ 法”从预 防 、 报 、查 处等 方面对 电子邮 件 办 举
服务提供行为 、 电子邮件发送行为 、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行 为等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垃圾邮件的界定原则; 对于侵害用 户权益 , 直接或 间接发送垃圾信息和有害信息的行为 , 将给
予警告 、 罚款等行政处罚 , 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或 它
填补了我国对 电子邮件服务和使用行 为在系统规范治理方
面的空白,在我国反垃圾邮件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中 国互联 网协 会 反垃圾 邮 件工 作 委员会 还 发布 了 20 06 年 第一 次 中国 反垃 圾 邮件 状况 调 查报 告 。报告 显 示 ,2 0 05 年 1 月到 2 0 年 2 , 1 06 月 中国 互联 网 用户 收到 的垃圾 邮件 比

企业电子邮件管理规定

企业电子邮件管理规定

企业电子邮件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邮件已成为企业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通信工具。

为了确保企业电子邮件的高效、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电子邮件的行为和内容。

三、规定内容1. 电子邮件账户1.1 员工在入职时,由企业统一分配电子邮件账户,并按照要求设置密码。

1.2 员工离职时,必须将工作相关的电子邮件完整移交给继任者,并及时通知IT部门关闭其电子邮件账户。

2. 电子邮件行为规范2.1 员工发送电子邮件时,应确保邮件内容准确、完整、文明,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准则。

2.2 严禁发送、接收违法、有害、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2.3 不得使用电子邮件进行商业活动、传播广告或推销信息。

2.4 不得发送大量垃圾邮件或恶意软件。

3. 电子邮件保密措施3.1 员工在处理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电子邮件时,应采取加密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2 员工不得将电子邮件账户和密码透露给其他人员,不得允许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电子邮件账户。

4. 电子邮件存档和备份4.1 企业设立专门的邮件服务器,对员工发送和接收的电子邮件进行存档,并保存一定时间。

4.2 电子邮件备份应定期进行,保证数据完整性和可回溯性。

5. 电子邮件审查5.1 企业有权对员工的电子邮件进行审查,并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相关记录。

5.2 电子邮件的审查应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5.3 企业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电子邮件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使用权限或追究法律责任等。

四、培训和宣传企业应定期进行电子邮件管理的培训,提升员工对电子邮件规定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通知、公告等形式加强对电子邮件管理的宣传,提醒员工履行规定。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电子邮件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奖金或绩效、降职或解雇等。

(完整word版)《电子邮件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电子邮件管理办法》

电子邮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电子邮件系统具有icins。

cn最高域名,该域名代表了公司的身份。

为了建立合理有效的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制度以保障邮件服务器以最佳的状态进行工作,避免邮件服务器遭到各类攻击,避免发生滥用电子邮件信箱等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有权使用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公司保留调整用户邮箱大小的权利,保留处于特殊情况下暂停、关闭或删除邮件账户的权利。

第三条电子邮件账户的种类、申请、开通、修改、注销:1、电子邮件账户分为公司特殊账户、员工账户和邮件组.内勤员工的电子邮件账户使用一般为员工账户。

公司可根据需要开通或关闭特殊账户或邮件组,账号或邮件组开通时必须设定专属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2、公司每一个正式内勤员工在入职后由人事行政部向信息技术部发出电子邮件账户开通申请;3、信息技术部根据人事行政部发出申请,开通其相关员工账户后通知人事行政部,再由人事行政部告知此被员工相关邮件账户信息。

如因特殊问题信息技术部未能开通相关账户,信息技术部将与人事行政部进行沟通,待问题协商解决后再由信息技术部开通相关账户;4、账户使用人异动时,人事行政部应该按情况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修改相关信息;5、账户使用人离职时,人事行政部应该及时通知信息技术部注销相第二章电子邮件账户的配置第四条公司邮件账户地址的设置方案为姓名的拼音加“名全拼.姓全拼@”,如账户地址有重复的,新账户为姓名的拼音后加标识数字加“@”,如:有一个重复的张三,新账户地址为“san。

zhang@",有两个重复的张三,则新账户地址为“san.zhangsan1@icins。

cn”;1、公司一般用户的邮箱大小为500M;2、最大接收或发出的一份邮件大小(含附件)为2M。

第五条用户在使用电子邮件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员工账户仅限员工本人使用,禁止将账户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账户。

信息技术部为每个内勤员工配发一个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账号和密码由该员工负责保管;该员工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2、特殊账户使用人未经公司同意禁止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3、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4、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5、遵守所有与电子邮件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6、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传输与工作无关的信息资料;7、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对外发送有关公司不允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如有违反,账户使用人必须承担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9、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10、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公司网络的行为;11、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公司信息技术部;12、承担由自身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电子邮件使用管理规定

电子邮件使用管理规定

电子邮件使用管理规定一、前言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电子邮件已成为现代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提高了人们的沟通效率和便捷性。

然而,随着电子邮件使用的日益普及,也暴露出一些使用不当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管理电子邮件的使用,制定本规定,以促进企业与个人间更加高效、安全的沟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司电子邮件服务的员工,除非另有说明。

三、使用规定1.对电子邮件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负责。

禁止在电子邮件中包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

2.未经允许不得发送营销广告、传销、网络诈骗或其他类似的电子邮件。

3.不得在电子邮件中发表严重侮辱、污言秽语、人身攻击、诽谤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4.禁止将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混入邮件中,或发送大量无用信息占用服务器资源。

5.不得在电子邮件中泄露企业机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

6.保证企业工作内容和行为表述与企业价值观和道德风险保持一致。

7.在收到和发送电子邮件时要仔细核对收件人和抄送人信息,确保邮件发送到正确的人员,并避免浪费公司和个人的时间和精力。

8.实行“两次确认”,在发送重要、紧急、安全与公司高管关系较大等邮件时,需确保邮件内容准确无误,再三确认后再发送。

9.在使用电子邮件时,保证合法合规,其行为和言论符合企业价值观和文明使用的基本道德规范。

四、制度要求1.企业应当及时修复电子邮件系统中的漏洞,确保邮件的安全性。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使用数据统计、分析及应用监测体系,对邮件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和安全保护。

3.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邮件审查机制,并建立完善的邮件使用监控机制和处罚机制,确保电子邮件的安全和正当使用。

4.企业应当对电子邮件的压缩、加密、备份、归档等技术进行合理应用,并确保相应的技术保密性和安全性。

五、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1.轻微违规,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一般违规,扣减期望得分或罚款。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1、总则1.1 电子邮件是互联网最基本的应用服务之一,其便捷、高效、低廉的通信方式为广大网民使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商机。

但是,电子邮件的优良特性正受到垃圾邮件等网络滥用行为的侵害,电子邮件业务自身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服务质量保证由于没有明确的服务规范而困扰。

为此,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服务商起草制订了本服务规范,以期建立电子邮件规范的服务机制,促进电子邮件的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健康发展,并承诺为网民提供更好、更具有质量保证的服务。

1.2本规范适用于为客户提供公共电子邮件服务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各地方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及其他遵守本规范并接受监督的单位。

1.3 本规范包括电子邮件服务过程规范、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规范、以及系统运营维护和客户服务质量指标。

1.4 电子邮件服务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5 本规范所涉及各项指标均不适用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有权根据电子邮件经营者和使用者的需求和电子邮件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规范的服务指标项目和质量指标值,并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执行情况。

2、定义和缩略语2.1电子邮件:本规范涉及的电子邮件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送的电子信息载体。

电子邮件中可以包含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各种内容。

每个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邮箱都有一个在互联网上唯一的电子邮件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的典型格式是“用户名@域名”。

2.2 电子邮件基本服务:电子邮件基本服务是指电子邮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的电子邮箱基本的服务内容。

2.2.1 为客户提供在互联网上唯一的、固定的电子邮件帐号2.2.2 为客户提供电子邮件基本发送与接收功能。

2.2.3 为客户提供电子邮件在服务器端的网络暂存功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
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

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第十四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第十五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用户举报:
(一)发现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明显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三)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
(二)协助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认定被举报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是否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并协助追查相关责任人;
(三)协助国家有关机关追查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机关和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是指由一个用户名与一个互联网域名共同构成的、可据此向互联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电子邮件的全球唯一性的终点标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接收者和传递路由等反映互联网电子邮件来源、终点和传递过程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用于标识互联网电子邮件内容主题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