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人工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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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

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池卫生规范

游泳池卫生规范

游泳池场所卫生规范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放置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实施条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娱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使池水澄清并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在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符合生活饮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继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继续不断经排水口派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者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量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派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

卫生操作要求、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

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

5、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

游泳场所消毒1、没办开场之前和散场后均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到及卫生设施清扫,可用浓度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擦拭再用清水擦洗。

2、淋浴室经常刷洗。

可用浓度为500毫克/升,氯消毒液定期消毒3、卫生间、垃圾箱、可用500毫克/升,氯消毒液4、空调定期清洗、消毒、5、拖鞋,用氯消毒液,浸泡量250-500毫克/升,氯消毒液6、杯具、氯消毒液250毫克/升浓度、全面浸泡30分钟,过水清洗再有电子消毒柜保存。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 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1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1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将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量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现场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原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河岸边地址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涉及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卫生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卫生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方法。
第一章总则
• 总则中给出了《规范》的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及几个术语的定义
1、适用范围(第二条)
•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 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 所(江、河、湖、海)和水
2、用语含义(第三条) 游泳场所 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 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 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 设施设备。
使用一次性饮具 使用玻璃杯、瓷杯等饮具
6、配备常用水 质检测设备并 公示池水水质 (余氯、PH值 、温度、测定 时间)
在监督过
• 做出这个规定的目的不仅可以让消 费者知晓游泳场所的水质,还可以 使游泳场所管理者能快速、动态的 掌握游泳池水水质变化情况,以便 适时调整水质的净化消毒措施。
根据07--09年深圳市游 泳场所的调查结果,我市各游 泳场所各卫生指标中余氯含量 的合格率最低。(其中余氯含 量不合格的单位中,余氯含量 超过标准占59.4%,低于标准 的占40.6%.)因此,在开放
库房存放的公共用品用具 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
特别要强调的是消毒药剂和 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 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 3、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
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 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
存放于保洁柜。
• 4、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第十五条 )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10时20分35秒22:20:3519 August 2020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下午10时20分35秒下午10时20分22:20:35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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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人工游泳场所
1 范围
GB 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人工游泳场所的平面布局、相关卫生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工游泳场所的设计及评价。

游乐嬉水池等其他相关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XXXX.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3 基本要求
在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符合GB XXXX.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应确定准确的设计额定人数,对各场所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的设置,设计恰当的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与工作参数以及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参数,使其达到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相应的卫生要求,防止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游泳顾客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额定容纳人数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 m2。

4.2 选址
4.2.1 新建游泳场所应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产生干扰。

4.2.2 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m、下游100m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m 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远离产生烟尘、废气的工业企业等场所,并在当地游泳季节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自然疫源地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3 场所设置与布局
4.3.1 人工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4.3.2 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体检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强制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3 室内游泳池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及机械通风设施。

4.3.4 为顾客提供饮具及拖鞋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及公共用具消毒间,并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3.5 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水温等水质指标检测设备。

4.4 游泳池
4.4.1 在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儿童涉水池和成人游泳池均应设置连续供水系统。

4.4.2 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内设置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4.4.3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4.4.4 应沿池壁四周或两边的外侧设置溢流水槽,溢水堰应保持完全水平。

溢水槽宽度不得小于
150mm。

槽内排水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间距不宜大于3m。

池岸式溢流水槽应设置格栅盖板。

溢流水槽的水不得循环使用。

4.4.5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4.4.6 游泳池应在池底的最低处设置泄水口。

如有条件,泄水口宜与回水口合并设置。

4.4.7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4.4.8 确保游泳场所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照度、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符合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的要求。

4.5 更衣室
4.5.1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4.5.2 更衣室应与浴室相通。

4.5.3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4.5.4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4.5.5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4.5.6 更衣室的材料应防潮防霉,便于日常清洗。

4.6 消毒间
4.6.1 提供公共饮具的,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点),配备密闭饮具保洁柜,标记明显。

4.6.2 对提供浴巾、毛巾、浴衣裤等公共棉制品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

4.6.3 设置公共拖鞋清洗消毒间(点),配备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剂及容器。

4.7 沐浴室
4.7.1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4.7.2 分设男、女淋浴室,淋浴室每20人~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4.8 强制通过式淋浴设施
更衣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其强制通过距离不小于2m,上下水系统完善,淋浴喷头宜分上下两层,每0.5m设一喷头,以保证冲洗效果。

4.9 浸脚消毒池
游泳场所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其宽度应与走道同宽,长度不小于2m,深度不小于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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