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国家卫生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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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 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 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 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 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 不采样。
微生物样品的保存
❖ 避免样品损失及污染 ❖ 存放样品的器具需密闭,冷藏 ❖ 及时送样(四小时内)
检测报告要素
原始记录 ❖ 检测单位名称、地址与实测点相符 ❖ 明确样品标记与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方法、使用仪器 ❖ 检测地点情况、布点、采样高度、
依据: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项目及要求
公共浴室
场所
检测项目
更衣室 室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照度
布点
频率
淋浴池盆(、浴淋)、室温池、水二浊氧度化碳、照度 、水温、浴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 ≤100床铺测1个 点、>100床铺测 2个点
个点、1000--5000 座位测5个点、> 5000座位数测8个
2次

游泳水质
人工游泳池:池水温度、PH值、浑浊 度、尿素、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儿童池:一个点
成人池:≤1000M2布2个 点、>1000M2布3个点
天然游泳场:PH值、透明度、漂浮物 ≤2500M2布5个点、>
质、有毒物质(按GB3097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公共场所培训材料——卫生规范及标准编辑:jawsjd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11-01-01 浏览次数:487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最新)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最新)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最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要求越来越高。

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制定最新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促进公众健康,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方案内容1. 公共场所分类将公共场所分为传染病预防控制类、食品安全管理类、环境卫生保洁类等不同类别,并细化具体要求。

2. 消毒杀菌标准要求公共场所配备高效消毒杀菌设备,定期进行消毒杀菌处理,确保场所环境卫生。

3. 空气质量管理制定空气质量检测标准,定期对公共场所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及时排查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4. 垃圾分类处理设立明显的垃圾分类回收区域,提倡公共场所内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5. 人员健康管理对公共场所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

6.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建立定期公共场所卫生检查机制,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实施办法1. 督促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卫生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文明卫生的社会环境。

3. 资金支持加大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确保卫生标准得到落实。

预期效果通过制定最新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公共卫生安全的氛围,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促进公共健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特殊场合1:长期停放的私人车库在长期停放的私人车库中,由于空气流通不良等原因,空气质量容易受到影响。

针对此情况,应增加以下条款:•私人车库应当做好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流通良好•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车库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对于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加强车内清洁和消毒,防止汽车内部污染物散发到空气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及注意事项:•建议车主加装通风设备,如排气扇和空气净化器等•检测空气质量时,应选择专业的检测机构,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清洁和消毒车内时,应使用专业的汽车清洁产品,并避免对车辆造成二次污染。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作为一种文化传递的方式,它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干净、整洁、卫生、健康的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社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指导性规范,包括对公共场所的清洁、消毒、排污和废弃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清洁和消毒:1. 定期清洁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并及时清除灰尘、垃圾和污渍。

2. 周期性地对公共场所通风设备、卫生间、水龙头和洗浴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

3. 使用环保、无毒、无害的清洁剂和消毒剂,避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伤害。

排污和废弃物管理:1. 对于公共场所的污水和废水,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和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更换,确保垃圾不外溢和散发异味。

3. 对于有害废弃物,应以最安全的方式进行存储、处理和运输,确保不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伤害。

餐饮和食品安全:1. 公共场所的餐饮服务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保证食物的卫生和安全。

2. 餐厅、食堂和咖啡店等公共场所应该保持整洁,桌椅灰尘要定期清理。

3. 食品原材料和加工设备应该经过严格检验,确保无虫害、无异味、无霉变。

卫生间和洗手设施:1.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该设置足够数量,并保持整洁和干燥,及时清理和更换卫生纸、手纸等卫生用品。

2. 洗手设施应该配备上好的肥皂、洗手液和纸巾,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3. 公共场所应该加强对卫生间的监控,确保卫生间的安全和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共同努力,遵守和执行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干净、整洁、卫生、健康的公共环境,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生活品质。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首先,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包括对场所内部环境的要求。

例如,对于餐饮场所来说,要求厨房设施和餐具的清洁消毒,食材的新鲜和安全,餐桌、椅子等用具的清洁卫生等等。

对于医疗场所来说,要求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手术室和病房的清洁消毒,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管理等等。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内部环境的卫生和安全,防止疾病的传播和交叉感染。

其次,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也包括对场所外部环境的要求。

比如,对于公共卫生间来说,要求通风良好,地面干燥清洁,卫生纸和洗手液的供应充足,垃圾桶及时清理等等。

对于公共交通工具来说,要求车厢内部的清洁卫生,座椅、扶手的定期清洁消毒,车厢内空气的清新等等。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外部环境的卫生和整洁,让人们在使用这些场所时能够感受到舒适和安心。

再次,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还包括对场所管理和服务的要求。

例如,对于餐饮场所来说,要求员工的健康证明和定期体检,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等。

对于医疗场所来说,要求医护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等等。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让人们在使用这些场所时能够得到安全和可靠的保障。

总之,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和服务质量,让人们在使用这些场所时能够感受到安全和舒适。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和执行这些标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共同营造一个清洁、整洁、安全、舒适的公共环境。

希望大家都能够从自身做起,共同努力,让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得到更好地执行和落实。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是公共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卫生标准》(GB/T 5186-2008)等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作出的标准及限值,旨在保护人类的健康、改善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水平。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的具体内容有:
1、公共场所空气粉尘、空气中二甲苯、苯、甲苯等有害气体污染控制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卫生标准》要求,公共场所中空气粉尘的污染控制应达到1.0mg/m3,空气中二甲苯、苯、甲苯等有害气体的污染控制应达到25μg/m3、70μg/m3以及125μg/m3。

2、公共场所水体污染控制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卫生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内的水体应保持中等质量标准,污水排放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

3、公共场所噪音环境污染控制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卫生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噪音控制标准应符合《噪声排放标准》(GB/T 14698-2011),单一发音源负荷时6小时均值不得大于50分贝,3小时均值不得大于55分贝。

4、公共场所甲醛污染控制要求:根据《建筑新风系统技术条件》要求,公共场所平均日最大和日最小甲醛含量的限定值分别为 0.08 和 0.05 mg/m3。

以上是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的介绍,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的典型内容有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噪音污染及甲醛污染等,各地管理部门也根据本地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及限值作出不同的调整和要求,以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更加良好,不同公共场所应进行更好的管理和维护,以便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要求制定的一套标准,旨在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规定,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具体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卫生:包括场所内外的清洁度、垃圾处理、卫生设施的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2. 食品卫生:如餐厅、食堂等公共场所,需要满足食品安全、食品储存和加工环境的卫生要求,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3. 水质卫生:涉及游泳池、浴场、饮用水等公共场所,需要对水质进行检验,确保水质清洁、无菌。

4. 空气质量:特别是对于密闭的公共场所,如地铁、办公室等,需要对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5. 消防安全:对于公共场所,需要合理设置并维护消防设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6. 涉及特定群体的卫生标准:如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需要根据儿童、老人、病人等的特点,制定特殊的卫生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共同的目标都是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最新)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最新)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目录第1章公共场所卫生的基本知识第2章常用消毒方法第3章各类公共场所的共同卫生要求第4章住宿业卫生要求第5章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要求第6章游泳场所卫生要求第7章沐浴场所卫生要求第8章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要求第9章商场卫生要求第1章公共场所卫生的基本知识1.1公共场所的概念公共场所是根据公众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建成的具有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

它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向社会公共提供各类服务的活动场所。

1.2公共场所的特点1.2.1人员集中,流动性大。

公共场所在一定空间内同时接纳众多人群,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容易造成疾病传播。

1.2.2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绝大多数公共场所的设备、器械供多人重复使用,容易交叉污染,危害人群身体健康。

1.3公共场所的范围根据《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范围》,我省公共场所的范围是:(一)住宿场所;(二)沐浴场所;(三)美容美发场所;(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卡拉OK)厅、音乐厅(五)游泳场(馆);(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七)商场(店)、书店;(八)长途车站候车室。

候诊室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其监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公共场所环境因素与致病因素1.4.1物理性因素。

有气温、湿度、气流、辐射、采光、照明、噪声、振动。

1.4.2化学性因素。

有颗粒物(尘、烟、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甲醛、合成洗涤剂、消毒剂等。

1.4.3生物性因素。

细菌、病毒、真菌、病媒生物(苍蝇、蚊子、蟑螂、螨虫、老鼠等)等。

1.5 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的疾病1.5.1呼吸道传染病:主要在冬春季流行。

包括流感、流脑、上感、肺结核等。

1.5.2肠道传染病:主要指病毒性肝炎、伤寒、霍乱、细菌性痢疾等。

1.5.3虫媒传染病:是由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传播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常见的有流行性乙型脑炎、鼠疫、疟疾、登革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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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9.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10.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11.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12. 饭馆(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13.《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2经常性卫生要求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

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

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

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

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设计卫生要求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

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

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

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国强、高文新、崔玉珍、张晓明、黄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2.2经常卫生要求2.2.1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

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

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2.2.7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2.8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

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2.3设计卫生要求2.3.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3.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视距2.3.3.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

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

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2.3.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

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2.3.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 m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 m2 。

2.3.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

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

剧场前厅为60lx。

2.3.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

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

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

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

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3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珍、尹先仁、董善亨、黄荣、尚翠娥、李长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 引用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2 卫生要求3.2.1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 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 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 1/5设置。

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0.9m。

3.2.6 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2.7 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 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茶具、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 GB9663中表 2 的规定。

修脚工具应执行 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3.2.9 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2 引用标准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2 经常性卫生要求3.2.1 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 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2.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中表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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