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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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1995-04-01 煤炭工业部批准文件: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安全司。

第■章总贝U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策提供依据,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

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

第五条对伤亡事故>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称号。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各科队、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煤矿安全〔〕180号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和《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神华国能安监〔2016〕114号)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的各科队及从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相关术语定义第三条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2 -(一)非伤亡事故: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见附件1)。

(二)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殊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介板沟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各队组、车间及所有员工。

二、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管理办法。

三、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科队(组)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科队(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队长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五、矿安监站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科队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六、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公司)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伤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七、各科队(组)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特别情况应在7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各科队(组)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审查,矿长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八、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跟班队长或带班队长当班到安监站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矿领导,经领导签字、安监站和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安监站站长签字,安全副矿长批准。

九、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

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队长、跟班队长各500元。

十、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员或当班跟班领导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矿调度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规定(煤矿)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规定(煤矿)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信调字(2008)第317号文《关于全面调整实施生产安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晋煤集安字[2009]17号以及沁煤安字[2011]129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除环境污染、交通、消防事故外)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四条通过规范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分类、事故责任追究,形成“遵照调查程序,分析事故原因;依照分类标准,确定事故— 1 —类型;对照考核办法,处罚事故单位;按照责任划分,追究个人责任”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机制。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报告程序:(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二)调度室接到报告,要尽快查清情况,作好记录,立即向矿领导、安监科科长和对口业务科室负责人汇报。

(三)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矿调度室向沁秀公司和集团公司调度室进行报告,安监科及主管业务科室分别向沁秀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对口业务部室报告。

(四)员工在工作岗位或劳动过程中因病死亡的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向沁秀公司汇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煤工伤管理制度

煤工伤管理制度

煤工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保护和促进煤矿工人健康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煤矿开采和煤矿生产辅助工作的员工,以及与煤矿有直接工作联系的其他人员。

三、工伤管理机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伤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工伤预防和管理制度,负责工伤的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工作。

四、工伤预防1. 加强安全教育:煤矿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 定期检查: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员工身体异常情况。

3. 安全设施:煤矿应当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性。

五、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工伤事故时,煤矿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救援和治疗。

2. 事故调查:煤矿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

3. 事故记录:煤矿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记录和报告,做到事情真相清楚、责任明确。

六、工伤赔偿1. 工伤认定:煤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确定工伤赔偿范围和标准。

2. 赔偿处理:煤矿应当及时为受伤员工提供救济,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七、职业健康管理1. 职业病预防:煤矿应当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环境和工艺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 职业病诊治:煤矿应当为员工提供定期的职业病筛查和治疗服务,并对职业病患者进行隔离和保护。

八、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煤矿应当定期进行工伤预防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监督:煤矿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等的工伤管理监督,保证制度的执行和完善。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工伤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当经过煤矿企业人事部门及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煤矿企业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盯班干部(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工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矿、区队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____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1 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____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煤矿工伤上报制度内容范本

煤矿工伤上报制度内容范本

煤矿工伤上报制度内容范本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规范煤矿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2. 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完整透明、责任追究的原则,及时报告工伤事故,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应有待遇。

二、工伤事故范围1.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包括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4)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事故报告1. 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目击者应当立即向所在班组报告,班组应当及时向矿长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2. 矿长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上报。

3. 上报材料包括:工伤事故报告表、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工伤事故调查处理1. 工伤事故发生后,矿长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 工伤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形成调查报告。

3. 工伤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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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矿属各科室、各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全面掌握事故致因,达到教育当事人、警示他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8000。

2、井上、下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情、采取措施)上报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3、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通知井下安检员、带班领导、安检科、分管领导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

4、井上、下工伤事故的汇报时间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个小时内汇报,超出时间原则上不予认定。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致因和人员伤情、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下发各单位广泛宣传、分析,引以为戒;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工伤事故处罚
1、发生身体主要器官损伤、肢体骨折等需要住院手术治疗的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处罚2000—5000元;对当班负责人处罚500—3000元;对事故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

2、发生身体主要器官损伤、肢体骨折等情况的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处罚1000—3000元;对当班负责人处罚200—1000元;对事故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3、重伤以上事故由矿根据事故性质、事故程度及受损情况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五、工伤事故处理
1、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矿一律不认可工伤事故。

2、工伤事故处罚由安检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上缴矿财务。

3、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

4、事故单位发生事故,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矿调度室调查处理的事故。

由事故单位负责,矿办公室协助办理受伤人员住院治疗手续,事故单位支付住院期间费用。

事故最终处理由矿办公室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按矿与事故单位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协议安全责任部分进行处理。

六、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执行。

××县车×煤矿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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