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评估公司所需资格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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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评估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评估活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的价格、价值或者使用价值进行估算、鉴定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不正当影响。

第四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土地评估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六条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土地评估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对其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土地评估机构第九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手段。

第十条土地评估机构设立程序:(一)申请设立土地评估机构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土地评估资质证书;(三)土地评估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土地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土地评估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土地评估人员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学、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学历;(二)具有三年以上土地评估工作经验;(三)通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应当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

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

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摘要:土地手续办理是项目前期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土地的获取和合法使用。

本文将就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土地调查、审批、登记等环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一、土地调查阶段1.确定项目所需土地类型和用途: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项目的土地需求,包括土地面积和用途,这是土地调查的基础。

2.土地调查和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勘察单位对拟用地进行详细的勘察,包括地形、地质、水文等情况,以及人口密度、基础设施等社会经济因素。

3.土地使用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用途、时间、费用等。

二、土地审批阶段1.项目评估与报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土地评估书和项目建议书给有关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可以进入审批流程。

2.土地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并递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土地合同签订:经过审批并获得土地使用证和批准书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土地使用的条件和权益。

三、土地登记阶段1.土地测绘: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测绘单位对土地进行测绘,绘制出详细的地籍图和土地界线。

2.土地腾退和清理:项目建设单位需完成土地腾退和清理工作,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3.土地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将土地测绘成果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土地登记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登记,办理土地证书和土地权属证。

四、土地交接阶段1.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交接,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和权益。

2.缴纳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需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

3.土地监管: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定期或随机的土地监管,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结论:土地手续办理是项目前期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土地的获取和使用,对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项目前期土地手续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土地调查、审批、登记和交接等阶段,希望能对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工作提供帮助。

34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

34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精神,部制定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附件一)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附件二)二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一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一、审批权限划分(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 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2. 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

(二)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根据需要,可持有关省(区、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部分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部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部分土地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等多种处置方式并存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一并拟订,按照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准,具体处置方案则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在市县或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的执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237号)、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发[2021]649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并经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注册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组织。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国土资源部核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注册土地估价师,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

第四条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市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执业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制度。

第六条市协会负责对本市土地评估机构的设立、定级、注册、发证、年检等实施行业资质管理;负责对本市土地估价师的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实行资格认证和行业自律管理。

市外土地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或派出机构的,其分支或派出机构及其执业土地估价师由市协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实行年检制度。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与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检同时进行,年检结果由市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虽参加但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估协函〔2021〕3号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那么〔暂行〕?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估协发[2021]8号〕的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订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那么〔暂行〕?,经第三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2.执业土地估价师汇总表3.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4.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5.执业土地估价师注销登记申请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那么〔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方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方法〔试行〕?,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统计公布全国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等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五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进展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已从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四〕身体安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六条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根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招拍挂出让土地需提交的资料(合集五篇)

招拍挂出让土地需提交的资料(合集五篇)

招拍挂出让土地需提交的资料(合集五篇)第一篇:招拍挂出让土地需提交的资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需提交的资料一、用地申请书(原件)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规划红线图(原件,规划局)三、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原件,需西安80坐标,国地资源局测绘队)四、土地储备资料(原件,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五、土地权属资料或权属证明(原件,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六、并联审批表(原件,国土资源局用地股)七、出让土地情况分类:(1)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1、用地报批资料一套(原件,国土资源局用地股)2、征地成本审核文件(原件,国土资源局用地股、财政局)(2)、属企业破产、改制的需提供:1、县改制领导小组的改制批文或县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2、县劳动局核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的,规划局的批准文件(原件);5、企业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原件)。

★破产企业申报用土地收益安置职工还需增加如下资料: 、企业破产从立案到终结的全套资料(复印件,人民法院加盖公章);、县政府收回土地的批文。

(3)、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需提供《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原件,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

八、属地上有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原件)。

九、土地评估技术报告(评估机构由供地会审会议确定)十、有关部门单位(环保、水利、公路、市政、交通、林业等)意见或批复。

十一、依法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二篇:绥阳县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绥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程序一、征询规划意见。

向规划部门征询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二、报批方案。

向县政府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由土地交易中心拟订土地出让底价经局办公会和县国有土地处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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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公司所需资料
一、成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需要的条件:
1、机构名称有土地估价或者土地评估字样
2、具有6名以上(含6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河
南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名单
公示。
3、具有3名以上(含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本
县(市、区)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
册。名单公示。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于每年1、2月份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

2、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于每年3月份对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对于符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
会于每年4月份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注册的原因作出解释。

三、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经工商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土
地估价师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劳动合同,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参加社会
保险证明和清单等其他要求材料)
6、社会保险缴纳发票
7、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证明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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