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回单位结算须知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㈠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㈡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北京市。
㈢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㈣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㈤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南通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南

一、安置工作原则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安置方式的改革,鼓励随调家属自谋职业。
二、安置家属范围凡确定在南通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符合随调安置条件的,按本意见进行安置。
三、安置途径和措施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本人属工人身份或虽属干部身份但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属干部身份且选择计划安排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2.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根据安置任务,下达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指令性计划,并共同组织专门“双选”市场,由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进入市场进行双向选择。
对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应给予2年适应期。
为鼓励用人单位承担接收任务,凡非财政拨款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并一次性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接收1人由政府给予补助2万元。
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要求自谋职业的,在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签订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
进入“双选”市场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一律按照自谋职业对待,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
安置补偿金的标准是:对工人身份的随调家属,以2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干部身份的随调家属,以3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3000元,最高不超过7万元。
4.凡领取安置补偿金的随调家属,政府不再指令性安置就业。
随调家属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市区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保留其原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人事关系可挂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
5.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含ぉ以上的工人身份随调家属,经本人申请可实行保养安置,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按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直至办理退休。
6.按照本意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所需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保养安置经费、用人单位接收随调家属补助以及公证费、保养人员事务代理挂靠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预拨,劳动部门核支,年底按实结算。
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套改和确定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需要按照地方工资制度进行套改,确定基本工资后,考虑到职务晋升、滚动晋级、正常晋升级别、 正常晋升档次、取得较高学历、奖惩高低定等因素进行模拟推算工资,最终推算出来的级别、档次以及正常晋升级别和档次的 起始考核年限,作为军转干部的级别、档次以及级别和档次的起考年限的参考依据。 军队职务和地方职务是有对应标准的,大家在套改和推算的过程中,可以查阅和参考本站提供的工资标准和对照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国发[1995]19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1993年10月1日起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为此,现将确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1、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是否一定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不一定,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和中发〔2007〕8号文件明确,接收师、团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我省对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有何特殊照顾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央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相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8〕10号),规定:为较好解决各级各部门因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带来的编制、职数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7〕19号)规定,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实行带编分配,即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就给其增加1个编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的待遇

军队转业⼲部安置政策规定的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部,其⼯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以及其他⽣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于到地⽅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部,其⼯资和津贴、补贴、奖⾦以及其他⽣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
4.军队转业⼲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龄(⼯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员的待遇。
5.⾃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安置地政府逐⽉发给退役⾦。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部的⽉退役⾦,按照本⼈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部⽉职务、军衔(级别)⼯资和军队统⼀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年,增发⽉退役⾦计发基数的1%。
6.⾃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 (1)荣⽴三等功、⼆等功、⼀等功或者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退役⾦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的⼀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舰艇⼯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退役⾦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的⼀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退役⾦数额不得超过本⼈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部⽉职务、军衔、基础、军龄⼯资和军队统⼀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7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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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1979年1月17日国发(1979)1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这项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关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就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即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包括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04号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改作转业的干部。
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列工资项报销;自一九七八年八月起执行。
从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离队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以前,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退还。
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如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调转到六类(含)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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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单位结算须知
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车船费,奖励工资,服装费,保险,住房公积金,基层军官粮差,伙食费,培训费,医药费,差旅费,家属来队探亲路费,养老保险。
一、回原单位办理离队手续时应准备的相关事宜
(一)、郑重提醒!接到原单位要求办手续的电话后,先不要急于返回原单位办理离队手续,而应首先到接收单位去问问,一看接收单位是否愿意接收,档案是否到该单位;二看分配的具体岗位是什么。
不满意及时向原单位领导汇报,以便要求协商到理想的单位或岗位。
从往年的情况看:存在转友从部队办完手续去单位报到,但单位拒绝接收的情况。
主要原因是安置办没协调好或没完全落实就给原单位发了通知。
出现这种情况非常麻烦,再去找原部队,因为你离队手续已经办妥,出了任何事领导不承担任何责任,一般部队领导不会再过问,回旋余地非常小。
这一点尤其对那些保底分配的转友尤为重要,切记!切记!
(二)、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1、军官证,同版一寸近期军装免冠彩照1张(个别单位要求4张,详情不知),主要办理转业证用;
2、领取住房补贴需要: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两份(复印件营房、财务各留一份);配偶单位住房证明(配偶无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出具住房证明;非农业户口必须要户口所在地房改办证明;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只
需户口所在地镇级土管部门提供住房证明;未婚的,只要提供原籍地未婚证明和单位干部部门(计生**明)提供的未婚证明就行)以及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住房证明(或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上面要有配偶单位的公章或者户口所在村委街道办的公章,主要是调查配偶在地方有无福利分房的,建议都说无,这样住房补贴会给你,否则不给你。
值得注意的是:开假证明一旦出事的话,要拿这配偶单位、房改办和本人开刀!因为部队营房、财务、干部部门是根据地方提供的证明来申请办理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
3、本人工资存折及军人保障卡,以及需要(或准备)报销的和其他(如押金条)等各种可能需要的票据。
4、个人印章(有的单位结算转业费的时候给的是支票,且限定在部队驻地支取,支取需要个人印章,不然取不出来)。
二、回原单位后办理离队手续的流程和内容。
(一)、建议到部队后,先去领导那里见个面,态度要低调,汇报一下安置情况,表示真诚地感谢,好好联络一下感情,这些看似无用,实则非常有必要,既体现你的远虑又体现你的素质。
为你报票打好基础,你懂的。
(二)、具体的办事流程: 1、先到干部部门报到。
主要手续有:⑴、领取《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通知》,该《通知》一式两联,部队留存一联,本人携带一联到地方单位报到(如果只有一份,复印并加盖政治部门公章)。
⑵、领取政治部门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行政介绍信》⑶、索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如果没有就在档案里,到时可在新单位办落户时索要
复印,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⑷、交一张军装照片和军官证,办理转业证。
军官证最好能留下,以后办理存折、驾驶证、住房、结婚证等更改业务时,有可能用得着,而且外出游玩也能省下不少的门票钱。
⑸、领取一份干部工资套改审批表。
(该表作用不明,预计与地方工资套改有关);有的单位在财务领取,视情况而定吧。
2、再到组织部门,主要手续是补交党费(熟人可免)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这里强调两点:1、要说明自己安置在省口还是市口,2、尽可能开具2007年8月启用的新式介绍信(三联式)。
3、到军需部门结算11年冬季服装费(不想或没有上交07式军服的就别去了,呵呵呵),去年大约500米左右。
从往年的情况看,凡是不上交服装的一律按两倍的价格在转业费扣除,所以办手续最好避开军需,别让知道你回来了。
4、到营房部门出具一份未占用部队公寓房,办公室所有物资均已上交之证明。
(财务结算是要看,主要是牵扯到住房补贴和物资占用)5、最后到财务部门主要有两个工作:开具供给关系介绍信和结算费用(共有10项)。
⑴、生活补助费(9周年以上军龄的享受,地方大学四年计算在内。
3个月基本工资,以年底月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下同。
超过9年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1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超过16周年)⑵、安家补助费(14年军龄以下,4个月基本工资;14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0.5个月基本工资,不满1年按1年算);⑶、差旅费(前往安置地的单程车费,本年度没有发放探亲路费的也别忘了索取⑷、年度奖励工资(以8月份工资为基准。
不能当时发放的,以后也要记得索取);
⑸、伤保费、医保费(看你工资单每月扣多少标准发放,只要交费起始时间正确就不会错,财务部门有专门的计算软件)。
⑹、住房公积金。
(从任干起,03年12月前,每1年军龄按标准发放,不满一年按半年;04年01月后,按每月标准,截至11年12月;取两项之和⑺、服装费。
(各军兵种不同,500元左右;需出具军需部门开具的07式服装已交清证明,呵呵呵呵);
⑻、住房补贴结算:(入伍时算起,99年12月以前一次算清=99年12月基本工资×军龄月数×0.4094+8元×92年12月以前军龄月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平米数。
2000年01月起,按每月基本工资的0.4094的比例发放)。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夫妇双方均为军人,一方转业或复员,留队一方仍租住军产住房的,暂不发住房补贴。
2、地方大学生上学4年应计算在内。
3、租用部队公寓房的,只有交了部队公寓房后才能领取,有的单位还要经公示后才能领取。
⑼、其他正常费用。
(如,独生子女费、分居费(记得好像是夫妇相距100公里才发)、保教费、降温费、节日生活补贴、无工作随军家属生活补助等;身体有伤病残的可申请一定的医疗补助;基层军官还退领粮差、伙食费;,报销一定的培训班学费(有专项经费的)等等。
如果与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的关系比较铁,有些费用可以多报领一些。
⑽、领取工资关系1张(对清职务、军衔档次、军龄等要素别出差错,最好把扣除的工作性津贴也给补上并加在工资关系里,还要问清楚地方何时开始接供。
)
三、特别提示:1、需要报销的医药费、差旅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请务必在结账前先报领,结完帐你就不属于这个单位了。
2、办手续之前把所有与自己有关的事务交割清楚,包括工作、财务、资料、营具、房产等,这样办手续会比较顺利。
3、在办理离队手续过程中,一定要细心一些,将有关个人要素核对清楚、处理妥当。
如有转友因为各种原因,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姓名等与军人档案记载不符,这时能取得一致的要尽力取得一致,实在无法一致的要尽量往有利的一方靠拢,能出具证明的要由部队出具证明,该放档案的要入档案,该个人留存的要留存好。
尤其是各种时间,一定要弄准确、前后要统一,并根据个人情况变动及时更新
4、手续办理过程中有的转友有可能会体味到人走茶凉了,望各转友保持平常心,气大伤身,地方有更宽广的舞台等待你!
5、欢送宴上,黑子叮嘱:不喝多、别失态,多插花、少栽刺,保印象,留后路。
切记切记!
6、离开部队时,记得清点你手里是否有这样几个东西:人员调动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工资套改表,转业军官证,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