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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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军转干部待遇,是指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

对于我国军转干部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是非常重视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都对军转干部的待遇作出过具体规定。

但对于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许多军转干部心里不是很清楚,小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简要进行了梳理概括,谨供军转干部参考。

一、在政治待遇上对于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

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务落实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2000年有关自主择业保障政策

2000年有关自主择业保障政策

2000年有关自主择业保障政策一、自主择业的转业安置条件比较宽松中发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享受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外,还可以到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选去向明显增多。

特别是一些接收军转干部数量多、计划分配门槛高的省会城市,对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没有太多条件限制,进一步为自主择业干部的去向选择开了“绿灯”。

此外,中发文件明确,军队调整改革期间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放宽了军队调整改革期间自主择业的服役年限和转业对象条件限制。

二、自主择业干部能够领取数目可观的补助金和退役金后财规定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也就是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除转业费外还可领取一笔数目不菲的自主择业补助金。

月退役金方面,国转联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基本退役金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并且每年定期增长。

国转联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可以终生领取,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转联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也就是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缴费满一定年限(一般为15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后财号文件,自主择业干部退役时军队不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所以这里的缴费年限特指自主择业后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的缴费年限),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即可领取养老金,这样退休的自主择业干部既可以领取退役金,又可以领取地方的养老金,退休后收入更加可观。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年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年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军字第26号2000.6.26,废止1990.4.20发布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军队房地产,保障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条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BF〗保障战备,保证生活,依照法规,依靠科技,合理规划,统一调配,坚持管理正规化标准,推行保障社会化改革,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路子。

第五条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军队房地产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第六条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总后勤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中央军委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军房地产管理规章;(二)负责军队房地产调配、处置、利用和管理;(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四)审批军级以上单位的营区规划;(五)决定全军房地产普查、登记、清理等重大事宜;(六)指导、监督全军房地产管理工作;(七)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二)承办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核编报事宜;(三)组织拟制营区规划;(四)组织实施军用土地、营区、营房、设施设备和营具的管理、维护、使用;(五)组织实施营区水、电、气、暖的保障和管理;(六)承办军队房地产的调配、处置事宜;(七)负责军队房地产统计工作;(八)管理军队房地产的产权产籍档案;(九)组织房地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十)组织军队房地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十一)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军转干住房政策:军人家属住房待遇分析

军转干住房政策:军人家属住房待遇分析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住房政策:军人家属住房待遇分析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

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4)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

(5)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

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

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

(6)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

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

(7)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

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8)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9)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

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年1月17日)[2000]后财字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五条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

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第七条1999年11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或者退休费)x住房补贴系数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x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承租军产住房有哪些规定?

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承租军产住房有哪些规定?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107号各省、⾃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学、国防科学技术⼤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之间的⼯作衔接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军队⼲部、⼠官、职⼯经批准以经济适⽤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并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在地⽅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承租军产住房的地⽅⼈员(指军队转业、复员等地⽅⼈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作。

地⽅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员,确⽆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

在军队和地⽅两处住房的地⽅⼈员,其在地⽅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住房建筑⾯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

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电、取暖等费⽤。

三、军队单位向地⽅有偿转让军⽤⼟地(含合建、换建)的项⽬,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地补办出让⼿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地⽅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个⼈住房产权登记⼿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管理机构,待缴纳⼟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的《许可证》,再⾏办理⼟地过户⼿续和解冻售房款。

军转填表注意事项及说明

军转填表注意事项及说明

军转“表格”填写说明1、《审批表》编号共12位,由单位编号。

2、《审批表》是全面反映转业干部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和地方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填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⑴封面:右上角安置去向填写拟安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填表机关:转业干部所在的师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姓名:以档案为准,姓名是两个字的,中间要空一个字。

⑵封面部别、职别:部别填写转业时所在部队番号全称(按编制表),职别填写职务全称,技术干部只填写技术职务。

封内部职别:与封面一致。

⑶封面、封内安置方式:分别填写“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

⑷照片:贴着现军衔正面一寸免冠彩照(夏一、二号服装)。

⑸出生地:填写出生时户口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入伍地:以入伍登记表为准,必须注明。

⑹职务(技术)等级及时间: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分别填写正、副师职,正、副团职,正、副营职,正、副连职,排职及时间;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及时间;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分别填写技术X级及时间。

⑺军衔(文职级)及时间:军官填写军衔等级及时间,文职干部填写文职级别及时间。

⑻安置去向:封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⑼现家庭住址:拟回爱人工作地的可填爱人地址,拟就地转业的可填现住址。

联系电话:填写家庭及本人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通信方式,必须填写。

⑽奖惩及原因:要写明奖惩的时间、原因、等级。

有何专长:填写被地方省级或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认可及举办的各种竞赛考核中取得名次、专业等级证书的特长项目,一般业余爱好不填写。

住校及学历情况:含函授及自考等。

如:1993.9-1997.7 国防科技工程大学本科(函授)⑾工作简历:主要填写在部队历任职务(含党内主要职务)的起止年、月。

本栏只填起始时间,不填终止时间,第一个和最后一个任职时间必须填写,中间要选填主要职务和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一项经历写一行,并注意上下对齐,技术等级要加括号注明。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

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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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国办发[2000]62号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
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

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
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

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
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

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

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

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拔、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
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

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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