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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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郑州市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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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郑州市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河南军转信息,具体为《郑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

2013年预计转业至郑州市的军转干部可以作文政策参考。

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承办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及子女的安置工作。

一、军转干部进郑的政策规定1.原籍或入伍地是郑州市的;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3.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5.未婚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7.军转干部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本人子女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公因战致残的;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9.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二、基本程序是1.接收档案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接收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

2.资格审查接收档案后,审查转业干部安置资格,不符合进郑条件的退回部队或调整到入伍地、原籍安置。

3.考试考核组织军转干部参加郑州市党政机关及公检法部门选用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论文写作》或《法律基础知识》),并根据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实行功绩量化加分考核。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城区安置规定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城区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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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城区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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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规定如下:
1.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以配偶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为由要求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配偶必须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下同),不满2年的,不能进昆明市城区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以配偶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为由要求到昆明市城区安置,但配偶工作单位不在昆明市城区且要求配偶随调的,只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本人。

3.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8条、19条之规定,要求依托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须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或军产固定住房。

4.在驻昆部队服役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发〔2007〕8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比照当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参照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到省会城市安置的规定,本人职务、军龄等必须符合省会城市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的要求。

5.以回入伍地安置为由提出进昆明市城区安置的,本人档案必须具有昆明市城区人民武装部审定盖章的入伍登记表方可接收。

[原标题]我省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昆明市城区安置,有何规定?。

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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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如下:一、军转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具体办法在积极探索试点取得经验后另行制定。

军转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转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编制和职数接收军转干部。

中央下达我市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转干部;市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转干部给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允许军转干部安置任务重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在全市拉通使用编制后,原则上按其自然流向安置;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安置到“一小时经济圈”中二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县城区。

四、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要把师、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区县(自治县)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

军转干考试1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下文是一则军转政策,具体内容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相关规定》。

2013年军转安置政策较之往年没有太多变化,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往年的安置政策。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一、安置对象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安置计划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地州、市每年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三、安置地点:(一)原籍或者入伍地。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

(四)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四、配偶安置:(一)安置地点。

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

(二)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三)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

(四)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应当给予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唐山市得到妥善安置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唐山市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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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唐山市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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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河北新闻网消息:唐山市连续六次被授予“管过双拥模范城”称号。

在市双拥办下发的《新一届省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唐山市新一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正式启动。

唐山市有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在此次活动中,唐山市将以维护关系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切身利益作为重点,突出做好抚恤补助金足额及时到位,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制定并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妥善安置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长效机制,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等10项工作。

2013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工资待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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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工资待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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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是如何套改的,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答:有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军队工资制度由2006年7月1日起进行了改革。

为此,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制定了《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确定办法进行了规定。

2.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2013年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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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2013年安置政策【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本资料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自军转网搜集整理的《2013年军转干部最新安置政策》,2013年计划转业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其中的转业条件及要求。

一、指导原则坚持量入为出,进出平衡,压缩超编,理顺关系,提高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转业有关条件要求:(一)达到以下最高服役年龄,原则上必须退出现役:作战部队营职,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连职35岁,1979年3月31日前出生的,排职30岁,198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196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

(二)服役最低年限要求,正营16,副营14,正连12,副连10,正排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8。

(三)2013年主要安排的对象,团级干部,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

1971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且未列入后备的副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

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现职四年以上且未列入后备的积极安排。

其他因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任职三年以上的副团职干部可以安排。

(四)重点安排的对象1.营职以下,超龄、达龄、近龄干部,任职时间偏长,未列入提升使用计划。

2.难以纳编的超编干部,非调即转。

3.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超龄、达龄、近龄的干部。

4.担任干部不满四年,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退出的,写出书面申请,逐级报到军区级政治部审批后可以列入复员计划。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从严控制转业复员的干部主要有:1.适合改训到其他专业或交流道其他单位任职的超编干部;2.紧缺专业干部;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干部。

4.2012年7月后提前晋升职务或提前调级的干部。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湖北省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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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湖北省最新政策【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安置湖北省最新政策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文号: 鄂发[2001]27号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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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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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

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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