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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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9•【字号】桂政发[2002]55号•【施行日期】200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5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一)民兵军事训练费;(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六)街道民兵工作经费;(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三条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章经费保障第四条民兵军事训练费。

范围: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

标准:每人每天55元,经费总额=标准(55元/人·天)×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和天数。

来源: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负担50%。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号)极稳择业。

干部断改积极转业军领导知》主择合我军官的方业军置工任。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2017年军转干自主择业应该考虑的问题

2017年军转干自主择业应该考虑的问题

一、选择自主择业应参考的问题转业干部在选择安置方式时,应重点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自身的情况。

包括年龄、学历、专长、家庭、身体等诸多方面的状况。

看自身条件适合哪种安置方式。

二是安置地的总体状况。

包括当地的经济形势,人才需求状况,地方政府安置转业干部情况。

看客观条件允许选择哪种安置方式。

三是先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目前的工作、生活状况。

看哪种安置方式最为合适。

情况明才能做到决心大,才能正确地选择好安置方式。

二、自主择业与在部队退休的比较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与军队干部退休有一些相同之处。

首先,部分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部队继续管理只是暂时的,按规定这部分退休干部都要分批向地方民政部门移交。

因此,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交由地方管理的性质是一样的。

第二,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自主择业干部和退休干部的医疗都要实行社会统筹,也就是“医疗保险”,从医疗角度来看,两者没有任何差别。

第三,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将来退休干部与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待遇上也没有什么不同。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与退休干部的不同之处有以下五点:第一,从定位上有所不同,上级文件对转业干部的定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退休干部则定位为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第二,从经济收入上看,通过计算,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待遇还略高于退休干部。

具体计算公式为:(自主择业的安家费、转业费和退役一次性补助费-退休的一次性经费)-(月退休生活费-月退役金)X(干部平均寿命-现年龄)X12个月。

可见选择自主择业在经济上并不吃亏。

第三,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通过自身努力还可以重新考入公务员队伍和参加地方的领导岗位应聘等。

而退休干部却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了。

第四,选择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大都年富力强,不甘心在家颐养天年,大都会走向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创办经济实体等,并可担任法人。

国家对自主择业干部的创业、就业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可免征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一)接收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3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部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经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核批准,由接收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二)接收时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为2004年元月底。

转业士官为2004年5月底。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方式(一)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哪里来哪里去”,政府指令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实行政府安置的,允许其自行与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被录用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移交档案。

实行自谋职业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双向选择、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办理时间截至当年12月底止。

(二)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但需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凭有关证件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不存在的,由接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2家委办局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报到、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障、住房补贴、就业和未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等安置管理问题摘要刊登出来,欢迎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有关接收单位上网阅览,有不明之处请登陆市政府人事局网站(网址/)或向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电话:65231004、65134978、65134979)咨询。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摘要一、接收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市级有关部门(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

(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

2.区县有关部门(1)到区县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

(2)到户口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到区县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

(4)到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3.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

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

关于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军转干[2002]12号

关于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军转干[2002]12号

关于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军转干[2002]12号[?作者:军转处???来源:宁波人事编制???点击数: 735 ???时间:2002-09-27 14:34:00?]?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单位下发的《关于做好200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2]3号)规定,现将调整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标准,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1号)中规定的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为依据,具体按附表2所列相应职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再按每人原退役金计发比例进行计算。

退役金计发比例是指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为计发基数的平均比例(80%),再加上军龄增发比例、立功增发比例和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增发比例。

退役金计发比例满100%及以上的,按“年定期增加标准”全额计发。

二、这次增加的退役金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2002年1至10月份调整增加的退役金在11月份发放退役金时一起补发。

三、增加2001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安置地所在县(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填写《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增加核定表》(附表1)一式四份,于2002年10月20日前经市军转办审核后报省军转办核准。

宁波市所属县(市)报宁波市军转办核准。

四、这次经省核准增加的退役金由市、县(市)军转部门及时书面通知本人。

今后,各级人事、军转部门编制发放清单、发放软盘及预决算等,一律按新调整增加后的退役金数额为准。

军转政策: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党员管理规定问答

军转政策: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党员管理规定问答【关键词】2013年军转北京军转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1.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管理有何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和档案如何接转?组通字[2004]1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对此,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

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应如何开展?组通字[2004]13号文件规定,要切实抓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

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

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发文字号】桂政发[2014]30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4-05-08【生效时间】2014-05-08【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桂政发[2014]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2014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自治区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广西军区1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编办和广西军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015年军转公选——军队干部退役方式

2015年军转公选——军队干部退役方式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公选军转政策军队干部计划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有关规定,军官或文职干部退役采取退休、转业或复员的方式安置。

其中,转业干部安置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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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自主择业军队【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军转联﹝2002﹞1号【发文日期】2002-04-15【实施时间】2002-04-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驻桂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区直各有关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自主择业,是军转安置办法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转变的重要探索,是干部人事制度一项重大的改革。

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要确保他们退役金的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

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转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改革,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营理机构及职责(一)自治区、地、市、县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军转安置部门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

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保管,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指导社区、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回原籍或人伍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参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办法,由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2.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按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四)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五)地市县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役金标准,结合部队开具的《人员供给介绍信》和档案记载的相关情况,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进行核算,每月20日前将下个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自治区军转部门。

(六)自治区军转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每月25日前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复核。

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代发银行再将退役金分解划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账户。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为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各地市县军转部门应及时上报上述情况,办理有关人员退役金的停发手续。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和住房补贴(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于部的住房保障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

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及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人安置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关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期间,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三)自治区和各地市军转办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主要职能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研究生、本、专科专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共同负责。

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的社区、街道、乡镇负责。

(二)社区、街道、乡镇要组织辖区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掌握其工作变动情况;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了解其健康状况;要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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