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你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
【政策解答】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必看(未完待续)!!!

【政策解答】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必看(未完待续)【政策解答】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必看(未完待续)最近,咨询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战友比较多,为此,闲云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梳理出的相关政策呈现给大家,谨供参考。
1、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哪些地方安置?(1)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但若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3)改革期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怎么计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计算军龄截止时间是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今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满18年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凡1999年3月31日(含)以前入伍的今年都已满,1999年4月1日(含)以后入伍的都不满;(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含大专及以上)毕业直接入伍的干部凡是1999年3月31日(含)之前入学的今年都已满,1999年4月1日(含)以后入学的都不满。
4、自主择业退役金到地方后还会调整增加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第二条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军官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和牺牲,为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有一些军官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转业,他们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安置政策来确保他们的生活和职业的顺利过渡。
下面是关于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一些规定。
首先,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和公正。
无论军官的军衔、军龄和专业背景如何,都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机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旨在确保转业军官能够在民生方面获得适当的帮助和照顾,并在职业发展方面有所突破。
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转业安置工作。
其次,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了一系列的安置方式和就业渠道。
转业军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包括就业安置、创业安置、培训进修等。
在获取就业机会方面,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优先吸纳转业军官,并提供适合的职位和薪酬待遇。
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转业军官,政策还规定了一些奖励措施,如提供住房、补贴费用等。
第三,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关注军官的职业发展。
政策规定了转业军官可以参加各种培训项目和进修课程,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政府还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鼓励转业军官创办企业或投资创业。
政策还鼓励转业军官参与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等,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关注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
政府对于转业军官提供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在退役后能够获得适当的养老金和医疗待遇。
政策还鼓励军官参加各类养老保险计划,以增加养老金的数额。
最后,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规定了必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政策明确规定了军官转业时享受的权益和福利,并强调对于违反军官转业安置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会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军官合法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是保障军官权益和顺利转业的重要保障机制。
政策规定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了多种安置方式和就业渠道,关注军官的职业发展和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
军转政策:辽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辽宁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公军转网搜集《辽宁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信息,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考。
辽宁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辽转联[2003]2号一、关于安置计划与接收问题(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及我省地区分配原则下达。
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部队干部转业工作部门协调。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按安置计划向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按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程序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到。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等对待。
二、关于退役金发放问题(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年度退役金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省代发银行,再由省代发银行拨付给各市分支机构设立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各市通过银行卡将退役金按时逐月足额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
(二)各市退役金的发放,实行月报制,每月30日前由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送下月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三)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左右。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严格按中共中央[2001]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挪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并要及时上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领取资格的变动情况,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SPAN>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2.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R- J* P- R( w( P: e" [! @" M" m/ X, {8 z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b/ l' u) j+ |3 d: u1 P3 K( n3 h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L) M9 f. o: G& g2 J- _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6 B! v) j. D5 x) f, i+ y9 o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h- U7 K6 @. |! [5 E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 o+ A/ g- z, m/ D3 G4 @4 A《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

欢迎阅读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昨天,闲云发出了《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中篇,今天继续把下篇呈献给大家。
截止目前最全最新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
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
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
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
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
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落实《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精神,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编入到党的支部。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到所在党支部报到。
所在党支部要按规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各地军转部门要协助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报到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擅自改变安置去向和安置方〔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
陕西省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

陕西省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陕军转联字[2001]0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1.12.15【实施日期】2001.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军转联字[2001]07号)各市、各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陕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人事厅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由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查接收后,按照安置计划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统一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报到。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在安置地的县(市)、区,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及其子女,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一)、省、市根据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职能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的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管理体系。
吉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办发[2004]20号2004年5月31日吉林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符合有关条件、作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二章安置计划与接收第四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达,各地按计划予以接收。
第五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市州安置,也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六条符合长春市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爱人在中省直单位工作的和转业时爱人不在长春市工作、父母在驻长中省直单位工作的由省里接受安置,其余的由长春市安置。
第七条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后,将其档案向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第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市州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报到。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批准,作退档处理。
公安部门凭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自主责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执行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政策。
第三章退役金发放第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发放及调整,按照《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执行。
10年军队干部转业新政策

10年军队干部转业新政策10年军队干部转业新政策(求证)1.服兵役不满10年的人员不再安置,将被买断:每年4.7万人+住房津贴+服务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服兵役超过25年的人也可以选择退休安置。
5.在当地大学应征入伍被视为在校期间的军龄。
6、2021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一、服役不满八年或者三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
确需退出现役的,应当复员。
服役3年以上、8年以下不满16年(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需要退出现役的,应当调离(计划安置)。
需要复员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本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2是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三)师以上(含副师级)需要退出现役的干部,安排50岁以下(不含50岁)或者军龄不满30年(不含30岁)的干部转岗,安排50岁以上或者军龄超过30年的干部退休;4是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5.自营职业的工资: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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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已全部刊发完毕,如果今后再有新的安置政策规定,闲云将及时刊发。
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
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
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
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
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
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
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
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
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
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3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凭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3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各地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精神,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编入到党的支部。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及时到所在党支部报到。
所在党支部要按规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各地军转部门要协助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报到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擅自改变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
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收档案,接收手续要齐全完备,档案要件内容要完整,特别是涉及退役金核定的有关材料要核实准确。
深入宣讲自主择业政策,特别要把涉及转业干部切身利益的待遇保障、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年度登记等有关要求讲清楚。
各地军转部门要利用办理转业干部报到手续的机会,深入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信息数据库,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打下基础。
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顺利进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手续,由转业干部本人办理。
3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有何规定?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
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有何规定?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围绕市场需求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特点,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区域之间培训合作机制,开展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促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才供需信息对接。
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41、地方用人单位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何规定?中发〔2001〕3 号文件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4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4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状况怎样?国转联〔2001〕6号文件规定,要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管理体系,各地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完善管理工作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
要勇于实践,认真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管理服务工作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没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由同级军转办直接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设自主择业工作处,主要职责如下:(1)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2)编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安置计划并督促各地执行;(3)负责编制全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年度预决算;(4)负责指导各地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省级管理服务机构,其机构形式主要有三种:(1)单独成立管理服务机构,名称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中心、自主择业管理中心、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中心、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办公室、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等;(2)在省军转办里设立处室,名称为省军转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处(省军转办自主择业工作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处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3)与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合署办公,一班人员两块牌子,名称为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服务中心(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转业军官服务中心、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办公室、退役军官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