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锡人社发〔2012〕139号)
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户籍新政出台:军转干部落户

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户籍新政出台:军转干部落户导语:4月22日,无锡户籍新政正式出台。
当日,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在该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该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以下信息为军转干考试网为您搜集。
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14〕5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为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无锡市范围内(包括无锡市区和江阴、宜兴二市)执行统一的户籍准入登记规定:一、投资人员户籍准入1.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2.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3.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2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4.外商,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投资达到15万美元、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国内亲属1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0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2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5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3人来锡落户。
二、购房人员户籍准入5.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三、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准入6.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无锡人事考试

无锡人事考试一、入围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人员确定办法(一)警察职位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在省规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该职位计划录用数5倍的比例进入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合格的,按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将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入围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时,如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体测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二)一般职位报考一般职位的,在省规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该职位计划录用数3倍的比例进入资格复审。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的报考人员将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体能测评(一)体测时间及地点体测集中时间:4月19日上午8:30体测集中地点:无锡市体育运动训练学校综合训练馆门口(滨湖区太湖大道1500号,无锡市新体育中心内)(二)体测相关事项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并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试。
当天缺席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视为自动弃权。
参加体测人员请提前阅读体能测评须知(详见附件)。
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请于体测当天携带好参加资格复审所需材料以及与报名时上传电子照片相同的一寸彩照1张(背面写好本人姓名),体能测评合格后按现场通知要求参加资格复审。
三、资格复审(一)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一般职位)资格复审时间:4月25日9:00-17:00;资格复审地点: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招聘大厅(梁溪区广瑞路2号)。
(二)资格复审注意事项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按《无锡市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无锡市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报考职位简介表中“其他”栏中所列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学位、司法考试等证书要求)以及与报名时上传电子照片相同的一寸彩照1张(背面写好本人姓名)。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锡政发[2003]145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精神,对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根据《兵役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有关规定,我市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含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者);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因军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服役不满10年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我市2002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去年11月开始离开部队,目前已基本报到结束。
2003年春季转业士官开始陆续返锡,5月底报到完毕。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49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597e90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b7.png)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4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一、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279元。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月缴费基准数为2564元。
二、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下同)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2880元,下限为2299元。
上限按年度内累计月平均计算。
三、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档为2299元、二档为2639元、三档为2991元、四档为3375元、五档为3832元、六档4273元、七档12880元。
江阴市、宜兴市2013年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案,由两市(县)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四、2013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为每月6710元。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结束——。
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任职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的通知

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任职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锡社保党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任职试用期满干部考核的通知(锡社保党发〔2013〕13号)各部门、办事处:根据中心干部选拔任用与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解和掌握任职试用期满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工作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任职试用期满干部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2年9月通过干部竞岗选拔任用且任职试用期满的12名干部。
二、考核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该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
三、组织领导任职试用期满干部考核工作在中心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群工作部、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考核采取个人述职、部门测评和谈话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总结。
任职试用期满干部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认真总结试用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不少于1000字),同时填写《市社保中心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总结报告和考核表于10月10日前报党群工作部。
2、述职测评。
任职试用期满干部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会议上进行述职,部门人员根据述职情况对其进行民主测评。
个人述职报告在中心OA系统上公示。
3、谈话考察。
考核组根据述职测评情况,分别听取被考核对象分管领导及所在部门工作人员意见,进一步了解其在试用期间各方面表现。
4、考核评定。
考核组对测评考察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告中心党委会讨论。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中心党委会讨论作出正式任用、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苏政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27号)精神,就做好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我省接收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
二、明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依据《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四)烈士子女士兵。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锡政发[2005]190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9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2005年7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是指当年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
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三、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在退役士兵安置中,坚持以货币安置、自谋职业为主;同时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帮助其就业安置。
四、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征集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从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硕放镇、旺庄、南站、长江路街道和滨湖区胡埭镇、河埒、荣巷、蠡湖、蠡园街道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地区的退役士兵由市负责接收安置。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单位证明和凭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由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安置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安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锡政发[2007]257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安置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25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无锡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安置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无锡市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实行货币安置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2007年4月28日)妥善做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是关系到部队稳定、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我市军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当前我市国有、市属集体企业已基本改制,传统的指令性计划安置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相适应,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就业安置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十分突出。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为确保安置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实行适当经济补助(一)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可自愿选择实行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的就业安置办法,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包括就业补助金、工龄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工龄补助金:根据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含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放一个月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市区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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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锡人社发〔2012〕139
号)
2012-10-23 13:49|发布者: 舒克与贝塔|查看: 5118|评论: 0|原作者: 与世无争008
摘要: 无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锡人社发〔2012〕139号)时间:2012-05-24 市、区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开发,充分体现军转安置工作“ ...
无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锡人社发〔2012〕139号)
时间:2012-05-24
市、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开发,充分体现军转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广泛听取驻锡部队及相关部门意见,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营职以下(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考核的对象和方法
符合在无锡市、区计划安置的营职以下(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往年已安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被退档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当年
的考试考核。
考试以笔试成绩(百分制)计分,考核以量化累加(减)计分。
两者相加,得出考试考核总成绩。
根据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接收安置计划,对报名参加考试、考核的营职(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上(以下简称营职以上)和连职(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以下简称连职以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按个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并按营职以上、连职以下分别划定进党政群机关安置的分数线(含总成绩并列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考试、考核的形式和内容
考试为笔试闭卷。
营职以上和连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采用不同试卷进行考试。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等部分。
主要测试军队转业干部了解、掌握从事党政群机关工作必备知识的程度,以及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核按照“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的原则”,对每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加分和扣分)。
1、考核加分内容及标准:
①军龄分:军龄不满8年的每年加0.5分;满8年及超过8年部分每年加1分。
(服役年限以周年计算)
②职级分:正营职领导职务,加2分;正营级,加1分。
正连职领导职务,加1分。
专业技术九级,加2分;专业技术八级,加3分;专业技术七级,加4分。
③奖励分(集体奖励不加分):
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或荣立个人一等功(战时个人二等功)的,加15分;再次荣立个人二等功(战时个人三等功)的,每次加2分;再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每次加1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战时个人三等功)的,加10分;再次荣立个人二等功(战时个人三等功)的,每次加2分;再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每次加1分。
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加2分;再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每次加1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2分。
2、考核扣分内容及标准:
个人在服役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处分的,给予扣分(一次错误受党内、外两种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处分等级扣分计算)。
①降职(含降级、降衔)或以上处分的,扣10分。
②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的,扣8分。
③记过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6分。
④严重警告(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4分。
⑤警告(含党内警告)处分的,扣2分。
3、考核加、减分均以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记载为准。
对个别确因组织原因造成档案材料记载不详、本人持有相应证件的,由原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经核实的可予以认可。
对在档案材料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一经查实的,市军转安置部门有权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情节严重的退回原部队处理。
三、考试考核成绩公布
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结果,由市军转安置部门通知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确认。
军队转业干部对本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并由市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及移交的材料负责组织复核。
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成绩和党政群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任务等信息由市军转安置部门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及无锡人事考试网发布。
四、安置方法
对符合进入市、区计划分配的团(处)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按照《2009年无锡市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与分类面试相结合的竞争选岗安置办法》(锡组发〔2009〕48号)进行安置。
对符合进入市、区计划分配的营职以下(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计划、考试考核、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1、双向选择
依据考试考核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党政群机关安置分数线。
在分数线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双选表(党政群机关)》,参加军队
转业干部双向选择对接大会,到各有接收任务的党政群机关及事(企)业单位进行双选落实接收单位;在分数线以下(含未参加考试考核)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双选表(事、企业)》,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对接大会,到各有接收任务的事(企)业单位进行双选落实接收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在双向选择对接大会上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
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及时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双选表》交还市军转安置部门。
2、保底安置
保底安置采用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
对双向选择中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企业单位安置的考试考核成绩,在尚未完成军队转业干部接收任务的单位中,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统一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在党政群机关和事、企业单位中进行积分选岗。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以确保军转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五、组织领导
考试考核工作在省、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考试的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委托省、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核工作由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无锡军分区和有关驻锡部队配合实施。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军分区政治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