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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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号)极稳择业。

干部断改积极转业军领导知》主择合我军官的方业军置工任。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

王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管理科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王珊(蓬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山东烟台265600)[摘要]在优化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推进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军转干部其就业安置都已经得到了解决,除了传统的计划分配之外,自主择业的安置形式已经成为安置转业干部的重要解决途径,同时这也使得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力资源得到一定的优化配置。

但是,其管理工作还是存在较大的问题,点对其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军转部;自主择业;管理工作[DOI]10.13939/ki.zgsc.2020.04.117%自主择业转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1),无法有效落实责任。

最近几年,伴军改的进推进,各个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现翻倍态势,因此这就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力。

在实际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是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现的,之中存在的过多,比的政策宣传不入,同时相的指施,在实施的时候存在。

除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专门的部门,街道及社区身也具些任,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社区街道本身非常多,所都忽视了军转干部的,甚至彼此之间还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所以这就给整个来了非常大的难度/10"(2)专业训练及就业指导存在。

从年龄方面进行分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年龄在40左右,而这个年龄段是个人进行完善和发展,获取事业上突破的重要时期。

因此他们基本都具有强烈的择业和就业愿望。

所以为了能效解决这些,就要给他们提供的一些就业指培训,这同时也是整个中的重点。

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言,倘若可和实际情互结合起来共同就业培训进行指,就可以促进大家就业的增强,以实现的就业。

是在实际情况中军队转业干部之间存在非常大的,所在就业培训的期望也存在的,进培训的效性比,同时失了全面,终预计效果无法有效实现。

另,绝大的军队业干部本身对自己的择业的和认识,通常都希望生活方式,渴望过的生活;些人员自己认识不足,过地自己,同时对整个社会人才的需求分析得不够透彻,这也终就业困难重重。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殊情况停发退役金的相关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殊情况停发退役金的相关规定

军转整理⾃主择业军转⼲部享受终⾝退役⾦待遇(不会再有什么60岁退休安置),只有在⼀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停发的相关⽂件规定有以下⼏个: 1、《关于⾃主择业军转⼲部安置管理若⼲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作⼈员的,从被选⽤的下⽉起停发退役⾦,不再享受⾃主择业军转⼲部的有关待遇。

其⼯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以及其他⽣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2、《关于⾃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管理若⼲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或聘⽤为正式⼯作⼈员的,从被录⽤或聘⽤的下⽉起停发退役⾦,不再享受⾃主择业军转⼲部的有关待遇。

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合同后,不再恢复⾃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

3、《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起停发退役⾦。

4、《⾃主择业军转⼲部退役⾦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件规定执⾏,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续。

停发⼿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本⼈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数和退役⾦数额。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完毕后不再享受⾃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

除此情形以外,其他⾃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但根据罪⾏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两职重新核定退役⾦和各项⽣活待遇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鲁人社办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2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做好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省直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由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仍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安置到党政机关的人数不低于省直(中央)驻济单位接收转业干部总数的25%。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2011年列入转业计划并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和下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服从组织分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转业干部报名时持本人军官(文职干部)证或转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携带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高160像素,宽125像素,大小20kb以下),填写《资格审查登记表》。

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时进行初审;笔试结束后,依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考试和入围资格,弄虚作假者退回部队。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退役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继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现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于部退役金计发基数及标准表2001年12月13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

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

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SPAN>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2.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R- J* P- R( w( P: e" [! @" M" m/ X, {8 z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b/ l' u) j+ |3 d: u1 P3 K( n3 h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L) M9 f. o: G& g2 J- _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6 B! v) j. D5 x) f, i+ y9 o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h- U7 K6 @. |! [5 E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 o+ A/ g- z, m/ D3 G4 @4 A《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

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安置地点关乎军转干部未来工作、生活。

选择安置地点,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要清楚自身具备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

根据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整理。

一、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回本人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二)回配偶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三)回父母原籍、入伍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

对“长期”的要求,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二、投靠配偶安置(一)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二)配偶随军取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4、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

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济人社发〔2010〕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在我市安置的正团职以下(含正团职)及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安置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及稳定大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量化计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济宁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一)入伍地在市直或入伍地(原籍)在济宁城区(包括市中区城区、任城区城区),且父母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二)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三)驻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济宁城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且生活基础在济宁城区的;(四)父母一方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身边无其他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的;(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的;(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七)因战因公致残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双方)部队驻地在济宁或入伍地在济宁市直的;(九)正团职转业干部;(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干部。

第六条到县市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移交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安置。

第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参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资格条件进行。

第八条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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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

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

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五)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街道、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一)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

(二)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四)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三章计划与安置第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下达。

第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进我省安置条件的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各市安置条件的荣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第十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同时发出。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到,凭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市、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待遇第十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第十七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二十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退役金的发放实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办法。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将退役金划拨到代发银行退役金专用账户。

代发银行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退役金专用账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退役金拨付到个人账户,同时为省财政部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去世后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低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可按照前款规定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二十五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对全迁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应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上述房源。

第二十七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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