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渡船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 及客渡船联组营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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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只安全管理,确保船只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营运船只,包括客货轮、渡轮、游艇等。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船只管理职责、安全制度、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涵盖全面的安全管理范围。

第四条船长是船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船只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保证船只安全运行。

第二章船只管理职责第六条船长应当切实履行船只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船长有权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配合船长完成船只的安全运行工作。

第九条船只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只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只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十条船只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一条船只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可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船只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责任。

第十三条船只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检验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船只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在船上吸烟、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第十五条船只应当做好船只进出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只航行安全。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船只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火灾、海难等常见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确保船员可以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船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队伍,帮助船员应对紧急情况,保障生命安全。

第五章人员培训第十九条船只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课程,帮助船员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营运船只管理人员宣传并执行。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而制定,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该条例。

该条例共十一章,六十七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四)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审批;(五)制定完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实行属地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二)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三)落实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四)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及其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五)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六)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制度

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制度

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提高渡船运输服务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客渡船的安全渡运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船”的方针,实行全程负责制。

第四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安全渡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实行领导班子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各分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和帮助,做好安全渡运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渡船安全渡运工作。

第七条渡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客渡船安全渡运工作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渡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渡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渡运船员的管理,保障船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渡运。

船员需定期进行安全渡运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渡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和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渡运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渡运企业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渡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渡运企业应当加强对人员、货物和设施的检查和管理,确保乘客、货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渡运船员应当遵守渡运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渡运船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技能考核,保障渡运船员的操作技能。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渡运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置。

广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的下列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的费用;(二)渡船船员、渡工、渡口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三)投保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四)相关安全保障的费用。

义渡、半义渡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鼓励义渡半义渡以外的渡口运营人投保船舶保险,鼓励乘客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八条渡口运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中方县地方海事处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度

中方县地方海事处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度

中方县地方海事处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方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为加强我县签单发航员的管理,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方县所有渡口码头的签单发航员由中方县地方海事处统一管理。

签单发航员必须经过县海事处培训合格,签订聘用合同,统一佩戴上岗证上岗。

第三条:凡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短途客船集散地码头,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

其余渡口、码头应在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赶场天及运输高峰时期实行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第四条:签单发航人员工作经费按所负责渡口码头不同情况确定工资标准。

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签单发航员每月凭签单记录表到海事处结算工资,每少一天的记录扣一天工资,直至浮动工资扣完为止。

第五条:签单员工作职责:1、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现场查验船舶实际载运乘客人数是否未超过核准的定额。

3、现场查验船舶、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4、现场查验船舶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5、现场查验船舶是否有顶棚放物坐人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违法行为。

6、督促船员严格执行其他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六条:签单发航员工作要求1、签单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舶技术状况不良不发航;船舶证书和船员执照不齐不发航;载运乘客超载不发航;发布停航封渡通告不发航;气候恶劣和通航条件恶化不发航;救生和消防设备不齐不发航。

2、签单发航员应坚守工作岗位,第一渡船舶发航前必须到岗,到最后一渡船舶收班为止。

对发现客渡船舶的超载、冒雾、人证不符、达封渡水位渡运等直接危及安全航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同时报当地政府给予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海事机构给予处罚。

第七条:签单人员在执行签单任务时,必须按签单记录表中所载内容逐一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签单记录表所记载内容须由当班船长签字确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湘交安[2011]614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湘交安[2011]614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湘交安〔2011〕6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客渡船航行安全管理,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签单发航是指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客渡船在渡口、港口(码头)发航前,由签单员现场核查其安全航行条件,并签单同意后方可发航。

签单发航分为航次签单发航、抽查签单发航两类。

实行抽查签单发航的每周至少核查签单1次。

第三条全省渡口、港口(码头)均须实行签单发航。

学生渡口和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渡口、港口(码头)应实行航次签单发航。

其他渡口、港口(码头)一般实行抽查签单发航,但在节假日、赶场(集)日和其他预计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时段应当实行航次签单发航。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就签单人员、工作经费安排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签单发航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未严格落实签单发航规定的乡镇,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签单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督促客渡船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证照不齐不发航、超载不发航、船况不良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乘客不穿救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及时制止客渡船违反安全航行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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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
1、为确保我省客渡船舶运输安全,有效控制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2、凡日均流量300人以上的重点渡口,须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

其余渡口应在人流量集中的节假日、赶场天及渡运高峰时期实行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3、乡镇客渡船舶的签单工作由船舶始发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政府根据渡口情况落实签单人员,签单工作须由责任心强,熟悉渡口及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担任,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签单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第一客渡船舶发航前必须到岗,到最后一渡船收班为止。

5、签单人员签单时应当在签单记录表上记录签单船舶航行时间,实际装载人数和驾驶人员,对发现客渡船舶的超载、冒雾、人证不符、达封渡水位渡运等直接危及安全航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同时报当地政府给予处理,违及违法行为的由海事机构给予处罚。

乡镇客渡船舶联组营运机制
1、乡镇客渡船舶联组营运是同一码头、同一渡口、
相同航线的客渡船舶采取“滚动发班、依次受载、水手交叉任职、统一票价、统一营受分配、罚款自理”的运行模式。

2、各乡镇要在对辖区客渡船舶始发码头及停靠点
进行合理归并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促进、协调同一码头有2艘以上始发船舶组建联组,并由船主自主推选出联组组长。

3、乡镇客渡船舶联组运行的核心是“利益共享、(违
法)风险自担”。

通过联组运行调节,合理调度乡镇集、节天和闲天船舶运力,保障船主利益最大化,减少船舶超载的机率,提高船主船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乡镇客渡船舶联组要建立《联组章程》,共同约
定船舶调度、利益分配、违约责任和违法退出机制。

乡镇政府可根据乡镇客渡船舶联组建设情况,对条件成熟的联组,将渡口、航线的经营权由船舶转向联组,未进入联组的船舶不得在渡口和客运航线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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