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8‟28号 2018年1月16日)各有关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高速客船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
”将第二款中的“12小时前”修改为“24小时前”。
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18年1月16日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第一章汕头港水域第二章惠州港沿海水域第三章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一节珠江口水域第二节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四章珠海高栏水域第一节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第二节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第五章阳江海陵湾水域第六章茂名水东水域第七章湛江港水域第一节湾内港区水域第二节徐闻港区水域第八章韩江干流第九章榕江干流第十章东江干流第十一章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第一节东莞水道第二节东莞倒运海水道第十二章北江干流第十三章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第一节东平水道第二节顺德水道第三节容桂水道第四节陈村水道第十四章广州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五章西江干流第十六章中山主要通航水域第十七章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一节珠海马骝洲水道第二节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十八章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九章河源新丰江库区第二十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第一节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第二节报告第三节其他第三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7•【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立法原则】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安全、有序使用渡口乘坐渡船。
第四条【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渡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渡运安全日常管理。
无经营人的渡口,由设置渡口的申请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县、镇、村逐级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档案;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职能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渡运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运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管,并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责任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倡导性条款】鼓励渡口经营人、渡船所有人主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渡运条件。
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6日十届1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惠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广东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船〔2009〕24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与渡运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的安全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工作要求,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安监、海洋渔业、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文章标题: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市新会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镇村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明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的镇村渡口、渡船及其渡运的乘客。
第三条我区渡口渡船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各镇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镇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镇街的管理责任,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和层级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三)渡口的设置及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要严把渡口审批关,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违章渡运行为;(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指挥小组,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
在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水上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镇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全区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第五条海事处的管理职责:(一)督促、指导渡船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
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方法全文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消费促进法》(xx年),进一步标准清洁消费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消费审核,我们对《清洁消费审核暂行方法》进展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消费审核方法》予以,并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消费,标准清洁消费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消费促进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洁消费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消费和效劳过程进展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施行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消费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消费和效劳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消费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消费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消费审核。
第五条清洁消费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迫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那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六条清洁消费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迫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消费审核。
本方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施行清洁消费审核。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施行强迫性清洁消费(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展消费或者在消费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5月20日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8月1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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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6年8月15日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的下列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的费用;
(二)渡船船员、渡工、渡口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三)投保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四)相关安全保障的费用。
义渡、半义渡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