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运营的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包括渡船的造船、维修、运行等环节。
第三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建造、改造、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采用过时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技术和装备。
第四条:渡船的设计、建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有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渡船须具有良好的结构强度、稳定性和船舶装备,各主要部件和设备应具备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六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技能,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船员值班制度等,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安全培训。
第八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与地面指挥中心的及时沟通和信息交流。
第九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监督和管理,禁止酒驾、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严禁违反相关规定操作船舶。
第十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包括上下船操作规范、乘船安全常识等,做到人员有序上下船。
第十一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当落实渡口安全保卫人员,保障渡口的安全秩序,防止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对渡船运营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和修订。
总结:本规定的出台意在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的管理,从渡船的建造、维修到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等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要求。
对渡船的设计、建造、维修、使用等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船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先进的通讯和导航设备等。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范渡口渡船营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域内船舶(以下简称渡船)营运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船全部人、经营管理人、缆制员、船舶驾驶员及其他从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本规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管理第四条渡口应当符合经营所需、安全通畅的要求,建设、改造、维护应经县级以上水利、交通、港口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协同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五条设计规范严格的渡口标志应当设置完整并明显,在不利天气和夜间应当亮度充足,最低应充足船舶自由通过的要求。
第六条渡口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坡式道路渡口局部设置坡度15%至20%、四周人群集聚场地等。
第七条同时要求各个下游的区域设置标志并明显,并且不得阻拦渡口的视线,以便利船舶顺当通过。
第三章渡船建筑与检验第八条渡船的建筑应经过水政部门的登记批准并附上相应证明,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所规定的相关质量测试指标。
第九条渡船应当具备强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性能,且必需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救生机具等)。
第十条渡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设备安全有保障。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建立定期修理,装备更新等机制,确保充足最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渡船营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不得偷工减料、瞒报测验情况等高危行为。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设有专人负责船只停靠,帮助车辆的安全过渡并转移,同时在人流密集场所要设置加强指引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渡口应当适时清理污染物和垃圾,对船舶反应和异常,适时疏导察看,并要持续了解水文气象情形,实行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
第十五条渡口积极与周边单位协作搭配,加强管理服务、稳定与前端保障的参数,通过紧密协作加强安全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的本领,提升综合文化素养,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营运环境。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954(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inland river ferry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渡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内河渡口的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渡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载客和载货能力,并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必备的应急设施。
第四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渡船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渡口渡船安全运行。
第五条渡船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船员持证上岗,并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船舶定期检验制度,确保渡船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渡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渡船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第十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口渡船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渡船事故及时上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章渡船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船载人员数量和载货量确定船舶类型,同时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修,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完好,安全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施,并按照规定位置摆放,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书。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培训船员的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航道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航道或者超载超员。
第十七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靠,不得在未设有渡口的地方上下客或停泊。
第十八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船长应当保持清醒状态,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
第三条内河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国籍、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证书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船舶国籍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证书第九条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保证船舶符合安全航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无线电设备证书等。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船舶运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拆解等环节。
第十四条船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建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船舶维修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船舶拆解应当依法进行,防止船舶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船员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内河渡口渡船进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般适用的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点:
1. 渡船所有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渡船的安全运营。
2. 渡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如船舶结构、设备、机械、电气等方面。
3. 渡口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标志标牌,确保渡口的清晰可见,以提醒渡船操作人员和乘客注意安全。
4. 渡船应当经过定期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5. 渡船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了解渡船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6. 渡船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乘客提供安全提示和操船指导,确保乘客的安全。
7. 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火灾报警器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8. 渡船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安全风险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运营或调整航线,以确保安全。
9.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对乘客数量进行控制,不得超载,确保船舶的平衡和稳定。
10. 渡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整改,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确保渡船的安全运营。
以上是一些一般适用的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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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6月18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
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
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第九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
航封渡水位线。
第十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
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