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正版)( 2003年10月10日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09月17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和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浦建委建管[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切实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并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要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雨、污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实施、行政部门监管、社会媒体监督”原则,做到“集中、快速、文明、环保”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以人为本、方便百姓、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属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并按规定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到位,以及做好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建设资金已落实及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社会投资项目)

建设资金已落实及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社会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阅读并知晓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现对项目(报建编号及施工标段号:)在建设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内打勾):
□本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并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本项目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的定义范围详见附件1,并增设:1、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工程;2、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
其中,基坑工程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范围内的本市危大工程的相关监管执法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施工许可审批环节的危大工程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和特定区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职责范围内危大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制度)本市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强化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制、施工条件验收制度、作业人员登记制度和巡查巡视制度。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风险管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勘察设计风险)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和风险管控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一、背景和意义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建筑装修工程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环保,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根据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所辖区域属地备案和开工信息报送制度。
3. 桩基础工程完成发包的,建设单位可凭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法定要件,申请办理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
三、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上海市住建委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发证机关不再制作和发放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投资额和工程规模,确定是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2. 如果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区住建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条件,区住建委将在20分钟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放电子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上海市住建委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审批人员职责。
2.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证书的滥用和非法转让。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完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一)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二)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三)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审批事项(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审批、审查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和专业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以上三个事项合并为一口申请、合并审批和网上统一发证。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一)设计方案已批复同意;免于设计方案审批项目,项目信息已自行按“相关下载”的《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完成;(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编制;(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已确定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四)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已取得;(五)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六)监理、施工企业已确定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可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前完成)。
四、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一)必须材料注: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联审平台")上传《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建各方盖章后扫描上传).(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五、办理流程(一)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施工许可”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资料后,通知设计单位登录“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规划许可注记图。
设计单位完成上传后,建设单位审核信息和图纸资料真实无误后提交申请,并选择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二)建设单位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管理部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和时限,通知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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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是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
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