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第三人导致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任英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旅游协定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doc

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法律教育网此页面是否是列表页或首页?未找到合适正文内容。
旅游合同中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时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需存在违约的事实,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问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仅在《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存在例外。
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也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但旅游合同是一种综合性、时间性强,对外部客观、自然条件依赖程度较高的合同,在旅游经营者完全无过错,而不能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的情况下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似乎过于严苛,这将使旅游经营者承担的风险超出正常的经营风险的范围。
例如:因飞机航班误点导致旅游经营者不能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前提下,旅游经营者此时应对其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旅游经营者可以向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请求赔偿,但我国《民用航空法》却对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了例外规定,即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在此情形下,旅游经营者不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而承担了违约责任,并且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无法得到救济。
这对旅游经营者而言显然缺乏公平。
但在我国目前民事责任体系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种思路:第一,参考《合同法》分则中与旅游合同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合同法》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此条内容确定的是承揽人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将不可归责于旅游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造成旅游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事由视为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双方均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德国民法典》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游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因送回而额外支付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解决模式王云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也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因此,平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救济制度而言,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然而,基于不同的诉求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造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模式,并与各自的社会制度、立法模式、司法习惯、文化传统相契合,这是本文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文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基本法理,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模式,进行了必要而系统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竞合The third person causes damage situ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conflict andprocessingWANG Yunfei(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ization hasbeen greatly promotes. The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widely used, Improve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also lead to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serious influence to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family life, Also user units and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by the huge losses. In practice, there is a third person for infringement in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So, Balance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r betwee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Relief system is concerned, mainly involves civil tor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 based on the different deman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Choose to be subject to two kind of system may cause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ompetitio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for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different solution model, And with their social system, legislative model, judic ial habits, cultural tradition phase fit, This 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ed of the content.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combining the basic legal theory of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of competition law applicable mode, The necessary and the theory of system analysis, and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laborated on China's dilemma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competition 一、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概要1、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等人亲属张某某原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损害第三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损害第三人现象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损害第三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损害第三人法律规定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损害第三人法律规定的概念损害第三人法律规定,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行为所设立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二、损害第三人法律规定的类型1. 侵权行为损害第三人侵权行为损害第三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
如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
2. 合同行为损害第三人合同行为损害第三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
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违反合同造成第三人损失等。
3. 无因管理损害第三人无因管理损害第三人,是指管理人或服务人在管理或服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
如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中的损害第三人行为。
4. 遗嘱继承损害第三人遗嘱继承损害第三人,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未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
如遗嘱不公平、遗嘱无效等。
三、损害第三人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侵权行为损害第三人(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损害第三人规定了明确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损害第三人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2. 合同行为损害第三人(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2)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行为损害第三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赔偿责任。
3. 无因管理损害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在管理或服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
第三人,即在法律关系中非合同当事人或非案件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而与案件产生联系。
当第三人的行为或财产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时,法律允许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二、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1. 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此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在侵权关系中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也规定了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情形。
三、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1. 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责任(1)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将保证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侵权关系中的第三人责任(1)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别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 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责任(1)担保责任: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将担保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担保人应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个人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行为遭受损害,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个人提供劳务时因第三人行为遭受损害,如何请求损害赔偿?基本案情2021年5月,翟某因翻新自家厨房而请求韩某、杜某一同协助施工,约定各支付报酬三百元。
韩某在站于墙顶接收杜某由地面抛上的砖块时,因与翟某答话而分神,抬手将抛来的砖块挡落,砸中杜某腿部,致使杜某因伤入院治疗。
嗣后,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杜某有意诉讼维权。
针对杜某有关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律师告知:可以请求韩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翟某给予补偿。
法律评析现实生活中,个人之间因劳务关系发生侵权责任争议的情形实为寻常。
此种情形下,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先来梳理一下劳务关系的内涵,即一种由提供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服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致的侵权责任包括个人劳务致害责任、个人劳务受害责任和第三人致害个人劳务者责任。
所谓个人劳务致害,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种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按照与接受劳务一方的约定提供劳务服务,视同接受劳务一方的行为,因此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其对此是否具有过错。
当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所谓个人劳务受害,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
与已被删除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原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不同,《民法典》规定此种情形下的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确定双方责任的具体比例时,综合考量侵权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具体程度等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除非损害是提供劳务一方故意造成的,否则即只能适度减轻而不能免除有过错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过错包括提供的劳动条件、防护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等;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主要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必要和合理的注意义务等。
第三人致使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

第三人致使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一、第三人扩大损失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有时候第三人的行为会导致原本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而扩大损失的概念包括了原本的损失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增加了,或者原本的损失已经确定,但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于第三人致使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是十分重要的。
二、第三人扩大损失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致使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主要包括了两方面的情况。
一是第三人致使原本的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第三人致使原本的损失已经确定,但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也应当承担责任。
这些都为第三人致使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扩大损失的举例分析以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当事人A与当事人B发生碰撞,由于当事人C 的不慎驾驶导致事故现场的车辆连锁碰撞,原本的损失因为C的行为而进一步扩大。
这种情况下,C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又如A因B的过错造成损失,但由于B没有财产或者属于特殊情况无法获得赔偿,这时B应当对A的损失扩大所致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第三人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致使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应当是相对独立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主张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人而言,也有权利进行抗辩或者进行和解。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公平原则,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五、如何加强第三人责任承担为了加强第三人致使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需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公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也需要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让第三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扩大的损失,并加强自律意识。
六、结语第三人致使扩大损失的责任承担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由于第三人导致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 任英菊 上传时间:2002-3-19
案情简介: 原告徐荣虎1993年11月下岗待工后,经介绍向他人购买一辆"幸福"250-C型摩托车,转让费为人民币3700元。1994年1月起,原告将此摩托车停放于被告的停车棚内,并向被告按月支付停车费人民币10元。1994年3月28日,原告为增加收入,与个体业主顾某订立租用摩托车协议,由原告为顾某提供摩托车服务,顾某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1994年4月23日晚,唐闵春窜至被告停车棚,趁被告管理人员不备,将原告停放的摩托车窃走并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元。经有关部门估价,原告被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失窃后,原、被告即到派出所报案,不久,唐闵春案发被捕。因被窃车辆已被唐销赃,无法追回,原告遂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承担保管物被窃的责任。被告则认为作案者已被抓获,失主且报案,应向盗窃犯追偿。1995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不仅要赔偿其摩托车的价款,而且要求赔偿其因被告的过错使其不能继续出租摩托车而减少的收益。上海市宝山人民法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保管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的实际约定,原告负有按月向被告交付一定费用的义务,被告则负有在停车棚内妥为看管、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如有损害,则还应负赔偿责任。2、 被告应赔偿原告财物被窃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管理失当致原告摩托车被窃且无法追回,被告应依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对保管物灭失的赔偿责任。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法院认为,原告与他人订立的车辆营运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受诉法院对原告这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本人观点 首先要明确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一、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二、原告与顾某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原告与顾某之间的合同属于营运协议,这点是不正确的。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摩托车租给顾某使用,并从中收取租金,这是合法的。三、刑事被告对原告负有侵权责任;四、被告与刑事被告对原告负有不真正连带债务。 第一、 原告与刑事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此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刑事被告对原告负有侵权责任。但这种侵权责任的性质,本人认为刑事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所有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刑事被告侵犯了合同的标的物,从这一点来看似乎属于侵犯债权形态中的对债权的实体侵害。但是侵害债权主观构成要件是要求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故意,过失均不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从本案来看,刑事被告盗窃了原告的财产即保管合同的标的物,而且从生活常识来看,刑事被告也应该知道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这不能构成他侵犯债权的故意。侵犯债权的故意是指第三人侵害债权,以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故意。因此,即使第三人客观上侵犯了债权的标的物,但若没有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故意,也不能构成侵犯债权。本案中刑事 2
被告盗窃摩托车的目的是从对他人所有物的处分中获不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而不是对原告或被告的债权的侵害。原告可基于所有权向刑事被告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它承担自己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毋庸置疑,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原告负有向被告支付保管费和交付保管物的义务,被告则向原告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和到期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并且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就本案来讲,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被窃,保管人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保管人的违约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仍向对方负违约责任。由于原物不能返还,原告不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只能通过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来弥补损失。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也是本案的难点。 我国损害赔偿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两方面都属于实际损失。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现有财产的直接损失,当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义。但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学理上和法律中都承认应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对可得利益的判断和计算上确是一个难点。 (一) 可得利益的判断标准 可得利益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可预见规则。从预见主体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都强调是违约的一方;在预见的时间上,存在合同缔结时说和债务不履行时说。我国法律上采用的是合同缔结时说。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一无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以一个抽象的“理性人”“常人”“善良家父”等之类的标准进行判断。 本案中,违约方是居民委员会,对于原告可得利益的判断主体当然是居民委员会,以其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依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是否应该预见到原告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即依一般人的标准,被告是否有义务预见到原告把摩托车作为获益工具。本案中,原告在待业期间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寄存于居委会的车棚内。作为居民委员会,管理小区内居民日常生活的机构,其成员多为小区内居民组成,对于原告的经济状况应该非常了解,所以原告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购买了摩托车的行为,居民委员会没有理由认为是供个人消费,应该预见到或者由于居民委员会与居民的特殊关系应该知道原告将摩托车用于盈利,增加收入。从另一角度来讲,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交易的锁链可以说是延续的,原告购买了摩托车,并不能必然认为原告就不再将其投入到交易市场,从中获取收益。一个理性的人在经济困顿时,会采取各种办法来增加自己的收入。所以,原告通过出租摩托车获取收益是可以预见的,应该赔偿。 (二)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 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我国台湾法上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前者指“既积极的损害, 3
乃既存之利益,因有归责原因之事实,以至减少之谓,例如身体之伤害,费用之支出,物体之毁损,权力之丧失或缩减等属之”;后者“即消极的损害,乃倘无归责原因之事实,势能取得之利益,而因归责原因事实之发生,以至丧失之谓。”台湾民法第216条2项规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3由此可见,台湾法上的所失利益与我国大陆民法的可得利益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其它法律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本案中,被告要赔偿原告的不仅是摩托车本身的价值,而且包括因摩托车出租所应得的收益。因为,从本案来看,原告与顾某的出租合同的履行依赖于被告合同的履行,被告的过错使原告与顾某的合同无法履行,所以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 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来看,有客观的计算方法和主观的计算方法。就当事人所遭受的现有财产损失而言,若采用客观的标准,本案中,法庭就要根据市场上同一类型、同一新旧程度的摩托车的价格来确定赔偿数额。若采用主观标准,即以赔偿权利人为标准及赔偿权利人具体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来确定损害赔偿额。本案的法院在赔偿原告的摩托车损失的计算上采取的就是客观的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却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在这种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应该给与赔偿权利人在采用主观计算方法和客观计算方法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因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回复到“原来状态”。 对于当事人可得利益的损失而言,仍可采用这两种计算方法。同样就本案而言,若采用客观的计算方法,法庭就要根据市场上出租同种类型的摩托车的租金价格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若采用主观的计算方法,法庭就只能依据原告实际出租可得的租金来确定赔偿数额,即每月两千元。本人认为应该采用后一种赔偿计算方法,因为“每月两千元”的租金收入是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由于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都是未定有期限的,所以这也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难点。本人认为,法院在考虑赔偿数额时,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不能使一方获得不当利益。因为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与原告每月所获利益相比差距很大,虽然要保管人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强制被告无限制的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求彻底解决纠纷是法院在审理案件重要考虑的因素。本人认为,被告对原告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应是从摩托车丢失之日至赔偿之日出租摩托车的租金收入。这样对原告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进行了有效的补偿,而且对于被告来说,也限制了原告的可得利益。 第三、 被告与刑事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样,由于刑事被告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保管人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收取保管费的权利,但由于刑事被告主观上没有侵犯债权的故意,所以保管人不能以侵害债权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但从原告的角度来讲,被告与刑事被告对原告负有不真正连带债务,其中一人履行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消灭。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若第三人对债务人构成侵权或违约,如已构成侵权或违约,那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刑事被告盗走被告保管的摩托车,侵犯了被告对摩托车的占有,已构成侵权。所以,被告在向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刑事被告赔偿其损失。 从另一角度来看,被告基于保管合同对原告的摩托车合法占有,并收取保管费。刑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