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剖析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在商业交易中,当一方违背合同约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守约方往往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为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保护受损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探讨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的问题。
一、赔偿义务的确定当一方违约时,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合同约定下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守约方直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合同货款未按时支付导致守约方无法支付供应商,从而导致守约方遭受信用损失、罚息等。
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方的失职行为引起了守约方的其他间接损失,如守约方因供货延误而无法按时完成订单,导致其遭受合同罚款、业务损失等。
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应依法考虑以下因素:违约的严重程度、违约方的过错、守约方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赔偿额应合理、公正,能够补偿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不能过高或过低。
二、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订单未能按期完成导致损失的利润、生产成本增加等。
合理预期损失是指守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如守约方在订单签订前与其他买家签订了合同,但因违约方无法按时供货而导致其他买家解除合同,从而守约方遭受了损失。
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违约行为的影响和因果关系进行确定,不能超出合同订立时双方的预期。
但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明确约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合同进行补充。
三、赔偿的方式赔偿可以通过支付货款、赔偿金或其他形式来进行。
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涉及赔偿的金额。
双方也可以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赔偿的方式和期限。
在商业交易中,由于违约方的失信行为可能给守约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守约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
这样,在一方违约时,对方无需证明实际损失,而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违约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 成本扣减规则

违约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成本抠减规则在商业交易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往往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为了维护合同履行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法律往往规定了违约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合同也经常规定了可得利益和成本抠减规则,以便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一、违约损失赔偿遭受违约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失赔偿。
违约损失赔偿的标准一般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合同履行的损失利润、无法收回的实际支出等。
2. 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因合同履行不力导致的信誉受损、市场份额流失等。
3. 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受损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但也需要注意不能将可能迁延的损失纳入其中。
二、可得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所能取得的利益是其应得的权利。
可得利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规定的利润:合同中往往规定了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能取得的利润,受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该义务。
2. 合同规定的权益:合同可能规定了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能取得的权益,受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该义务。
3. 其他可得利益:除了合同规定的利润和权益之外,受益方还有可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其他利益,如市场份额增加、信誉提升等。
三、成本抠减规则在违约损失赔偿过程中,受损害方所获得的可得利益需进行成本抠减,以维护合同履行的公平和合理性。
成本抠减规则包括以下几点:1. 直接成本:一般是指受益方为取得其应得权利而支出的直接成本,如合同履行所需的实际支出等。
2. 间接成本:指受益方为取得其应得权利而支出的间接成本,如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3. 成本抠减标准:成本抠减标准一般是根据受益方所获得的利益和支出的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结论违约损失赔偿、可得利益和成本抠减规则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的公平和合理十分重要。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确认规则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确认规则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换。
然而,有时候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这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当发生合同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确认规则。
一、买卖合同违约的定义和类型买卖合同违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一方或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违约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将买卖合同违约分为主要违约和次要违约。
主要违约是指违约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核心义务,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严重影响;次要违约是指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较小的影响。
二、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受损害方因合同违约而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货款或商品;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受损害方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生产停工、市场信誉受损等。
在确定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同条款: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中对违约赔偿的约定。
合同中可能包含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和限制条款,这些条款对于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2.违约类型:不同类型的违约可能导致不同的损失范围。
对于主要违约,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对于次要违约,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赔偿部分直接和间接损失。
3.合同履行情况:在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时,需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
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违约的发生或加剧了损失的程度,那么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损失预防和减轻责任:受损害方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减轻损失的发生。
如果受损害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影响违约赔偿的范围。
三、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确认规则确定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确认规则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原则:1.因果关系原则:违约方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1. 合同中明确了违约赔偿金额。
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要求违反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 合同中未明确违约赔偿金额。
在此情况下,依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估定金额并作出补偿。
一、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是如何的1、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是:违约金一般是主合同约定的数额比例,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工程合同违约赔偿损失标准

工程合同违约赔偿损失标准
一、违约定义
在本合同中,违约是指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付、提供不符合规格的材料或服务、未能遵守质量标准等情形。
二、违约通知
一旦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
如果违约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
三、赔偿标准
1. 直接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用等实际支出。
2. 间接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如延误工期导致的额外成本、信誉损失等。
3. 违约金: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约方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5%至10%。
四、赔偿限制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合同总金额的范围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守约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违约方有权拒绝支付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失赔偿。
五、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与本违约赔偿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整体部分。
七、生效条件
本违约赔偿损失标准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依法终止。
工程合同违约赔偿损失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明确的赔偿标准,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损失赔偿中的解释与法律解读

损失赔偿中的解释与法律解读损失赔偿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造成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需要进行一定经济赔偿的行为。
在解释与法律解读损失赔偿的问题上,我们首先来了解损失赔偿的类型和原则。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或过错行为而直接导致的损失,通常是可以明确计算出来的经济损失。
比如,因合同违约导致货物毁损,造成损失的货物价格就是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或过错行为而间接导致的损失,通常是在一定推理和依据下判断出来的损失。
例如,因施工公司延期交付房屋导致业主无法按计划入住,从而导致租房费、行李存储费等费用的增加,这些费用可以被认定为间接损失。
3. 特殊损失:特殊损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非直接或非间接的损失,不属于常规类型的损失。
例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金可以被认定为特殊损失。
二、损失赔偿的原则1. 合理预期原则:按照合理预期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失,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范。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发生,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2. 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损失赔偿必须建立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之上。
即损失必须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因素引起的。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才能要求赔偿。
3. 损失减少原则:根据损失减少原则,受损害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疗,以减少损失的程度。
三、法律对损失赔偿的规定与解读1. 民法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一编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此条款明确了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但并未对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1)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合同中的财产损失与赔偿责任确定

合同中的财产损失与赔偿责任确定在财产法领域,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形式,它规定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财产损失。
因此,确定合同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应的赔偿责任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合同中的财产损失合同中的财产损失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损坏或丢失等。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损失,如由于交货延误导致的生产线停工等。
确定合同中的财产损失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条款:合同中的条款是确定财产损失的重要依据。
合同可以明确规定损失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和赔偿方式等。
例如,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在违约时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
2. 违约行为:确定财产损失还需要考虑违约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如果违约行为是故意的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那么责任承担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违约行为是无意的或轻微的,责任承担方可能只需要承担相应的直接损失。
3. 相对原则:在确定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相对原则。
相对原则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责任承担方。
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对方的财产损失,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中的财产损失与赔偿责任的确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0台电视机,并在一个月内交付。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电视机,导致乙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缺货,造成了销售额的损失。
根据合同条款,甲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交付电视机,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甲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确定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甲公司的违约行为。
乙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由于缺货导致了销售额的损失,这是一个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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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主办学校:武汉大学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2013年 10 月 28日目录引言 (2)1.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1.1 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 (3)1.2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3)2.违约损害赔偿的分类 (4)2.1 约定损害赔偿 (4)2.1.1 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 (4)2.1.2 约定损害赔偿的性质 (5)2.1.3 约定损害赔偿的情形 (5)2.2 法定损害赔偿 (5)3.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6)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6)4.1 完全赔偿原则 (6)4.1.1 完全赔偿原则的概念及分类 (6)4.1.2 完全赔偿原则的意义 (7)4.1.3 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看法 (8)4.2 合理预见原则 (8)4.2.1 合理预见原则的运用 (9)4.2.2 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的注意 (9)4.3 减损原则 (9)4.3.1 减损原则的概念 (9)4.3.2 减损原则的特点 (10)4.4 责任相抵原则 (11)4.5 损益相抵原则 (11)5.实践中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局限 (12)6.结语 (13)参考文献 (14)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内容摘要: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也关乎合同法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因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核心。
首先,本文中会概括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其中包括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这是深入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与切入点。
其次是详细地论述了再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的原则,着重体现在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和阐述了可预见原则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原则引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违约方对哪些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尺度,必须加以量化。
世界各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此既没有采取大陆法的规定,也没有采取英美法的做法,而是规定了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而且我国《合同法》实行了完全赔偿原则,并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因为违约赔偿的范围是核心问题,因此本论文会着重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中确定其范围的一些原则问题。
1.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1.1 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损害,按一般的理解,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权利和利益的不利益状态。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
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他人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的规定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一种补救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另外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2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通过上述两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违约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的违约形态。
(2)须受害人有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是不同的,违约金责任是不以损失发生作为要件,但是受害人必须要有损失,违约人才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要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
除了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可以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分类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损害赔偿、一般法定损害赔偿和特别法定法定损害赔偿之分。
2.1 约定损害赔偿2.1.1 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约定损害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的赔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而一般法定损害赔偿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为所受到的损失,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谓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或约定赔偿,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
通常情况下,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能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而不是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
其中损害赔偿是可以用金钱货币的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的方式来确定。
2.1.2 约定损害赔偿的性质约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包括:(1)预定性。
就是损害赔偿的数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在缔约时就要预先约定。
(2)从属性。
就是它是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的。
(3)条件性。
就是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立即生效,而是只有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并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后果后才能实际生效。
2.1.3 约定损害赔偿的情形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
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
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时协商确定的,它并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
此外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救济的措施、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2.2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特别法定赔偿指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规定,就是特殊的惩罚性赔偿。
在这两种赔偿范围的关系上,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适用,特别法定赔偿优先于一般法定赔偿适用。
3.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的相比,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约定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而造成对方的损害后,受害人无需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就可以依照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而获得赔偿。
如果当事人只有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就应该对实际损害负举证责任。
而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就必须要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
第二,在确定适用约定损害赔偿还是法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点是来自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4.1 完全赔偿原则4.1.1完全赔偿原则的概念和分类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该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的合同标的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的间接的损失,即除合同标的的损失以及附带的损失以外的损失。
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或费用的支出;消极损失,也称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本应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
积极损失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消极损失是尚未实现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将来的财产的损失。
其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的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受,但只要是合同适当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那么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的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但在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还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
因此,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1.2 完全赔偿原则的意义所以,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但是完全赔偿并不意味着各种损害都应当赔偿。
在违约责任中,对于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及精神损害的都不予赔偿。
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赔偿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害,而且这些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要使这些得到赔偿,那么会使订约当事人面临合同责任的不可预测性,从而妨害了交易的正常进行。
还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害方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主张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责任竟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之一,但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而是其他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4.1.3 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看法笔者认为,完全赔偿原则不仅是反映了民法对于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
合同当事人在自由、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其在合同中所追求的个人合法权益毫无疑问是受到法律的承担和保护的,当违约方违约阻碍了这一利益的实现时,债权人因而受到的所有损害理应得到全部赔偿,而且,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不仅表现在合同订立阶段,也表现在合同纠纷处理阶段。
完全赔偿原则还有利于全面、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