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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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竞合起诉案例(3篇)

法律关系竞合起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系原告王某的同事。

被告丙公司,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

2019年6月,王某在丙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开发项目。

同年9月,王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内的一处公共用地改建成私人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用。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项目经理的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王某遂向丙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制止李某的行为。

然而,丙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违规,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未对李某进行处罚。

王某对此处理结果不满,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李某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 王某作为项目经理,是否因李某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王某的诉求王某在起诉状中提出以下诉求:(1)判令李某停止侵害公共用地,恢复原状;(2)判令李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判令丙公司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李某的答辩李某在答辩状中承认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但认为其行为并未给王某造成实际损失,且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3. 被告丙公司的答辩丙公司在答辩状中承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但认为公司已对李某进行了处理,且李某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4. 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王某的起诉状、答辩状、李某的承诺书、丙公司的处理决定等。

法院认为,李某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侵犯了公共用地使用权,构成侵权。

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李某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案例(3篇)

法律责任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一批钢材,用于某住宅小区的建设。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按期将钢材供应至建筑公司指定工地。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部分钢材因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业主发现后,要求建筑公司和建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公司和建材公司对此争议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即建材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应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分析1. 建材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建材公司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建筑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使用,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材,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裂缝,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竞合本案中,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存在竞合。

一方面,建材公司因供应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因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钢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侵权责任法》案例001】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赔偿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案例001】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赔偿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案例001】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赔偿纠纷案整理→潜渊律师 2月22日【摘要】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一个行为且发生在同一当事人之间。

毛阿敏-我爱祖国的蓝天-《中国来自潜渊律师00:0003:50(注:以下内容经扫描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第71页二维码获得,仅供研习法律用)案例2.2.1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赔偿纠纷案1998年5月12日,原告陆红乘坐被告美国联合航空(以下简称美联航)的UA801班机,由夏威夷经日本飞往香港。

该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起飞时,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机上乘客紧急撤离。

陆红在紧急撤离过程中受伤。

陆红受伤后,美联航曾向其致函,表示事故责任在于美联航,美联航承担了陆红两次手术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币86748.10元。

另查明,原告陆红所购被告美联航的机票,在“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中载明:对于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已探明的损失赔偿责任限度为每位乘客不超过7.5万美元。

到达这种限度的责任,与公司方是否有过失无关。

上述7.5万美元的责任限度,包括法律收费和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陆红因乘坐被告美联航的班机受伤致残,而向美联航索赔,索赔请求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乘坐班机发生纠纷,通常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解决的是违约责任。

但因乘坐班机受伤致残,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利,就可能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并存,二者必居其一,应由受损害方选择。

陆红在请求美联航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视作对责任选择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的选择,对为受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尤为重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别在于,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5-27 17:50:37 本文主要讲的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例,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案情]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

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

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

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

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

2001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

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

此后未有结果。

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在生活中,违约与侵权是两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通常情况下,这
两种问题是不同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它们会竞合在一起,给受害者
带来几倍的损失。

下面是一个违约与侵权竞合的例子。

小明是一名经营小型餐馆的老板。

他购买了一批食材,并与供应
商签订了合同。

合同规定,供应商要在每周一次按时向小明供应食材,同时也规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

供应商在前几周按时供货,但在第四周,供应商未按时供货,导致小明无法按时准备餐食。

由于没有足够
的材料,小明的餐馆在这一周中没能提供足够的菜品,影响了它的声
誉和收益。

在这个例子中,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他们没有依照合同规
定的时间来供应食材。

这是一个明显的违约行为,也违反了他们之前
的承诺和义务。

但是,除了违约,供应商还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小明
的餐馆的经营状况。

供应商的行为导致小明无法提供足够的菜品,给
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这是一个侵权行为,供应商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里,小明既可以寻求违约赔偿,也可以寻求侵权赔偿。

事实上,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在同一件事情中发生,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损
失都因此增加。

因此,作为商家,我们应该更加谨慎,避免和供应商
签订不可靠的合约,在合约中注明制定合法的责任和义务。

工商局要
加强供应商合同监管,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同时,作为消费者,我们
也应该关注的供应商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约和侵权竞合问题的发生,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能会发生竞合关系。

下面是一个例子来说明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

假设有一个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数量提供原材料,他们将被视为违约,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由于供应商在一个月内未能按时交付原材料,这不仅造成了公司无法按时生产产品,还导致公司遭受了商业损失。

此时,公司可能会认为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也构成了侵权,并可能要求供应商支付额外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张两种权利:违约索赔和侵权索赔。

违约索赔是基于合同条款,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而侵权索赔则是基于侵权行为,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额外的赔偿,以弥补由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商业损失。

在这个例子中,违约和侵权是竞合关系。

公司可以选择追求违约索赔或侵权索赔,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如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了侵权,那么公司可能会获得更大的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违约和侵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其要件和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追求违约索赔或侵权索赔时,公司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总体而言,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在法律实践中并不罕见。

它提醒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的违约和侵权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合同条款和预防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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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5-27 17:50:37 本文主要讲的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例,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案情]
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

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

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

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

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
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

2001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

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

此后未有结果。

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02元。

被告缪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原告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原告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缪某同意原告纪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纪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该合同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

作为承运人的缪某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纪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乘客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诉讼。

本案原告纪某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尽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缪某对事故无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任。

即只要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客运合同之诉的时效为2年,且时效计算期内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断重新起算,本案纪某发电报向缪某主张权利的行为已导致时效中断,故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所辩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缪某(承运人)赔偿原告纪某(乘客)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60084.5元。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以及选择违约之诉后的归责原则、时效问题等。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民事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即因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

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表现为民事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是比较常见一种竞合形式,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共同之处显而易见,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构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

但我们应当看到,二者在诉讼管辖、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

从本案情况出发,这里谈3点不同:1、赔偿范围不同。

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归责原则不同。

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约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

这样规定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原则》、《国外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英美法系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3、诉讼时效在一定情况下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行丧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

在国外,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

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

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

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

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

如提出侵权之诉后因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后,还可以违约再提出诉讼;而且在诉讼中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案不再理原则,可以认定我国处理竞合采取的是有限选择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

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

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如何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侵权之诉尽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1年,当事人如在事故发生满1年而不满2年时选择侵权之诉将会招致败诉;况且,受害人还要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此时如选择违约之诉,尽管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能保住胜诉权,并且受害人无须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事实裁决案件。

关于无过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违约之诉的时效一般为2年,且在一定情形下可发生中断情形。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原告纪某于2002年9月1日通过发电报形式向被告缪某提出了要求,此时距事故发生尚不足2年,应视为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原告纪某于2004年5月8日起诉时,距2002年9月2日(时效重新起算日)亦不到2年,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时效。

综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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