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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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判决指导案例

最高院对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判决指导案例

最高院对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判决指导案例
以下是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最高院判决指导案例: 1. 隋某与某公司侵害商业信誉责任纠纷案(2017):隋某为公司
的股东之一,在某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但公司因经营不善
而导致业绩不佳,最终陷入了破产危机。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某公司认为隋某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其商业信誉,于是向
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院判决认为,隋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在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清算过程中积极参与和支持,并在公司破产后继续为公司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其对于某公司的破产并没有故意过错,也没有明
显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

因此,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隋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李某与某公司侵害商业信誉责任纠纷案(2016):李某在某公
司担任高管期间,为公司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但公司未能按照该技
术提供的成果进行商业应用,导致某公司在市场上声誉受损。

某公司认为李某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院判决认为,某公司在技术成果未能实现商业应用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该技术的实用性和商业前景,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虽然李某作为公司高管,其职责是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但李某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技术难题,而是消极等待结果,其承担的责
任应当相对较少。

以上是两个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最高院判决指导案例,以期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法律纠纷王海波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王海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海波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开发商向王海波出售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海波依约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王海波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海波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王海波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进行返修、加固、补强或者拆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对房屋的质量负责。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房屋进行返修,并赔偿王海波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房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

在本案中,王海波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出卖方,未按约定交付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返修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进行返修、加固、补强或者拆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返修,并赔偿王海波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判例

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判例

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判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判例:
1. 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在合同期内履行特定工作职责。

然而,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甲方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2.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购房款项,并约定了具体的交付日期。

然而,乙方在约定日期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甲方相应的损失补偿。

3.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特定产品,并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

然而,在合作期间,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因此遭受了损失。

法院认定该合同存在缺陷,判决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的损失。

判例中的违约责任承担通常取决于合同的性质、违约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些例子,并不能代表所有可能的情况。

如需具体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合同违约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一:购房合同违约赔偿事件背景:2010年2月1日,小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明购买A公司位于某新楼盘的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为150万元人民币。

合同规定小明需在2011年5月1日将全款支付给A公司。

事件经过:2011年4月1日,A公司通知小明,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住宅交付时间将推迟一个月至2011年6月1日。

小明同意此变更,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房屋交付期限推迟后,A公司开始提出违约要求。

他们请示了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小明不能按时支付全款并接受交付,他将要赔偿A公司50万元。

2011年6月1日,小明仍未支付全款给A公司,并以项目进展缓慢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交付。

A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法律分析与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违约,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严重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第八条,小明需在特定日期支付全款并接受房屋交付,否则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明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根据判决结果来看,但凡是购房合同违约都应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也受到了一些人士的质疑。

律师点评:该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的购房合同违约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房屋交付时间的推迟是由A公司造成的,被告小明拒绝接受交付不再支付全款是合理的。

然而,法院仍然判决小明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违约金。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偏袒了强势的合同一方(A公司),并未充分考虑到购房人的利益。

购房合同违约赔偿应以合同违约的情况为基础,判断双方责任和损失后,给予合理的赔偿。

总结:这一案例揭示了购房合同违约赔偿问题中常见的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律师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和损失程度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确保双方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购房者应密切关注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范文6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1)1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2000年律考)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1 C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乙不可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根本违约,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财产,即返还已经支付的4万元定金。

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损害赔偿,乙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2 1999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

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

2000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999年律考)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2 D华丰商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热水器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华丰商场提供的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造成张某损害亦构成侵权,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之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案件事实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

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确定民事责任人案例

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确定民事责任人案例

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确定民事责任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民事纠纷,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而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时,就需要确定民事责任人。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些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确定民事责任人的案例,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逻辑。

1.案例一:租房合同纠纷小明和房东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的房租。

然而,在小明入住后不久,房东因个人原因要求提高房租至2500元,而小明不同意这一变更。

在此情况下,房东单方面提高房租明显违背了当初的租房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东应当承担明显违约责任。

2.案例二:网络购物欺诈小红在某电商评台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的货物与网页上的描述明显不符,品质和款式都存在问题。

经过与卖家协商,卖家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处理方案,如要求小红承担更多的退货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卖家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法律会明确规定责任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在签订合同还是在进行消费时,当事人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对明显违背约定的行为保持警惕。

对于违约行为,当事人也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在处理明显违背约定的民事责任纠纷时,法律的保护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对违约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责任人的确定,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认为在了解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我们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机制中,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结语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确定民事责任人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有充分的认识,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读者能对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确定民事责任人有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能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

肖志军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肖志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肖志军,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9年3月,肖志军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肖志军依约支付了首付款,但房地产公司却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肖志军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房屋未能按时交付。

肖志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截至起诉时,房地产公司仍未交付房屋,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其次,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无法按时交付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 退还首付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支付违约金;(二)赔偿损失;(三)继续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因此,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肖志军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2. 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纠纷案例分析揭秘中的违约责任承担

纠纷案例分析揭秘中的违约责任承担

纠纷案例分析揭秘中的违约责任承担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合同纠纷案例也随之增多。

违约责任承担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深入剖析纠纷案例中涉及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一:乙方未按时完成工程在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中,甲方要求乙方按时完工。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

甲方遂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违约责任承担中,违约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救,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原合同、支付违约金等。

对于甲方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预付款等损失。

案例二: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某个销售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按时交付商品,导致买方损失严重,买方不满地提起了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卖方未按时交付商品,属于违约行为。

然而,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及当事人意思等进行解释。

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合同约定的性质、合同履行所需的费用和合同的交易习惯等。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判决卖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对买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三:违约责任附带惩罚性赔偿在一份购房合同中,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双方对违约责任未作特别约定,因此需要依法解决此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弥补损失的赔偿。

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法院将会酌情判决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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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裁判摘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

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2、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6号-20091016】【裁判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

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

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

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购销合同》对钢坯的型号、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确约定,明确约定了包产包价、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均未切实履行合同,天择公司未足额付款是《购销合同》没有得到切实履行的根本原因。

《购销合同》约定以“总合同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当事人关于买卖钢坯总量的约定存有6-10万吨的幅度,天择公司支付6万吨钢坯货款就已经切实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故以6万吨钢坯总货款的5%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妥。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青海省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青民二初字第2号]-20090420】【裁判摘要】大华公司因自身的原因违约,不愿向绿陵公司履行交货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绿陵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案上诉的焦点在于大华公司给绿陵公司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重。

原审法院以大华公司未履行的供货数量12000吨位基础,根据合同约定价格与绿陵公司从他人第一次购买氯化钾时的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绿陵公司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绿陵公司因大华公司的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原审法院在计算损失时已经对大华公司的利益给予足够的考虑,且大华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同意,在违约金之外赔偿绿陵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大华公司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4、预期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的甄别——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人民政府投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37号-20090711】【裁判摘要】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赔偿之范围,而违约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获得赔偿。

5、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勤投资有限公司、王文印信托资产回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96号-20081222】【裁判摘要】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对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6、严重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界定——重庆市毛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巴南支行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202号-20080901】【裁判摘要】房产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标的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具体到房产买卖合同,交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若只有实际交付行为而缺少过户登记手续的,无法通过转让、抵押等手段对房产进行处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方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条款,同时,对违约金条款采取干预的原则,即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换言之,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影响,存在增减的空间。

7、根本违约的责任承担——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天九控股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21号-20080602】【裁判摘要】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根本性违约的,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基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在向违约方主张偿还欠款的同时,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其一定数量的违约金的请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是否过高的问题,因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性质,且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衡量。

8、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数额的确定——西藏天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拉萨康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拉萨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201号-20070405】【裁判摘要】本案三方当事人为组建新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鉴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破裂,已无法合作组建新公司,且都有解除合同的表示,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合资合同》签订后,天知公司和康达公司均履行了大部分的出资义务,拉萨丰田公司不履行出资义务又拒绝在《公司章程》上签字,致使新公司不能注册成立。

导致本案合同履行不能的根本原因是拉萨丰田公司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的。

《合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为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500万元。

这是三方对合同违约的预期额的约定,应承认其对各自的约束力。

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是公平合理的,既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体现了对根本违约方的处罚,也考虑到本案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和其他当事人的违约情况。

9、供用电合同中违约金的支付——新疆石河子八棉纺织公司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41号-20061009】【裁判摘要】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

法律、法规中虽有对用电人违约供电人可向其收取违约金的规定,但因该条款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用电人违约是否处以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收取比例的确定,完全取决于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

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对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收取比例也没有口头约定的情况下,供电人主张收取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厦华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90号-20060320】【裁判摘要】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议事和表决,其决议也只能以股东会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某个股东的名义作出和发布,股东仅享有出资比例的表决权。

公司一经注册成立,便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人格,其可以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而股东仅是以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且经营方针的实施也只能以公司法人本身的名义进行,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本身并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及后果的承受者。

因此,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便让该公司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双方违约时的损害赔偿——佛冈县民安冶金有限公司与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93号-20060104】【裁判摘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均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中,任何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12、违约规则原则的明晰——青岛市光明总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20051121】【裁判摘要】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关于“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之规定,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之规定,在合同当事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合同中对文函所载内容没有具体约定时,这些文函应当被认定为一方在函件所载内容方面提出的新的意思表示或者新要约,而另一方在上述文函上签字或者经修改后签字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对新的意思表示的认可或承诺,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就文函所载内容达成了合意,从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违约规则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一方只要违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错大小,皆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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