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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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和适用限制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和适用限制
首 先 , 罚 性 赔偿 应 主要 运 用 于 违 约 还 是 侵 权 责 任 。在 我 国 , 惩 惩
贯彻落实, 制定的产品召 回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所 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下 , 在产 品责任t 以适当采用 可 惩 罚性赔偿, 但不 能盲目的扩大 , 原因在于 以下几点: 第~, 惩罚性赔 偿 的运用将会使许多企业背上过重的经济负担 , 甚至可能导致这些企 业破产, 这不利于我 国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第二, 惩别性赔偿
作为一般原则, 强调关注 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状态, 目的在于惩戒育过 化趋势 , 但惩罚性损害赔偿 的遏制作用对我国企业有相当大的影响,
新技术等, 从而会 影响技术 的更新换代 , 妨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 第 四, 惩罚性赔偿也不能完全解决产品的安全 问题。 因为许多产品的 缺 陷可能是企业事先不知道的, 因此惩罚性赔偿无助于遏 止这类危险
受 惩 戒 的成 本 还 比 召回 的 成本 小 , 么 在投 机 和 逐 利 的心 理 支 配 下 企 那 业 必然 不 愿 意 召 匣其 缺 陷 产 品 , 品 召 刚制 发 也 就 不 可 能得 到 很 好 的 l 产
二、 我国惩 罚性赔偿 的确立和适用限制 《 费者 权 益 保 护法 》 4 消 第 9条 首 次在 我 国法 律 上确 立 了 惩 罚性 赔 偿金制度, 随后在《 合同法》 l3条和 《 第 1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品 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条和第 9 中也 第 条 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 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目前在法律规 定上 是比较滞后的。对 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应该从实 际出 发, 考虑 到中国的国情 , 建构符合 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合同违约了,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赔偿?合同违约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性。

违约的行为人应该对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不同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遇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责任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保密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在商业交易、合作项目或雇佣关系中涉及的敏感信息得到保护和保密。

然而,有时候违约行为可能发生,这就需要考虑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救济措施。

本文将探讨保密协议违约责任以及常见的救济措施。

一、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即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时,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协议,违约责任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赔偿:当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金额应当反映出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

2.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故意或恶意违反保密义务且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可能会判决违约方支付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可能会高于实际损失,以警示其他人。

3.禁止令: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法院颁布禁止令,限制违约方继续披露或使用被保密信息的行为。

禁止令的目的是保护被保密信息的确保不被进一步泄露或滥用。

4.解除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严重到影响合作关系的继续存在,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保密协议。

解除协议将导致双方不再有义务履行协议,并可能引发其他相关的法律后果。

二、保密协议的救济措施保密协议通常规定了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救济措施:1.索赔要求:受损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或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举旨在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2.禁止令的申请:受损害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颁布禁止令,以阻止违约方继续披露或使用被保密信息。

禁止令的颁布将有助于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3.要求发布道歉声明:有时候,违约方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声誉受损,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发布道歉声明,以恢复受损人的声誉。

4.临时禁止性措施: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受损害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止性措施,以阻止违约方进一步泄露或滥用被保密信息。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赔偿损失。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违约方以金钱形式赔偿给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履行义务。

违约方可以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以弥补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违约方能够履行但未履行的情况。

3. 合同解除。

当一方违约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 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合同中,为了避免违约行为,通过加入罚款条款的方式规定违约方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费用作为惩罚。

5. 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等财务担保方式。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有些合同会约定违约方需要提供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以便在违约时作为守约方的经济赔偿或税收来源。

总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应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合理的分配。

施工安全协议的违约与赔偿方式

施工安全协议的违约与赔偿方式

施工安全协议的违约与赔偿方式施工安全协议是在进行建筑或工程施工时,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违约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就需要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方式。

本文将重点探讨施工安全协议的违约情况以及相应的赔偿方式。

一、施工安全协议的违约情况1. 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协议规定了一系列施工操作的安全规程,例如使用安全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等。

如果施工方没有按照约定的规程进行操作,将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2. 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协议通常要求施工方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例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安全绳等。

如果施工方未能提供这些设备或者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标准,将会增加工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的风险。

3. 忽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施工现场通常存在许多潜在的安全隐患,例如电气线路暴露、坍塌风险等。

如果施工方忽视这些隐患,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将导致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增加。

二、施工安全协议的违约责任施工安全协议中违约责任的界定对于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至关重要。

根据协议的具体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以下几种违约责任:1. 直接责任:即施工方直接违反协议约定所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方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管理责任:施工安全协议通常规定施工方需设立安全管理人员或组织安全培训,如果施工方未能履行该项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施工方应承担管理责任。

3. 监督责任:施工单位往往同时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施工方有义务对各个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监督。

如果施工方未能履行监督责任或未能及时发现分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施工安全协议的赔偿方式当施工安全协议的违约发生后,赔偿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赔偿方式:1. 经济赔偿:施工安全违约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

在确定经济赔偿时,应结合实际损失情况,包括医疗费用、工人伤残赔偿、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等。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

浅论惩罚性损害赔偿摘要:本文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构成为起点,介绍这一制度的特点及历史发展。

分析这一制度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在适用和立法上的缺陷。

同时,从民法典立法的角度对完善这一制度进行构想并指出在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价值与功能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一种制度,其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同时又具有威慑、制裁、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

本文通过对惩罚损害赔偿制度的浅论对我国适用这一制度提出立法构想。

意在呼吁我国民法典立法草案中加入这一制度,以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与构成1.1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

一般认为是由法院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为了方便理解本文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为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外的赔偿。

其与补偿性赔偿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从目的和功能来看。

惩罚性损害赔偿他的功能不仅仅为了弥补受害认的实际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2)从赔偿范围来看。

补偿性赔偿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限作为赔偿的前提,其适用范围是对补偿性赔偿适用范围不足的补充。

3)从责任构成来看。

惩罚性损害赔偿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赔偿的前提,其赔偿数额的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主观动机、赔偿能力。

4)从能否约定来看。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法律规定或法庭判决的,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过错行为的一种制裁,是一种国家责任。

1.2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作为民事责任一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其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尤其以侵权责任适用范围更广。

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属性,其构成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故意和重大过失: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对他人造成损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之目的在于制裁和惩罚这种行为.遏止这种不法行为的发生。

企业中的违约责任

企业中的违约责任

企业中的违约责任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保证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常常会出现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导致违约发生。

本文将探讨企业中的违约责任,并分析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分类违约责任指当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对违约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性质,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1.实际履约损失赔偿责任: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赔偿金额通常应当等于损失的实际金额,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计算。

2.违约金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以约束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并作为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补偿。

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不能过高地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3.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需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些惩罚性赔偿金通常由法律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代位追偿责任:当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并支付赔偿金后,守约方有权代位追偿。

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偿已支付的赔偿金额及相关费用。

二、违约责任的影响违约责任的发生将对企业造成诸多影响:1.经济损失: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经济损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压力,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2.信誉损失:违约行为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商业信誉,使得其他商家和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进而影响企业的合作和发展机会。

3.法律纠纷:违约可能会导致双方陷入漫长的法律诉讼,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三、应对违约责任的措施为了尽可能减少违约责任的发生和降低损失,企业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明确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清晰详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合法合规。

合同应当由专业人士审查,并在签署前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2.风险评估:在签订合同前,企业应对合同约定的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合理衡量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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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前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数量的增多,一直广泛应用于侵权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被引入违约责任中,以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交易安全需求,有助于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并有利于充分维护合同守约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惩罚恶意违约方,进而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作用。

一、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学者们的看法各不一样。

国外学者一般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来说是指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这样的解释:"有时是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当加害人的行为因为具有恶意、欺诈、暴力以及滥用权力时,加剧了被害人心理上、情感上的伤痕,可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来抚慰被害人心理上的创伤,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吓阻其他人为同一行为。

综合以上各学者的意见,本人认为,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当违约方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时,法院除了判决违约方支付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外,还判决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制度。

由于历史传统和经济情况不同,各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程度和范围存在着差异。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它通常被认为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持有的一项制度,已有二百余年的历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于涉及人身伤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行政权滥用、保险责任等领域,只要行为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陪审团或法官即可行使裁量权,决定一般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晚近立法也出现了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但尚未完全采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合同法领域主要采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1、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2、补偿性赔偿一般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况,而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形。

3、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在诉讼中由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的。

三、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争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功能已引起我国法学界和立法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1、肯定说。

其理由在于:惩罚性因素可以看作是违约方以书面保险合同的形式向受害方支付的保险费,促进履约,充分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切实体现公平原则。

2、否定说。

反对依据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平等者之间无惩罚权;在追求效益有效违约的情况下,惩罚性条款会促使履约,造成资源浪费;可能刺激一方诱使另一方违约。

3、限制说。

即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领域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适用。

如认为违约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是补偿性,惩罚性仅为例外。

事实上,我国《合同法》中惩罚性违约责任已有体现,包括:惩罚性价格(第63条);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第113条第2款);惩罚性违约金(第1 14条);惩罚性违约定金(第115条)。

因此,该制度在合同领域的适用,已成为合同责任制度中值得注意的趋势。

四、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签订的各种合同数量日益剧增,但是实际的履约率却非常的低,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也日益凸现。

简单的损害填补规则已经不能对守约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的救济,无法有效惩罚不法行为人,也无法吓阻潜在的不法行为人,更不符合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的要求。

美国司法部2002年研究显示,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是在侵权法领域的3倍。

本人认为: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能弥补传统违约责任的不足,是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不可代替的,在合同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有以下几个理由:1、我国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传统,现实立法中也早已突破违约责任补偿的理念。

唐宋法律中的“倍备”制度,汉律中的“加责”制度,明律中的“备追”制度,都是加倍赔偿,加倍征收的制度。

《合同法》中关于惩罚性违约责任的规范也已基本没有争议。

另外,200 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时,对这一规定的评价是:“这些规定都已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合同赔偿责任旨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理念”。

2、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有利于鼓励交易与合同的履行。

按经济分析法学家的观点,法律行为始终是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博弈,当作出某种行为的成本大于其所预期的收益时,这种行为将受到抑制。

惩罚性损害赔偿无疑是给当事人大大增加了违约成本,使当事人由于对高额赔偿的顾忌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这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

3、从权利保护的角度看,可以增强当事人的诉讼激励,减少出于诉讼成本考虑而放弃维权的现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因违约而受害方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人力物力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为充分的补偿,包括现有制度下一些难以得到救济的损失,避免出现当事人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现象,真正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4、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世界各国大范围内出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趋势。

除美国外,近年来英国法律界也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态度,主张扩大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为应该在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日本学者田中和夫指出:“一般来说,只要是不法行为不分种类都可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包括违反合同”。

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强,如果我国企业在其他国家要面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外国企业在我国却没有这种后顾之忧,是不利于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

5、从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角度看,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利于弥补传统补偿性违约责任的不足,建立保护更全面、功能更多样的违约责任制度。

近年来,我国合同履约率较低,社会诚信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补偿性的违约责任过于软弱,违约成本低,违约者肆无忌惮。

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弥补了传统补偿性违约责任只针对损害大小确定赔偿额度,无法有效遏制恶意违约的缺陷,根据违约人的主观过错、恶意大小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督促立约人信守承诺,履行约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将使合同法领域的损害赔偿制度趋于完善,也有利于社会合同信用体系的建立。

五、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需要附带的条件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应该并且可以在合同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时应该附带严格的条件,包括主观要件(行为人的故意、恶意或重大过失)和客观要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一)主观要件。

英美国家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标准一般是过分、恶意或是完全漠视他人权利,当然,在不同的地域对主观要件规定是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是都要求必须是恶意违约或是完全漠视的主观状态,而对于一般的过失侵权行为或是违约行为是不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

因此确定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观条件为:(1)故意或恶意违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那些恶意的,道德上应受到谴责的行为而实施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对这些恶意行为人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能更加全面地补偿受害人也能给行为人以有力的惩罚,并防止以后再次发生类似侵害行为,同时也能在社会上产生警示作用。

(2)因重大过失造成的违约。

此类违约通常表现为违约人对于其行为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主观上的认知,或者应该有所认知,却不顾他人安危,导致他人受损。

这里的重大过失一般是指不仅没有达到道德和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连一般人都能尽到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都没有做到,并且能够证明行为人故意漠视他人权益。

(二)客观要件。

确定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客观条件为:(1)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所禁止或强制规定的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也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分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作为的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且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应判令行为人承担该责任。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不作为的行为人缺乏主观上的恶意,适用补偿性赔偿就足以惩罚不作为的行为人,不宜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2)存在损害事实。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都是采取受害人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要提出法院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其必须证明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这里的实际损害是指真正、公正、实质性的损害,或真正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这种损害事实一般包括直接的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包括行为人因违约所造成的受害人财产的减少或是支出的增加,也包括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花费。

间接损失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预期可得的利益损失,同时包括无法计算的精神损失,因失去信誉而无法进行其他经济活动所遭受的损失。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它可以分为三大类: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

惩罚性损害赔偿虽然是民事责任种的一种方式,但却是比较严重的一种责任制度,所以采用必然因果关系,其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中的必要条件,因为民事主体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损害后果负责,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是不成立的。

此外,原告不得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即不得利用法律“盲点”,投机取巧获得不当利益;法院判决惩罚性损害赔偿时,一定要在法定限额以内罚当其罪,金额要符合中国实际;对原告因惩罚性损害赔偿而获得的利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以减少原告的收益,弱化提起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的动机。

六、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中,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那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合同领域中应适用于哪些情况呢?综观各国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的相关规定,在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至少应在以下几类合同纠纷中适用:恶意、欺诈违约;事先约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特殊合同关系等其他类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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