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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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问题

试论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问题

进 行 惩 罚 性 赔偿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之 规 定 : 售 者 不 能 人而不是在填补受 害人 所遭 受的损失 , 销 赔偿 的数额 高于甚至远
指 明缺 陷产 品 的 生产 者 也 不 能 指 明 缺 陷 产 品 的 供 货 者 的 , 售 大 于 实 际 遭 受 的 损 失 , 样 是 为 了惩 罚 加 害 人 , 到 遏 制 不 法 销 这 达
损害, 这是对损 害结果的规定 , 比四十一 条四十二条 的后 果 起 , 阳才 能主 张 惩 罚性 赔 偿 。还 有 因果 关 系 。原 告 所 受 损 失 , 这 遮 更加严重 ,相 比于前两条 的条件上 有整 个责任水平的提升 , 也 是 由被告主观恶性心理的驱使下实施步伐行为的结果 。

经 济与法
试论产 品责任之惩 罚性赔偿 问题
余 际 李 阳
(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 0 ) 1 2 7 0 【 摘 要】 ( ( 法》 四十七条规定 : 侵权 第 明知产品存在缺 陷仍然生产 、 售 , 成他人 死亡或者健康严 重受损的 , 销 造 被侵 权人有权
相应 的惩罚性赔偿。这是侵权 法中产品责任 中唯一一条 明确规 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 这相对 于四十一条到四十六条的侵权责任赔
2 法律 层面 的解 释 。首 先 由 《 . 侵权 法》 四 十 二 条第 二款 规 放任 结 果 的 发 生 , 且 这 种 行 为具 有 恶 意 的动 机 ; 产 品 的销 第 并 从
售者角度 来看 , 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毫 不关 产
心和 不 尊 重 他 人 权 利 , 利 是 图 的 销 售 者 把 明明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唯
存 在 缺 陷造 成 他 人 损 害 , 产 者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四十 二 条 能看成立法者对于法律本身不严肃 的一种 消极看法 , 生 已经 赋予 之规定 : 销售者的过错是产品存在缺陷 , 成他人损 害的 , 因 造 销 了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赔 偿 的 种 类 中 , 些 是 赔偿 性 , 些 属 在 哪 哪 售 者 应 当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就 是 说 消 费 者 在 因 为 产 品 的缺 陷而 于 惩 罚性 我们 是 否 可 以考 虑 将 其 纳 入 法 官 的权 利 范 围之 中 , 这 让

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僵 硬 、适 用 范 围过 于狭 窄 、赔偿 额 度 缺 乏约 束 。基 于此 ,本 文针 对 存在 的缺 陷 对 其 进 行 完 善 , 即 采 取 将 重 大 过 失 纳 入 惩 罚 性 赔 偿 案 件 、 灵 活规 定 过 错 程
发生损害而希望发生该种损害的心理状态 ,
而 间接故意则是 明知其行 为会 发生损害而 放任该种损害发 生的心理状 态。可 见 ,不
过失。
谴 责性在 故意 中尤居前列 。然而 , 人们很 少注意 到故意 内部可谴 责性大小 的区分 , 或许 是因为故意相对于过失来说本身已具 较大 可谴 责 性 ,对其 内部 的 区分似 无 必 要。但 是当适逢惩 罚性赔偿 时 , 这种 区分
应 是 有 必 要 的 。 为 这 种 区分 除 可 能 影 响 因
责任 法 》 规定 , 仅从 损害 的严重程 度来判 断 故意 的 严重 程度 而 忽视致 害可 能 性等 因素对 过 错程度 的影 响 ,无 疑显 得极 其
僵硬 。
( )适 用 范 围过 于狭 窄 三
( no 或莽撞 ( e k s 地不顾他人 wa tn) rc l s) e 安 全的重大过失 ( r s e l e c 而 go sn gi n e) g 行事 ,或实施 了切实欺诈 ( cu lru , a ta f d) a 被 告不能被 课予 惩罚性赔偿 。 ”相 比较 之 下 ,我 国 《 侵权 责任 法 》的规定使得过错
论 哪 种 故 意 形 式 均 以 “ 知 ” 为 前 提 ,可 明
就可 以适 用惩罚性赔 偿。我 国《 侵权 责任
法》 将过 错程度 的判断 归于故 意类型且造 成他 人死 亡或 者 健康 严重 损 害 ,无疑这
体 现 了 一 种 很 严 重 的 过 错 , 其 体 现 的 可

论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论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退 休工人 花 了 3 0 0元钱 定购 了一套 家具 . 方 0 厂
人 身 、 产 安全 的不 合 理 的危 险 , 财 有保 障人 体 健 康 和人 身 、 产 安全 的 国家标 准 、 财 行业 标准 的 , 应 当符 合 该标 准 ; 二 ) ( 具备产 品应 当具备 的使 用 性 能。 是。 但 对产 品 存在 使 用 性 能 的 瑕疵 作 出说 明 的除外 ;三 ) ( 符合 在产 品或者 其包 装 上注 明采 用 的产 品标 准 , 合 以产 品说 明 、 符 实物 样 品等 方 式
性赔偿。 0 8 年代 , 我国出口的烟火在国 外引起多
起 人 身伤害 的产 品责 任事件 。 为典型 的是 美 国 最 斯 考特 兄 弟俩在 燃放 时 发生 事故 ,右眼被 炸 伤 。 作 为法 定代 理人 。其 父母 要求 赔偿 6 0万 美元 , 0
其 中 1 0万 为人 身 伤 害 。0 0 5 0万 为惩 罚 性 赔偿 。 在 美 国的实 际 案例 中 。 罚 性赔偿 是 产 品责任 判 惩
表 明的质 量状 况 。” 显然 。 品存 在 质量 问题 , 很 产
存在 缺 陷仍 然 生产 、 售 。 成 他 人 死 亡 或 健 康 销 造 严 重 损害 的 .被侵 权 人 有权 请 求相 应 的惩 罚 性
赔 偿 , 至 十 倍 赔偿 , 管是 对 消 费 者 还 是 , 甚 不
产 者 和销售 者 来说 , 乎都 是 毫无 意义 的 。一 几 饮 料 能值 多少钱 ? 增加 一倍 还不 够消 费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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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适用——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适用——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月 1 日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发 5 布 的 《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处 罚 办 欺
法 》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欺 第 “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 指 经 营 者 在 提 是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中 , 取 虚 假 或 采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欺 骗 、 导 消 误 费 者 ,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使 损 害 的行 为 。” 由上 可 见 , 国通 我 常 对 欺 诈 的 认 定 是 强 调 当 事 人
的 人 身 、 产 权 益 。那 么 这 样 的 财
心 态 可 以 表 现 为 责 任 人 为 直 接 故 意 . 有 时 也 可 以是 基 于 间接 但 故 意 表 现 , 者 又 可 能 是 基 于 重 或 大 过 失 。若 我 们 只 将 “ 知 ” 解 明 理 为 故 意 的意 思 。 法 律 对 这 些 持 则
】 O G I Y AH N MN U FZI
公 民 与 法 治

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遁用
— —
以《 侵权 责 任 法》 为视 角
口 苏 杉
惩 罚 性 赔偿 制 度 是 法 院判 处 责任 人 向受 害人 支 付超 过 后 者 实 际损 失 数 额 的赔 偿 。其 立 法 目的
有 故 意 . 括 直 接 故 意 和 间接 故 包 意( 即放 任 ) 且 由受 害 人 举 证 证 , 明 。二 是 受 害者 的损 害 范 围 限 于
有 较 集 中 的 突 显 , 些 厂 家 唯 利 一
是 图 , 视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 大 量 漠
人身死亡 或健 康受到严 重损害 , 而 不 包 括 财 产 损 害 。我 们 认 为 ,

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恶意产品生产者的惩戒利器

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恶意产品生产者的惩戒利器
生 , 罚 恶 意侵 权 人 , 予 受 害 人 充 分 补 偿 的 重 要 方 法 。 惩 给
关 键 词 : 罚 性 赔偿 金 ; 品 侵 权 责 任 ; 量 因素 惩 产 衡
中圈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3 9 (0 1 1—2 20 1 7・ 1 8 2 1 ) 30 2பைடு நூலகம்—1
公法表 现了公权 力对 于违法 犯罪 行为 的制裁 。其对 加 界 和社会对该制 度 的认识 存 在 着 巨大 分歧 , 其反 对 意 见主 害人的惩 罚多体现 为惩罚性 赔偿 金 。要 求加 害人 除 了补偿 要 可以概括成 以下几点 :1 实施 恶意 产 品侵 权行 为惩 罚性 () 受害人 的实际损 失之 外 , 要 向受 害 人支 付 一 笔额外 的赔 赔 偿金制度会不 会出现新 的“ 海现 象” ( ) 还 王 ;2 实施 恶 意产 品 偿金 , 以示 惩 罚 。 侵权行 为惩 罚性 赔 偿 金 制度 是 否 会 造 成 受 害 人 的不 当得 而 民事 法律作 是 调 整平 等 主体 之 间 财产 、 身关 系的 利 ;3 实 施 恶 意 产 品 侵 权 行 为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制 度 会 不 会 大 人 () 私法 , 当出现违 约或侵权责 任时 , 于 民事 主体之 间的平 权 量 导 致 企 业 破 产 。 基 关系 , 侵权人 承担的损 害赔 偿金 是一 种补 偿性赔 偿 , 以填平 5 惩 罚性赔 偿金 制度 所具 有的 独特 功能 为原则 , 填补受 害人所遭受 的实 际损 害 , 能多也不能少 。 不 如何说服持 有疑 问 和反 对 的 观点 的人们 , 让其 认 为这
1 惩 罚性赔 偿金
生产者 直接 承担 责任 ; 在产 品销 售者 提 供 商品 时不 存 在 而 欺诈行 为时 , 费 者也 难 以凭 借 《 法 》 得 双 倍 的补 偿 。 消 消 获 1 1 惩 罚 性 赡 偿 金 . 缺 陷产 品生产者 一般都 具 有 一定 的 经 济实 力 , 对其 加 以 不 惩罚性赔偿 金 , 称 惩 戒性 赔 偿 、 实性 赔 偿 、 范 性 也 证 示 其不会停 止 缺陷 产 品 的生 产 。从 而 有 更多 的危 险 产 赔偿 或报复性赔 偿 。是 由法庭做 出的赔偿 数额 超过 实际损 惩罚 , 品流人 市场 , 造成 了对社会 大众 巨大 潜在危险 。 害数额的赔偿 。它 具 有补 偿 受 害人 所遭 受 的损 失 、 罚 和 惩 遏制不法行 为的多重 功能 。 4 对产 品侵权 责任 中规 定惩 罚性 赔偿 金的 异议 I2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与 补 偿 性 赔 偿 金 . 自从惩罚性赔 偿 金 制度 在 产 品侵 权 领域 确 认之 后 , 学

从中美产品责任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

从中美产品责任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

从中美产品责任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目前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政府的燃眉之急,上世纪的美国也出现了我国目前的情形。

我国现行立法的刑事、行政的手段受到自身的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无法对大规模的不健康生产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美国产品责任的设置和其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有着借鉴意义关键词: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优越性从阜阳市“大头娃娃”事件到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从用苏丹红生产的咸鸭蛋到用硫磺漂白的毒大米,从二次回收的地沟油再到用明胶制成的毒胶囊,这些事件的曝光使得网友纷纷戏称中华民族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拥有最强抵抗力的民族。

民以食为天,当民众在市面上买不到放心的食品和生活必需品时,他们会产生很强烈的抵触情绪。

不管是手工制造的小型作坊还是大批次生产的知名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现象都大量存在着。

目前的产品质量状况不仅放映出中国商家道德的沦丧,也显示出了政府和法律在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不力。

上世纪的美国也出现了类似我国的情形,最终在立法的推动下食品安全状况才逐渐好转。

每一个商人都有着追逐利益的心理,在商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仅仅靠商业道德和不完善的司法规制是无法杜绝商家为攫取利益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才能使得消费者拥有一个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

一、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刑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产品质量责任(包括食品安全责任)设置了相关的产品责任认定方法和法律责任。

在该领域的立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食品安全没有起到较好的管制监督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148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生产销售情节确定了不同的罪名。

虽然刑法有着非常高的法律威慑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较为隐秘,公安机关往往要和工商部门联合执法才能主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地。

从中美产品责任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中美产品责任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 阜阳市 “ 大 头 娃 娃 ” 事 件 到三 鹿 奶 粉 的三聚氰胺 ,从用苏丹 红生产 的成鸭蛋到 用 硫 磺 漂 白 的 毒 大 米 , 从 二 次 回 收 的 地 沟 油 再 到用 明胶制 成的毒胶 囊 ,这些 事件的 曝光 使 得网友纷 纷戏称 中华民族 已经 成为 了世 界上 拥有最 强抵抗力 的民族 。民以食为天 ,当 民 众在市 面上买不 到放心 的食 品和生活 必需品 时 ,他 们会产生很 强烈 的抵触 情绪 。不管是 手工 制造 的小型作坊还 是大批次生 产的知名 企业 ,产 品质 量不合格现 象都大量 存在着 。 目前 的产 品质 量状况不 仅放映 出中国商家道 德 的沦丧 ,也显示 出了政府和法律 在产 品质 量 安 全 的监 管 不 力 。 上 世 纪 的 美 国 也 出现 了 类似我 国的情形 ,最终在立法 的推动下食 品 安全状 况才逐渐好 转 。每一 个商人都 有着追 逐利 益的心理 ,在商业不 断发展 的过 程中仅 仅靠 商业道德和 不完善 的司法规制 是无法杜 绝商 家为攫取利 益而损 害消费者利 益的 。健 全 的法律制度 的完善和对食 品安全 的有效监 管才 能使得 消费者拥有 一个诚信 安全的消 费 环 境。
三、从 中美产 品责任立法 现状看我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 )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积 极 作 用 惩罚性 赔偿制度 的设置是我 国侵权立 法 的舶来 品 。其最早 产生于美 国,并在美 国得 到很 好的发展 。 自古 以来我 国对于有 社会危 害 的行为普遍采 用刑事制裁 和行政制 裁的手 段进行调整和威慑 ,在商业领域和金融领域 , 刑 事制裁和行 政制裁更 可谓是鞭长 莫及 ,这 种 敲 山震 虎 的 方 法 往 往 起 不 到 政 府 所 期 望 的 效果 。随着 商业和金融 业的不 断发展,立法 的脚 步已经完全跟不 上商人投 机方式变化 的 脚步 。受到商人逐利 本性 的影响,投机 的手 段往往 种类繁 多,难 以察觉 ,再加上 市场广 阔,政府监管根 本无法做 到面面俱 到。当社 会上 投机手段众 多且使用人 数较 多时,再想 通 过刑事手段和 行政手段对 于个案 的发现 与 惩戒 来 维护 市 场健 康 和 交 易安 全 是不 可 行 的 。由于监 管的程度有 限 ,商人 都怀有侥 幸 心理 ,宁愿 冒着违法 行为被发现 的风险 也要 追 逐 高 额 利 润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即 使 政 府 再 努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下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下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下(二)多元理论之下的惩罚性赔偿为了防止困惑,法院经常在多元的责任理论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尽管允许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的调查研究说明,反对严格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政策并没有被广泛承受。

Wangen v.Ford Motor co.案是受伤的原告们和死去的原告们合并的产品责任诉讼,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以严格责任和过失为根底的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在幸存者诉讼中适用,但不能在不当死亡中适用。

父母可以因为社会损失和孩子的陪伴而提起惩罚性赔偿。

在更仔细的讨论中,法院反对这样的论点:产品责任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在金融上破坏商业而带来很多社会后果。

法院指出,研究说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是最少的,但在产品责任领域,和侵权法的其他领域一样,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和威慑社会不可以承受的行为。

Drake v.Wham-O.Manufacturing Co.案是以严格产品责任、过失和违反默示担保为根底的诉讼,美国威灵斯顿州东部地区的联邦巡回法院允许原告修改他的控诉以包括惩罚性赔偿。

在对被告的论点——惩罚性赔偿在逻辑上与严格责任理论是相悖的反应中,法院成认,因为402A 条款下的严格产品责任的证据要素并没有提及生产商的行为,宣称仅仅以严格责任理论为根底的事实不能支持惩罚性赔偿诉讼。

然而,如果原告有附加事实说明生产商的不道德的、无情的行为,法院将支持惩罚性赔偿。

(三)严格产品责任与惩罚性赔偿相悖吗?尽管最近以严格责任为根底的产品责任诉讼激增,只有相关的几个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判决惩罚性赔偿。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追求惩罚性赔偿的许多原告都是以过失责任为根底,而不是以严格责任要求赔偿,那些要求严格责任的原告经常也以包括过失和违反担保、欺诈为补充责任的根底。

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宜问题确实引起法院的认真思考,被告也经常以此作为抗辩。

然而,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应用确实能增加惩罚性赔偿理论对原告的吸引力,因为原告能够通过昂贵的和费时的诉讼得到更圆满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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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惩罚性赔偿分为很多类,而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就属于其中一种。

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很适用。

其中数美国对消费者的保护最为完善、充实。

例如,1995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判决洛里拉德烟草公司对原告霍洛威茨因在1952年至1963年间因吸Kent牌香烟从过滤嘴中吸入石棉而诱发“间皮瘤”而承担20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70万美元是惩罚性赔偿金。

美国经常运用类似的惩罚性赔偿来制裁不法经营者。

美国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立法,如”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也都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

然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在侵权行为法中并未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但是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产品不能提供有期待的安全性就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做了明确的规定。

这种规定也导致产品责任赔偿数额的高额化。

我国实行的也属于大陆法系。

但是本着“同质补偿”的原则,我国产品责任仍旧采取的是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原则,没有规定赔偿的数额限制。

也没有具体解释什么事“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一些赔偿数难以确定。

所以为了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是应该借鉴一下英美的经验,适当的引入一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待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在产品责任中使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许多好处:
第一、它能激励广大消费者积极行使诉讼权,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惩恶扬善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在许多产品责任事故中,受害者受到的不仅仅是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往往还伴随着精神上的伤害,这种精神上的痛苦短期内难以愈合,其负面影响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

而按照传统的补偿原则,受害者只能收到与直接损失相对等的赔偿,而间接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其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保证。

同时那些无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制假售价者也没有得到足够的惩罚。

因此,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收受害者得到直接损失还能是指得到间接损失,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护。

同时对那些制假售价者以威慑,使之不敢再犯,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与正义。

第二、敦促生产者提高质量。

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产生威慑,使其对恶意侵权行为有所收敛。

也只有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的经营成本和惩罚力度,才能使侵权行为人不敢漠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自动放弃恶意侵权行为,不断加强管理,改进生产工艺,进行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最大限度的消除产品安全隐患,从而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规范我国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

第三、警示其他生产经营者。

使他们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保证经济的自幼有序运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四、适应产品责任立法国际化趋势。

从全球看,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中都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例如美国,英国等。

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俱增,涉外诉讼也明显增多。

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保证,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我国流入国际市场的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将会面临承担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产品原价格的巨额赔偿,反过来,在中国市场的国外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最多给予双倍赔偿,这对我国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国要想处于有利地位切实保护我国的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就必须适应产品责任立法国际化的趋势,与国际接轨,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它也有一些缺陷。

首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传统民法的挑战。

同时它会使企业转嫁经济风险。

在产品年责任中,如果企业动辄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就会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倾家荡产的危机,将会严重挫伤生产者的积极性。

而企业出于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畏惧,在交易中就会战战兢兢,不敢放开手脚进行交易,因此在一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中也会畏畏缩缩,这些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企业为了实现其盈利的目的,往往会增加对交易安全及技术创新的支出,而把这些再转嫁给消费者,最终买单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其次,惩罚性赔偿还可能诱发某些不法欺诈行为。

虽然它的一些不利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与其积极作用相比,后者更为重要。

“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制裁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销者以及实行欺诈性服务的经营者,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现在,社社会上充斥的海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各类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我国政府对这些不法分子进行了查封、没收、罚款等。

但是收效不大,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那些不法分子。

因此,我们要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威慑惩戒那些制假售价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设立严格的审查制度,不能让那些制假售价之人逍遥法外,也不能让那些公正守法之人受到冤枉。

做到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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