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分析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摘要]从危害后果看,环境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严重、范围极广、潜伏时间更长。
必须对此种侵权加强制裁,惩罚性赔偿就是手段其中之一,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能够达到制裁的目的,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分析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民法学者从传统的侵权理论出发,发展出环境侵权的概念,延伸出其本质,一般只包含环境污染所致的侵权,归纳后可以概述为:环境侵权是行为人的行为通过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和危害。
名称也有差别,如王利明教授称之为“环境污染侵权”,梁慧星教授谓之“和杨立新教授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环境法学者的定义则可能更为宽广,他们更加地注意到了对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问题,他们认为环境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和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的损害。
为了和民法学者所提出的环境侵权概念相区分,他们提出了环境侵害的概念。
如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下为概念,甚至只是一个很小的部分。
因为,环境侵害涉及到更加广泛的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在传统的民事侵权制度上不能找到合适的权利主体,难以在制度框架下解决,所以本文使用的是民法学者提倡的环境侵权的概念,即:环境侵权是行为人通过改变受害人周围的环境或者环境要素,间接地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和损害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救济的一种途径,本质上是同质赔偿。
同质赔偿的意义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恢复到原来的法律状态。
惩罚性赔偿时在通知赔偿的基础上,给受害人另外的赔偿,它彰显的主要是对于行为人的制裁。
惩罚性赔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理解。
在英美国家,其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他不是为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害,而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的一笔金钱。
法律经济学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称在购买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时,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但甲公司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
消费者随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概述本案中,消费者认为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消费者使用不当,拒绝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1.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1)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知情、公平交易等合法权益。
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益。
2. 侵权责任(1)甲公司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消费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消费者因甲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经济损失,甲公司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3. 预防成本与惩罚性赔偿(1)预防成本根据法律经济学原理,预防成本是指企业为避免侵权行为而付出的成本。
本案中,甲公司若能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合格率,降低预防成本。
(2)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企业伦理·麦当劳咖啡案例分析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消费者只要 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 往往就可以胜诉。
本案例的结果应 该影响其他饮料行业 做法和像麦当劳一样 的特许经营店的标准 吗?为什么?
该案例的影响不大
原因分析
该案例的影响并不大
民众反应不热烈
民众反映不热烈
快餐行业持观望态 度 快餐行业持观望态度, 甚至有些支持麦当劳 各方采取非积极态度对待 案件终结后,各方采取非积极态度对待, 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未在行业 掀起改革风潮 案件热度持续性不久 未提出实际改革意见 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来看, 双方和解告终,
本案例中谁是利 益相关者?它们的利 益是什么?本案例中 谁胜谁负?
消费者 麦当劳公司 同行业餐饮公司
政府司法机构
律师协会
消费者利益
食品健康安全 知悉真情权 依法求偿权
麦当劳公司利益
公司声誉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品牌形象
同行业餐饮公司利益
涉及到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改善 行业声誉 生产经营状况
麦当劳是向消费 者提供了他们所需要 的东西还是在操纵消 费者的口味?予以说明。
供应消费者需求? OR 操纵消费者口味?
供应消费者需求 √
操纵消费者口味 X
麦当劳提供了大众需要的东西,不存在操纵的问题,交易是 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进行,麦当劳不可能背离大众口味逆势而行, 为了提高产品品质,商家当然会从专业的角度改变口味,但是如 果无法获得大众的喜爱,自然不能长久。
企业伦理学 ·麦当劳咖啡案例分析
@Jennie.Z
1992年8月,81岁的斯特拉·里贝克在麦当劳 购买咖啡,而后被烫伤,诉至法院要求麦当劳赔偿 其医疗及精神损失。法院及陪审团经过审判要求麦 当劳公司赔付巨额“惩罚性赔偿金”。案例最终, 以麦当劳和里贝克达成庭外赔偿和解而落下帷幕。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 / 王莲峰 蹇佳伶摘要: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裁判中需要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察是否满足“恶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恶意”是指比“故意”更恶劣的主观状态,需要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等自身的性质和特征、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认知程度和屡犯不改的程度、诉讼过程中的悔过态度综合进行判断;“情节严重”需要从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
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需要细化;基数的计算不能和“恶意”、“情节严重”等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具体判断情形割裂开。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就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第四次修改《商标法》又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年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5条规定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从国家立法的修改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政策导向,都表明有效实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及营商环境的提高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自2013年《商标法》引入商标侵权惩罚性制度以来,该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却不容乐观。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司法审判的梳理,揭示、分析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有助于提升相关司法审判质量,推进商标侵权惩罚性制度的有效实施。
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教委2019年上海高水平地方高校创新团队建设:“科创中心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莲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蹇佳伶,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法律适用的现状及问题(一)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裁判的案例较少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对商标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法律假一赔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市居民,业余时间热衷于电子产品的研究和购买。
2019年11月,张某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款标注为“原装正品”的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该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该手机并非原装正品,而是经过翻新处理的水货。
张某遂向商家要求“假一赔十”的赔偿,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张某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赔偿其十倍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商家是否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2.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的规定进行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商家销售的智能手机并非原装正品,而是经过翻新处理的水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假一赔十”的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张某购买手机价款十倍的损失,即10000元。
四、案例评析1. 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分析【要点提示】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实质性安全和形式性安全,对此应当从严把握,以形式性安全为辨别标准,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形式性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即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李某。
被告:宝鸡市某超市公司。
2016年3月20日20时许,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买迪士尼压片糖果1盒,价值4.8元。
次日发现商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保持期为一年,商品超过保质期一天时间。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8元,并惩罚性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见《食品安全法》将保质期纳入了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明令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被告作为产品经营者,对所售产品的质量有谨慎审查义务,只要尽到日常职责即能发现所售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现被告未能证明其存在无法知晓保质期的情形,应当推定明知食品超过保质期而仍然销售,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8元,赔偿1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评析】本案在评议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赔偿领域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以“惩罚”赔偿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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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案例概述: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
店购买了“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
已过保质期。孙银山于超市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
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
偿金5586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
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的赔偿金。”该条俗称“十倍赔偿”条款,当属惩罚性赔偿规
范,这在学界没有分歧。但就其规范性质问题而言,《食品安全
法》第9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目前学界
还没有形成共识,仍存有讨论空间。
作为最严苛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被各国立法限定适用于被告
有“归责要件”的情形, 以凸显惩罚功能。美国法上的惩罚性赔
偿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那么,中国法语境中的“明知”
是否同时涵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从比较法层面考察,重
大过失固然可以在美国法上构成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但该种
情形还须符合其他客观要件。例如, 美国各州及联邦判例通常
用“粗暴的”、“ 恶名昭彰的”、“应受谴责的”等词语来描述被告
的行为, 其证据标准要高于一般民事案件。
反观我国现行法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十分简陋, 仅
靠“ 明知”二字加以支撑, 同时还缺乏配套的程序法规则保障
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结论
惩罚性赔偿诞生于1763年的英国普通法,盛行于20世纪的美国
法,却始终受到大陆法系的冷遇。在浅尝“私人替代执法”的经
济学效用后,中国立法者在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
旅游合同纠纷、食品安全等各个领域,全面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形成了调整范围广泛的规范群。法学努力的中心,不应滞留于制
度合理性的争辩阶段,而是应对看似缺乏关联的“ 规范集合”
作体系化的思考, 阐释规则背后的法律机理, 实现学说与判例
的互动。“孙银山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为指导性案例,是最
高人民法院对“知假买假”等热议话题的回应,但该案例的研究
意义远非止于“知假买假”本身,而是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
系列重大法律问题。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惩罚性赔偿
制度存在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
等多部法律中。这些法律在功能上平行分工, 在空间、时间与
逻辑上处于相同位阶, 在所规范的法律事实发生重叠时, 当事
人有权选择请求权规范。
烟草公司案例
1999年,美国一名男子的妻子去世,死前有36年吸烟史。
男子向法院起诉烟草公司。4年之后,美国联邦陪审团作出判决,
要求烟草公司支付1900多万美元赔偿金,其中402万美元实际
损失,1500万美元为罚金。
麦当劳咖啡烫人案例
79岁的老太太到麦当劳里面去吃饭,由于服务生把咖啡的
温度没调好,高了几度,标准应当是华氏155度,而供应的咖啡
是在华氏180-190度之间。老太太不小心烫到了自己的腿,烫
起了几个泡泡,诊断为三度烫伤。老太太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
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
法官解释说不是因为老太太需要这么多赔偿,而是惩罚性赔
偿,面对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对
他没有惩罚的意义。因此案,美国律法界还以她命名的奖,每年
颁给全美最荒涎、最成功的诉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