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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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问题及出路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问题及出路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问题及出路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晚,但目前发展己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责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它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或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

在世界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的保险中,责任保险种类最多。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这些都被不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的保护公民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加以运用。

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我国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责任保险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长足的发展,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34. 82亿元,占财产保险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己经超过15%,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30-50%。

2003年人保财险的责任保险占全部业务收入的 4. 13%,占同期全国责任保险市场份额的71.94%。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

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财产保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主要参照。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经营环境等各方面还存在差距。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不仅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面貌不协调,也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法制化建设程度密切相关。

由于我国的国民法制意识相对落后,较少有责任风险意识超前的情况,因此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影响极大。

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宋发庆. 关于我国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总体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 2008, (1).
[2]张青. 积极应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促进和谐校园建设[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07, (2).
一、校方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一)校方责任保险概念及其职能
校方责任保险界定为: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通过学校投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也称学平险)均属于教育保险体系的一部分,但其与学平险有很大不同。通常情况下,从保险性质来看,校方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而学平险则是一种定期意外伤害保险;从投保人来看,校方责任保险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出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则由家长出资;从赔偿范围来看,前者只在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赔偿,学校没有责任则不予赔偿,而后者无论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只要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公司都予以赔偿。
(三)规范校方责任保险的经营过程
现今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很多,但其中条款各有不同。作为校方责任这种风险,一旦学校发生管理疏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都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由于各公司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时间尚短,对于产品的评估还不能完成,因此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公司因当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此外,由于校方责任保险存在社会性的特征,对学校、学生的影响有较为直接的影响,相关部门对此类产品也应出台相应的统一规范,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公司加强监管,保障经营过程的合法合理。
(二)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现状
校方责任险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开始发展。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由上海市教委统一为学校责任投保。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广州市海珠区从2005年起每年投入40多万元为其辖下126所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使学校从校园意外事故责任赔偿的困扰中摆脱出来。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实施《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现今北京的公办中小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对策

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对策
tr a u e f t eme s rso i .Al o t i wi e teg i efrte d v lp n t eis r n ei d sr h n .e p c l f rC l l h s l b ud h e eo me t h u a c n u t i C i a s e i l at = f l h o f o n yn ay e } i n ’ c e s n∞ t eW ol r d g nz t n a sa c s i o h r dT a eOra i i . ao Ke o d l bl y i u a c : u a c r e ;a g s y w r s i it rn e i r n ema k tima e a i n s s n
采 朋 浮
( 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与数学系, 福建 武夷山 340 ) 530
摘 现 阶段 , 国责任保险发展比较 缓慢, 发展 空间较 大。 拳文对我 国发展 责任保 险的 意义、 我 但 所需要的 客观环 境 及发展对策做 了相 关探讨, 对加入 w1 o后, 高我 国保 险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指 导意 义。 提 关键词 责任保险 ; 保险市场 ; 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 : 80 6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08 9 320 )4 0 0 4 F4 .9 A 10 —56 (06 0 —09 —0 要
1 发展责 任保 险 的意 义重 大 回顾保 险发 展历程 我 们可 以看 到, 险业 的发展 大体 经历 三个 阶段 : 保 第一 阶段是 最初 的海 上保 险和 火 灾保 险以及 在此 基础上 发展起 来 的财产 保险 ; 二 阶段是 人寿 保险 ; 第 第三 阶段是 保 险发展 的最 高 阶段 —— 责 任保 险阶段 , 因此责 任保 险是 判 定一 国保险业 发 展水 平 的标 志 。责 任保 险是 以 被 保 险人 的 民事损 害 赔 偿 责任为保 险标 的保 险 。在 当今世 界的 保险 市场上 , 任保 险 被看 作是 最 具有 活 力 和最 具 有 发展 潜力 的 责

浅谈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

浅谈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

[ 2 】 方继伟 , 丁立 萍. 控制农业 面源污染 ,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 J J .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 2 0 1 1 , 4 : 6 2 . 『 3 ] Y i 东 阳, 程广燕等. 中国生态农业发展前景展 望 农业
展望 , 2 0 0 6 , t : 4 — 7 .
生态农业是以不破 坏农业 可再生资源 、 降低环境质 量为代价 , 能够达 到生态效 益 、 经济 效益和社会 效益相 统一 的综合农业体系 。生态农业把绿色 、 无污染 、 安全 、
研究与应用势在必行。在进行农业生态技术 的研究 时 , 应有 针对性 的对 目前能够 给农业生 态环境造 成极大 污
染 的污染源处理技术进行研究 , 以便最大程度 的减轻农 业 生态环境所受 到的污染 。与此 同时 , 农业生态技术 的
推广与应用也应 同步进行 , 只有将有效 的生态 技术进 行 技 术的推 广与应用才能体现 出该项技 术的价值 , 并最终


关键词 : 责任保 险 ; 发展 ; 创新 责任保险 的发展 , 是社 会经济和法律建设逐步发展 完善 的结果 ,也 是保险业 参与社会 管理工作 的直接表
( 一) 规模 持续增长 , 保 险功能逐步显现 2 0 0 6 年 以来 , 我国的责任保 险业务保持持续发展 的 势头 。保费收 入从2 0 0 6 年 的5 0 多亿元 增加 到2 0 l 1 年 的 1 5 0 多亿元 ,赔款支 出从2 0 0 6 年 的2 0 多亿元增加 到2 0 1 1
之急 。

年 的6 0 多亿元 。 随着 承保面逐步扩大 , 理赔额持续增加 , 责任保 险在提供风险保 障, 维护社会稳 定方面 的作 用 日
益显 现 , 保 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发挥 。 ( 二) 理念渐人人心 ,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随着责任保 险的稳 步发展 ,保 险功能的逐步发挥 , 保险服务逐步赢得 了社会各界 的认可 。 特别是一些 与社 会发展 紧密相关 的险种 , 如环 境污染责 任险 、 安 全生产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齐潇来源:《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第11期摘要: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

目前,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

本文运用实证比较的方法,通过对中外责任保险市场进行比较研究,得出如下结论: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损害责任标准、索赔意识有着很大的相关性;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并正在向综合保障过渡。

中国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的加快,公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这种有利的条件下,中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吸取高额赔付的教训,加强研究,改进技术,培养人才,以期在未来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责任保险;比较研究;发展对策中图分类号:F84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48-03责任保险是指以法律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责任保险不仅仅承担了被保险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更保障着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和公益价值。

近三十多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

一、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迅速,财产保险保费平均每年增长16%。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不高。

截至2007年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已达42家,其中,中资公司27家,外资公司15家。

其中中资保险公司占据了责任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

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公司是人保、平安、太平洋和美亚财产保险公司。

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

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

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在煤炭和 高。 由于 保 险 在我 国起 步较 晚 , 人们 认 知 多 由政府独家承担,导致处理成本过高, 建筑这些高危行业 ,行业法》 《 规定强制 实 程度较低 , 特别是责任保 险, 了解的人更 财政负担过重, 风险过于集中, 形成“ 主 业
施 意外 伤 害 保 险 , 而现 实 中各 地 又 出 台 了 少 。20 年 笔 者 在贵 州 贵 阳 市 随机 对 5 发 财 , 府 发 丧 ” 状 况 。 08 8 政 的 许 多规 定 要 求 强制 实 施 雇 主责 任 险 。 州 名 企 业 员 工进 行 调查 , 中 了解 责任 保 险 贵 其 地 方性 法 规 也 只有 2 0 贵 阳市 人 大 颁 的只 占被 调 查 对 象 的 5 还 有 6 %的被 0 4年 %; 2 二 、 快 发展 我 国 责 任保 险对 策 建 议 加

贵 州责 任保 险发 展 存 在 的 问题
( ) 业逃避 责任 , 少成本支 出。 五 企 减
( ) 制环 境 不 健 全 。 一 法 责任 险 的 发展 为 4 %左右 ,而 在 贵州 责 任 险所 占的 比例 在责任保险发展中, 社会法律 环境 以及公 主 要依 靠 行 政手 段 得 以实 现 , 别 是通 过 仪 为 2 特 %左 右 。有 数 据 显 示 :0 1 0 3 众 对 企 业没 有 形 成有 效 的监 督 约 束 , 得 2 0  ̄2 0 使 立 法规 范和 推 动 实施 , 我 国责 任 险 与 其 年 , 州 全 省 四家 财产 保 险公 司 共 实现 责 在 当前 安全 生 产 领 域 的一 个 突 出矛 盾 , 而 贵 是 他 国 家相 比发 展 程度 不 高 , 法 律 先 天 不 任 险保 费收 入 6 672 万 元 ,仅 占 3 与 ,7 .8 年 私 营 小 企业 事 故 频 发 。 州乃 至 全 国 发 生 贵 足 有着 直 接 的关 系 。 国现 行 法律 中有 四 财产 险总 保 费 的 24 。贵 州 省 城镇 单位 的 重特 大 事 故 , 大 部 分 发 生 在 私 营 小 企 我 . %

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特点的实证分析

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特点的实证分析

上年 责 任保 险赔 款额 前年 责 任保 险赔 款额 大前 年 责任 保 险赔 款额
责任 保 险 费用率 律师 代 理 的 民事诉 讼案 件
+ + +
4 .事故发 生数 : 责任 保 险保 障 的是一 种 赔偿 责任 。而
这 种 责 任 往 往 是 由 于两 种 情 况 所 造 成 的 : 是 侵 权 , 是 一 二
过统计软件 的计算 , 我们 了解在我国, 只有 非农人 口比率、 大前年责任保险赔款与律师代理 的民事诉讼案件三个变量对
于 责任保 险发展 来说 是 重要 的 。 关键 词 : 责任 保险 ; 长 差异 ; 增 滞后 分析 ; 响 因素 ; 影 向后 回 归

引 言
果 两 者 的பைடு நூலகம்增 长 相 差 不 大 的 话 , 么 责 任 保 险 发 展 不 足 的 困 那
对责 任保 险 的认 识与 了解 程 度 不深 . 因此 责任保 险 保额 的 示范 效应 需要 较 长的时间 才 能体 现 出来
四 、我 国 责 任 保 险 市 场 影 响 因 素 分 析
此 我 们选 择 历 年 的 责任 保 险 费 率 作 为 我们 的 一个 影 响 因 素指 标 。
多 。 应 的 责 任 保 险 费 收 入 就 越 少 . 者 应 呈 一 种 负 相 关 相 两 关系 。 5 .律 师 代 理 的 民事 诉 讼 案 件 : 任 保 险 与 法 律 的 关 系 责
通过 E I WS的计 算 我 们 得 到 v与 X X I x 均存 VE tt和  ̄-
c6 L , + O L +  ̄ T  ̄ n L 2a n R a n 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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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的赔付 有 着很 强 的示 范效 应 但也 正 如我 们前 面 的分析 型 设 定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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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问题研究(下)2020年05月08日(三)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世界保险史的发展表明,侵权法与责任保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责任保险建立在侵权责任的基础之上,侵权法的不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无法估计,使保险责任的可评估性降低,下面简要分析我国侵权法方面的特点。

我国第一部侵权法方面法律——《国家赔偿法》(1994年),对公安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侵权作了完善的规定与说明;而《消费者保护法》(1994年)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产品质量法》(2000年)则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但是存在一个突出现象就是有关侵权及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都是分散于许多单个法律之中,对于侵权责任中许多重要的问题,类似于侵权责任的共性特征等,缺乏较为细致的规范与说明。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处理的随意性较大,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小,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的不完善使得侵权行为人存在较强的侥幸心理,迫切转移侵权责任风险的积极性不高,从而抑制了民事主体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例,《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或动物园的动物在饲养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等问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该动物的饲养人员(管理方)或者动物园应当承担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同时明确了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由于遗弃行为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为侵权行为中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这种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明确直接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对于各种潜在责任风险的可预见性。

同时,通过对侵权责任进行严格化的处理,使得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加大,因而其转移责任风险的积极性大大提升,极大刺激了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认定方面的法律少而不健全,而且很多新兴的侵权领域在法律方面都是空白,法律的支持不足是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国外责任保险经验总结美国、英国、日本是责任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历史较长,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成熟。

下面将通过介绍这几个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思路。

(一)美国责任保险发展经验美国拥有世界最大的责任保险市场,而且责任保险是美国保险市场上发展最为迅速的险种之一。

美国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强制立法。

在美国,无论是环境责任险还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都在法律法规上予以强制的规定,环境责任保险在该国被列为强制保险,为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提供重要的解决途径。

二是专业化管理。

随着美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的特殊风险和一些特性展现出来,使得美国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责任保险危机”。

在应对危机的经验上,美国责任保险市场在财务处理和业务经营等方面都走向专业化道路,出现了经营个别险种的专业化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趋向专业化管理。

如美国银行专属保险公司,其承保的险种主要是董事责任保险,范围也基本限定为美国银行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市场自由竞争,但监管严格。

尽管美国向来推崇经济自由化,但其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却非常严格、具体。

四是健全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责任保险之所以发达,得益于美国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侵权责任的扩展,给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机会。

(二)英国责任保险发展经验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责任保险市场,其国内的责任险业务在非寿险市场中地位明显。

其责任保险的成功发展经验主要有:一是通过严格立法来促进责任保险发展。

通过法律上的责任明确使得企业的民事责任等得到加强,同时通过强制性投保这一做法消除了许多民事赔偿问题中不必要的争端,进而提高了社会的整体效率。

政府相关部门对自律组织颁布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行为。

二是费率完全市场化。

英国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各类经济主体以及监管方不会对费率做出主动干预行为。

三是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

英国最初的责任保险产品单一,使得需要转移各种责任风险的投保人不能转移风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在随后的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责任保险单,甚至有的保单中涵盖了多种责任保险,这种市场的积极变化使得责任保险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又被进一步激发,这些变化对英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日本责任保险发展经验日本是亚洲发达经济体中最大的商业责任保险市场,其责任保险的顺利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完善的法律法规。

日本政府为责任保险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比如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旧法规中解释不严格的地方等。

二是政府的政策支持。

正如前文所提及,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较强正外部性的产品,它的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自由调节。

因此,日本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日本政府对它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政策,开发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产品赔偿责任保险,费率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三是保险公司的自身努力。

日本保险公司以创新著称,他们十分注重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状况的研究。

此外,还善于抓住重大事故、新法律、公众日常生活中潜在的需求等发展机遇来开拓责任保险市场,只要市场上有需求,就有新产品推向市场。

四是公众的法律意识强,投保的意愿高。

由于日本的责任风险赔偿的概率增大和法律的日益严格,迫使人们转移风险的积极性增加,从而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

五、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建议(一)扩大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相对来说,目前政府和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重视度并不够。

政府应该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加大对责任保险的供给,必要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刺激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创新。

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要从市场的需求出发,做好各项数据的搜集工作,用大数据进行保险精算,使保险费率能反映出所承担的风险。

同时也要进行市场调研,特别是要深入调研我国司法案例中关于侵权案例的类别、赔偿方案以及赔偿金额的各项数据,设计与开发能够迎合市场需求以及大众接受度高的产品。

(二)加大社会法制和保险的宣传,增加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如前所述,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它产生的社会收益要大于私人收益。

因此,政府需要利用它的特殊地位积极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

保险公司可以与一些电视普法栏目进行合作宣传,或者和新闻部门合作讲解一些典型的责任保险案例,加强公众的维权意识和企业转移风险的意识,促进公众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此外,保险公司可以在销售比较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时捆绑一些新开发的责任保险产品,一方面扩大保险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测试新兴产品在市场上发挥的特性。

(三)因地制宜发展责任保险每个地区的经济具有其独有的特色,面临的责任风险也不尽相同。

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责任保险业务时,除了应当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深入调查和分析地区市场的特点、责任保险的需求外,还应该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各类针对性问题,如开发专项责任保险产品。

例如,广西是我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在广西众多的污染类型中,重金属污染事件更为频繁。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广西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和企业的需求,开发专项的责任保险产品。

(四)完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保险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法律作为保障,政府应该根据地区发展的需要加快当地的法治建设进程。

同时,各项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规章制度需要不断细化并且加以完善。

对于保险市场而言,只有法律制度足够完善,才能清楚地界定出保险公司所能承保的法律责任范围,相应险种的设计才具有合理性,为侵权责任的受害方提供的保障水平以及赔偿标准才具有全面性。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有通过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的积极性。

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维权意识的提高,但是要构建全面的侵权法体系,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也是有效挖掘与激发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途径。

(五)部分责任保险需强制实施外部性的存在会使市场对商品的配置缺乏效率。

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如果政府不实施强制保险,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企业需求量将低于社会所必要的需求量。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人身以及财产权益,政府有必要对一些责任保险险种采取强制保险的做法。

例如环境责任保险,其牵涉到众多关系人的利益,涉及到环境这一“公共物品”,必须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调控和干预。

因此,政府可以对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或优惠政策,从而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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