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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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黑司通〔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黑司通〔2019〕19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行署司法局:2018年1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齐齐哈尔、大庆、鸡西3个市,在市县两级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创新工作模式、组建律师团队、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发现律师资源不足、经费保障短缺、工作机制不健全以及案件质量有待提高等困难问题。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8〕149号)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决定扩大我省试点工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及时间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双鸭山6个市市县两级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一年。

二、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的就在于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发挥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法律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很多人在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难以得到有效的帮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应运而生。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确保辩护律师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得到充分的运用和发挥。

这个制度要求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任何被告人都应该有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这个制度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很容易被检察机关或法院的压力所迫,而无法发挥自己的辩护权利。

有了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保障,被告人就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保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这个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律师作为一种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帮助被告人更好地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这样一来,被告人就可以更好地参与到司法程序中,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最后,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在这个制度的推动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这样一来,律师可以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当然,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这个制度需要大量的律师资源来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律师资源仍然存在短缺的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的使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法律服务的重视和保障。

针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

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对于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至关重要。

然而,在当前法律体系下,一些地区、一些类型的刑事案件仍存在律师辩护不全覆盖的情况,这给涉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带来诸多困难。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1.1 一些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全覆盖在一些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并不完全覆盖所有类型的案件,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或者人口较少的地方,律师资源相对紧张,很多涉案当事人难以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

1.2 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全覆盖除了地区性的问题,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也存在律师辩护不全覆盖的情况,比如一些涉及维权、信仰等案件,由于涉及敏感性较高,律师的介入受到一定限制,导致涉案当事人难以得到有效的律师辩护。

三、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模式2.1 加大律师资源配置力度针对地区性问题,可以加大对边远地区或人口较少地区的律师资源配置力度,通过政府购物服务或者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促使律师资源更加平衡地分布在各个地区,确保每一个涉案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律师的辩护。

2.2 完善律师制度保障针对涉及敏感类型的刑事案件,需要完善律师制度保障,明确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责和权利,切实保障律师法律辩护的合法权益,使得律师能够更加果断地介入到相关案件中,为涉案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2.3 推动律师执业环境改革除了政策层面的改革,还需要推动律师执业环境改革,营造健康、公正、规范的律师执业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律师投身到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确保每一个涉案当事人都能够受到公平的法律辩护。

四、实现模式的可能挑战及解决方案3.1 资源不均衡加大律师资源配置力度可能面临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一些地区的律师资源仍然匮乏。

解决方案: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更多的律师走向边远地区,适当给予补贴和奖励。

3.2 律师职业风险高在涉及敏感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业风险较高,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

试点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创新性分析及对策研究

试点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创新性分析及对策研究

试点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创新性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我国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的一项创新制度,通过分析在试点地区律师辩护全覆盖模式形成的原因、以及在具体制度方面的创新规定,为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范围;辩护质量;辩护权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得以扩大的历史。

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1]十九大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在我国的八个省市开展这一试点工作,试点的期限为一年。

各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或者“实施办法”。

本文希望通过在总结各个省市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模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创新性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刑事案件律师援助辩护制度在全国推行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对策。

一、各试点地区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创新分析(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范围的创新性分析1、根据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分为强制辩护和申请辩护,强制辩护适用的主体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申请辩护适用主体是主要是经济困难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即除了《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情形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纳入到了指定辩护范围。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在各试点地区在《刑事诉讼法》和“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对于指定辩护的范围又做了创新规定。

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法律思考

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法律思考

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法律思考作者:李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2017年10月最高法院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该《试点办法》是我国在推进司法改革的一步重要措施。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对被告辩护权充分保障的制度,要想进行司法制度改革,首先考虑的应是如何解决法律援助问题①。

一、《试点办法》的进步之举(一)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试点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将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普通程序,即现在的法律援助是普通程序辩护的全覆盖,同时对于不属于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值班律师在看守所等地提供法律帮助。

这样针对不同的程序进行分类提供法律援助事务,是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新发展。

(二)增加了未指定法律援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试点办法》的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如果法院或者援助机构没有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不仅仅要发回重审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两条从否定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如果未指派法律援助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善了追责体制。

(三)完善了对援助律师的权利保障在《试点办法》中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做出了许多的细化规定,例如对于律师阅卷的细化规定②、律师的救济途径。

这些规定不仅仅能够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在调动律师的积极性,间接的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

二、《试点办法》的不足之处(一)仍然是政府责任,没有从国家责任角度出发例如英国、法国等国家很早就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援助制度,例如英国法律援助的转折点的《法律咨询与援助法》、2012年颁布的《法律援助、判决和刑事处罚法》,再例如法国1991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法》,这些国家都是从国家责任的层面出发,以高位阶的形式制定相关的法律。

但是我国目前为止,除了《刑诉法》中寥寥几笔的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其余的都是散见在各种条例之中,一直是以行政机关指定的法规作为指导,而没有一个高位阶的法律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0.11•【文号】司发通〔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11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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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2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主讲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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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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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2. 扩大律师参与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尽可能地让律师参与进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明确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3. 加强律师培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律师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

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等开展培训,分享经验和技巧,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和成长。

4. 强化监督与考核:为确保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考核体系,激励其积极参与。

5.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应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微信群等,方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同时,可以探索多元化的辩护方式,如引入专家证人、证据展示等,提高辩护效果。

6. 注重宣传与引导: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宣传与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案例展示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和疑虑,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方案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方案一、前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作为律师事务所,我们应当以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本工作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全覆盖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体系,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1. 法律至上:我们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履行律师辩护责任,为客户提供合法、全面的辩护服务。

2. 专业服务:我们将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

3. 诚实守信:我们将坚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秘密,诚实守信,绝不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辩护。

4. 保障权益:我们将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力争取客户的最大利益。

三、工作流程1. 咨询接待:接到客户的咨询后,由专门的咨询接待团队进行初步接待,了解案情背景、客户需求,安排初步咨询与律师见面。

2. 案件分析:律师团队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包括证据查找、线索梳理、定案依据,明确案件争点,为后续辩护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3. 辩护策略:根据案情分析,律师团队将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包括法律依据、证据保全、表述技巧等内容。

4. 辩护实施: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团队将按照制定的辩护策略,积极参与法庭诉讼,为客户进行有力的辩护。

5. 结案总结: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律师团队将做好案件的总结工作,反思辩护过程,为今后的辩护工作积累经验。

四、辩护服务内容1. 审查案件:对客户的刑事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协助客户进行案情陈述,为后续辩护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2. 辩论策略:根据案情特点和客户需求,制定独特的辩论策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3. 证据保全:积极协助客户保全证据,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维护。

4. 诉讼代理:全程代理客户的诉讼工作,包括起草诉讼文书、提起诉讼、出庭辩护等全方位服务。

简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简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摘要:在新形势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的工作模式有了明显的创新和改进,基本流程也日益完善。

其中,律师辩护是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加大对各项模式的优化力度,将律师从审判中的辩护作用体现出来,以此维护当事人的自身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性。

在本篇文章中全面论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现路径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我国司法工作辩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展,律师辩护能够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为了司法工作处于公平公正的状态,就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司法体制。

当前阶段,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只是被应用到了法院工作的审判阶段,但是在其他层面中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所以工作人员改革过程中,应当以新时代发展特征为主,加大改革力度,健全司法机制。

1、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作用体现第一,可以摒弃以往传统理念,对律师职业权利有效保障。

当前,相关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展开一系列改革工作,有利于让律师从辩护过程中突破以往传统方面的限制,给予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往传统类型的法律援助中可以看出。

通常是以通知型或者申请型的方式实施法律援助,但是这些法律援助方式应用过程中,普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整体程序十分繁琐和复杂,导致相关人员实践操作过程中,面临着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双重低迷的现象,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有效维护。

与此同时,在刑事案件中实现律师法律辩护权覆盖的背景下,能够拓展和延伸法律援助的范围,通过创建律师辩护中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对目前以审判为主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极高的意义。

第二,能够满足目前形势下的要求。

通过改革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可以增强司法程序中人权保障的质量。

在刑事案件中对人权进行保障是该项案件诉讼的基本目的和遵循的相关原则,有关人员在工作环节完善过程中,必须注重采取律师辩护全覆盖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辩护权益加以维护,使其从备案过程中结合专业人员的分析和控方加以交流,这是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该种模式的转变与我国发展形势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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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7-10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第十五条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

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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