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催收管理制度(总20页)
催收人员的规章制度

催收人员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催收工作,提升公司催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催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催收人员,包括内部催收及外包催收人员。
第三条催收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职业操守,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催收人员的工作业绩、奖惩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定,影响其晋升、加薪等事宜。
第二章催收工作规范第五条催收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催收工作,不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旷工等。
第六条催收人员应遵循“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原则,尊重客户,以善意和诚信为基础,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催收人员应遵守客户隐私保护原则,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或非法使用客户信息。
第八条催收人员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催收程序和要求,不得私自与客户达成任何约定或协商,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催收工作。
第九条催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维护公司形象,提高催收成功率,确保回款额度达到公司制定的目标。
第十条催收人员在电话催收时,应遵守电话礼仪,文明用语,不得恶语相向,保持耐心和理解。
第十一条催收人员在书面催收时,应选择合适的语言和方式,准确记录催收过程,保留催收证据,便于日后核查和纠正。
第十二条催收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及遇到的困难,配合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第三章催收人员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将根据催收人员的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态度等评定标准,定期评估和考核其绩效表现。
第十四条催收人员在完成月度或季度目标任务后,公司将根据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奖金、晋升等。
第十五条催收人员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奖金、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六条催收人员如需请假、调休等,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或缺勤。
第四章催收人员培训及考核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帮助其掌握最新的催收技巧和知识,提高催收成功率。
委外催收管理规定

(二)负责外包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包括案件委托、案件退回、进度管理、对账付款和投诉处理等,并给予外包催收机构必要的协助。
(三)定期对外包催收案件的回收情况和过程记录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外包催收机构由高到低可分为A\B\C三个级别,具体评级如下表:
A级
B级
C级
月催收案件200单以上
月催收案件100至200单
月处理案件100单以下
催收团队50人以上
催收团队20至50人之间
催收团队20人以下
收车团队数大于8组
收车团队数3到8组之间
收车团队数少于3组
获得相应评级的外包催收公司必须满足该级别最低评级要求
b)外包催收公司在接到委托后的每周没有在我公司的催收系统中记录催收状况的,我公司将会向催收公司收取20元/单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节档案管理与稽核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部应建立外包催收日常管理档案,独立保管外包催收的相关合作协议、评审文件以及留档备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外包催收案件退回时,《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须随案件一并退回我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将《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的原件归入相应贷款的资料档案管理。
1,客户逾期30天以上,且剩余未还本金小于10万元的合同;
2,客户逾期10天以上,且剩余为还本金大于10万元以上的合同;
3,客户恶意破坏GPS的,存在恶意逾期可能的案件;
4,客户存在欺诈、涉诉、保险问题、重大变故等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车辆的案件。
5,确认客户因其他原因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了解第三方情况的合同;
外包催收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包催收业务,保障我司合法权益,提高催收效率,维护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与外包催收机构及外包催收人员之间的业务合作。
第三条外包催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确保催收工作的合规、高效、安全。
第二章外包催收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四条外包催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3. 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 具有专业的催收团队和丰富的催收经验。
第五条外包催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具备催收相关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4. 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第三章催收流程与规范第六条催收流程:1. 催收机构向我司提交外包催收申请;2. 我司对催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合作协议;3. 催收机构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催收工作;4. 我司对催收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5. 催收工作结束后,催收机构向我司提交催收报告。
第七条催收规范:1. 催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制度,不得采取暴力、恐吓、侮辱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2. 催收人员应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债务人个人信息;3. 催收人员应合理控制催收频次,避免过度打扰债务人;4. 催收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债务人进行沟通,不得擅自改变;5. 催收人员应妥善保管催收资料,不得泄露或遗失。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我司对催收机构及催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催收效率;2. 催收质量;3. 催收成本;4. 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催收机构和催收人员,我司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我司有权终止合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我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催收外包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催收外包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催收效率,降低催收成本,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催收外包服务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外包服务商的选择、合作、监督、考核和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催收活动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效率优先原则:优化催收流程,提高催收效率。
3. 安全保密原则:保护客户隐私和公司商业秘密。
4. 互利共赢原则:与外包服务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外包服务商选择第四条外包服务商选择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分析: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明确催收外包服务的内容、标准、规模等。
2. 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外包服务商。
3. 评审与确定:成立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服务商。
4. 签订合同:与中标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外包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定数额。
2. 拥有专业的催收团队和先进的催收技术。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记录。
4.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合法合规的催收资质。
第三章合作管理第六条合作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催收外包服务内容:明确外包服务商应承担的催收任务、工作范围、服务标准等。
2. 工作流程:制定催收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3. 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双方信息畅通。
4.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催收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外包服务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催收效率: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催收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2. 服务质量:催收过程中对客户的服务态度、沟通技巧等。
3. 合规性: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4. 成本控制:催收成本的控制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监督与考核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1. 工作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包服务商的工作现场进行监督,确保催收活动合法合规。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车贷业务逾期委外催收业务,提高管理质量,防范和控制逾期风险,保证委外催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委外催收”是指逾期案件达到一定逾期时限后,将逾期案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提供催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车贷管理部辖下所有车贷营业部及与车贷业务相关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本制度仅适用于XX 车贷业务。
第二章委外催收机构准入制度第四条催收机构甄选资格要求委外催收机构必须是经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按期年检、按章纳税、经营期限内合法经营的公司实体。
第五条催收机构的营业执照催收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载明可接受合法委托对信用卡、信贷产品提供通知、提醒、催告、催收字眼的,法律中介机构应为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合法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变通处理催收机构注册地工商登记机构对经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上述要求可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委外硬件要求:(一)设备及环境:有独立安全的机房,存放客户数据文件档案室及录音机房应设有可记录进出登记之门禁,确保客户数据安全,受委托机构应接受委托方定期检查其实地环境,以确认有营业事实;(二)保密装置:受委托机构相关作业人员计算机需设密码控管,使用的计算机应采用非开放式局域网络主机系统,且不可提供外露储存装置(如USB接口,软盘接口等);(三)录音设备系统:受委托机构相关作业人员之电话须装设录音系统,且电话录音制作备份,并至少保存12个月以上;录音系统需与计算机系统配合可实时调阅录音,以供稽核或遇争议时查证之用;第八条软件要求:(一)催收机构必须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基本的办公设备,有较完善的催收业务系统平台;(二)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固定成文的业务流程、及保障合作方资料安全性、保密性的措施。
第九条公司业务资质催收机构在承接我公司业务之前,已经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类似催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合作客户,目前有实质性业务往来。
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催收外包业务管理,提高催收效率,降低催收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公司设立专门的催收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执行催收外包业务。
2.催收部门下设催收团队,包括团队长、催收人员和法务人员等职务。
3.催收团队根据业务量和催收对象等情况,可以分为不同小组,统一领导下协作开展催收工作。
三、员工管理1.催收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合理的人员配备计划,并进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技能和素质。
2.员工应按照规定穿着得体,严禁迟到早退,缺席工作。
3.催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心态,不得擅自与债务人私下交流或泄露债权人信息。
4.催收团队之间应相互配合,不得存在内部矛盾和隐瞒信息的行为。
四、催收流程1.催收前期:催收团队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对逾期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制定详细的催收方案和策略。
2.催收中期:催收团队应及时跟进逾期客户,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催收后期:若客户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催收团队应及时向债权人反馈情况,拟定进一步催收措施或法律手段。
五、催收数据管理1.催收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每一次催收过程和结果,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
2.催收数据应严格保密,禁止泄露给非相关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3.定期对催收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为后续的决策和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六、风险控制1.催收团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得采取违法或不当手段进行催收。
2.若发生意外情况或纠纷,催收团队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避免影响公司声誉和正常经营。
3.催收团队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催收策略,确保催收工作的稳定和有效进行。
七、奖惩机制1.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和团队,公司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激励其继续提高绩效。
2.对违反规定或形象不良的员工,公司将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理,严肃处理严重违纪行为。
催收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催收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催收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催收工作效率,保护催收公司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催收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催收经理、催收主管、催收员等。
第三条催收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条催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催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员工的表现进行及时、公正、客观的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条催收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催收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
第八条催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催收公司应当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催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促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信任。
第二章员工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催收公司员工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培训等。
第十二条催收公司员工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职业发展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晋升、调岗、学习和培训等。
第十三条催收公司员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听取员工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催收公司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形象。
第十五条催收公司员工有义务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学习和提升,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催收公司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
第十七条催收公司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催收公司员工有义务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不得制造和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版)

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的管理,规范委外催收业务行为,防范委外催收业务操作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零售贷款委外催收的管理。
包括委外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控制考核、续约终止、日常管理机制、评估机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零售贷款业务包含:个人贷款及通过线上申请、审批、放款的小微企业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委外催收业务,是指将零售贷款逾期催收工作外包给本行以外的其他服务供应商,包括代收账公司、催收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的,亦应遵守行内有关外聘律师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委外催收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批准、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本行委外催收业务管理要求的机构。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委外催收管理制度,负责本行委外催收工作的集中管理。
主要承担催收委外机构的前期调研,形成尽调报告完成上会审批;入围招标/竞争性谈判;合同草案拟定(业务范围、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保密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委外催收业务日常管理(含定期评估)等。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协议、合作条款审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委外催收对象是经本行内部催收仍未按约归还欠款的客户。
第九条委外催收案件由风险管理部拟定,审核通过的交由委外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工作。
审核拒绝的案件由本行继续催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时,本行可考虑将催收工作委托给外包服务商(即委外机构):(一)原则上逾期天数超过11天(含)的客户,可由风险管理部确认后,统一委托外包催收机构催收。
(二)对于失联、还款意愿差等催收难度较大的特殊客户,风险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委托外包催收机构催收。
(三)经本行催收无效、判断属于高风险账户,认为有必要委外催收的逾期贷款业务。
(四)拟委托的服务商在逾期贷款催收领域具有技术、人员或经验等专业优势,并经预测采取催收服务外包比本行自主采取催收措施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外催收管理制度(总20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汽车消费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范我公司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工作,维护我公司资金安全及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公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消费贷款委托给我公司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或车辆由我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我公司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范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我公司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资产管理部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每个省份供应商的准入应根据该省份的收车合同量以及其他正在合作供应商的多少来决定;若该省份的委案合同数/该省份收车供应商维持在60左右,则不需要增加供应商,若大于60则需要增加供应商。
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公司授权进行催收,我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我公司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公司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风险案件,可外包符合要求的催收公司进行催收。
1,客户逾期30天以上,且剩余未还本金小于10万元的合同;2,客户逾期10天以上,且剩余为还本金大于10万元以上的合同;3,客户恶意破坏GPS的,存在恶意逾期可能的案件;4,客户存在欺诈、涉诉、保险问题、重大变故等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车辆的案件。
5,确认客户因其他原因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了解第三方情况的合同;6,经我公司管理部门研究讨论确认需要委外的其他合同;7,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公司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等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
8,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我公司认为同时进行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催收。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外包收车:1,因涉案或违法而车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押,不可外包收车;2,车辆已灭失或报废的合同,不可外包收车;3,未偿本金小于等于8000元的合同,不可外包收车;第三章职责第九条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汽车消费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制度,主导开展外包催收工作,并对各外包催收公司的外包催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督导,同时负责全行的外包催收效果监测。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承担本公司外包催收的管理职能,并负责对外包催收机构及外包催收案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汽车消费贷款各经办部门承担配合资产管理部开展外包催收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人的联系方式、财产线索及其他与催收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部设立外包催收管理岗。
外包催收管理岗负责外包机构和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外包催收机构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并在特定情况出现时提出与外包催收机构终止合作的建议。
(二)负责外包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包括案件委托、案件退回、进度管理、对账付款和投诉处理等,并给予外包催收机构必要的协助。
(三)定期对外包催收案件的回收情况和过程记录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
(四)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和培训,确保外包催收工作按照我公司的规范要求正常进行。
第四章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第一节准入审查及协议签订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拟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查。
资产管理部应就外包催收的具体内容,如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保密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问题与外包催收机构进行洽谈,并详细填写《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
1提名:资产管理部外包管理人员开拓外包催收网络,并向主管报备;2初审:在收到外包催收公司提名后,由外包管理管理人员对提名的催收公司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我公司的业务需求以及准入条件;3 资信调查:对于通过初审的提名企业,由外包管理人员进行资信调查,收集准入资料;4终审:由资产管理部总监、经理以及各主管组建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并调查过的提名企业进行评审,将评审资料和《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报备公司存档;5合同签订:合同的签订由公司授权给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按照合同审批流程来签订。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应按本办法提供的格式文本统一与外包催收机构签署《委外催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合作过程中,如需对《合作协议》做出部分补充或修订,应另行拟定补充协议,由公司法律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备公司管理层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外包催收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一)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外包催收机构的所有下属机构必须有效存续,合法运营。
(三)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机构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债务催收经验。
(五)必须依法与所有员工形成合法劳动雇佣关系。
(六)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并且能提供安全持久的停车场地。
(七)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
(八)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应急方案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公司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
(九)内部需设稽查人员进行内部稽核,并有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外包催收机构委案策略1,对满足准入条件的外包催收机构由资产管理部进行评级分级,公司委外催收原则上优先将委外案件分配给评级最高的外包催收机构。
2,对于没有外包催收机构的省份,选择可以覆盖该省份评级较高的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委案。
如果可以覆盖该省份的外包催收机构有多家,且评级相同,则按照外包催收机构在该省份收车资源配置进行分配。
3,对于没有属地外包催收机构也没有相应异地外包催收机构可以覆盖的省份,则选择该省份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进行委案。
4,对于只有一家外包催收机构的省份,首次新增案件委托给该家催收,如果委托2次没有效果的案件,则按照外包催收机构的评级,选择可以覆盖该省份的异地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委案。
5,同一省份有多家相同级别的外包催收机构,则进行平均分配委案。
6,对于非新增案件,选择评级较高的外包催收进行委案,如果案件之前均已委托给评级较高的外包催收机构,则按照等级选择可以覆盖该区域的异地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委案。
第十七条我公司与正式合作的外包催收机构需签署《委外催收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作到期时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绩效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合作。
对于回收业绩和合作情况较好、且合作两年以上的优质外包催收机构,资产管理部可将外包合作协议期限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外包催收机构由高到低可分为A\B\C三个级别,具体评级如下表:第二节委托期限及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委托期限是指对每一单外包催收案件,我公司给予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期限,外包催收机构需在委托期限内对外包案件进行催收。
委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资产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定委托期限,但应避免委托期限过长导致无法控制外包催收效果的情况,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委托期限自外包催收机构签收《外包催收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算。
委托期限届满,则委托自动终止。
外包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外包催收案件委托期限尚未届满的,外包催收机构必须继续催收直至委托期限届满。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部应根据逾期贷款规模配置外包催收机构,原则上每个省份应至少引入两家以上外包催收机构,并严格控制委托期限。
资产管理部须建立催收绩效考核制度,委托费用直接与回收金额、回收时间、回收车辆挂钩,明确外包服务的标准和水平,加强对外包公司在逾期贷款回收情况、车辆回收情况、客户投诉情况、催收过程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通过竞争排名,适当调整外包催收公司的评级。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实时回款比例,收车进展,了解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运作情况,及时进行催收进度控制,督促外包催收机构按时、按质完成催收。
第三节外包催收费用第二十二条外包催收费用是指我公司按实际收回金额或车辆向外包催收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部可参考《委外催收合作协议》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定外包费用。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制定奖惩策略或竞赛方案,以激励外包催收机构的积极性。
1,我公司将根据上一季度外包催收公司收回车辆和全额收回应收款合计数量计算,季度内超过10单的,将依据每单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如下:2,外包催收公司在出现违约时也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如下:a) 外包催收公司在催收过程中遭受客户或第三人投诉的,我公司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一旦我公司认定投诉有理由,每一个有效投诉成立,外包催收公司将被扣除2000元委托费用,以示惩戒;b) 外包催收公司在接到委托后的每周没有在我公司的催收系统中记录催收状况的,我公司将会向催收公司收取20元/单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节档案管理与稽核培训制度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部应建立外包催收日常管理档案,独立保管外包催收的相关合作协议、评审文件以及留档备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外包催收案件退回时,《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须随案件一并退回我公司。
资产管理部应将《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的原件归入相应贷款的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部应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监督外包催收机构依照合同和相应规范办法及时、合法、有效的为我公司提供代理服务。
稽核分为非现场稽核(又称为业务稽核)、现场稽核以及非常规稽核。
非现场稽核主要目的是审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我公司要求执行催收运作,对我公司外包案件的催收是否及时有效、是否规范。
现场稽核主要为对硬件设施、制度建设、催收运作进行稽核。
非常规稽核主要在催收机构经营资质(如主体资格,管理层人员安排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我公司权益时对相应机构进行稽核,以判断判定相应机构是否可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我公司权益。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部应每季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稽核内容包括外包催收机构的组织架构、办公环境、人员配置、案件处理流程、系统催收记录、电话催收录音、数据保密、教育培训等。
贷后外包管理人员在每次对供应商进行现场稽核的同时,应负责对相应供应商就催收规范要求等进行现场培训。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部应不定期向外包催收机构调取催收记录和催收录音,查核外包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查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在收到派案后及时将分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