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解读
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

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
2015年初,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奋斗目标。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群众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也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
当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就是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补短板、强基础,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
优秀传统文化往往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承下来,又在传承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职责。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灵魂。
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共文化发展,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核心要义。
五、坚定文化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
公共文化服务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形式传播和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理解与认识党和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孕育而成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神追求,是人民群众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思想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对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积极回应,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文化自信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文化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文化方面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栗战书委员长专门作出批示,指出“要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督促和支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改进工作,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推动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为坚定文化自信、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执法检查组由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郝明金、蔡达峰副委员长任组长,教科文卫委李学勇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共23人组成。
8月28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批示要求,听取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图书馆、国家博物馆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汇报,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优化公共文化资源的配置,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了各种形式的文化体验活动,如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传统文化、艺术、表演等的普及和推广,以及为农村、贫困地区提供更加便利的文化服务等。
通过这些服务,人民群众可以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文化资源和活动。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还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责任。
政府应加大对
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扩大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覆盖率和质量。
同时,政府也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的文化活动、项目和服务。
该法律还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
化服务的监督,确保各项服务的实施情况。
同时,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效果和质量,应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优化和改进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将为公众提供更加多元化、便利化的公共文化服务。
通过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提高文化素质,进一步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旨在促进全民共享文化资源,构建和谐文化社会,实现国家的文化自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试题一、判断题(30分)1.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该远离居民住宅区、远离人群聚集区。
()2.《保障法》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4.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美观、大方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需考虑成本问题。
()5.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6.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可根据现实情况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需提前规划。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不应享受任何补助。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
()10.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二、单项选择(40分)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A.2015B.2016C.2017D.20182.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
()A年报制度 B.月报制度 C.财务制度 D.管理制度3.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A.法律法规B. 公共秩序C.社会秩序D.使用方法4.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A.服务理念B. 设备种类C. 服务项目D.服务宗旨5.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保障公众享有优质、多样化、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繁荣。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和内容: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为公众提供的以文化为主要内容,具有文化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服务,包括文化场馆和设施的建设、文化活动的组织、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推广等。
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原则和目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原则是优先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市场化、社会化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目标是促进全民文化素质提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产业繁荣。
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主体责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分别承担;同时,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共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制度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财政保障、人才队伍、监督机制等制度保障,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稳定运行和提供优质服务。
五、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协调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在政策推进、资源整合和服务组织等方面实现协同效应。
六、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评估和监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应当建立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与效果,为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旨在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发展,为全民提供更加多样、便捷、优质、具有文化价值的文化生活,并推动中国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三章服务提供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民阅读和农家书屋后续管理等工作;(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协调实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动等工作;(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设施监督和管理等工作;(五)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获法律保障等10则

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获法律保障等10则作者:暂无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2期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获法律保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将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六章65条,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法律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摘自《郑州日报》)我国首部环保税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摘自《城市快报》)我国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突出公众获得感,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评价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为参照,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我国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的国家义务配置

52023年第8期·信息政策与法律·我国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的国家义务配置谭一之(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95)摘 要: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以公民受教育权、文化权等基本权利为基础,这些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义务的履行。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作为国家义务的履行主体,在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的国家义务配置中各司其职。
文章在厘清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中国家义务配置的逻辑基础上,分析现状与不足,提出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国家义务配置的发展方向:立法机关构建规范体系、填补法规空缺,制度上保障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发展;行政机关充实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领域的资金给付、政策支持、人才培养;司法机关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适用能力,落实公共图书馆少儿权益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少儿文化权利;国家义务;公共文化服务;少儿服务中图分类号:G258.2 文献标识码:ANational Obligations in the Provision of Children's Services in Public Libraries in ChinaAbstract The provision of children's services in public libraries is based on fundamental rights such as citizens' rightto education and cultural rights, which can only be realized through the fulfillment of national obligations. Legislative bodies,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and judicial bodies serve as the main entities responsible for fulfilling these national obligations in the provision of children's services in public libraries, each playing their respective roles. This article clarifies the logical basis of the national obligation configuration for children's services in public libraries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shortcomings. It propose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for the national obligation configuration in children's services in public libraries as follows: legislative bodies should establish a standardized system, fill regulatory gaps, and provid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services in public libraries;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should allocate sufficient funds, policy support, and talent cultivation for children's services in public libraries; judicial bodies should enhance the legal capacity of relevant entities and ensur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 in public libraries.Key words public library; children's cultural rights; national obligation;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children's services1 引言在深入推进“全民阅读”“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等背景下,公共图书馆的少儿服务建设是响应国家战略、谋求自身发展之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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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解读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它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
本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履职伊始,就把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之一。
2014年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立法工作。
此后,起草工作机构先后赴陕西、广东、云南、四川、新疆等地开展调研,召开了10多次座谈会、研讨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认真研究讨论、借鉴地方立法和国外有益的基础上,当年底形成了法律草案稿。
此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稿进行了反复修改。
2015年3月,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稿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并于5—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响积极,普遍认为法律草案稿已经较为成熟,符合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
此后,起草工作机构对各方意见再次研究、反复论证、充分吸收、协商沟通,对法律草案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15年11月,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听取了中央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12月2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项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明确提出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发展公共文化事业,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迫切需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这是推动宪法深入实施、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共文化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文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立法总体思路制定本法的总体思路: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在法律中。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等工作中的职责。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坚持共建共享。
五是确立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保障制度,促进和规范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六是坚持基础,认真经验,把现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有益经验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
三、草案主要内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
(一)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现行政策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草案第二条)(二)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社会主义的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公共文化服务是全体人民普惠性的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共文化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措施,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据此,草案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草案第三条)(三)明确标准和制定相关制度。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给不同地区留有工作余地。
同时,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草案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四)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
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和阵地。
为使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得到保证,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为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草案还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有关要求。
(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五)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
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没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位置偏远、规模缩小,不能达到原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水平。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六)规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
为充分利用数字和网络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和科技融合,推动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规定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七)规定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
为此,草案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发挥统筹服务功能。
(草案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八)规定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
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采购和供给责任。
为此,草案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责任。
例如,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规定国家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同时,草案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此外,草案还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保障、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
四、对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
为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
”(草案第六条)(二)关于对特定地区的支持和对特殊群体的服务。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s均等化发展,草案规定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给予扶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国家重点向农村地区提供公共文化产品。
(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三)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草案明确了相关原则,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