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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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即将离任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离任交接工作:(一)由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正式会议;(二)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共同编制离任交接工作计划,并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三)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共同参加相关工作会议,熟悉并了解工作现状、问题和可行解决方案;(四)离任领导对接任领导重点工作进行详细的讲解,解答接任领导关于工作问题的提问;(五)接任领导分阶段接收与离任领导有关的办公文件和文件材料;(六)接任领导与离任领导共同修改工作手册,确保工作信息和经验的传承;(七)离任领导进行最后的工作总结,并与接任领导进行交流和讨论;(八)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进行交接仪式。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三条离任交接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离任领导工作经验的传承;(二)工作文件和资料的交接;(三)工作计划和目标的交接;(四)工作进展和问题的交接;(五)工作人员和团队的引导交接;(六)工作流程和制度的交接;(七)相关部门和外部联系的交接;(八)工作总结和心得的交流。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四条离任领导在离职前应当做好离任准备,全力配合接任领导的工作,并确保工作交接质量;第五条接任领导应当认真学习和吸取离任领导的工作经验,并按照公司规定落实接任工作,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离任和接任领导开展交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应当对离任交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本规章制度具体解释权归公司领导班子所有;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实行离任工作交接的县管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各乡镇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时除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压滤机滤布厂家对离任领导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离任领导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其任职期末工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

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已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付诸执行的有关情况、其他认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

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账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项债权债务情况等。

(三)任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包括任职期内招待费、食堂支出、小车经费的使用总额及使用说明。

(四)任职期末未入账情况。

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类收入、除尘滤布应付未付的招待费、资料印刷费、汽车修理费、基建款等费用。

(五)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

(七)任职期间已发生,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契约等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第五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派人负责监交。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单位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

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

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

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完善离任交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的例子,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四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分工,做到有章可循、有人可寻。

第二章离任交接程序第五条离任交接应在领导干部离任前三个月进行,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离任交接程序包括:交接准备、信息搜集、交接计划、交接实施和交接总结五个阶段。

第七条交接准备阶段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确定交接人员、制定离任交接计划、安排交接时间等。

第八条信息搜集阶段由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共同进行,包括资料整理、业务了解、人员查询等。

第九条交接计划阶段由接任领导干部负责,制定详细的交接计划,明确交接内容、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条交接实施阶段由接任领导干部负责,按照交接计划进行交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记录。

第十一条交接总结阶段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是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组织交接工作、协调各方合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离任领导干部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协助接任领导干部进行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接任领导干部是执行实施人,负责制定交接计划、进行交接工作、记录交接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汇总。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交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六条交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包括交接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范文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范文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及《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A、B、C三类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实行离任交接的领导干部范围,离任时必须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三条领导干部进行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降职等,应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领导干部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向审计处书面提出需要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名单,由审计处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具体交接时间和方式由审计处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给予审计处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支持与配合,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办理离任交接。

交接情况和结果由审计处汇总后报送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基本情况;(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三)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资产情况;(四)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五)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建设项目、重大资金安排和投资、资产出租出借等;(六)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情况;(七)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办理离任交接时,应撰写书面交接材料,对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一)岗位职责范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二)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制度、重要建设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等;(三)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四)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资源;(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模版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模版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模版一、引言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发展。

离任交接工作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确保信息的顺利传递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离任交接的时机和程序1. 离任交接的时机(1)主动离任的情况:公司领导干部主动提出辞职或调离原职位时,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前向上级领导提交辞职报告,并确定离任时间。

(2)被动离任的情况:公司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被解聘或调离原职位,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接受上级领导的决定并确定离任时间。

2. 离任交接程序(1)离任交接工作由公司领导干部离任前的职责范围负责部门的接任人员负责组织和落实。

(2)离任交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 离任者编写离任交接报告,对工作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编制离任任务清单,明确离任者需要交接的工作事项;- 离任者与接任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传达工作经验和流程;- 接任人员对离任者的工作进行了解和学习,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离任交接的内容和要求1. 离任交接的内容(1)工作职责交接:离任者应将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职责要求、工作流程等详细记录在离任交接报告中,并与接任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确保工作职责的顺利过渡。

(2)项目进展情况交接:离任者应向接任人员详细介绍其负责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进展、项目难点、项目人员等情况,并交接相关的文件资料和项目文档。

(3)人员关系交接:离任者应向接任人员介绍自己负责的团队成员、各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动向,以及人员的管理和沟通方式。

(4)内外部联系交接:离任者应向接任人员介绍与内外部合作伙伴的联系方式、合作事项、合作进展等情况,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2. 离任交接的要求(1)准备充分:离任者应提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离任交接的顺利进行。

包括准备交接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等。

(2)详细记录:离任者在离任交接报告中应详细记录工作职责、项目情况、人员关系等内容,确保接任人员能够全面了解。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浙司[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165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六)离任者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七)其他需要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文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文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离任交接的基本原则离任干部任期满、免职或调离本岗位的,必须按照离任交接的程序和要求,全面、及时、真实地向新任干部进行交接。

离任干部必须在离任前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权限等妥善交接。

第三章离任干部的责任和义务离任干部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规划和要求,全面负责所负责的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离任干部应当配合新任干部的工作,协助新任干部了解相关业务和工作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交接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和安排离任交接工作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和协调,细化工作程序和要求,并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指导和协助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离任交接的内容和方式离任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重要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等。

离任干部应当详细记录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制作交接报告,以便新任干部了解和接续工作。

离任交接的方式主要包括:面谈、会议、书面报告等。

离任干部应当选择合适的方式与新任干部进行交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沟通的有效进行。

第六章离任交接工作的流程离任交接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组织准备、交接计划制定、交接材料准备、交接过程、交接报告的撰写和交接结果的评估等。

组织准备阶段,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明确交接的原则和目标,确定参与交接工作的人员,提供交接流程和方法的指导。

交接计划制定阶段,离任干部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制定离任交接计划,并与新任干部进行沟通和确认。

交接材料准备阶段,离任干部应当梳理自己的工作文件和资料,并将相关的材料整理归档,确保新任干部能够顺利接收。

交接过程阶段,离任干部应当按照交接计划和程序,与新任干部进行面谈或会议,详细介绍工作的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解答新任干部的疑问。

交接报告的撰写阶段,离任干部应当根据交接过程的内容,撰写交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的总结、进展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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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交接对象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县委、政府管理和协助上级党委管理的法人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情况以及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半年、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半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债权债务清楚的,领导平顺离任时采取离任交接方式,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
(二)任职期末未结束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
(四)任职期末未结束的工程项目的可靠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书面资料;
(五)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六)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七)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摄影器材、通讯工具和电子数据存储器等物品或资料;
(八)其他未办结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离任交接办法:
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部门例行监督职能。

离任领导干部和单位职能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交接内容填写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列明移交的具体内容,移交给接任领导干部或指定人员。

第六条未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债权债务,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应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由离接任双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事项应依法继续办理。

第八条离任交接程序:
(一)由县委组织部门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XX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抄送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

(二)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在离任者与接任者之间进行,交接手续一般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三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的,应向县委组织部作出书面说明。

(三)离任领导干部应将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进行分类整理,按类编号、登记、造册,填写《XX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准备好相关资料。

纪检(监察)、组织部、审计、财政部门组成监督组,具体负责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监督。

(四)《XX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一式六份,经移交、接收、监督三方认可签字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档一份,纪检(监察)、组织部和审计局各备案一份,作为划分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离任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由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督促其按时办理,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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