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岳池县出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岳池县出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今 年 以 来 . 阳 市 委 、 政 府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 大 对 审 资 市 加
计工 作 的重 视 支持 力 度 . 首次 把 “ 审计 监 督 ” 作 纳入 市 上 工 综 目标考 核 内容 规定 审计 局作 为牵 头单 位 负责对 各级 各
利州 区请 专 家指导 计 算机 审计
税 局税 收计 划 、 管 和机关 经 费审计 的过 程 中 。 征 邀请 在剑 阁
县 审 计 局 挂 职 的审计 署 支援 地 震 灾 区挂 职 锻炼 的专 家 李
帅 同志 指导 . 一边 手把 手传援 数 据库 软件 的操 作 , 一边 将繁
杂 的数 据库 命令 等知 识 . 提炼 为 几个 简单 实用 的实 例 。 而 从 指 导数 据库 的运 用 . 找有 用 的审计 线索 ; 市 审计局 协助 查 请 取 得利 州 区税 收征 管相关 数 据 。通 过计 算机 审计 ,发 现 了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半 年 的全面 清理检 查 . 次清 查 以农 民补 贴资 金 、 此 农业 和农 村 基础 设 施建 设 投 入 资金 、农 村 社会 事 业 投 入资 金 为 主 。
次 专项 调查 。重 点对 农房 、 城镇 住房及 此项 建设 , 检查 是
主要 检 查和 纠正七 个方 面的 问题 : 是是 否存 在多 头 申报 、 一 虚报 冒领 骗取 资金 问题 。二 是是 否存 在 截 留 、挪用 资金 问
( 者 单位 : 阳市 审计局 作 绵 6 10 ) 2 0 0
管. 离任 领导 对移 交 的财务 会计 资料 和其 它 资料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法性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 责任 。 ( 合 粟镜 璇 青 白江 区狠 抓 审计业 务大 练兵 近 年 来 .成 都 市 青 白江 区审 计 局 认 真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 , 审计 理 论 、 计 实 务 能 力 和 审计 技 术 手 段 等 多 方面 从 审 认 真开 展业 务大 练兵 每年 派 出年 轻 干部参 与 审计署 特派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浙司[2008]1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11.18【实施日期】2008.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165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规章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交接对象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县委、政府管理和协助上级党委管理的法人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情况以及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半年、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半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债权债务清楚的,领导平顺离任时采取离任交接方式,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一)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二)任职期末未结束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四)任职期末未结束的工程项目的可靠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六)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七)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公款,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摄影器材、通讯工具和电子数据存储器等物品或资料;(八)其他未办结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离任交接办法: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部门例行监督职能。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即将离任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离任交接工作:(一)由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正式会议;(二)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共同编制离任交接工作计划,并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三)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共同参加相关工作会议,熟悉并了解工作现状、问题和可行解决方案;(四)离任领导对接任领导重点工作进行详细的讲解,解答接任领导关于工作问题的提问;(五)接任领导分阶段接收与离任领导有关的办公文件和文件材料;(六)接任领导与离任领导共同修改工作手册,确保工作信息和经验的传承;(七)离任领导进行最后的工作总结,并与接任领导进行交流和讨论;(八)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进行交接仪式。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三条离任交接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离任领导工作经验的传承;(二)工作文件和资料的交接;(三)工作计划和目标的交接;(四)工作进展和问题的交接;(五)工作人员和团队的引导交接;(六)工作流程和制度的交接;(七)相关部门和外部联系的交接;(八)工作总结和心得的交流。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四条离任领导在离职前应当做好离任准备,全力配合接任领导的工作,并确保工作交接质量;第五条接任领导应当认真学习和吸取离任领导的工作经验,并按照公司规定落实接任工作,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离任和接任领导开展交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应当对离任交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本规章制度具体解释权归公司领导班子所有;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实行离任工作交接的县管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各乡镇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时除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压滤机滤布厂家对离任领导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离任领导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其任职期末工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

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已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付诸执行的有关情况、其他认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

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账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项债权债务情况等。

(三)任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包括任职期内招待费、食堂支出、小车经费的使用总额及使用说明。

(四)任职期末未入账情况。

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类收入、除尘滤布应付未付的招待费、资料印刷费、汽车修理费、基建款等费用。

(五)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

(七)任职期间已发生,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契约等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第五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派人负责监交。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完善离任交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的例子,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四条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分工,做到有章可循、有人可寻。

第二章离任交接程序第五条离任交接应在领导干部离任前三个月进行,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离任交接程序包括:交接准备、信息搜集、交接计划、交接实施和交接总结五个阶段。

第七条交接准备阶段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确定交接人员、制定离任交接计划、安排交接时间等。

第八条信息搜集阶段由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共同进行,包括资料整理、业务了解、人员查询等。

第九条交接计划阶段由接任领导干部负责,制定详细的交接计划,明确交接内容、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条交接实施阶段由接任领导干部负责,按照交接计划进行交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记录。

第十一条交接总结阶段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是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负责组织交接工作、协调各方合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离任领导干部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协助接任领导干部进行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接任领导干部是执行实施人,负责制定交接计划、进行交接工作、记录交接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汇总。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交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六条交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包括交接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范文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范文

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及《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A、B、C三类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实行离任交接的领导干部范围,离任时必须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三条领导干部进行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降职等,应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领导干部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向审计处书面提出需要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名单,由审计处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具体交接时间和方式由审计处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给予审计处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支持与配合,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办理离任交接。

交接情况和结果由审计处汇总后报送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基本情况;(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三)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资产情况;(四)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五)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建设项目、重大资金安排和投资、资产出租出借等;(六)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情况;(七)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办理离任交接时,应撰写书面交接材料,对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一)岗位职责范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二)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制度、重要建设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等;(三)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四)任职期末所在部门、单位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资源;(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发文稿)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发文稿)

S市Y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S市Y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主要内容及交接方法一、交接主要内容(一)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二)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三)离任时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包括: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预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等相关书面资料;(四)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五)离任时单位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资金情况,包括:借款利息、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基建工程款、维修款、补助及有关税费等;(六)离任时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七)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电脑、数码产品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八)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事项。

二、交接方法(一)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S市Y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抄送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接任领导干部。

(二)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通知书》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盘点、账目清理等工作,按规定的交接内容,填写好《S市Y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给接任领导干部。

(三)接任领导干部接到《通知书》和《交接表》后,应及时做好核实工作。

(四)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

离任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组织,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程参与交接工作。

(五)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派员参加监交。

《交接表》经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作为划分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线的重要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干部离任的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单位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退休、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时,按规定办理的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领导干部离任的交接工作,将经济事项作为交接的重要内容,把好离任“交接关”。

通过交接,使离任者清楚、让接任者明白,防止离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旧账,促进落实审计意见、提高财经管理水平。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校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牵头,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全面及时的原则。

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地移交紧急事项、重要工作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

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交接内容主要包括财经工作、财务状况、实物资产、遗留问题、文档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

(一)财经工作
1.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
2.急需办理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3.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事项决定的程序和效果;
5.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6.经济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二)财务状况
1.任职期末的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及运行状况;
2.任职期末的各类债权、债务情况;
3.任职期末的现金、银行存款或项目经费余额。

(三)实物资产
1.经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各类实物资产的数量及状态;
2.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财物。

(四)遗留问题
1.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
2.或有纠纷、或有负债、潜在风险、账面未能反映的潜在债务等问题;
3.尚未完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

(五)文档资料
1.各种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会计报表、预(决)算、经济合同、重要请示及批复、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计划和总结、音像图片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2.在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计划调整、变更签证、工期进度、价款支付、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等纸质和电子文档;
(六)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单位正职离任,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单位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应报组织部、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

必要时,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可监督交接。

(三)离任干部要如实、逐项填写《高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如交接内容较多或涉及特殊事项,还应列出清单或提供书面报告。

(四)交接工作结束后,《经济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监交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所在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交接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条交接注意事项
(一)离任干部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间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自发文调整岗位之日起应停止审批经济业务,严禁突击开支。

(四)离任干部原则上不得带走单位为其配备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随离任干部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须经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接任干部若对接收的资产、资料未认真清点核对,使单位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干部承担责任。

(六)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完事项,接任干部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或借故转交给下任领导。

办理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干部负责具体落实。

(七)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临时接收人代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接任干部到位后,应及时与临时接收人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八)交接工作中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涉密内容,应执行《高校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管理规定》。

(九)经济事项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十)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地办理交接手续。

若无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彻底或不如实交接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经济事项离任交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高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