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承销规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8•【文号】中证协发〔2022〕104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04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公司债券注册制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承销业务规则,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进行了修订。
修订稿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2、修订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4月28日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以承诺通过内部审批及通过内部审批时间、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绍

01
信息披露内容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融资券或票据的发行情况、财务状况、经营
情况等信息。
02
信息披露频率
企业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
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03
市场沟通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提
高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平台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政策介 绍
目录
• 引言 • 企业短期融资券政策 • 中期票据政策 • 政策比较与选择 • 企业应对策略与实践 • 政策展望与未来趋势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短期和中期资金的需求日 益增加。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相关政策逐步出台并完善。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企业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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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短期融资券政策
发行条件与程序
发行条件
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债券市场监管要求;具有良好的财 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发行程序
企业向承销机构提出发行申请;承销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企业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文件;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企业可择机发行。
市场流动性提升
随着交易机制的完善和市场参与者的增多,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 据市场的流动性将得到提升,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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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险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等的管理和控制,确保融资活动的 稳健进行。
中期票据是什么

中期票据是什么中期票据(Medium-term Note,简称MTN)是一种发行期限在1年至10年之间的债券工具。
它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经过中介机构向公众发行的一种有固定利率和到期日期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发行。
它是一种灵活的融资工具,可以帮助企业满足短期和中期的资金需求。
中期票据的特点包括发行期限较长、固定利率、流通性强、信用等级高和净值规模大等。
它与短期票据(如商业票据)和长期债券有所不同,短期票据通常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而长期债券的发行期限则超过10年。
中期票据的发行方式有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是指中介机构通过刊登在各类媒体上的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
私募发行是指采用协议发行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
公开发行更为常见,因为它可以吸引更大范围的投资者参与。
中期票据的风险可以通过信用评级来衡量。
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对中期票据进行评级。
一般来说,信用等级越高的中期票据风险越低,但利率也相对较低;而信用等级较低的中期票据则有更高的利率。
中期票据的收益通常以固定利率的形式支付给投资者。
利率可以根据市场条件和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来确定。
一般来说,中期票据的利率相对稳定,不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中期票据的流动性较高。
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从而提高了中期票据的流动性。
二级市场交易的价格和利率通常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影响。
中期票据的资金用途多样化。
发行人可以利用中期票据筹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债务重组等方面。
中期票据的资金用途没有特定限制,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中期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债券工具,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灵活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帮助企业满足短期和中期的资金需求。
同时,中期票据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较稳定的投资选项,通过买卖中期票据可以获取固定利率的收益,并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中票业务介绍

二零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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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国内信用债券市场综述…………………………………3 第二部分 短融及中票发行程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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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内信用债券市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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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内信用债券市场体系
国内债券市场管理体系呈“一行三会”的格局,近几年国内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债券产品日益丰富 。 通常所说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仅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券品种,主要包括短融、 中票、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不包含公司债、企业债等品种。 国内信用债券监管机构及主要产品 监管机构 人民银行、银监会 债券产品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CP) 中期票据(MTN)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 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 资产支持票据(ABN) 超短期融资券(SCP) 证监会 发改委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 企业债 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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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信用债券发展历程及主要产品简介
债券名称 短融 超短融 中期票据 简介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1年内的债务融资工具,采用注册发行制度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仅接受央企的注册申请。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1年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采用注册发行制度
非公开定向融资 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并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为中期票据 的创新品种,采用注册发行制度 工具 A股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采用核准发行制度 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境内非上市企业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的的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审核发行制度,企业债券期限通常较长 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发行的债券,包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小微债券等, 采用审核发行制度
中期票据 发行流程

中期票据发行流程
中期票据的发行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筹备工作:发行方要做好中期票据的筹备工作,包括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等。
2. 申请发行:发行方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发行申请,一般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发行。
3. 筹备文件:发行方需准备相关的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债务融资工具说明书等。
4. 承销安排:发行方可以选择多家承销商作为中期票据的承销商,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推销中期票据。
5. 发行注册:发行方需向中国人民银行登记注册中期票据的发行。
6. 发行和交割:发行方通过承销商将中期票据销售给投资者,并完成交割。
7. 证券登记和结算:发行方需将中期票据进行证券登记,并通过中国结算进行结算。
8. 市场交易:中期票据发行完成后,投资者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买卖交易。
9. 到期兑付:中期票据到期时,发行方需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中期票据的发行流程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具体操作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中期票据的说明

中期票据的说明一、适用对象1、发行企业的主体评级原则上不受限制,只要债项评级被市场认可,交易商协会对企业性质、发行规模均不设门槛限制;2、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3、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须按要求持续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功能特点1、中期票据可用于中长期流动资金、置换银行借款、项目建设等;2、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3、中期票据最大注册额度为企业净资产40%;4、中期票据主要是信用发行,接受担保增信;5、发行体制比较市场化,发行审核方式为注册制,一次注册通过,在两年内可分次发行;6、发行定价比较市场化,中期票据发行利率的确定当期市场利率水平;7、企业既可选择发行固定利率中期票据,也可选择发行浮动利率中期票据。
三、投资者目前仅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可以购买中期票据,商业银行应是本周中期票据的主要投资者,其对税收敏感度较高,而对流动性敏感度较低。
四、签署协议1、销售协议(Distribution Agreement):即发行人和交易商之间签署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双方同意的票据发行条款,包括金额、利率、期限等。
协议同时列明了发行人对交易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以及发行的前提条件满足等条款。
2、受托契约(Indenture):即发行人和受托人之间签署的协议。
规定了受托人被投资人所赋予的责任,并规定受托人需代表发行人计算到期支付的票据本金和利息额。
3、募集说明书和补充说明书(MTNProspectus,Supplement),包括以中期票据形式发行的票据基本条款描述(这些基本条款也会写进今后各个交易中的定价补充说明书中)、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EC)所要求的关于发行人或担保人业务行为和财务状况的描述。
轨道公司中期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公司中期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发行、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环节,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轨道公司所有中期票据的发行、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债务工具。
第二章票据发行管理第四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应当遵循市场化、合规性、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发行对象等。
第七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应当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法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
第三章票据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使用中期票据所筹集的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使用。
第十条公司使用中期票据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二)偿还到期债务;(三)投资建设公司主营业务;(四)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中期票据所筹集的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四章票据保管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中期票据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中期票据的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中期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与实际持有数量相符。
第五章票据销毁管理第十五条中期票据到期后,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办理销毁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销毁中期票据,应编制销毁清单,经审计、财务等部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销毁中期票据,应选择具有资质的销毁机构进行销毁,确保销毁过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中期票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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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中期票据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发行期;
(四)本息偿还的时间、方式;
(五)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六)发行对象;
(七)投资风险提示;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应按规定履行对申请发行融资券备案材料的核查及对 备案材料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并出具核查意见。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送申请发行融资券备案材料。(企业发行融资券备案材料目录附后)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 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 计划。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 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 业主体信用评级。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 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不得同时承销四只或四只以上融资券。
本条所称同时,是指与不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时间相互重合 或交叉。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 原则,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督和约束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协议 包销或代销企业发行融资券的行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备案材料目录
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企业名称)发行融资券的请示》
1-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1-2发行人累计企业债券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 1-3发行人发行融资券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 1-4发行人按融资券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义务的承诺 附录一企业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附录二在申报时和批准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 师、信用评级机构等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附录三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主承销商出具的《×××(企业名称)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推荐函》 2-1推荐人的基本资质情况 2-2发行人的简要情况 2-3尽职调查的主要结论和推荐的主要理由 2-4履行发行申请程序的情况 附录一主承销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附录二《×××(企业名称)申请发行融资券备案材料的核查意见》
第七条 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 材料:
(一)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内部风险控制与财务管理制度说明;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三、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3-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3-2拟发行融资券的规模、期限和利率确定方式 3-3发行期 3-4本息偿还的时间、方式 3-5发行人的违约责任 3-6发行对象 3-7投资风险提示 3-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项 附录发行方案 四、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附录一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如有)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五)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督促 并协助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主承销商应督促发行人兑付融资券本息;
(七)发行人不履行债务时,主承销商可以代理融资券投资人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 式。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八)法定代表人、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工作简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 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进行备案认可,并向符合 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条件的金融机构下达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 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应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协议的内容 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承销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是否组织承销团。发行人自主选择 主承销商。
第十四条 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 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 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第十五条 组织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承销团协议应载明下 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融资券的种类、规模和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确定方式; (三)包销的具体方式、包销过程中剩余融资券的认购方法,或代销过程中剩 余融资券的退还方法; (四)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 (五)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 (六)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七)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八)承销缴款的程序和日期; (九)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十)违约责任;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制作发行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行融资券的规模、期限和利率确定方式;
第十条 承销机构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承销融资券的承销佣金;
(二)主承销商在与发行人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发行人调阅与本次融资 券发行有关的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主承销商有权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 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 导致主承销商无法做出判断的,主承销商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 函;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具有专门负责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部门和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专业人 员;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没 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从事主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取得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
承销机构以代销方式承销融资券,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结束后,应将 未售出的融资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融资券,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结束 后,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的融资券。
承销机构以全额包销方式承销融资券,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期开始之 前,按承销协议规定价格全额认购融资券。
(四)按规定向投资人分销融资券。第十一条 承销Fra bibliotek构有以下义务:
(一)承销融资券;
(二)督促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并及时公布评级结果;
(三)主承销商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 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融资券;
(四)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提供发行辅导,确保发行人充分了解其应遵守的法 律、法规及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为发行人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 问服务;
中期票据若含有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 的债项评级。
有关中期票据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的其他所有事项,均与短期融资券相 同。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
第一条 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 关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 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承销机构对本条所称稽核,应视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具有融资券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年主承销融资券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 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录二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的补充 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 附录律师工作报告 七、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八、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九、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9-1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9-2承销团成员签订的承销团协议 9-3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及其所在 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随时对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情况 进行动态检查和调查。
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和调查,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 关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在调查过程中,承销机构的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聘任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中介机构,对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情况进行稽核。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根据交易商协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 具。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 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 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 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