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案”中正当防卫的生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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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昆山反杀案是指,2018年7月25日,江苏省昆山市一名女子李菁(化名)在走路时遭到一名男子陈全(化名)的猥亵,随后李菁持有自己的剪刀,反击陈全造成其死亡,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针对这个案件,很多人对李菁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存有疑问和不同的看法。

下文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和法理分析,就此案做出评判。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的人,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防御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进行,即受到攻击者的侵犯,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进行自我保护。

此外,在使用防御手段时,必须是合法的手段,并超过合理限度。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那么该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置。

对于昆山反杀案,从上述法律条款来看,李菁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她在当时被男子强行猥亵,情况非常危急,采取了剪刀反击的行为。

基于我们的法律规定,她并没有超过使用防御手段的合理限度,因此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和道德原则的。

其次,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就是“在道德上是不是应该支持李菁的行为”。

在我国社会的传统伦理中,我们一般是认为“打狗还要看主人”。

在这个案例中,被李菁反击所导致死亡的陈全猥亵李菁的行为违背了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菁的反击可以看作是她维护自己尊严和尊重的行为,并可以理解为她伸张了正义。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理解和支持李菁的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从法律和道德角度来看,李菁的行为是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全面地肯定各种报复和暴力行为。

对于个人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利用暴力和报复行为解决问题,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利用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昆山龙哥”被反杀:是否认定正当防卫要看致命刀伤发生在何时

“昆山龙哥”被反杀:是否认定正当防卫要看致命刀伤发生在何时

“昆山龙哥”被反杀:是否认定正当防卫要看致命刀伤发生在何时“昆山龙哥”这个社会人装逼不成被白衣“电车男”反杀事件近几天闹得很火,广大网民毫无疑问地一边倒支持电车男。

电车男面对社会大哥的刀砍没有选择躲避,而是果断刚正面,利用昆山龙哥掉刀的机会反杀一波,杀得昆山龙哥落荒而逃并且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此情此景,电车男毫无疑问成为了对抗黑恶势力的代表人物,让广大吃瓜群众深感快意恩仇。

对于这种“大侠”式的人物,大家当然不希望他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纷纷指出应认定电车男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电车男真的构成正当防卫吗?我认为,作为一名专业人士,不能为迎合大众的口味、只抱着朴素的正义观念就强行将电车男反击的行为直接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得看致命刀伤发生在何时。

一、事件发生的三个阶段从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几个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件的发生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昆山龙哥违法变道追尾电车男,随即龙哥的朋友和龙哥下车与电车男发生争执;第二阶段:龙哥见对方不服软,回到车上抽出砍刀对电车男行凶,电车男反抗、躲避,趁着龙哥砍刀滑落之际捡到砍刀,随即反击、与抢刀的龙哥扭打;第三阶段:龙哥被电车男砍伤后转身往宝马车方向逃跑,电车男紧追不舍进行追砍,一直砍至绿化带龙哥倒下。

二、是否认定正当防卫,要看致命刀伤发生在何时所谓“正当防卫”,防卫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如果不采取防卫措施,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损失。

从以上的阶段来分析,后两个阶段中的不法侵害是有本质区别的。

首先,第二阶段处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过程中,可以对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甚至特殊防卫(无限防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视频显示,此阶段龙哥抽出砍刀对电车男行凶,已经触发特殊防卫的条件,对此持刀行凶的行为,电车男完全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是生命旳经验而不是逻辑。 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主要旳是要有常识。 法律人要学会谦卑旳听取民众旳朴素旳声音。
【有关知识点】
正当防卫旳构成要件
(一)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旳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不法侵害旳发生 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要求,对某种权益或 权利 旳侵袭和损害。 2.应该涉及犯罪行为,也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应该是人旳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 然人旳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Hale Waihona Puke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还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还未结束。 (三)对象条件
热点案例分析
【热点案例一】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又名昆山案)
【本案关键术语】 正当防卫 必要程度
【案件概括】/RFzcQdu
近日,一段视频刷爆朋友圈。视频中, 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 骑行旳电动车发生争吵。宝马车后座一男 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 劝,两人任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 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 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 车人虽然连连规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 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 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车司机,宝马车 司机躲闪,仍被砍中,后经急救无效死亡。
(五)程度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一直是正当防卫所指向旳直接目旳,第三人不可 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旳目旳,这就是正当防 卫旳对象限制条件。
【要点问题】
正当防卫是否超出必要程度
【案例分析过程】
构成正当防卫。
满足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要点分析程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 “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害旳,应 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从“昆山反杀案”理解正当防卫

从“昆山反杀案”理解正当防卫
具 体 到 于 海 明致 刘 海 龙 死 亡 案 ,从 该 案 的 起 因看 ,刘 海 龙 醉 酒 驾 车 ,违 规 变 道 , 主动 滋 事 .挑 起 事 端 ,刘 海 龙 先 是 推 搡 ,继 而 拳 打 脚 踢 ,最 后 持 刀 击 打 ,不 法 侵 害 步 步 升 级 。从 该 案 的 时 间看 ,本 案 系 “正 在 进 行 的 行 凶 ”,刘 海 龙 使 用 的 刀 系 国家 禁 止 的管 制 刀 具 ,属 于 凶器 , 其 持 凶器 击 打 他 人 颈 部 等 要 害 部 位 ,严 重 危 及 于 海 明人 身 安 全 ,砍 刀 甩 落 在 地 后 ,其 立 即 上 前 争 夺 ,没 有 放 弃 迹 象 。砍 刀 虽 然 易 手 ,危 险 并 未 消除 ,于 海 明 的 人 身 安 全 始 终 面 临 着 紧迫 而 现 实 的 危 险 。根 据 《刑 法 》,于海 明 对 于 “正 在 进 行 的 行 凶 ” 没 有 防 卫 的 限度 ,防 卫 中造 成 不 法 侵 害 人 伤 亡 的 ,不 属 于 防卫 过 当 ,也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该 案 的 主 观 看 ,于 海 明 的 行 为 出 于 防 卫 目的 。 于 海 明 停 止 追 击 ,从 轿 车 内取 走 刘 海 龙 手 机 的 目的 是 防止 对 方 纠集 人 员 报 复 、保 护 自己 的 人 身 安 全 ,符 合 正 当 防 卫 的 意 图 。从 该 案 的 防 卫 看 ,于 海 明 只对 不 法 侵 害 人 刘 海 龙 本 人进 行 了防 卫 。
客 观相 统一 的行 为 ,具有 防卫意 识 的行 为 ,才 可 能 成 为正 当防 卫 。防卫 意 识包 括 防卫 认识 与 防 卫 意 志 。防 卫认 识 ,是指 防卫 人认 识 到不 法侵 害 正 在 进 行 ;防卫 意 志 ,是指 防 卫 人 出 于 保 护 国 家 、 公 共利 益 ,本 人或 者 他人 的 人身 、财产 和其 他权 利 免受 正在 进行 的 不法 侵害 的 目的 。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近日,中国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女子在遭到持刀男子袭击后,使用刀反击并致其死亡。

这一事件引发了许多人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和适用的质疑和讨论。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它的限度也是需要被系统和规范地认定和界定的。

本文将从昆山反杀案出发,探讨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及其在实际中的适用。

我们需要明确正当防卫的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或即将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击退非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说明了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支持。

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其行为的适当性和限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在实际的正当防卫案件中,对于其限度的认定和适用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刑法中,并没有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从案件本身出发,通过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昆山反杀案中,被害人在受到袭击后使用刀进行反击,并造成了袭击者的死亡。

此时,关键就在于是否被害人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行为限度的具体认定有以下几点:行为必须属于非法侵害行为;使用危害对方的手段;手段的使用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使用的手段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

在昆山反杀案中,被害人在受到袭击后使用刀进行反击,那么首先必须确定的是,袭击者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害行为。

在这一点上,显然袭击者使用刀进行袭击行为是属于非法侵害行为的。

被害人的反击行为首先是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被害人反击使用的手段是否属于危害对方的手段。

在该案中,被害人使用刀进行反击,这是确实属于危害对方的手段。

在刑法中并没有对于手段的具体限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综合判断。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最近,昆山一起反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名女性在遭受性侵之后,果断反击,将犯罪嫌疑人打伤。

这一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也让人们更加关注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问题。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指在现行攻击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御手段,造成损害的一方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从正当防卫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其限度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并不是毫无限度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是在现行攻击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的损害也不得过大。

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需要在必要和限度之间寻求平衡,不能自行扩大防卫范围,也不能造成过大的损害。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受到了性侵,她的反击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她是在面临现行攻击的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了必要的防御手段。

她所采取的反击手段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她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过大?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需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受到了性侵的现场情况是非常恶劣的,她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尊严进行了反击。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理解和尊重受害者的心理和行为,不能仅仅从表面上的损害进行简单的评判。

我们也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实力,以及他对受害者的具体威胁程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现场情况的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套用标准,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也需要考虑社会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种私人报复或者过度扩大的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的反击行为是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行攻击,是符合社会和法律的公序良俗的。

这种行为不仅是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的体现。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2021年3月31日,一起“昆山反杀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刘某在持刀砍伤张某后,被张某反击致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因正当防卫而自白。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昆山反杀案”中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1.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正当防卫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抵御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非法侵害,处于防卫所必需的限度内,依法采取的制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出规定,明确了以下原则:第一,必要性原则。

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非法侵害,且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必要的。

第二,尺度原则。

防卫行为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如超越了必要限度,则构成过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人身攻击原则。

防卫行为发生在双方人身攻击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正当防卫,如防卫对象是财产性侵害,则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

2. 证据表明,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据了解,案发当天,被害人刘某摇着瓶子对在场人员进行了威胁,后又持刀砍伤了张某的左臂。

张某在遭到袭击后,持椅子和水瓶进行反击,压制并制伏了刘某。

但在制伏后,刘某又拿起了破碎的水瓶冲向张某,造成张某右胸部伤口,并致其死亡。

根据以上情况,张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首先,他的防卫行为旨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人身攻击,符合正当防卫需要。

其次,张某采取的防卫行为也是必要、合理的。

刘某使用刀具实施人身攻击,危害性高,而张某使用威慑工具进行防卫,情境十分危急,防卫行为恰当。

最后,张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反击后就即将到位控制住刘某,但刘某又重新对张某进行攻击,张某同样采取了防卫措施致其制伏。

3. 正当防卫过当和防卫必要程度的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

防卫行为的合理必要性和防卫过当问题的判断非常难以界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境进行具体把握。

在本案中,张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其反击的方式也适当。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近日,一起发生在江苏昆山的反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一名网民在自家门口被一名流浪汉持刀袭击,反击后致其死亡。

在社会上引发了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讨论。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对公民保护自身和其他人合法权益所作出的一定规定,但其限度却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昆山反杀案出发,探讨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者紧急危害自己人身安全的人进行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对于正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紧急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的防卫。

而且要求防卫行为在必要限度内,即对于迫在眉睫的危险采取必要的反击行为。

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对确实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应予以免责或减轻处罚。

昆山反杀案中的具体情况。

据报道,当事人在回家途中遭遇流浪汉持刀袭击,随后反击导致流浪汉死亡。

昆山警方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

该案中,当事人是在遭遇紧急危险情况下进行的自卫反击,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因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

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判定正当防卫行为时,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危险的性质和程度、防卫的必要性、危险的紧急性等。

要考虑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性。

如果是受到紧急危害的情况下进行的防卫,通常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还需要考虑防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防卫行为要符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并且在必要限度内,不能过度防卫。

还需要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比如被害人的身体情况、攻击过程的具体细节等。

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需加强司法解释和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知和理解并不够清晰,容易出现过度防卫或者不敢防卫的情况。

司法部门应该加强对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明确对于不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限度规定,使公民更清晰地了解正当防卫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观昆山案件品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在法治进程中,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昆山反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昆山反杀案为例,探讨我国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昆山反杀案回顾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反杀案。

当事人于某与刘海龙因矛盾发生争执,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某,于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持水果刀反击,导致刘海龙死亡。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广泛讨论。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为正当防卫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昆山反杀案的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3)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于某在反击过程中,造成刘海龙死亡,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2.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某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于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2)防卫行为的合理性:于某在反击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合理、适度的防卫手段。

(3)防卫行为的后果:于某的反击行为是否造成了刘海龙的死亡。

3.昆山反杀案的法律处理昆山反杀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昆山检察院对当事人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2021年6月4日,江苏昆山一位女子在独自行走时被陌生男子持刀袭击,导致其死亡。

此后,死者家属已经公开表示已经找到犯罪嫌疑人,但是该嫌疑人在当地警方抓捕时采用了反抗手段,最终被警方击毙。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法律问题和法律程序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对“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进行探讨。

一、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因防卫不受非法侵犯而致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中,女孩在遭到陌生男子的袭击后,用刀防卫,导致对方死亡。

如果此时该女孩的防卫是出于自卫和防卫不受非法侵犯的目的,那么她的行为就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

但要注意,防卫必须是必要的,且处于非法侵犯的状态下,才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对方是在自卫的情况下,也使用了刀具相抗,那么就属于两人之间的斗殴,该女孩不能据此来以防卫的名义进行辩护。

二、紧急避险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惟有逼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不应负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强调了在一定情况下,行为人有权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允许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如果昆山反杀案中的女孩在被袭击后,在处于危险情况下采取行动,致使对方死亡,那么她的行为也可以获得免责状态。

但要注意,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是在采取行动后(如报警、寻找帮助等),已经尽力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仍无法避免对生命或者财产的侵害,才可以得到免责权益。

三、警方自卫如果警方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遭到对方的反抗,而采取自卫措施导致对方死亡,那么该警方的行为就会引发争议。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因紧急情况,在无法有效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必要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在抓捕嫌疑人时,因对方的激烈反抗导致无法有效控制对方,警民之间形成暴力对抗,而对方还试图冲撞、攻击警察,那么警方有权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以保护自己、保护现场和保护其他人民群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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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7秒 内刺 砍 5刀致 侵 害人 死 亡 的 .算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现 了刑 事 司 法规 律 的必 然 这 种 在 制 定法 和成 文 法 之
的正 当 防卫 .即使 侵 害 人 给 防 卫人 造 成 的伤 害 仅 仅 是 外 允 许 依托 社 会 道 德 提 出正 当抗 辩 理 由并 进 而 形 成 正
因此 .在 正 当 防卫 的具 体 规 则 方 面 .如 果 在采 取 允
规定 .而 且 可 能还 需 要 道德 考 量 。在 “于 欢 案 ”中 ,“非 法 许 态 度 的 同 时又 进 行 限 制 .在 理 论 上 不合 理 .在 实 践 中
限制 他 人 人 身 自由并 伴 可 行 只有 在 正 当 防卫 规 则 的 种类 和数 量 方 面 采纳
{本 文 的 完整 内容 曾 以“从 热 讨 论 到 冷 思 考 。事 关 生 死 的 正 当防 卫 常】度 该 怎 / z,走 ? ”为 题 ,发 表 在 微 信 公 众 号 “法 律 与 生 活 杂 志 ”。本 文 做 了必 要 的修 改 与补 充 。特 剐 声 明 :本 文 由于 技 术 原 因 ,无 法遵 守传 统 的 学 术规 范 一一 加 注 释 ,所 有 未 加 注释 之 处都 可 以 在 作 者 的 两 本 书 中找 到 出处 :《现 代 刑 法 学 (总 论 )》(第二 版 )和 《追 寻 刑 法 理 想 》,均 为北 大 出版 社 2018年 版 。 料 作 者 为希 伯 来大 学 孔 子 学 院 院 长 ,北 京 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100080]。作 者衷 心 感谢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人 民检 察 院 员额 检 察 官 张 万 顺 博 士 和 重 庆 索通 律 师事 务 所 高级 主 办律 师余 敏 女 士对 本 文提 供 的 帮 助 。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属 于正 当 防卫 ,不 负刑 事 责 任 。”因 此 , 社 会 公平 正 义 观 念却 明显 不 够 了 .因为 正 当 防卫 是 法
我 国正当防卫 的刑事决定 .不 可能在法治要求 面前 违 律 赋 予我 国公 民反抗 不 法 侵 害 的 重要 权 利 .因 为我 国
理 论 争 鸣
责任编辑 陈冰
中囡趋 察宦
THE CH INESE PROCURATO RS
“昆 山
文◎ 王 世 洲
一 我 国刑 法 正 当 防 卫 的法 律 根 据 、
f一 )正 当 防卫 在 刑 法 中的 法律 形 式 我 国刑 事 立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表 现 出 来 的 正 当
反 “罪 刑 法 定 原则 ”
以人 民警 察 为 核 心 的社 会 治 安执 法 力 量 无 法 为 每 一位
其次 .正当防卫的具体认 定需要刑法之外的规则 、 公 民的每一次请求都作 出及时 的反应 .更不要说 .人 民
观念加 以填补 。例如 ,我 国刑法第 20条第 2款规定 : 群 众 对美 好 生 活 如 此 强烈 的追 求 .使 得对 法 律 保 护 .尤
首 先 .正 当 防 卫 是 刑 法 明文 允 许 的 。 我 国 刑 法 第 司法 解 释 .都处 在 发 展 过程 之 中。以书 面和 制 定形 式 确
20条 第 1款 明 确 规 定 :“为 了使 国家 、公 共 利 益 、本 人 定 下 来 的法 律 规 则 ,对 于 总结 、指 导 、规 范 、统 一我 国 的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和其 他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 不 刑 事 司法 和审 判 活 动是 必 要 的 .但是 .对 于 及 时 满 足人
法侵 害 .而采取 的制止不法 侵害 的行为 ,对不 法侵 害 民群 众对 人 身 安 全 、财 产 安 全 和 社 会 安全 的 需要 ,维 护
在 我 国 .在 正 当 防卫 的 “法 律 ”根 据 中应 当 明 确允
米 ,其 中刀 身 长 43厘 米 、宽 5厘 米 ,系 管 制 刀 具 ”的 砍 许 使 用 不 成 文 的 “天理 ”“人 情 ” “昆 山 案 ”的决 定 之 所
刀 .连 续 击 打 颈 部 、腰 部 、腿 部 时 ,反 夺 该 刀 进 行 反 抗 , 以成 功 .不 仅是 因为 反 映 了 客观 实 践 的要 求 。而 且 是 体
紧 迫 的不 法 侵 害 ”.相 对 于 “防卫 致 人 死 亡 重 伤 的 ”,算 “开 放 的有 限数 量 ”的方 法 .才能 兼 顾 “法制 统 一 ”和 “实
“明显 超 过 必 要 限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即使 “被 害 人 实施 践 发 展 ”两方 面 的 需 要 .既 及 时 总 结 司 法机 关 认 可 的道
严 重 贬 损 他 人人 格 尊 严 或 者 亵 渎 人伦 的不 法 侵 害 ”.也 德 观 念 成 为新 的正 当 防卫 规 则 .又允 许 司法 实践 继续
不 能成 为 “不 负刑 事 责 任 ”的理 由。在 “昆 山案 ”中 .在 闹 依托我国的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创设新的规则
市街头无故 被人使 用一把“尖角双 面开刃 .全长 59厘
“颈 部 条形 挫 伤 1处 ”“胸 季 肋 部 条 形 挫伤 1处 ”.即使 两 处 加 起 来 .根 据 现 行 的刑 法标 准 ,连 轻 伤 都 算 不 上 , 因 为 “合 法 不必 屈 服 于 不法 ”
防卫 刑 法 .具 有 自身 的特 点 :
最后 .我 国的 正 当防 卫 立 法 .包 括 刑 事 立法 和 刑 事
“正 当防 卫 明显 超 过 必 要 限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应 当 负 其是最高等级的刑法保 护的需求 .在 目前和今后 一个
刑事责任 ,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里 ,怎么 时期里都处在爆发式增长阶段之 中
才算 是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度 ”,就 不 仅 仅 可 能 涉 及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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