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我国司法效率的提升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判决的要求不断提高,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部门和各级政府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创新司法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四个方面来阐述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一、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司法效率的提升离不开司法人员的不懈努力。
现有司法人员在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审判经验、专业精神等方面还有一定的不足。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素质提升和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首先,在司法人员招聘方面,需要依据人才市场现状和司法人员队伍需求,注重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人才引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培养,加大对司法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升级培训的投入,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处理纠纷的能力、办案速度和质量水平。
同时,建立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二、完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不同司法制度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方式和理念是不同的。
因此,合理、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前提。
首先,要全面完善司法制度。
政府应该为各地区法院设立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三、创新司法方式在司法领域,传统的用纸质文书作为唯一的审判工具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创新司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建立完善的电子文书制度。
电子文书能够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为操作所带来的纰漏和错误。
其次,建立个案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电子诉讼,促进审判工作向数字化转型。
最后,大力推广调解制度。
前期调解和法院调解相结合,减轻法官工作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审判质效提升措施

民事审判质效提升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提升民事审判的质效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民事审判的质效。
我们需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是民事审判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审判的质效。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我们需要优化审判流程。
审判流程的繁琐和复杂往往会导致审判周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简化审判程序、优化庭审流程等方式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调度,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推广使用电子诉讼系统、电子卷宗等技术手段,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我们需要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化解。
调解和化解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推广调解和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化解方式解决纠纷。
提升民事审判的质效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优化审判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化解等方面。
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民事审判的质效。
帮助法院工作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实用工作方法

帮助法院工作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实用工作方法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与质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法院工作中,高效率和高质量的办案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一些实用的工作方法,帮助法院工作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一、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在办理案件之前,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对案件背景进行深入了解。
这包括仔细阅读案件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了解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背景,才能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二、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办案的核心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定期组织法律培训。
法律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定期参加法律培训,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2.建立法律研究小组。
法律研究小组由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和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为办案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3.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合作。
律师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合作伙伴,通过与律师的沟通合作,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争议焦点,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三、优化办案流程优化办案流程是提高办案效率的关键。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优化办案流程:1.合理分工。
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分工,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2.引入信息化技术。
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卷宗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检索和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3.加强内部协作。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内部协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
为了做到这一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加强调查取证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主动出击,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增加,如何提高民事司法效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财产保全和证据规则等方面,探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如何提高民事司法效率。
一、诉讼程序的优化为了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首先,尽量减少审判环节,推行简易程序和调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其次,建立起快速审理机制,对那些案情简单、证据清晰的案件,加大审理力度,减少延误。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相关诉讼期限,对当事人提出诉讼要求了时间限制,避免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拖延。
二、财产保全的改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了改革。
首先,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途径。
其次,提高了财产保全效力,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冻结措施进行了加强。
这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遏制被诉行为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三、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效率。
为了提高民事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完善。
首先,修正案明确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方式提交证据,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的收集效率。
其次,在证据的审查上,要求法院及时作出证据裁定,避免拖延诉讼进程。
四、加强调解机制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对调解程序进行了规范。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加了对双方调解协议的保护力度。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将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起电子诉讼系统,实现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等便利举措。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通过协商和达成和解来化解纠纷。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优势、需要改进的方面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优势。
它可以减少诉讼纠纷繁琐程度,避免了当事人经历漫长诉讼过程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
和解制度能够降低司法成本,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和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目前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导致和解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缺乏统一性,使得当事人对和解的效果和可行性缺乏信心。
在和解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指导,导致协商结果可能不公平,有失公正。
和解结果达到后,缺乏权威机构的监督和执行,使得和解协议得到的法律保障力度不够。
为了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应加强对和解制度的立法和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协商和解决纠纷的具体程序和原则。
需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培养和引进专业调解员,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确保和解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建立完善的和解合同注册和记录机制,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执行力度,避免各方违约和纠纷。
应推行司法和解制度,并建立能够对和解协议进行法律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机构。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它能够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
当前的和解制度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专业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解协议的注册和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问题。
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和深化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质效提升措施

民事审判质效提升措施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质效也成为了当前司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一、完善审判程序和规则。
建立健全民事审判程序和规则,确保审判过程规范、公正、透明,提高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减少因程序和规则不完善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
推动民事审判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和整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同时,加强数据保护和安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三、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落实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四、推行调解制度。
积极推行调解制度,加强调解的力度和效果。
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审判效率。
五、落实司法责任制。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全面、
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司法公正和廉洁建设,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六、加强司法公开。
加强民事审判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同时,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综上所述,提升民事审判质效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需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得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当事人和解。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意义和作用1.1 促进司法效率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缩短诉讼周期,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原告和被告长时间在诉讼程序中耗费精力和财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2 促进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促进双方和解、和睦相处。
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协商和谈判机会,使其更容易达成共识,并共同维护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建立和推广和解文化通过民事诉讼和解,可以建立和推广和解文化,弘扬合作、和谐的社会价值观念,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设。
逐渐形成一种社会公认的和解解决纠纷的文化氛围,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1 完善协商和调解机构为了推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协商和调解机构。
应当建立行政、司法、社会各领域立体化、多元化的协商和调解机构。
在基层乡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应当设立专门的协商和调解机构,为纠纷双方提供更多的和解服务。
2.2 完善和推进司法机关的调解工作在司法机关层面,应当完善调解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大资源投入和培训力度。
要推动法院调解的推广应用,加大调解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法官更多地运用调解手段,尤其对一些纠纷涉及的事实清楚,双方意见较明确的案件,应当更多地倡导调解。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完善相应的和解程序和机制。
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和解程序和操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和解选择,并确保和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还需建立健全的和解协议确认机制,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4 完善和解辅助规则和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还应当完善和推进和解辅助规则和机制。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
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包括诉讼费用过高、诉讼周期长、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本文就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了若干改革意见。
二、降低诉讼费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过高是制约公民诉讼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改善当事人的司法体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优化律师费用结算机制:建立合理的律师费用标准,避免律师费用过高或过低,公平合理地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
2.减免诉讼费用:对于低收入群体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适当减免一部分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益不受损害。
3.推行预付诉讼费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金额提前支付一部分诉讼费用,避免案件因诉讼费用问题被退回或滞后。
三、优化诉讼程序为加快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优化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1.强化调解制度:设立专门的调解员和调解机构,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和增加调解成功率。
2.探索线上诉讼方式:借助互联网技术,推行线上诉讼,实现电子立案、庭审等操作,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性。
3.简化诉讼程序:对于争议不复杂、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案件,可简化诉讼程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四、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机制。
以下是几个改革建议:1.完善证据规则: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严格而合理的证据规则,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和约束,保证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证据交换公平性。
2.加强对律师职业行为的监督:设立专门的律师行业监管组织,加强对律师职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
3.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有异议时,应该设立合适的司法救济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五、加强司法债务执行目前,司法债务执行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
提升法院效率的建议和措施
提升法院效率的建议和措施提升法院效率的建议和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
然而,由于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诉讼程序的复杂化,许多法院面临着效率低下、拖延审理以及裁判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了提高法院的效率,并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本文将探讨一些提升法院效率的建议和措施。
一、流程优化和信息化建设1.流程简化:法院应优化诉讼程序,避免繁琐的手续和重复的环节。
通过优化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庭审等环节,减少审理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2.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电子立案、查阅和传输等操作,提高信息共享和办案效率。
建立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实现文书的电子化处理,减少纸质文书的制作和存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人员培训和资源配置1.专业培训:针对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包括学习案件处理技巧、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等。
2.合理配置资源:针对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法院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充分发挥各个环节的作用。
如加大对庭审法官、书记员、民警等司法辅助人员的投入和培训,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三、加强沟通与协作机制1.内部沟通机制:建立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提高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例如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交流工作进展、问题和经验分享等。
2.外部协作机制:加强法院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紧密配合,提高案件调查和证据采集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四、创新司法模式和机制1.引入调解机制:对于一些民事、商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引入调解机制,推崇和鼓励当事人和解。
这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效率,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快速、便捷的解决方案。
2.多元解纷:鼓励利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可以建立各类适用程序,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提高审理效率。
总结与回顾提升法院效率需要从流程优化、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和资源配置、沟通与协作机制以及创新司法模式等多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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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如何提高司法效率作者:吕美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更是法院当前工作的重点。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不足、审前程序的缺陷、隐性超审限现象的普遍存在等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简化诉讼机制、多元化解决纠纷,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严格执行审限制度等措施,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以及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提高司法效率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效率诉讼程序作者简介:吕美丽,东阳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17-03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研究主要是逻辑分析,研究的中心集中在“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抽象概念上。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是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在法学领域的应用,立论的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经济学的前提和标准,即效率或效用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
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下面笔者就如何改善现行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简化诉讼机制、提高司法效率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简化诉讼程序、及时化解纠纷(一)司法运作的现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随着交易的频繁、人口流动的加剧而爆发。
该现象在司法领域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出现了大范围的“诉讼爆炸”。
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法院的法官人数却没有相应的得以增加,于是案多人少矛盾又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
通过增加大量司法人员以解决这一矛盾短时间内恐难以实现,如何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应成为现在司法改革的重点。
我国当前在民事诉讼适用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主要是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其中,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42-1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简易程序设立的目的之一即是通过简化的诉讼程序,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地处理,以便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从现实的操作情况看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存在立法过于粗简、缺乏可操作性、期限规定过长、没有规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审理简易案件等原因,未能充分发挥简易迅速地解决纠纷的功能。
“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善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希望。
豍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时间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有更多的时间就能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于是,“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钱”的观念能够在社会上广为流传也就不足为奇。
对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受侵害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其权利便是不确定的,更有损失扩大之虞。
(二)国际立法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时局下,西方发达国家也面临着“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矛盾。
从实践中看,发达国家在解决该问题时,都在采用的一个方法是:将错综复杂的案件进行分流,并衍生出小额事件与简易事件两个诉讼概念。
将涉案标的额大小进行划分,将一定标的额以下的案件称为小额事件。
另外,依据涉案的标的、涉案人数等因素,将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列为简易事件。
综观世界各国关于简易事件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简易事件中包括小额事件,两者均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第二种类型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分立,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第三种类型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
简易、小额事件均由同样的法院或审判庭来审理,但对小额事件又做出一些比简易事件的审理更为简易化的规定。
从国际上看,采用第二种模式的国家逾来逾多。
第三种模式虽体现了小额诉讼的一些特点,但从改革的彻底性和国际民事司法发展趋势来看,一步到位的第二种方案可能更好。
较有代表意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均体现了这一特点。
(一)德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自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来,其中几次大的修改的核心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
其审判制度改革集中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初级法院审理的不能上诉的小额案件,可依简易化的程序审理,可以不进行言词辩论,判决可不附事实。
二是扩大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
三是为克服直接开庭制度所产生的重复开庭、诉讼拖延等弊病,德国197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简化与加快诉讼程序的法律》肯定了“斯图加特模式”。
即将诉讼程序分为准备程序和主辩程序。
在主辩论期日,原则上要求法院开一次庭集中审理后终结案件。
四是初级法院审理的标的额在1500马克以下,且当事人一方因离得太远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出庭的案件,可不经过开庭审理、双方质证、辩论,而代之以书面审理进行判决。
豎(二)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由沃尔夫勋爵负责牵头的英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在1994年正式启动的。
沃尔夫勋爵于1995年发表了题为《接近正义》的报告,1996年发表了《最终报告》。
以这两个报告为基础,1998年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出台,1999年4月26日生效实施。
新规则确立的三种诉讼程序为:小额求偿程序、迅速程序和多极程序。
案件最终适用哪种程序由法院决定。
豏(三)我国小额求偿程序的构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立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是简易事件与小额事件合一,简易事件中包含小额事件,两者统一适用同一简易程序。
如前所述,当前的简易程序并未发挥其准确、快速的优势,很多时候沦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案件数量剧增与审判人员数量较少存在鲜明的对比,案多人少矛盾是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改进现有的简易程序尚不能完全适应“诉讼爆炸”时代对诉讼效率的要求。
美国近年来为解决“案多人少”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采取了各种简化诉讼机制,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措施。
小额求偿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豐笔者认为,我国小额求偿程序的确立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法院。
适用范围应包括案件类型(如应仅限于金钱诉讼请求而不包含物的请求交付)、诉额(数额不宜过高,全国确定一个数额幅度,然后授权各地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各自的标准)、适用法院(一般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第二,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宜将程序选择权赋予案件双方当事人,即一方面,如果原告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起诉时则必须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不同意,则可申请转入通常诉讼程序。
第三,严格执行庭前固定诉讼请求。
因诉讼请求的变更,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性利益,甚至影响其实体利益的处分,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庭前应当明确并固定案件诉讼请求。
第四,确立一次审结和即日宣判原则。
除极个别复杂案件外,通常应在一次期日辩论终结。
在庭审结束后,要当日宣判。
调解书、判决书的制作可便宜行事,调解成功经双方同意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需将调解结果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可采用格式化的判决书,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采取一审终审制。
一审判决即生法律效力,对判决不服不允许上诉,从而保障小额权利的迅速实现。
若对结果不服,可按普通程序生效案件救济途径,通过申诉、提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等方法对权利进行救济。
第六,规定定额诉讼费用。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都是标的较少的案件,可确定一个合理的诉讼费用标准,统一适用。
同时,为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使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仍应到场参与案件调查。
第七,确立法院有法律指导和告知当事人程序内容的义务。
鉴于我国公民当前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水平参差不齐,且适用小额程序的均为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的实际,为保证该程序实现接近司法正义的目标,法院有义务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指导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
豑二、完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除了在诉讼机制方面的创新之外,对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逐步的完善,也是一项重要而有意义的事情。
从司法实践上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主要是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但除此之外,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短缺、对诉讼标的的认识不清、诉讼请求不明等情况都有可能影响当事人举证及对抗,进一步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不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仅规定法院审理前主要进行以下五项准备活动:(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3)审核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通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等。
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必要的,但还不够具体,在微观层面上尚须出台细化了的实施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存在以下特征:第一,目的的一元性。
由于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是审判职权主义,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以法官为主导,引领当事人按法官认定的思路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一元性的目的忽视了当事人的主动诉讼行为,使法官权力的行使基本没有限制,容易对案件的认识先入为主,使庭审程序流于形式。
第二,主体的单一性。
我国审前程序基本上是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体现的是法院的审判职能。
作为争议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仅起配合作用,成了“配角”。
同时法官的庭前活动也是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不向当事人公开,更谈不上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
第三,内容的虚设性。
主要表现为:(1)答辩缺乏针对性。
(2)争点难以形成,诉讼无法框架。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基本不提交答辩状,使原告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法预知,无从准备。
(3)法庭审理目标不确定。
由于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随意变更诉讼请求,提交新的证据,法庭审理目标不确定,“漂流审”现象屡屡发生。
豒第四,效力的匮乏性。
实质意义的审前程序均含有双重效力:一是失权效力;二是对庭审的拘束力。
豓前者主要针对证据而言。
按证据规则的规定,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在庭审中以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为原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超出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
(二)国外关于民事审前程序的的规定1.美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诉答程序(Pleading),即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程序。
(2)发现程序(Discovery),即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
(3)审前会议(PretrialConference),美国审前会议召开的次数及时间没有严格规定,但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中,法官则以最后审前裁定列出审前会议所协定的争点范围、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其他同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