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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洋、银元、老银元辨别真伪

龙洋、银元、老银元辨别真伪

龙洋、银元、老银元辨别真伪(2012-06-07 17:47:00)银元鉴定窍门银元在我国货币流通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银元的真假直接影响到历朝历代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人们在使用银元的时都较为重视银元的真假。

现介绍几个常用的行之有效的鉴定窍门。

声音辨别法:利用银元相互撞击发出的声音进行辨别。

用两个指尖轻轻捏住银元的中央,用另一枚银元撞击,声音清脆,既平又和,是真银元。

声音尖且高,带有铜声,是含铜多的低成妥银元。

声音低且嘶哑,周边不一致,肯定是包皮、挖补的假银元。

假银元声音多为尖短而低闷。

外形辨别法:看外形结构,注意观察银元的颜色、花纹、图案、大小、薄厚等是否正常,有无经过酸洗、锉边、包皮、挖补的迹象。

重量鉴定法:银元的标准重量应是26.5克,成色88%。

正常银元在流通过程中经过磨损,其重量也应在25.6克左右。

凡是重量低于25.6克,成色低于84%的,不是洗版、锉边、包皮、挖补就是伪造的,非真品。

洗版银元鉴定法:将正常银元用硝酸或硫酸将白银蚀去一层。

其特点是图案模糊不清,边缘较薄,颜色泛白(此明显不同于时间流通版)。

而重量比正常银元轻1-3克。

银元鉴定的正确方法2010-04-30 08:13银元鉴定,历来都是争论很大的地方。

有人收了一辈子的银元,到头来还会收到假货。

为什么?没有掌握到银元鉴定的真正方法。

银元鉴定,没有人会告诉你正确方法的,为什么?我看有二个原因:一是有些有经验者,文字表达能力有限,不能很好的说明,不能抓住要害;二是有些人是根本就不肯实话实说。

我做了这么多年的古玩生意,对收藏银元情有独钟,当然也掌握了独特的鉴定方法。

我虽没有火眼金睛,但假银元若想在我眼前遛过,却也非易事。

先介绍一下传统的鉴定方法:一、银元的成色鉴定1、看色泽真银元的成色一般含银量都在90%左右,达到此含量的银元,色泽润白柔和,擦去污锈后,有很强的光泽。

而成色低的银元或假银元,色泽暗淡,含红铜的银元(整体)带微红色,含黄铜的银元带微黄色,含白铜的银元带微青色,含铅银元带灰黑色,含锌的银元带青灰色。

高中历史易错、易混知识点判断辨析题人教版

高中历史易错、易混知识点判断辨析题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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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9:第9课 说“木叶”

课件9:第9课 说“木叶”
答案:“相去无几”,去,距离;无几,没有多少。指二者距 离不远或差别不大。用在此处与语境不符,应用“寥寥无几”。
2.很多人对颜真卿的书法表演表示惊奇、赞叹,其实关键在 于一个“精”字,熟.能.生.巧.,苦练到一定的境界,就能手到擒 来。 辨一辨:
答案:“熟能生巧”意思是熟练了就能产生巧办法,或找出窍 门。用在此处与语境相符。
语林撷英
凤头豹尾 A 开头:谅解如一杯清茶,冲淡彼此之间的误会;谅解像一缕春 风,吹化人间隔膜的冰层;谅解像一树寒梅,预示心灵来春的 温情;谅解似一道彩虹,让潮湿的情感放射光彩。
结尾:逝者如斯,历史的浪花淘尽了王朝的恩怨情仇,当今既 没有了昔日霸主,也没有了往者雄风;我们追求团结、奋进、 和谐、平等,我们同样应该独守那份恬然与空明,用每一句话 每一种表情向人们昭示谅解,协同人们用谅解交往。
巧辨 “流传”指顺着时间往下传或扩大范围往外传。 巧析 “留传”指遗留下来传给后代。
即学 即用
气功大师王林自称利用祖先____留__传_____下来的秘方 治愈了5万病人,结果被记者证实多属捏造,“气功 大师竟是骗子”的消息迅速在网上_____流__传____开 来。
2.典型 vs 典范
课本 原句
本文作者在“木叶”上所下的功夫,对我们体察诗歌艺术中的 精微之处颇有启发。它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该怎样欣赏古诗词, 推而广之,启发我们去思考该怎样欣赏文学作品。古典诗词中, 类似“木叶”这样意象的事物不在少数,通过本文作者的分析, 促使我们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1.意象:诗人创作诗歌作品,要借助一定的形象。这些写入 作品的形象就是意象的“象”。但由于它们是经过诗人的挑 选和判定而写入的,所以已经附着了诗人的主观认识和情感 (即“意”),因而这些形象便不再是现实中的普通形象了,故 称为“意象”。 2.意境:文学作品中所描绘的客观图景和所表现的思想感情 融合一致而形成的一种艺术境界。它依赖于作品的意象而产 生,是超越于具体意象之外,需要通过联想和想象才能达到 的境界。

新课标人教版历史必修1重要概念辨析

新课标人教版历史必修1重要概念辨析

高一历史重要概念辨析(1)1、民主革命:民主革命是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和封建专制制度并建立民主制度的革命。

通常由资产阶级领导,故又称资产阶级革命或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它又分为新、旧民主主义革命。

旧民主主义革命是指由资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政权,以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为目的的革命。

1911年的辛亥革命旧属于旧民主主义革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指由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性的民主革命,但目的不是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是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共和国。

革命胜利后的社会既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而是新民主主义社会。

如从1919年五四运动开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这30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

2、邦联制的建立及其弊端:《独立宣言》正式宣告了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的独立。

独立后的13个州,实际上是13个主权国家,大陆会议对各州没有多大约束力。

为了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约》。

这是美国第一部宪法。

再13个主权州全部批准后,从1781年3月1日起,《邦联条约》正式生效,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

《邦联条约》规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他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设国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各州派2~7人为国会代表,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凡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要取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等等。

邦联无权向各州征税和管理各州的贸易。

邦联未设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也没有对违抗邦联权力的行为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

因此,邦联政府无力解决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3、联邦:联邦一词用法接近拉丁文“条约”的意义,是一种建立在忠诚基础上的关系。

联邦共和国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

当代中国“农民阶级”概念辨析

当代中国“农民阶级”概念辨析

从 这 段 话 可 以看 出 , 克 思 主 义 关 于 阶 级 判 断 的 标 马
现 , 而 使 阶 级 的 出现 成 为 现 实 。 无 论 在 中 国 还 是 从
西 方 古 代 社 会 中 的 阶 级 。 是 指 社 会 上 存 在 的 处 于 都 不 同 经 济 地 位 以 及 由 这 种 经 济 地 位 所 决 定 的 社 会
并 做 出 过 相 应 的 论 述 。 如 柏 拉 图 、亚 里 士 多 德 、 洛 克 、 克 、 梭 和 黑 格 尔 等 人 都 曾 讨 论 过 阶 级 。 但 柏 卢
是 , 克 思 最 先 系 统 地 提 出 了一 整 套 有 关 社 会 阶 级 马
的 理 论 , 率 先 运 用 阶 级 分 析 的 方 法 来 研 究 社 会 不 并 平 等 问题 。 列 宁 在 马 克 思 、 格 斯 的 基 础 上 。 阶 级 恩 给
论是从 马 克思主 义 的理论 , 还是 从 某些现 代 学者 关 于阶级 的概 念 出发 , 包括 农 民工在 内的农 民
阶级 , 不但依 然作 为一个整 体 的阶级存 在 , 而且依 旧是推 动 中国经 济社 会发展 的重要 力量 。
【 键 词 】 当代 中 国 农 民 阶级 分 化 关
和 现 实 问 题

然 数 百 万 家 庭 的 经 济 条 件 使 他 们 的 生 活 方 式 、 益 利
和 教 育 程 度 与 其 他 阶级 的 生 活 方 式 、 益 和 教 育 程 利 度 各 不 相 同 并 互 相 敌 对 . 所 以 他 们 就 形 成 一 个 阶 级 。由于 各个 小农 彼 此间 只存 在 有地 域 的联 系 , 由 于 他 们 利 益 的 同 一 性 并 不 使 他 们 彼 此 间 形 成 任 何 的 共 同 关 系 . 成 任 何 的 全 国 性 的 联 系 。 成 任 何 形 形

必修一易混概念、知识点辨析

必修一易混概念、知识点辨析
和下议 院组 成 , 议会 的主要权 力属于下 院 , 院为最 用 。 9 4年 宪法是 中国第一 部社会 主义类 型宪法 , 上 15
高 司法机关 , 其对 下议 院通过 的立法 和预算 案有延 规定 了我 国的国家性 质和根本政治制度 。
在 中国古代 , 封建是“ 封藩建 卫” 的简称 , 意为分 ① 习惯法 : 对古罗马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 封诸侯 , 固统治 ; 巩 现代 所说 的“ 封建社会 ” 是指人类 变过 程 中留传 下来 的传统 道德 和行 为规 范等 的统 社会发展历程 中五种社会形 态之一 的封建社会 。
代、 阶级的局限性。
6 .雅 典 居 民和 公 民
三 省六部制 是中 国封建 社会君 主专制 的产 物 ,
将 相权一分为三 , 集权 于皇帝 , 实现专制 。 国三权 美
雅典居 民是 对居住在雅 典 的 自由民 、 奴隶和外 分立制是资本主义社会 民主制度 , 其立法 、 行政 和司 邦人等 的总称 ; 雅典 公 民是指父母 祖籍属 于雅典城 法 三权制衡是为 了防止 出现专制独裁 、 护 民主共 维 邦、 拥有一定财产 、 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 能
促进社会 经济文化发展 ; 分封制是 中央将 地方分 封 其用来 调整 罗马公 民之 间的关 系而得名 。 万 民 ④ 给 贵族 , 由爵位 世袭 的贵族 统治地 方 的制度 , 易 法 : 容 是公元 3世纪起罗马帝 国的法律 , 因其适 用于帝 形成地方割据势力。 国统治 范围内的一切 自由民而得名 。 罗马法 : ⑤ 包
机构 , 在公 民大会休会期 间 由其 负责监督公 民大会 议会权 力大于帝 国议 会 , 国议会 通过 的法案须得 帝 决议 落实情况 和搜集准备大会的议案 。陪审法庭是 到皇帝和联邦议会批准。 法 国议会 由参议 院和众 ②

分解概念,细化观点,丰富层次


• 借助科技可以便捷而全面地“知”自然,却无 法零距离的“感”自然,无法让心灵融入自然。 “山中何所有,岭上多白云。只可自怡悦,不堪 持赠君。”漫步林间看草长莺飞,静立山头观 云卷云舒,闲坐品茗看花开瓣颤。 这些愉悦的
审美体验都是不可替代的。就像参考答案不能 替代学习的感梧,就像网绺风景画不能替代旅 游,就像球赛的最终岩果不能替代扣人心菹的 过程的角逐,就像一纸婚书不能替代恋曼过程 的刻骨铭心。要真正了解自然,不能仪停留庄 冰冷冷的“知”的层面,更应进入有温度的 “感”的层面,才能在自然润泽我们心灵的同 时发自内心地去宁护自然。
分解概念,细化观点,丰富层次
• 在议论文的写作中,如果概念模糊,文章
• 往往会显得粗疏,对核心概念的阐释和把握,是 文章展开的前提和基础;离开对概念具体而深 刻的理解,写作将难以展开,更难走向深入。阐 释概念,有很多方法,如下定义、做诠释、作比 较等等,各有特色,也名有其妙,要使概念把握 精准,使议论鞭辟入里,有时还要用到概念分解 法,所谓概念分解,就是对概念内涵进行剖分解 析,充分发掘。运用概念分解,自然会让思维细 化,观点细化,文章层次更丰富。娴熟掌握概念 分解法,那概念就成了“庖丁”眼中的“牛”, 结构清晰,脉络分明,文章的写作思路与层次也 就自然形成。
• 所以,真正的无畏是心怀敬畏,心无所惧。它 是菊与刀的融合,它具备菊的谦恭与柔顺,同
时有着刀的坚定与毅力。一种刚中带柔的明 亮。 我想起剑舞,在剑的光和影与轻纱的飘 逸中,漫开妖娆的舞姿,似有若无的刚韧。真 正无畏的人就是这样的一位舞者,在菊与刀, 纱与剑中品味着人生。……
• 这篇文章的展开就是通过对概念一层层地分解 来实现的。如何理解“无畏”这个概念?“无畏 是自信”是普通的层面,是人人都看得到表 层;“无畏是绝望”是独到的层面,是作者个人理 解到的内里,而“真正的无畏是心怀敬畏,心无所

正确辨析词语


⑴这两种东西无论在形状还是质地,都存在 这两种东西无论在形状还是质地, 很大悬殊。 我们沿着澜沧江边的一连串村寨, ⑵我们沿着澜沧江边的一连串村寨,进行了 一次远足旅行。
“旅行”的一般义是“为了办事或 旅行”的一般义是“ 旅行 游览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 游览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多指 路程较远,与前面“远足”形成重复。 路程较远,与前面“远足”形成重复。
• 例②这是一个多么感动的场面啊! 这是一个多么感动的场面啊! 感动的场面啊
• 修改:“感动”误用为形容词,可改为“感人”或“动 修改: 感动”误用为形容词,可改为“感人” 人”。
• 例③公路上开过来别的大汽车,惊慌了队伍里的 公路上开过来别的大汽车,惊慌了队伍里的 枣红马。 枣红马。
• 修改:不及物动词“惊慌”误用为及物动词,可改为“惊 修改:不及物动词“惊慌”误用为及物动词,可改为“ 吓”。
“造诣“是”学问、艺术等所达到的程度 造诣“ 造诣 学问、 词义很重,该句犯了大词小用的错误。 词义很重,该句犯了大词小用的错误。
”违反“的意思是”不遵守或不 违反“的意思是” 违反 符合政策、纪律、规范等“ 符合政策、纪律、规范等“,词义 较轻; 违犯“的意思是” 较轻;”违犯“的意思是”违背和 触犯法律、法规等,词义较重。 触犯法律、法规等,词义较重。
“品位”指文艺作品所达到的水平, 品位”指文艺作品所达到的水平, 品位 是名词; 品味”指仔细体会、玩味, 是名词;“品味”指仔细体会、玩味, 是动词。可以用“ 是动词。可以用“高”来形容只能是 名词,该句用“品位” 名词,该句用“品位”。
实词的词性不同, 实词的词性不同,其语法特点和语法 能也不同。 能也不同。
• 修改:“沉重”误用为名词,可改为“沉重感”。 修改: 沉重”误用为名词,可改为“沉重感”

宪法第1次

《宪法》作业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制定统一的成文法典。

2、凡成文宪法也必然属于刚性宪法。

3、宪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

4、宪法渊源指的是近代宪法的起源、来源。

5、宪法惯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6、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7、宪法关系的主体中,通常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机关。

8、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本文相同,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对宪法的分类中,属于本质分类的有()。

A、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B、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C、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D、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有()。

A、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解释D、宪法判例3、宪法在结构上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A、序言B、修正案C、正文D、附则4、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同性有()。

A、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B、国家最高的行为准则C、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D、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则5、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关系分为()。

A、国家与公民的关系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惯例的有()。

A、全国人大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B、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C、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D、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公布宪法7、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的特点,这主要是因为它的()。

A、原则性B、概括性C、最高性D、广泛性8、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普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A、进行审查的建议B、进行审查的要求C、进行复议的请求D、加以撤销的要求9、我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D、法规审查备案室10、我国宪法修改的提议权属于()。

中国近代现代史易错易混概念辨析与点拨

中国近代现代史易错易混概念辨析与点拨1.《天朝⽥亩制度》与《资政新篇》辨析:易混点:学⽣对《天朝⽥亩制度》与《资政新篇》概念认识不清,对⼆者的联系与区别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共同点:都是太平天国社会经济⽅⾯的重要⽂件,代表了太平天国的政治思想。

不同点:产⽣的背景不同,前者颁布于太平天国强盛时期;后者提出于太平天国衰落时期。

社会主张不同,前者企图在⼩农经济基础上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公有和绝对平均主义──违背历史潮流;后者在经济⽅⾯,主张学习西⽅,发展⼯商业和资本主义──顺应历史潮流。

群众基础不同,前者最⼤限度地满⾜了农民的利益和要求,因⽽拥有⼴泛的群众基础;后者不是农民⽃争实践的产物,也没有反映农民对⼟地的迫切要求,因⽽没有引起农民的强烈反应。

从⼆者的联系看,《天朝⽥亩制度》想消灭封建剥削,但由于它的空想性最后不得不在实际上默认了封建剥削;《资政新篇》虽然承认剥削,但它是要以资本主义剥削代替封建剥削,把社会推向前进。

《资政新篇》所抛弃的,并⾮《天朝⽥亩制度》的反封建思想,⽽是它的空想性、落后性的部分。

所以,从《天朝⽥亩制度》到《资政新篇》是⼀个巨⼤的历史进步。

从结果看,《天朝⽥亩制度》与《资政新篇》均没有得到真正实施,然⽽其根源有本质的区别,《天朝⽥亩制度》是因为其空想性,根本不可能实施;《资政新篇》是⼀个具有资本主义⾊彩的改⾰⽅案,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只是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环境,没有得以实施。

前者是空想,后者是条件暂时不具备。

真题扫描:2005年江苏历史卷考了《天朝⽥亩制度》,辽宁⽂理综合卷考了《资政新篇》;2006年江苏历史卷考了《资政新篇》的相关内容;2008年北京⽂综卷考了《天朝⽥亩制度》和《资政新篇》的内容,重庆⽂综卷主观题涉及《天朝⽥亩制度》的内容;2010年⼭东⽂综卷考了《天朝⽥亩制度》与《资政新篇》的相关内容等。

⾼考视⾓:此知识是⾼考的常考点,客观题主要涉及对其内涵、外延的准确理解;主观题可从社会和谐的⾓度考查《天朝⽥亩制度》的相关内容,从顺应社会潮流的⾓度考查《资政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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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合同概念辨析杨支柱关键词: 合同有效合同民事合同债权合同法律行为公司章程内容提要: 合同包括各种效力不同的合同,但是合同有时也用作"有效合同"的简称。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与非债权合同也确有很大区别,但这不应导致否定其他民事合同的存在以及这些民事合同作为合同的共性。

《合同法》既适用于有效合同,也适用于无效合同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适用于它未曾具体规定的债权合同,其中有关合同成立与一般效力的规定还应当适用于其他民事合同。

但是《合同法》不适用于不具法律行为性质的协议,也不能适用于企业承包、租赁等旨在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合同"。

一、引言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比较一下《民法通则》的合同概念。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由于整个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民法通则》第85条"当事人之间"与《合同法》"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措辞虽然不同,意义却毫无二致。

"民事关系"也无非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简称。

因此从纯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第85条与《合同法》第二条的合同概念是相同的。

但问题到此远远没有结束,由于《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出现在"债权"一节中,而且第85条合同的定义紧接在第84条债权的定义之后,再加上《民法通则》在其他部分不使用"合同"一词而使用"协议"一词,依体系解释方法和法意解释方法,第85条中的"民事关系"一词显然应作限缩性解释,解释为"债权债务关系"[注1]。

换句话说,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仅仅是债权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的合同概念是否也限于债权合同呢?由于《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斥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实际上《合同法》的合同概念仍然是债权合同的概念,与《民法通则》的合同概念完全一致。

关于《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梁慧星先生曾把它界定为旨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注2];但是他对合同概念的阐释存在着两个明显的问题。

首先,梁文把合同限定为合法行为,将无效合同排斥在合同的范围之外,那么无效合同不叫合同应该叫做什么,不归合同法调整应该归什么法律调整?这种把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排斥在合同范围之外的做法,不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难以贯彻到底,而且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言下之意就还有非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对于这类合同将不保障当事人意愿的实现。

其次,梁文阐释的本是《民法通则》第85条的合同概念,即债权合同概念,却将文章取名为《论我国民法合同概念》,显然有以偏概全之嫌。

新颁布的《合同法》实质上也把合同限定为债权合同,这相对于"经济合同"的概念是一种重大的进步。

[注3]。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历来把合同作为债的最重要根据加以规定,由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有名合同都是债权合同,再加上追求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统-性的考虑,《合同法》把合同限定为债权合同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这一规定在逻辑上是否站得住脚,在实践中是否有助于对各种合同关系的调整,还是不无疑问的。

二、合同与有效合同我国民法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合同概念,一个是包括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在内的大合同概念,另一个是有效合同的简称。

当我们讲"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这些概念的时候,合同一词显然是在大合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当我们讲"合同必须信守"、"合同的解除"、"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时,我们使用的是小合同即有效合同的概念。

应当承认大,小合同的概念各有其用处;大合同概念有利于建立合同法的逻辑体系。

在大合同概念之下,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使用"无效合同"、"有效合同"等概念。

如果采纳小合同概念,那么就只能把无效合同叫做"像是合同而又不是合同的行为、文件或法律关系",而不能使用"无效合同"的概念,因为"无效合同"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定义便成了"无效的有效合同",这是无法理解的。

不过小合同概念直接反映了"自由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严格依大合同概念将导致"有效合同的履行"、。

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很累赘的说法。

英美法一般把合同定义为"有约束力的允诺",使用的就是小合同的概念。

[注4]但英美法在对合同进行分类时又把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注5]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秉承德国法系的传统,使用大合同概念,而在不会引起误解的地方把"有效合同"简称为"合同",在逻辑上是更加合理的。

梁慧星先生把合同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联系起来阐释,意在使我国民法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合理化,建立严密的民法逻辑体系。

结果却适得其反,其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本身有问题。

《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并非像梁先生所说的那样就是德国法系的"法律行为"[注6]。

《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指一个或一组旨在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有效的、无效的或效力暂不确定的,因此《德国民法典》中有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而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被定义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总是有效的。

梁先生既然把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误作德国的法律行为概念,而合同在德国法系又被公认为是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他很自然地就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恒为有效的前提得出了合同恒为有效的结论。

关于《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不合理性,董安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进行过很有说服力的批判。

他认为:把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导致不便使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语,只好使用"无效民事行为"来表达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表意行为,从而混淆了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的区别;用合法性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对表意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可撤销的表意行为将无容身之地--如果是合法的,为什么可以撤销呢?如果是不合法的,为什么不在一定期限内撤销又有效了呢?即使勉强用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来表达无效的表意行为,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种概念的"无效合同"、"无效婚姻"、"无效遗嘱"、"无效代理"又用什么概念来表达呢?[注7]除了他说的这些理由,用合法性来评价表意行为,还将损害宪法所宣称要保障的言论自由。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既然存在着上述问题,我们就不应当用它来改造本来没有问题的合同、婚姻、遗嘱、代理等诸多法律行为的种概念,而应当用这些没有问题的种概念来改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属概念,使它恢复法律行为的本来面目。

三、民法合同与债权合同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应限于债权合同的观点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的多数派主张合同法只应调整债权合同,其理由是《民法通则》把合同定义为债权合同,其他民事合同不符合这一定义,我国民事立法也没有把它们称为合同而是称之为协议。

[注8]这种论证在逻辑上是欠缺说服力的,它等于说"因为不是债权合同所以不是合同"。

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的少数派则认为:就各种民事关系所形成的合意都是合同,不可能在《合同法》之外单独制定其它的合同法律。

[注9]少数派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它看到了债权合同与非债权合同(不管是叫做合同还是叫做协议)的共性,主张应有调整各种类型合同的通则。

但是它彻底否定了普通合同法之外存在特别合同法的必要性,既不合事实也不利于对将来新出现的合同关系的调整。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在许多国家就是由单行法作出规定的。

在我国,保险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等也都是由特别法加以规定的。

虽然我们可以废止这些单行法而将它们纳入统一的合同法,但谁能说今后不会出现新的调整合同关系的单行法呢?难道民事法律行为的模式自制订统一合同法的那一天起就一成不变了吗?少数派的具体论据也多站不住脚。

我倒很乐意给王利明先生加一条理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合同定义字面上都可以包括物权合同,因为物权合同正是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但问题在于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合同就是在德国这一首创物权合同概念的国家也是由物权法而不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

[注10]知识产权合同仍然是典型债权合同,它涉及的内容要么是财产的转让、使用及劳务的提供关系,要么是为获取新财产而建立的委托、承揽或合伙关系。

与原始意义上的债权合同所不同者仅仅是知识产权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具有特殊性,从而使得这种合同关系同时要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

普通买卖合同的履行也要受物权法的调整,买卖却不因此失去其债权合同的资格:为什么知识产权合同却要因同时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而失去其债权合同的资格呢?所谓新型合同如企业承包之类,要么是典型的债权合同取了一个中国式的名称;要么是改革过程中因为没有经验而出现的怪胎,应在被淘汰的合同类型之列。

合伙合同也是典型的债权合同,而共同行为根本就不是合同。

就是亲属法中的那些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也不是"当然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注11],了解亲属法的人都深知这一点。

我的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把合同限定为债权合同虽然有否定其他民事合同之嫌,需改成"债权合同法"才能名副其实;但这样做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亲属法领域的合同与债权合同确实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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