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判决对象、诉讼请求和法律规定,判决形式也有所区别。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一、撤销行政行为和确认权利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使被诉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法院在判决时可以裁定撤销涉案行政行为,即宣告该行政行为无效。
撤销行政行为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另外,法院还可以进行权利确认裁定。
即在判决中确认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确认原告主张的合法权利。
这有助于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地位,在判决后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二、确认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中,还经常出现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并在判决中确认或否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确认行政合法性包括确认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履行程序等方面。
确认行政合理性则是评判行政行为是否合乎道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停止违法行为和给予救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裁定停止被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停止违法行为的裁定对于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法院还可以给予救济。
救济措施可以包括对行政机关采取特定的行政行为,以恢复违法行为造成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包括赔偿被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救济的方式和内容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四、解除效力和补救措施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还包括解除行政行为效力和给予补救措施。
解除效力是指法院认定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宣告其效力失效,以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
补救措施是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为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证,补偿原告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多种多样,涉及到行政行为的撤销与确认、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评判、停止违法行为与救济措施、解除效力与补救措施等。
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申请变更判决
法院发现判决存在错误
法院认为判决需要变更
法律规定需要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的法律效果
变更判决是对原判决的修改和补充, 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判决可以撤销原判决的部分内 容,但不影响原判决的整体效力
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与变 更判决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撤销判决 变更判决 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区别
撤销判决的概念
撤销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 行政案件时,认为行政机 关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撤销其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的适用范围包括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撤销判决的效力包括撤 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撤销判决的法律依据包 括《行政诉讼法》、 《国当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
撤销原判决,恢复原状 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维持原判决
法律效果不同
撤销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原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变更判决:改变原判决的部分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撤销判决:对原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原判决的效力进行否定 变更判决:对原判决的内容进行修改,对原判决的效力进行肯定
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同
撤销判决:撤 销原判决,重 新审理,对当 事人的影响较
作出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变更判决的判决,并送达当事人
撤销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违法或 者不当,需要撤销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摘要: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法的定义2.行政诉讼法的作用3.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述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意义三、行政诉讼的管辖1.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的原告2.行政诉讼的被告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五、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2.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3.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六、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2.行政诉讼的判决效力3.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正文: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选择原则、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处罚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行政诉讼判决在行政诉讼制度建构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一审判决四种判决形式,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解释》也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类判决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由于行政诉讼判决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公法秩序,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因此,必须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加以完善。
(一)履行判决中行政不作为界定不清,造成该判决适用范围受限《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该规定确立了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然而,由于这一款规定得较为简单和模糊,这就造成认识上的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不履行”就是“指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或请求”。
根据这种观点,履行判决一般适用于下列案件:第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三,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不履行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给予答复。
而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是以拒绝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正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属于作为的行政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三类案件,不应只适用履行判决,而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第一,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二,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作出撤销判决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应作出履行判决。
(二)有些行政诉讼判决适用案件范围的设置不科学,对显失公正的规定过于简单这一不足主要表现在变更判决和撤销判决中。
行政判决结果的类型

一、行政判决结果的类型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形式。
行政判决结果的类型二、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具体有哪些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10、判决给予补偿。
三、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主要种类

一、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主要种类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种类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一般是立案以后的6个月之内,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时间是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天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一般二审要多长时间
行政诉讼二审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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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外行政诉讼判决种类
(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1.英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虽然英国是近代宪政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行政诉讼制度却并不是很发达, 但因为救济比较有效,所以也可以加以借鉴。英国行政法上的救济主要可以分 为两大类,即普通救济和特别救济。普通救济主要有损害赔偿、禁令、宣告令; 特别救济或者称公法救济主要有人身保护令、调卷令与禁令、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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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 判决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 认判决、驳回判决。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变更判决 履行判决
行政诉讼类型的功能即为行政诉讼类型的作用。“行政诉讼种 类之多寡,将影响人民权利保护之机会与行政法院裁判方法之加强 或抑制”。此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利于原告明晰诉讼请求、诉讼程 序等问题,有利于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2.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利于法院审判规则的系统化和判 决类型的确定化
2.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行政 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 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而对于行政 诉讼判决类型,我们则可抽象地定义为:在行政诉讼中, 对于法院的判决形式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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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功能
日本行政法因循大陆法系的德国,创立了自己的行政法体系。二战后, 日本被美军占领,建立了具有普通法系特色的行政法律制度。日本行政 诉讼判决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从其判决内容的不同,可以分 为诉讼判决和本案判决。
3.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台湾与大陆同文同宗,同属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大多承袭以德国为代表 的大陆法系国家,所以研究台湾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对于完善大陆的行政诉 讼制度更加具有借鉴价值。台湾行政法上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有撤销判决 、 履行判决 、确认判决 、驳回判决 。
2.研究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可以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从行政诉讼的价值上看,行政判决形式的完善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缺陷无法有效保护行政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将 受到质疑,这将损害法治进程的推进,危害司法权威。只有科学合理地设计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才能发挥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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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1.德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德国行政法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完整而严密。德国行政诉 讼判决较为发达,根据《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和《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的相关规定,德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主要有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确认 判决 、变更判决等。
2.日本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3、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也是作出维持判决的重要条件之一,它要求行政主
体必须遵循法律设定的条件、方式、期限、步骤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取得 证据的方式也要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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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 出否定性评价,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相应的,适用撤销判决的情形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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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缘由
1.现行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作为整个行政判决制度的一部分,由于时过境迁,同 样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类型不能契合原告的诉讼请 求,有些判决类型不能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甚至出现了因无 法寻求到合适判决类型而无法受理的案件,权利的侵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因而,对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使之完善,是推进我国法 制建设的现实需要。
确认判决
驳回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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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性判决。“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查 对象,维持判决即意味着经过法院的审查,不仅驳回了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 讼请求,而且法院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效力进一步作出了肯定。”《行政诉讼法》 第54条第1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 序的,判决维持。”也就是说,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有三:
1、证据确凿。这里的证据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作为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事实依据的证明材料,法院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实充分。“确实”要 求行政主体收集的证据要真实可靠,“充分”要求收集的证据足以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具体行政行为准确地适用了相应的法律规或者
适用的法律、法规正是调整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样地,这里所涉及到的法 律、法规,应该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这也是法院审 查的重点之一,以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目录
一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二 国外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三 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四 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存在的问题 五 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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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概述
(一)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含义
1.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 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2.美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
“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这两种审查在美国都由普通法院 执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根据《联邦行政程 序法》和相关案例,美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主要有强制履行判决 、撤销 判决 、变更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