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方式分析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介绍]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困境与出路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困境]1.审判矛盾突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公正,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2.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落后,缺乏科学的运转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错判案件和滋生腐败现象。
3.许多案件没有及时解决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巨大,而人员和资源又有限,导致很多行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
4.行政审判存在外部压力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不仅受到司法独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审判结果不够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应当走出困境的出路]1.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的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裁判员的法律培训和人员选拔,加强对审判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行政审判的结果展开严格的评估,并建立行政审判的应急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行政裁判员的利益勾当,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3.保护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保证行政裁判员的独立性。
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自主裁判,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加强制度创新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实行纠错机制,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和改正。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繁简分流机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复杂程度等因素,将行政诉讼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并制定相应的审理程序和标准。
2.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对于简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并行使诉讼权利。
3.推动电子诉讼应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电子诉讼的发展,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例如,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网上举证质证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4.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和规则。
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通过繁简分流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要实现行政审判质量的全面提升,缩短审判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要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6.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的实施需要得到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同时需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组织协调和配合,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总之,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方案是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繁简分流机制,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措施的实施,可以实现行政审判质量的全面提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试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但是,另一方面,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还有一些缺陷,笔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完善一、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以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该法目前的主要不足在于:1.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不少公民告状无门。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将大部分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治、文化和其他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等)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事务繁多复杂,行政纠纷也表现出多样性,传统的行政诉讼受案框架,已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诉讼需求,对诸如“教育类案件、平等权案件、劳动权案件”、“行政合同、程序性行为”等能否进入行政诉讼视野引起了广泛争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仍然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事实上,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在错误乃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指导下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无法审查其合法性。
2.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有诸多不明确之处。
法律未对限定原告的关键因素“合法权益”,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只有被侵权人本人才享有原告资格,除非本人死亡,其近亲属才能获得原告资格,将许多被侵权人,如被拐卖者、下落不明者、被行政机关收容走失的人等,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同时行政诉讼中“谁当被告”的问题也很突出,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机构性质差异很大,各机构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并不十分清晰,这给被告的确定带来了不少麻烦,特别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对于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还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理论界还存在争议。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行政诉讼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限制行政权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但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这些问题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行政诉讼的现状和对策,以提高法治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的现状1. 诉讼程序不规范对于行政诉讼,诉讼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
但是,当前在实践中,诉讼程序的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
前一段时间,有一例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在原审法院被判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但其后在上诉案中,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新证据,证实了之前的主张是正确的,原来的判决就被改变了。
这一案例说明了在诉讼中,证据确实是关键因素。
而如果诉讼程序不规范,很难确保当事人的证据在法律框架中得到妥善安排。
2. 诉讼时间长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间往往比较长,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煎熬和浪费。
经常会出现由于政府机关改变工作人员或组织结构,法官换岗或调任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进展不及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按时审理,这就令当事人的时间和心理都受到严重困扰。
3. 诉讼成本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请律师进行代理,并且涉及到的手续很多,例如翻译费用、证明费用和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可低估。
因此,往往需要花费不少的成本,并且可能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行政诉讼的对策针对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和现状,有以下对策,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合法性。
1. 加强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首先,应该进一步推进诉讼行为规范化,通过规范诉讼程序来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
需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同时推进智能法律审判系统的建立与使用,实现程序自动化,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简化司法程序,加快审理速度为了加快审理时间,要加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采用多媒体技术和电子档案,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行政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不规范、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本文将分析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审理案件的程序往往不够规范。
首先,一些庭审过程中缺乏适当的归档和记录,导致后续对案件进行复核和定位时缺乏依据。
其次,部分法院未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存在漏洞,影响了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当前司法资源在各地区之间分配极度不均衡。
大城市和发达地区拥有更多的司法资源和高素质人才,而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则严重短缺。
这种差距导致行政审判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地区的行政审判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地展开,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不公。
三、解决方案1. 规范审判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明确的审判程序规范。
首先,完善庭审记录与归档制度,确保每一次庭审活动都被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后续调查使用。
其次,在重要案件中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并建立相关机制对证据收集进行外部审核。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在程序上的专业素养,从而保障审判程序规范。
2. 调整司法资源分配为了缩小司法资源分配差距,应采取多种措施来合理配置资源。
首先,在财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司法经费投入,提供更好的设备、人才和培训支持。
其次,在司法人员管理方面优先考虑派驻或轮岗一些优秀法官到贫困地区或农村地区担任职务,提高当地行政审判工作的执行水平。
最后,加强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行政审判公正高效进行。
四、结论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存在的问题如审判程序不规范和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亟待解决。
浅议我国行政审判立法的完善

个 方面:一 面, 行政 对 来 由 许多 政法 、 方 对 相 人 说, 于 行 律 法
规对行政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规定的不对等, 对行政相对人
有 学 理的 科 合 规范布 必 致具体行政 局, 将导 行为的 形发 畸
展; 如果没有救济性举措, 行政相对人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
的违法行为重在制约, 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疏于保护,
法权威性差的主要表现是立法形式的散乱。现在除以全 国
自我国《 行政诉讼法》 的颁布实施以来, 我国行政审判有 了长足的发展,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人 WTO 后, 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诸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 要表现有 : 第一, 审判案件少, 诉讼程序难启动。我们从行政 审判工作的现状来看, 尽管社会各方面给予了许多积极的评 价,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 纵 观十多年来我 国的行政诉讼 , 对一个有 十三亿多人 口, 约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表现出来的以外, 既有 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又有以部委行政规章以及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 规章, 还有像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会议纪 要。虽然有些规范性规定、 制度、 解释很重要, 在一定时期内 可以起到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过于垄断和规范行政审判秩 序的作用, 可这些规定、 制度、 解释层次低、 矛盾多权威性差。 其制定机关既不是全国人大, 也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而是 有关国务院各部门和最高法院。立法权威性差不说, 目 加之 前宣传不到位, 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甚少, 不易广而告之。第 三, 立法内容疏漏。我国《 行政诉讼法》 还是在计划经济向市 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产物, 其内容现在看来已有许多疏漏 和不足。比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n 条、 1 条对收案范围 第2 采取列举的形式, 这为法院法官实际操作带来便利, 但同时 也产生了弊端, 因为该两条规定只作了比较原则和概括的规 定, 如果理解不一样, 就会产生不一样的后果。同时, 它们没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应的,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也进行过一些修改,其中一些改变是积极的,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出几点建议。
1. 明确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其实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其适用范围也应当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争议问题,都属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使各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进行操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矛盾。
2. 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行政诉讼的本质就是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同时为了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对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将其具体化、细化。
现在的情况是,执行效果不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法还款,也让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违约金等等,这会让行政诉讼失去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例如,建立规范评估制度,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法律规定。
同时,加强对于强制执行人员的纪律和制度建设,防止执行权滥用等问题的出现。
3. 诉讼过程中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和行政机关应该做到公正、公平。
但事实上,目前诉讼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官权力过大和程序不够公正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极大地破坏了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在这里我们可以增加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对于争议问题的解决更加多样化,同时加强中立性和公正性,并通过评估机制加以制约和调整。
此外,应当建立诉讼风险评估和全程监管机制,确保各方面流程的透明化。
4.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过程中往往难免会侵犯公民的权益,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来说,会出现不少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借助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加以约束。
但当前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
最新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方式分析-精品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方式分析行政诉讼判决在行政诉讼制度建构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一审判决四种判决形式,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解释》也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类判决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由于行政诉讼判决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公法秩序,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因此,必须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加以完善。
(一)履行判决中行政不作为界定不清,造成该判决适用范围受限《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该规定确立了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然而,由于这一款规定得较为简单和模糊,这就造成认识上的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学界一般认为,所谓 "不履行" 就是 "指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或请求"。
根据这种观点,履行判决一般适用于下列案件:第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三,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不履行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给予答复。
而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是以拒绝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正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属于作为的行政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三类案件,不应只适用履行判决,而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第一,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二,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作出撤销判决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应作出履行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方式分析行政诉讼判决在行政诉讼制度建构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一审判决四种判决形式,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解释》也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类判决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由于行政诉讼判决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公法秩序,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因此,必须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加以完善。
(一)履行判决中行政不作为界定不清,造成该判决适用范围受限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该规定确立了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然而,由于这一款规定得较为简单和模糊,这就造成认识上的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不履行" 就是"指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或请求"。
根据这种观点,履行判决一般适用于下列案件:第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三,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不履行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给予答复。
而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是以拒绝
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正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属于作为的行政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三类案件,不应只适用履行判决,而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第一,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二,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作出撤销判决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应作出履行判决。
(二)有些行政诉讼判决适用案件范围的设置不科学,对显失公正的规定过于简单
这一不足主要表现在变更判决和撤销判决中。
根据现行立法,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不适用于其他行政争议案件。
而有些行政案件,如行政裁决案件,本身源于民事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就可以顺利得以解决。
但由于没有立法上的依据,人民法院只能一次又一次的撤销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直到行政主体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为止。
在撤销判决中,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律适用撤销判决。
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足以影响到行为的实体部分的公正,当然应该撤销该行政行为。
但是如果一个行政行为仅在程序上稍有欠缺,而行为的实体部分合法、合理,如果对这类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也适用撤销判决,则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也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
从具体操作层面,应将行政裁决案件纳入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因此,要明确界定显失公正的判决标准,增强法院的司法变更权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归纳、概括出一些典型情况,建立显失公正的基本的判断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
目前,从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角度出发,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司法变更应予以适度增强。
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确立司法变更不加重对原告处罚的原则,对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作适度改良。
在行政审判中即便有行政处罚畸轻的情况,一般也不宜加重对原告方的处罚。
(三)行政诉讼判决种类不全面,行政相对人的有些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救济。
面对日益增加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行政判决种类仍然显得捉襟见肘。
比如,现有行政诉讼判决种类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则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
对诸如此类问题,应从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和一些大陆法系规定中汲取经验,设定相应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
如仅适用于做出前和在执行过程中决定、以阻止和制止侵权行为为目的的禁令判决;如法院对于一个或者数个个别的争论点先决问题做出的、以使诉讼程序和法律关系变得简单明了为目的的中间判决;以及有人所提倡的补正判决(补正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行政行为的实体部分而作出的责令被告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的判决。
)。
(四)面对各种各样的行政许可案件,现有的判决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许可行为,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不能自然恢复原告应当享有的许可权益。
对于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拒绝、收回、吊销、中止许可的行为,法院判决虽然撤销了行政机关这种违法的变更、拒绝、吊销许可证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机关自然恢复、返还、颁发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也完全可以以法院未明确判令其作为而拒绝恢复、颁发、返还原告的许可证。
理由是司法权不能超越行政权。
因此,对于此类许可案件,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论之。
能否判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许可行为取决于行政机关对该项许可的自由裁量程度。
当行政机关对许可的自由裁量缩减为零又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时,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行的。
另外,法院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否则很容易被行政机关曲解或规避。
(五)维持判决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是我国独有的判决类型,这在世界范围来看是独树一帜的,但由于其存在着些缺陷,因而其存废问题是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行政判决的意义实际上反映了司法在国家中的职能。
从具体操作层面上看,要对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进行区分,来证明其各自有各自的使用范围。
一般来说,维持判决通常应该包括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所不同的是法院判驳回诉讼请求的
判决,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可以进一步地变更,相对人还可以进一步进行诉讼,而维持判决就有很强的约束力,一旦法院下维持判决,行政行为的效力就不能随意加以变更了。
还有一点就是在驳回判决的适用中有一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规定,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