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泰政发[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发〔2008〕1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泰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2.3 现场应急指挥部2.4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2.5 物资保障3 预警预防机制3.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3.2 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程序4.2 分级响应4.3 指挥和协调4.4 信息资源采集4.5 紧急处置4.6 医疗卫生救助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8 群众的安全防护4.9 公众动员4.10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4.11 新闻发布4.12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调查6 保障措施6.1 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6.2 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6.3 人力资源保障措施6.4 医疗卫生保障措施6.5 应急财务保障措施6.6 教育、训练和演习6.7 监督检查7 附则7.1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奖励与责任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科学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规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泰政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泰州市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泰州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泰政办发〔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和《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泰州市地震局机构设置调整的批复》(苏编〔2017〕22号),设立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特设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泰政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制定《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起草。
(二)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发展动能转换,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资源集约利用,激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致力在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上取得关键突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7〕143号),制定《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起草。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泰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6日印发的《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泰政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市行政区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冰冻(道路结冰)、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气象灾害虽然未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但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台风、霾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突发性地质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泰政规〔2015〕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6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9日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财政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跟踪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接受市人大监督以及市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六)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泰政办函〔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泰州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1.5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工作机构2.3 现场指挥部3 监测预防3.1 火情监测3.2 火灾预防3.3 隐患消除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信息报送4.3 指挥协调和处置措施4.4 较大火灾应急响应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6 保障措施6.1 人员保障6.2 物资保障6.3 治安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通信信息保障6.7 公共设施保障6.8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预案施行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迅速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1.3.1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泰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有关政策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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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
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5]33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6
【实施日期】2015.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5〕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第7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扎实开展,结合2015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制定《2015年度泰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明确考核重点,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应急意识,提升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深入推进“一案三制”建设,加大应急演练、培训、宣教力度,提升应急队伍、应急平台和应急资源储备等保障水平,增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能力,为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三、考核内容
主要从完善应急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2、3)。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年度百分制(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3)。
(二)考核工作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考核结果由市应急办负责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考核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开始执行。
附件:1.考核部门和单位名单
2.各市(区)和医药高新区考核评分表
3.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评分表
附件1
考核部门和单位名单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经济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文广新局、物价局、粮食局、信访局、民宗局、建工局、民防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地震局、广电台、无管办、质监局、工商局、泰州海事局、气象局、人行、银监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石油公司、武警支队、消防支队、预备役团、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城河风景区管委会、火车站街区管委会。
附件2
各市(区)和医药高新区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