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电政法[1994]607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1994年10月21日电政法[1994]607号)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第三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是指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均必须划规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第二章调度机构的职权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是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国调中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3.09.12•【文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规定(2003年9月12日)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电网安全的重要指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生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应急机制,充分利用安全性评价等手段,切实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条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现行各项规程、制度和各级电网调度规程、规定。
强化统一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运行秩序。
各有关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要提高各级电网调度人员和厂站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坚决杜绝误下令、误操作等人为责任事故。
第三条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强化细化电网安全分析,开展互联电网特性研究,适应大区电网互联的新情况。
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对电网特殊运行方式的研究并落实应对措施,及时校核相关安全控制标准和安全控制措施的适应性,确保电网在可控的安全范围内运行。
第四条进一步加强电网运行管理,各级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人员要加强对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实时运行监视,严禁超稳定极限和设备能力运行。
严格按照电能质量标准和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控制电网频率和中枢点电压。
做好负荷预测工作,合理安排机组发电计划和负荷控制方案,保证电网在高峰负荷期间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电综[1998]133号【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废止、本篇法规中的附件4“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3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20日)废止、本篇法规中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本篇法规中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8.02.21【实施日期】1998.02.2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1998年2月21日电综[1998]133号)为了加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混凝土设备等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设备事故,部决定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3.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4.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5.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根据劳动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正常运营,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是指对电力系统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应该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安全工作规定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岗位人员的数量合适,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设备安全工作规定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电力系统的设备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杜绝设备故障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对设备进行严格的操作管理,确保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操作失误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第四章信息安全工作规定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对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外部安全工作规定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外部单位的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当加强对外部单位的安全管理,对进入调控机构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登记。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1996)

标题: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电力部【颁布日期】:1996-07-16【题目】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电力部【颁布日期】1996.07.16【生效日期】1996.07.16【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通知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方电力联营公司,部直属科研院所:现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颁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电网是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第七条技术监督的范围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技术监督主要内容1、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
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生生[1994]3号【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4.01.03【实施日期】1994.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的通知(1994年1月3日安生生〔1994〕3号)1993年11日在山东潍坊召开了全国供电企业达标工作座谈会。
会议着重研究了如何贯彻、掌握《考核实施细则》,并讨论了供电企业达标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会议认为对这些问题应有一个补充说明。
现将“供电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达标的必备条件1.关于电压合格率的考核。
电压合格率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按照部颁“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执行。
由于个别表计损坏未能统计或者手抄统计代替的比例须予以说明。
2.“配电系统供电可靠率”系指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率。
目前暂用RS3考核。
但各单位都应按可靠性管理办法报送RS1及RS2数据。
考核数字应与部可靠性管理中心公布的数字一致。
3.“变电所充油设备无滴漏”是指渗油处在5分钟内无油珠垂滴。
4.线路损失降低系统(K)标准为≥0.007,具体计算方法附后。
见“关于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K)考核的具体规定”。
5.企业所在省、地(市)和网(省)局未进行评选先进活动,则使用“用户满意率”来进行评价。
但如企业所在省、地(市)和网(省)局开展评选先进的活动,而企业未被评上,则视为不具备必备条件。
6.用户满意的含义主要是:(1)对电压质量的反映(2)对停电影响的反映(3)对供电部门服务质量的反映(如报装接电、检修、电费抄、核、收、环节的及时性服务态度等)。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
第一章、安全目标各级调控机构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四)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五)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六)不发生调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七)不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其他事故。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内设专业处室(科室)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六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专业安全生产目标。
专业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不发生调控值班人员误调度、误操作、漏监视信息等事件;(二)不发生监控信息误接入、误定义、误分类等事件;(三)不发生发电计划、停电检修计划安排不当等事件;(四)不发生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无功电压控制策略安排不当等事件;(五)不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不当、误整定等事件;(六)不发生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等事件;(七)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八)不发生因调度运行安排不当导致的水库水位运行异常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范本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的安全工作,保障电力调控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涵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要求。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与供电企业、用户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章信息安全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对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修复漏洞和弱点。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升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章设备安全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设备运行数据的监测和分析,预测设备故障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力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要求。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加强对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台账和报告制度,记录隐患整改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线电网【发文字号】安生生[1997]41号【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04.11【实施日期】1997.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7年4月11日安生生[1997]41号)为推动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顺利进行,使达标工作规范化,根据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订了《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现予颁布,自即日起试行。
本《考核实施细则》是对《考核办法》的进一步说明和细化,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及验收工作。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调中心联系。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调度机构有关专业应具备的标准、规程(文件)、制度和资料1.1为使“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达标工作质量,特制订《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对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办法》)中达标的必备条件做了进一步说明,对附件中的五项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考核要求、验收程序和检查内容。
1.3本《细则》是《达标考核办法》的补充,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
2.1申报达标验收的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达标工作应满一年(自1~12月的完整日历年),且符合达标标准,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2.2验收申请包括如下内容:1)验收申请报告;2)《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一式五份;3)自查报告;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包括计算方法);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3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责任单位(见第3.1条),正本报负责单位,副本(内容同前,达标申报表为一份)报参与单位。
2.4自查工作与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2.4.1按照本细则要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2.4.2语言简练,修辞朴实,内容具体;2.4.3计算公式正确,统计计算结果准确;2.4.4电网实时数据以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为依据。
2.5验收申请应在考核年次年的3月中旬前报出。
3.1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评验收工作的责任单位。
3.1.1网内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由网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和网级调度机构参与(参与单位)。
3.1.2网级和独立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网、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参与(参与单位)。
3.1.3考评验收工作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
3.2责任单位接到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经初审磋商,决定是否进行考评验收。
3.3达标考评验收应组成验收组进行。
验收组由7~11人组成,其成员应具备权威性、代表性,熟悉调度业务和达标工作。
3.4验收组内设若干工作小组(5~7个)进行具体的验收工作。
4.1验收的准备工作4.1.1对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4.1.2对AGC功能按实用化标准提前进行专项验收或复查。
4.2工作小组工作内容:4.2.1对全部达标指标进行审查,核对有关资料、数据、原始记录。
4.2.2根据需要对必备条件和考核指标进行抽测与现场检查,召开必要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4.2.3工作小组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并汇总写出验收工作报告。
4.3考评由验收组进行,其工作内容与步骤如下:1)听取自查报告;2)审议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3)现场检查;4)召开必要的座谈会;5)评议必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6)对五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分;7)通过验收结论。
4.4考评工作结束后,可召开验收会议。
会议程序为:1)宣布验收组组成;2)听取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3)宣布验收结论;4)会议发言;5)会议总结。
4.5考评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4.6在考评验收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验收工作结束时,领导小组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7考评验收结果由验收负责单位于4月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一式三份),包括如下内容:1)验收意见;2)考评验收工作的主要材料:验收组组成、验收结论、专项验收(或复查)报告、验收工作报告和有考评验收结果的达标申报表;3)其他必要的材料。
5.1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拓,团结进取,廉政勤政,无违法违纪事件。
考核年度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条件说明:1)有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并认真执行;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制度化,记录齐全;3)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未发生上级通报批评事件;4)考核年度本单位职工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5)听取网、省公司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对该领导班子的评价,满意率达到80%以上(以问卷方式调查)。
5.2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职工队伍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考核期内被评为省公司级及以上文明单位。
条件说明:1)制订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2)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项活动;3)开展评先创优活动;4)具有网、省公司及以上机构颁发的文明单位证书。
5.3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依法管理,依法调度。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
实行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条件说明:1)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2)对所辖调度对象发生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事件立即制止,严肃处理,无姑息纵容的情况;3)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4)实行调度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办法按部有关规定执行;5)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工作,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并严格履行。
5.4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主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和本单位责任的电网运行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
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
条件说明:1)不发生本单位直接责任的所辖主网的稳定破坏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大面积停电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3.1.3条所列考核。
2)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
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1.1条规定统计。
3)不发生本单位所属生产用建筑物的火灾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事故以相应的安监部门的认定为准。
5.5保证电网频率合格。
年责任频率合格率不低于9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1)。
条件说明:1.频率考核允许偏差标准按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2Hz;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5Hz。
2.频率合格率的计算参照能源电〔1990〕389号文《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第九部分《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即年日历时间-年累计责任额年责任频率不合格时间率合格率K=------------×100%年日历时间其中时间单位为s;采样周期:1997年5月1日前,按各网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后,按调度〔1997〕4号文执行。
3.考核标准独立省(含粤、桂、云、贵)电网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K≥99.5%;跨省电网中网调和各省(市、区)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大于等于按全网年频率合格率考核标准分解到各网、省(市、区)调的目标值Ki。
(1)Ki=〔1-τ(1-99.5%)〕×100%其中τ=网调、省(市、区)调统调电力/全网统调电力式中τ——统调电力系数。
(2)按网局根据考核标准分解下达到网调和各省(市、区)调的指标。
以上由网局根据本网情况确定其中一种方式考核并报国调中必备案。
5.6保证电网运行电压合格。
调度机构管辖的电力系统电压监测点合格率不低于98%(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2)。
条件说明:1)电压质量监测以EMS采集的调度范围内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数据为依据,暂定以不少于全部监测点70%的考核点数据进行统计考核。
考核点选择应能反映调度范围电网电压质量状况,并报上级调度部门认可。
2)电压合格率的计算:考核点年考核点年累计电压合格时间电压合格率=------------×100%考核点年累计运行时间各考核点年电压合格率之和年电压合格率=------------×100%考核点点数3)电压质量考核标准:500(330)kV变电所50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
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3%~5%。
发电厂的500kV母线、发电厂和500(33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
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范围为额定电压的-3%~7%。
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5%,但须经上级调度主管部门批准。
电压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偏差幅度不应大于5%。
4)采样周期:采样周期暂定不大于1h,利用EMS采集的电压数据,编制软件对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
5.7努力减少网损,保持网损率不高于前两年平均值,且网损降低系数K≥0.007(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3)。
条件说明:1)网损是指本公司所调度的输电网产生的损耗,按照电能关口计量装置进行统计和考核。
输入电量-输出电量网损率=---------×100%输入电量输入电量是发电厂上网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和其他各类上网电量之和;输出电量是向下一级电压电网供电量和送入邻网电量。
2)各网省局应按所调度电网范围设置电能关口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