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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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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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1月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6)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3)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24)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29)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33)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40)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44)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52)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59)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69)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73)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80)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85)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92)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96)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102)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104)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109)第十八条[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116)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119)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125)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130)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款结算] (140)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145)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150)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3)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158)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164)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170)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内容略) (17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8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8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9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19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8)《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解读 (208)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2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36苏州中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2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探讨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如何确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成为困扰当事人及法官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1. 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原则上应适用专属管辖。

2. 合同履行地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因此,施工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 协议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

二、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这一规定,施工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民事纠纷。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 仲裁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此时,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法院无权干预。

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实践中的问题1. 异地施工案件的管辖。

在实践中,异地施工的案件较为常见。

此时,施工行为地与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等可能不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也是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许多建筑工程纠纷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我国有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进行处理,但许多人却因不熟悉法律类的专业名词,理解起来十分困难。

今天小编就带来了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供需要的读者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一、具体解析▲1、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不断涌现,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了处理这些纠纷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管辖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辖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1.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涉及的不动产即为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履行地应为工程项目的施工地。

因此,在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中,施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1.一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

2.特殊情况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涉及多个被告,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时,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殊情况下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管辖问题1.跨区域施工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在跨区域施工的建设工程中,由于施工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区,可能导致管辖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阅读次数:[1241] 发布日期:2010-6-82006年4月8、9日按:本文为全国著名房地产律师朱树英在2006年三晋建筑工程合同高峰论坛上的讲稿,应读者要求现刊登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和合约管理的主要环节(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以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标投标过程并中标。

3、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标的特殊:履约周期长、涉及内容多、条款复杂、环节众多;△派生连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会派生出监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等合同;△互为对价:承包人确保工期、质量,发包人支付价款。

(二)施工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1、关于合同签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应对合同签订的进退策略;△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A、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B、审查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C、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2、关于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组织合同内容交底,让管理人员胸中有数;△落实合同资料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狠抓履约过程检查,在实施过程预防疏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二)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
归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但是,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交给特定法院的诉讼管辖。

例如,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承包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可以按照以下范本设定
诉讼管辖规定:
诉讼管辖条款
第XX条如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条款
在实际运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性:诉讼管辖的规定应当明确无误,避免模糊的表述导致新的争议。

2. 合理性:管辖的选择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不应过于偏向任何一方。

3. 合法性:管辖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书面形式:诉讼管辖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合同文本中,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可以
依据合同条款执行。

5. 变更条件:如果合同中有变更管辖地的条款,应当明确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6. 适用法律:在跨国合同中,还应当考虑适用哪国的法律,并明确国际私法规则下的选择
法院协议的效力。

7. 其他条款的协调:诉讼管辖条款应当与其他条款如仲裁条款等相协调,避免产生冲突。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查,以确保诉讼管辖条款的合法性、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诉讼管辖条款的重要性,一旦
签署合同,就意味着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预先约定,这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可能发生争
议的处理效率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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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4:24 阅读10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
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不再另行作出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契约”部分共20条,其中只有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其他均适用承揽合同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给付报酬的契约。

承揽之标的,系以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达成一定的结果。

包括建造房屋、修建漏水屋顶、粉刷油漆、冲洗照片、影印文件、雕刻图章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

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分别规定在独立的两章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三种,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除“建没工程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适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正因为二者属同一种性质的合同,才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性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一般情况而言,履行合同时间长、内容复杂、不宜就某一内容单一计价而采用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实质是复合合同。

哪种方式适合采用承包方式,一般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有中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

承包合同作为复合合同是由多个合同组成的,如按照施工阶段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按照不同类型划分,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等,按照合同履行阶段划分为总承包合同、专业技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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