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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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一、背景在国际贸易中,出口货物税收的减免和调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统一对出口货物税收的调整和减免程序,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优化税收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涵盖各行各业的出口商。

三、税收函调的程序1. 出口商应在出口货物的税收调整前,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附上相关的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将向出口商发出税收函调通知,明确调整的税收详情和有效期限。

4. 出口商收到税收函调通知后,应及时执行相应的税收调整,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备相关信息。

四、税收函调的条件和限制1. 出口商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申请税收函调,例如出口额达到一定的金额、符合出口减免政策的货物等。

2. 出口商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规定提供准确的申报和报备信息,确保税收函调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税务机关有权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做出决定,包括同意、拒绝或要求补充资料等。

五、税收函调的效力和期限1. 税收函调通知的内容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出口商应按照通知执行税收调整。

2. 税收函调的有效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3. 出口商在税收函调有效期限内,应及时履行税收调整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备相关信息。

六、监督和监测1. 税务机关对出口商进行定期的税务检查,以确保税收函调的执行情况。

2. 出口商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申报和报备资料。

3. 如发现出口商存在违规行为或虚假申报,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税收函调优惠、罚款等。

七、监管机构的职责1. 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和批准出口商的税收函调申请,监督税收函调的执行情况。

2. 商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商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出口商的税收管理水平。

3. 海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和查验,确保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略)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略)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

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
各分局(所)、管理三科: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市局《函调说明》,结合我局商贸型出口企业较多和已推行“征退税一体化”管理状况,经市局同意,“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本单证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我局根据实际细化管理,其他参照市局《函调说明》执行。

细化管理方法:
一、出口企业从县外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本单证申报退税额超过20万元的或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一关联号退税额超10万元的,审核人员按国税总局《管理办法》进入发函程序。

二、出口企业从县内同一供货企业购货、同一关联号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核人员及时进入发函程序(出口企业、供货企业为同一分局、所,三科对应二科的,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开展核查)。

工作流程及表单另行下发。

三、其他根据规定应核查的单证,审核人员应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进行认真分析核查,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发函调查。

四、各分局(所)、三科原则上按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函调细化管理办法执行,2010年11月起,因需发函而出现不能接单状况,但审核人员经审核《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后能排除疑点的,经
各分局(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以书面形式集中上报管理三科,由三科指定人员接单。

各分局(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局(管理三科)反映。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
2010年10月22日。

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是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函调的目的和范围(一)目的通过对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函调核实,确认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范围1、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疑点的;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核实的其他情形。

二、函调的发起(一)函调发起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管理的税务机关为函调的发起机关。

(二)函调发起条件当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应发起函调: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2、供货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如税务登记信息异常、纳税申报异常、税负率异常等;3、出口货物的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4、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等与报关单不符;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函调的情形。

(三)函调信息的收集发起函调前,税务机关应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相关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凭证,以及对出口业务存在疑点的分析和说明。

三、函调的对象和内容(一)函调对象函调对象为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函调内容1、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结算等;3、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4、供货企业的纳税情况,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5、其他与出口货物税收相关的情况。

四、函调的方式和流程(一)函调方式函调一般采用纸质函件或电子函件的方式进行。

(二)函调流程1、发起函调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函调。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

第三条出口退税应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退税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出口商申请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三)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五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合同或协议;(二)出口报关单;(三)增值税发票;(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第四章退税计算第七条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额的计算应根据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和退税率进行。

第八条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 出口商品离岸价格× 退税率。

第五章退税监管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管,防止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尊敬的先生/女士:非常感谢贵公司选择我们作为您的合作伙伴。

为了更好地满足贵公司的需求,我们特此向您介绍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以下是有关细则的详细内容:一、函调管理的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出口货物的税收准确、及时和公平,减少税收欺诈行为,函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对出口货物的税收进行管理和调查。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中国出口的货物。

二、函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函调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函调过程中,我们会向贵公司索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装船单据、出口报关单、发票等。

贵公司应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的文件和信息。

2. 函调可能会包括对货物的实地检查或要求贵公司提供货物的详细照片。

我们会提前与贵公司协商,并确保函调过程不会对贵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3. 贵公司应积极配合函调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如有特殊情况,贵公司应及时告知并提供解决方案。

三、函调管理的结果和处理1. 函调管理的结果以调查报告为准。

如调查结果显示贵公司出口货物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相关税收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如贵公司在函调过程中配合度低、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材料,我们将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与贵公司的合作。

四、保密和法律责任在函调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信息进行保密。

如因我们的过失或故意泄露贵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本函调管理办法可能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如有任何变动,我们将及时通知贵公司,并与贵公司协商解决。

总结: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税收的公平、准确和及时,防止税收欺诈。

贵公司应积极配合函调管理的要求,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的文件和信息。

根据调查结果,将对出口货物的税收进行相应处理。

在函调过程中,我们将尊重贵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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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

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

四、怎样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发函地国税机关调查评估岗在函调系统中填写《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经复审岗确认、核准岗核准后,向复函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

五、什么情况应重新发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函地国税机关应重新发函,并在调查函中说明再次发函理由:(-)在函调系统中录入的发函内容有错误;(二)复函中说明供货企业不属于复函地国税机关管辖。

六、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复函地国税机关)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

七、怎样开展出口税收函调的复函工作?复函地国税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调蛰函接收情况,在收到调查函后,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核查并复函。

(-)对供货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并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调查函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后应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核查资料。

(二)复函地国税机关应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在函调系统如实、完整、规范地填写《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经复函地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核准后进行复函。

(三)复函地国税机关发现核查的出口货物是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且业务真实性存在疑点,可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函》,向其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查,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条的要求开展核查,并在函调系统填写《关于调查外购或委托业务有关情况的复函》进行复函。

(四)复函地国税机关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时复函的,应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函地国税机关回复《延期复函说明》,说明不能按期复函的原因及拟复函的具体时间,并应自回复延期复函说明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复函,60个工作日仍无法完成核查的,应在复函中说明情况,选择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1向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蛰尚未收到复函;2.供货企业正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尚未有结论;3.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导致复函地国税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4.因供货企业拒绝、逃避等行为导致复函地国税机关无法正常开展核查;5.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五)复函地国税机关复函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发现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再次函告发函地国税机关并说明理由。

再次复函改变原复函类型的(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除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1.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2.原复函类型为"经核蛰尚未处理完毕",现有关工作已完成并有明确结论;3.原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至复函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仍无处理结果的,回复相同类型的复函。

八、如何处理复函结果?发函地国税机关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按照以下要求处理:调查评估岗自收到复函5个工作日内应综合其他核实情况,对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按如下要求处理,并在《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上提出处理意见,交复审岗确认,同时填制《复函结果业务处理表》,并将复函处理结果录入函调系统。

(-)复函类型为“正常业务”的,结合其他核查情况,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复函类型为〃正常业务〃,并不是办理退税的直接依据,发函地国税机关收到〃正常业务〃类型的复函后,需结合其他核查情况,决定函调相关业务是否办理出口退税——编者注);(二)复函类型为〃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待复函地国税机关再次复函后,视复函情况处理;(三)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的情形”的,对复函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属于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视同内销征税;属于涉嫌骗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自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早开票日期前12个月内,从同T 共货企业购进且尚未函调的已申报出口业务发函调查。

已办理退(免)税的,按照该笔业务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

涉及追回税款、暂扣税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直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o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o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直。

第八条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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