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期末复习
证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证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证据法中,以下哪项不属于证据的法定种类?A. 物证B. 书证C. 证人证言D. 非法录音答案:D2. 在证据法中,以下哪项不是证据的基本原则?A. 相关性原则B. 合法性原则C. 真实性原则D. 随意性原则答案:D3. 根据证据法,以下哪项不属于证据的排除规则?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B.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C. 特权规则D. 证据的任意性规则答案:D4.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 物证B. 书证C. 非法取得的口供D. 证人证言答案:C5. 证据法中,以下哪项不属于证据的证明力?A.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B.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C. 证人的可信度D. 证据的来源答案:D6.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属于证据的分类?A.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B. 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C. 法定证据与非法证据D.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答案:C7. 根据证据法,以下哪项不属于证据的收集方法?A. 询问B. 搜查C. 监听D. 观察答案:C8. 在证据法中,以下哪项不是证据的审查判断?A.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B.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C. 证据的充分性审查D. 证据的可接受性审查答案:C9. 根据证据法,以下哪项不属于证据的运用?A. 证据的提出B. 证据的质证C. 证据的排除D. 证据的保管答案:D10. 在证据法中,以下哪项不属于证据的保全?A. 证据的封存B. 证据的扣押C. 证据的复制D. 证据的销毁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证据法中,以下哪些属于证据的法定种类?A. 物证B. 书证C. 证人证言D. 电子数据答案:ABCD12. 在证据法中,以下哪些属于证据的基本原则?A. 相关性原则B. 合法性原则C. 真实性原则D. 充分性原则答案:ABC13. 根据证据法,以下哪些属于证据的排除规则?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B.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C. 特权规则D. 最佳证据规则答案:ABCD14.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A. 物证B. 书证C. 合法取得的口供D. 证人证言答案:ABCD15. 证据法中,以下哪些属于证据的证明力?A.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B.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C. 证人的可信度D. 证据的来源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6. 证据法中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期末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期末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正文)1. 选择题:1)在证据法中,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下列哪种不属于间接证据?A. 证人证言B. 鉴定意见C. 书证D. 被告人陈述答案:C. 书证2)下列哪种情况下,法庭可以采取非常规方式进行证明?A. 证人作证不符合规定程序B. 当事人提出新证据C. 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有重大瑕疵D. 证据主要以书证为主答案:B. 当事人提出新证据3)以下哪种情况,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证据排除权?A. 被告人的证据损害国家机密B. 被告人透露了重要证人的姓名C. 被告人提供了与案件事实关联不大的证据D. 被告人提供了报复性的证据答案:A. 被告人的证据损害国家机密2. 简答题:1)请简要说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
答案: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其他证据支持来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鉴定意见、书证等。
2)请列举三种常见的证据困境,并说明可能的解决方法。
答案:证人证言不一致:通过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推断,或对证人进行进一步追问,了解更多情况。
证据违法或不合规: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合法证据的分析和使用。
证据不足或难以获取:充分发挥法庭调查权,追加收集证据,借助鉴定意见等方式弥补不足。
3)请简要解释“证据的拼接原则”。
答案:证据的拼接原则是指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法庭应将各种证据进行组合和拼接,综合考虑,从而获得更准确、完整的证据链条,提高案件事实的确定性。
3. 论述题:请分析我国证据法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并论述其适用性和挑战。
答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等法律均对电子证据进行了规定。
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网络犯罪、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该规定的适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电子数据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明确电子证据的提交、保存、鉴定等程序和要求;3)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4)便捷了电子证据的提交和审查,提高了诉讼效率。
证据法学复习题18答案

证据法学复习题18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证据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A. 证据的收集B. 证据的审查判断C. 证据的运用D. 证据的分类答案:B2. 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符合哪些条件?A. 真实性、相关性B. 合法性、充分性C. 合法性、相关性D. 真实性、合法性答案:C3. 证据的充分性原则是指什么?A. 证据必须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B. 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C. 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D. 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答案:B4. 证据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A.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不能B. 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直接证据不能C.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D.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答案:A5. 证据的排除规则包括哪些?A. 非法证据排除、重复证据排除B. 非法证据排除、矛盾证据排除C. 重复证据排除、矛盾证据排除D. 非法证据排除、重复证据排除、矛盾证据排除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证据的分类包括以下哪些类型?A. 物证B. 书证C. 证人证言D. 鉴定意见E. 电子数据答案:ABCDE7. 证据的审查判断应遵循哪些原则?A. 客观性原则B. 合法性原则C. 充分性原则D. 相关性原则E.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答案:ABCDE8. 哪些情况下的证据可以被排除?A. 非法获取的证据B. 与案件无关的证据C. 重复的证据D. 矛盾的证据E. 无法核实的证据答案:ABCDE三、简答题9. 简述证据法学中证据的三性原则。
答案:证据法学中证据的三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充分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是虚假的或伪造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程序;充分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10. 证据法学中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哪些?答案:证据法学中证据的排除规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复证据排除规则和矛盾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学复习资料

证 据 学 复 习 资 料一、问答题:1、论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答:(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作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2、简述书证的特征和意义?答:书证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
(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
书证的意义:(1)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2)与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充分。
(3)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料作为载体,将一定的内容或思想固定下来,同时,书证的形成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
3、简论证人的资格条件?答:(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权限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4、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答:(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2)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3)证明标准的 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4)证明对象不同。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5、简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辩解的概念和意义?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1)确定侦查范围;(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证据法复重点一、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的产生原因与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和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有关。
其基本内容包括被告人的自白、证人证言和书证。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在于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具有明显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同时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虽然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但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束缚了法官的理性,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二、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内容包括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的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对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历史上取得进步的证据制度,但同时也存在内在的局限性。
首先,该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
其次,自由心证制度以纯主观的“内心确信”真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特定的客观存在性为依据,缺乏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真相的统一,因而在认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最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可能滋生法官的主观擅断和司法腐败现象。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法》期末复习

1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启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启动条件:A.主体—被告人本人及其辩护人,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法院依据职权启动 B.时间—法院(开庭审理前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前) C.条件—提供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证据的线索 D.排除程序—类同庭审,可以质证、辩论 E.结果—证据是否予以排除2简述我国民事证据开示的适用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亦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焦点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是庭前准备的关键。
证据交换的前提—当事人申请;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法院依职权证据交换的时间—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的方式—案件受理后由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先召开审前会议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法官助理)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3简述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在法院之外做出、在法院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或者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用于证明该陈述本身所声明的事件的真实性。
而其中的“传闻”是指除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作证时所做陈述之外的陈述,行为人旨在用作证据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传闻”:1、法庭上重复别人庭外做出的陈述 2、证人在法庭上重复他自己在法庭之外所做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证人当庭做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做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名词解释】【简答题】【比较题】第二章证据概述●国外立法和理论对证据的界定中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三分说(1)从当事人提出之角度——证据方法;法院获得心证,依五官作用得调查之有形物。
(2)从法院调查所得结果之角度——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定程序调查证据,所得心证形成之资料,如证人所做的证言为法庭记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存卷等。
证据方法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料的意义,例如:证人不了解案件事实,无内容之书证。
(3)从法院以之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决依据之角度——证据原因。
法院可以据之推导出系争事实存否的基础资料或状况,其与证据资料有一定的联系,一般它来源于证据资料,但又不完全依靠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内容也属于法院考虑的范围,同时证据资料并不能当然地转化为证据原因。
例如:未被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关联性和关联程度(1)地位和作用不同。
关联性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资格,关联程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2)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审查主体不同。
【名词解释】●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具有的必须根据其自身或者结合其他的证据能够合理推导出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属性。
【简答题】●民事证据与民事实体法1、实体法在许多情况下决定证据证明的方向以及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证明的对象尽管学术上有许多争议,但都不否认当事人争议的民事实体事实应当成为证明的对象,由此,实体法决定证明的对象。
并因此对指导当事人提供与收集证据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实体法规范,证明的方向也就有本质差异。
(举例)2、实体法决定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证据的提供。
一般情况下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先提出证据的义务,同时其也有较大的举证负担,对方当事人只有在组织对方证明的意义上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程度也不需要太高。
同时对方当事人也不需要就对方主张的所有事实为抗辩,它只要证明其中的一项要件事实不成立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实现其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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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证据概念的各种学说谈一谈什么是证据。
在法学领域,证据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学说可谓百家争鸣。
比如“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
而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诸如此类的还有“材料说”、“统一说”等等。
归纳起来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是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据可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
三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从我国的诉讼立法来看,对于诉讼证据的概念,必须从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从内容方面来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形式方面看.证据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者缺一不可。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不是证据;反之,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但是如果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也不是证据。
所以“统一说”较为符合这种观点,因此,我们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的特征之一,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法性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这主要是指各诉讼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如果在裁判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在运用证据上就违反了合法性的要求。
合法性是在客观性和关联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证据的特征,它告诉人们,仅仅是真实的和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材料还不能成为诉讼证据,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还要经过合法性的检验,只有同时也具备合法性的材料,才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依据意义上的诉讼证据。
明确证据具有合法性特征的意义在于,使当事人和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合法性的要求。
3.从证据法的角度谈一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及其相互关系。
发现真实代表了证据制度欲达到的实体公正目标,由于实体公正的实现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实体公正可以与发现真实画等号。
证据制度程序公正方面则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交换证据、质证,反对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来自法院的证据方面的突袭。
相互关系:在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着紧密联系,但又都具有各自独立的评价标准。
两者相统一。
发现真实与程序公正都是证据制度的目的,对于证据制度都不可或缺,证据制度中两者统一的情形确实存在,例如质证制度,它一方面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了程序的参与性,使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对进入诉讼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讨论。
各自独立的评价标准。
①实体公正必须通过裁判结果验证,是一种结果公正。
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是否受到了保护,违约或侵权一方是否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等等,是民事诉讼中评价实体公正与否的主要标准;有罪的被告人是否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无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宣告无罪,是刑事诉讼中判断实体公正与否的标准。
②程序公正注重于证明过程、方式和手段的公正。
具体体现为,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参与证明的机会,法官是否处于中立的地位,有无为促进诉讼或发现真实而对当事人事实突袭,等等。
4.为了解决裁判者的主观随意性问题,现代自由心证经历了哪些方面的发展?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明力大小和如何运用不作预先规定,而由事实裁判者根据法庭审理活动,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做出判断的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的本质特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价值,如果具有,其证明价值大小以及如何运用该项证据认定纠纷事实,完全诉诸事实裁判者的理性和良心。
在此意义上,即使在自由心证制度下,事实裁判者固然享有独立判断证据,评价证据的权利,但是,评价活动依然受制于罗技法则和经验法则。
因此,为了解决裁判者的主观随意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证据资格的法律化,裁判者自由心证原则的使用范围呈现缩减趋势。
第二,越来越强调心证的形成必须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第三,裁判理由制度。
在职业法官制度下,法律开始由不要求陪审员报告他们是内心确信达成的过程,转向判决必须详述理由。
第四,明确心证所应达到的具体标准,并开始将客观性要求融贯在郑敏标准的要求之中。
总之,随着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衰落,如何防止法官滥用裁判权成了自由心证原则确立之后的主要任务,而为此所作的种种尝试和努力则促使自由心证原则逐渐转化为种种制度和规则。
5.试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例外。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诉讼证明中,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这是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
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此应区分裁判意义上的事实问题和证明意义上的事实问题。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因此,在现代证据法学中,通说认为,事实裁判者不得以自己所亲知的具体事实径行作为裁判的根据。
第二、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裁判必须依据证据。
然而,这里说的证据只能是法律视野中的证据。
显然,一项材料,即使对裁判非常有价值,如果没有进入法律的视野,在司法裁判中依然毫无作用和意义。
因此,在诉讼证明中,我们所谈论的证据永远是法律规范下的、已近进入程序的证据。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无论对于证据的证明能力是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判断还是任由法官裁量,证据裁判原则所依据的证据必然是实质上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
第三,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进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裁判者认识方式的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然而,从可能性上看,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可能有多种方式。
由于不同的认识方式直接影响着裁判者认识的准确程度,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讨论证据裁判原则不得不涉及其必然包含的认识方式问题。
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其认识方式。
在约束对象上,证据裁判原则是对裁判者的要求。
根据该项原则,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将法官的认识活动局限在法庭的证据调查,我们就有了评判法官认识活动的可能性。
而且,从外观上更容易让人相信法官的认识来自证据而不是其他途径。
因此,在现代证据理论中,一项普遍的要求是,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即使该项证据确实具有证明价值。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1.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有“毋庸证明的事实”。
我国法律对此做了规定,主要有众所周知的事实、公证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2.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例外还有经验法则、地方习惯、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国际惯例等,通常不构成证明对象,法院直接予以采用。
6.为什么说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中证据评判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打小和如何运用不作预先规定,而由事实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做出判断的法律原则。
自由心证制度中,证据评判上的自由是相对的。
首先,自由心证收到来自证据方面的限制,即必须有证据、该横局具有证据资格、经法庭调查。
其次,裁判者关于证据评判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再次,必须接受法律关于证明力的明确限制。
自由心证并非绝对排斥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预先加以规定。
基于诉讼价值的立场,各国仍规定有少量的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7.公文书证具有哪些特点?查明时应注意哪些方面?一、公文书证是指公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包括有关命令、决议、决定、通告、指示、证明文书等。
二、公文性书证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与发出该文书的职能部门与社会团体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制作和发出这种文书,一般需要在法定条件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的文书制作还有特定的格式要求,比较规范化。
因此,一般而言公文书证与非公文书证相比,可靠性较强。
三、审查公文书证需要注意如下方面:1.制作公文性书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权限。
2.是否遵守了制作文书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3.文书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
8.如何理解证人的资格?在我国,证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
而作为证人,则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即证人的资格问题。
证人资格,又称为证人的能力,证人的适格性,包含以下方面: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这是成为证人的首要条件。
证人对案件情况了解使证人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了不可替代性,证人通过法庭上将自己的感知以其特有的语言、文字的表达以使外界知道和判断案件。
2.证人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证人是通过自己的主观感知而获得的对案件的了解,需要具备相当的生理和心理条件,因而社会组织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3.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证人在我国必须是脱离审判结果的独立的自然人。
4.证人须有基本的作证能力。
基本的作证能力是指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的表达意志。
9.试述自认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自认属于当事人承认的范畴。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已得事实的承认。
《民事诉讼证据》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据此,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自认仅限于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自认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认的主体必须只能是当事人。
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得承诺也属于当事人自认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