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疾控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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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疾控中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疾控中心所有车辆,包括公务车、业务用车、备用车等。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县疾控中心成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
(三)负责车辆购置、报废、调拨、维修、保险等工作;
(四)负责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车辆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和车辆档案管理;
(六)监督和指导各部门车辆使用;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报废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车辆购置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车辆用途、型号、数量、价格、维修保养费用等。
第九条车辆购置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车辆登记、购置税缴纳、保险购买等。
第十条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车辆报废前,需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车辆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车辆报废后,应及时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并妥善处理车辆残值。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车辆使用应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事;
(二)车辆使用应合理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三)车辆使用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四)车辆使用应爱护车辆,不得损坏车辆设施。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二)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驾驶车辆。
第十六条车辆维护保养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维修保养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车辆保险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车辆保险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车辆价值购买,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第十九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二十条车辆事故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
(三)驾驶员应按照事故认定书和赔偿协议处理事故赔偿事宜。
第六章车辆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购置、报废、调拨、维修、保险等相关资料;
(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行驶证副本、车辆购置税证明等;
(三)车辆保险单、维修保养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四)其他与车辆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车辆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在车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个人和集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依法处理;
(二)对损坏车辆设施、造成车辆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遵守车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县疾控中心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县疾控中心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