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
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
第四条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第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行业及经营风险的提示公告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第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第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二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第二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实施)公告第二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第二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第二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第二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第二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公告第三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告。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送材料内容与格式【模板】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送材料内容与格式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宜的报告二、董事会决议文本董事会决议中应就该项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
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的意见。
三、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或协议草案四、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交易对方是指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的当事方):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3、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交易对方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直接持有人、间接持有人、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止;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4、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果交易对方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5、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6、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二)交易标的,如资产、股权等:1、购买、出售、置换的标的如为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资产的名称;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帐面净值);评估价值(如评估);资产运营情况;在该等资产上设定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等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的事项。
2、购买、出售、置换的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应包括该公司名称、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应披露是否获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基金概览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尊敬的股东:我公司(以下简称“拟出售公司”)经过多次评估和筛选,决定将公司资产出售给(以下简称“拟收购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安排,拟出售公司特此向公众发布本公告,敬请关注。
一、公告目的本公告旨在向股东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说明拟出售公司的资产出售事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二、交易概述1.出售方:拟出售公司(具体公司名称)。
2.收购方:拟收购公司(具体公司名称)。
3.交易方式:拟出售公司将以协议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拟收购公司。
4.资产清单:拟出售公司的资产清单将在附件一中详细列出并提供。
5.交易价格:拟收购公司向拟出售公司支付的交易价格将在附件二中详细列出并提供。
6.交易条件: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合同约定达成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
7.交易进展:交易进展及最终交易结果将在后续公告中向股东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通报。
三、法律法规及注释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针对公司治理和公司运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2.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投资者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3.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是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详细约定交易内容、条件和权益分配等事项,拟收购公司和拟出售公司将根据交易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附件一:拟出售公司资产清单附件一中详细列出了拟出售公司的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附件二:交易价格附件二中详细列出了拟收购公司向拟出售公司支付的交易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债券等。
本公告将持续发布最新的交易进展和结果,请关注后续公告。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公司联系。
特此公告!拟出售公司日期。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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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尊敬的股东和投资者:本公司 (公司名称) 首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业务发展机会,并努力实现可持续增长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在此背景下,本公司决定与相关方(以下称为“出售方”)进行资产收购/出售交易,以进一步扩大本公司的业务范围/优化资产配置。
一、交易主体1.1 本次交易的出售方为 (出售方名称),注册于 (出售方注册地),主要从事 (行业领域) 相关业务。
1.2 本公司是交易中的收购方,为 (公司名称),注册于 (注册地),是一家在 (上市交易所) 上市的公司,主要从事 (行业领域)相关业务。
二、交易背景2.1 本次交易的背景是 (详细说明导致本次交易的原因,如市场需求、战略规划等)。
2.2 出售方决定向本公司出售资产的原因是 (详细说明出售方决策的原因,如资金需求、战略调整等)。
三、交易基本情况3.1 本次交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所涉及的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固定资产等)。
3.2 交易价格为 (详细说明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如现金交易、股份交换等)。
3.3 交易方式为 (详细说明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四、交易过程4.1 交易各方已签订 (交易文档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相关的交易文档,如交易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4.2 本次交易尚需经过 (详细说明交易所需获得的相关批准和审批,如监管机构批准、股东大会审议等)。
4.3 交易预计的时间节点如下:(详细交易的重要时间节点,如签署交易协议、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完成交割等)。
五、风险因素5.1 本次交易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因素:(详细可能影响交易结果的风险因素,如市场波动、监管政策变化等)。
5.2 出售方和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附件6.1 本文档包含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详细附件,如交易协议、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等)。
6.2 如有关方对本文档所附的附件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基金概览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字样和公告日期等。
第1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

挂牌价格 (万元)
330.038
-5-
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南方汇通 公告编号:2010-023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贵州汇通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参股企业贵州汇通华城楼宇科技 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其 35%股权,简称“汇通华城”)的经营情况, 公司拟对外转让汇通华城 10%的股权。 (二)于 2010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经表决,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相关情况见与本公告 同时披露的《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0-022)。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交易事项,并发 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下文。 (三)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交易事项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原则同意的批 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备 案。
资产的权属无瑕疵,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情形,无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涉及查封、冻结事项等,公司对其拥有
完整排他的处分权。相关处置手续合法。
-2-
三、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 (一)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价值为 依据,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本次交易以挂牌方式征集受让方,该公司原股东蔡小兵未 放弃优先认购权。本次交易的挂牌交易所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起 始日期为 2010 年 7 月 16 日,挂牌期满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12 日。本 次交易以挂牌方式征集受让方的公告见本公告附件,原文刊载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证券时报》B7 版。 (三)为实施本次交易,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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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权属无瑕疵,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情形,无重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涉及查封、冻结事项等,公司对其拥有
完整排他的处分权。相关处置手续合法。
-2-
三、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 (一)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价值为 依据,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本次交易以挂牌方式征集受让方,该公司原股东蔡小兵未 放弃优先认购权。本次交易的挂牌交易所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起 始日期为 2010 年 7 月 16 日,挂牌期满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12 日。本 次交易以挂牌方式征集受让方的公告见本公告附件,原文刊载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证券时报》B7 版。 (三)为实施本次交易,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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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基础与摘牌受让方协商确 定转让价格。本事项已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原则同意的批复, 不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我们查阅了本次交易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的批复,公司在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有关资料、公司向汇通华城 提交的问询函和汇通华城向公司提交的回复函等文件,并对公司对外 进行股权转让的目的、原因和相关事项安排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问 询,根据独立判断,出具本独立意见。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 由于汇通华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根据公司 战略,为控制风险,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不能对其进行融资担保,不 利于其长期持续性发展,故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该公司 10%的股权, 以有利于该公司未来第一大股东协助其解决融资问题,促进其更好的 发展。 (二)本次股权转让存在的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按照相关规定需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并以此为依据与受让方协商转让价格,若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 值幅度较大,将可能导致最终的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从而对公司 净利润造成影响。 (三)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汇通华城公司的后续发 展,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在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1-
年份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期限
担保到期日
2003
500
1年
2004.03.20
2003
550
1年
2004.05.13
2003
500
2年
2005.11.16
2003 小计
1550
2004
2000
2年
2006.04.04
2004
1000
2年
2006.03.15
2004 小计
3000
Hale Waihona Puke 20055001年
营业收入
1506
4286
2897
3665
净利润
-350
426
-1497
10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114
1127
1274
1017
注:2010 年数据未经审计。
(二)汇通华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35%,汇通华城职工持股会(简称“持股会”)持股
31.96%,贵州风投持股 20%,蔡小兵持股 13.04%。
特此公告。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9 月 8 日
附件:以挂牌方式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4-
上海、北京、天津、重庆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信息联合发布
北京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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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转让项目目录:2010 年 7 月 16 日
项目编号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汇通华城基本情况 1、汇通华城成立于 2002 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公司现金出 资 550 万元,占股权比例 55%。2008 年,公司将其中 20%股权转让给 贵阳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简称“贵州风投”),汇通华城的股权结构变为公司持股 35%, 汇通华城职工持股会持股 31.96%,贵州风投持股 20%,蔡小兵持股 13.04%。 2、2003 年至 2008 年,公司通过贷款担保的方式对汇通华城进 行财务帮助,具体情况见下表:
挂牌价格 (万元)
330.038
-5-
(三)经函询汇通华城,该公司目前没有 IPO 上市计划,未进行
股份制改造,也未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筹划。
(四)经公司自查并函询汇通华城,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管
及其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以及代持的方式持有汇通华城的股
权,也没有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以及代持的方式持有汇通华城股权的计
划。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所持有的汇通华城 10%股权,上述
(三)本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本事项出于公司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贵州汇通华城楼宇 科技有限公司的后续发展,从而从根本上有利于公司。本事项的决策 过程符合有关规定,定价原则公允。根据公司向汇通华城函询的情况, 该公司目前没有进行 IPO 上市相关筹划,本事项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根据公司自查和函询汇通华城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持有该公司股份,也没有在未来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计 划,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和风险 本事项是执行公司既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股权转让后,公司 可收回一定金额的投资款,同时汇通华城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有望得 到解决,从而促进其取得长足发展,最终提高公司在该公司股权投资 的收益。 (五)结论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转让汇通华城 10%股权事项。
2006.11.16
2006
1000
1年
2007.03.26
2006
1000
1年
2007.06.14
2006 小计
2000
2007
1980
1年
2008.06.15
2008(注)
780
1年
2009.06.19
注:2008 年实施股权转让后,该笔担保责任提前解除。
3、汇通华城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最近一期财务数
据见下表:
财务指标
2010 年 6 月 30 2009 年 12 月 2008 年 12 月 2007 年 12 月
(单位:万元)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资产总额
4980
6008
6760
8077
净资产
3083
3833
3407
4904
财务指标
2010 年 1-6 月 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南方汇通 公告编号:2010-023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贵州汇通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参股企业贵州汇通华城楼宇科技 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其 35%股权,简称“汇通华城”)的经营情况, 公司拟对外转让汇通华城 10%的股权。 (二)于 2010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经表决,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相关情况见与本公告 同时披露的《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0-022)。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交易事项,并发 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下文。 (三)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交易事项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原则同意的批 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备 案。
项目名称
总资产 (万元)
贵州汇通华城
G310BJ1003763 楼 宇 科 技 有 限
/
公司 10%股权
净资产 (万元)
3300.38
项目简介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中 央空调变流量节能控制系 统及工程实施、调试和售后 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 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 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设备 租赁业务;节能产品的生 产、销售;计算机软件的研 发、销售。
五、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就公司转让 参股企业贵州汇通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事项发表专项独立 董事意见如下: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经向公司了解,本事项为公司根据战略调整和参股企业贵州汇通 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汇通华城”)的经营状况,为使汇通 华城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其取得后续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以挂牌征集 受让方方式对外转让汇通华城 1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以经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