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2016年修订)-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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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

知识答案格式: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在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要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和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和股东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就其深度和广度展开讨论。

一、了解规则背景我们需要了解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背景和出台目的。

这些规则是如何制定的?有什么样的考量和需要促使了这些规则的出台?通过对规则背景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则的出台意义和影响。

二、主要规定和要求我们需要详细了解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包括哪些方面?对上市公司和股东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限制?这些规定和要求在实践中又有哪些具体的影响和作用?通过深入了解这些内容,我们可以对规则有更清晰的认识。

三、规则实施效果分析我们需要对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市场和公司有什么样的影响?在实践中是否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效果?通过对规则实施效果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规则的实际作用。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们可以共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我认为……(在此处详细阐述个人观点和理解)。

总结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是一个重要的市场规范和监管要求。

通过对这些规则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背景、规定和要求,以及实施效果和个人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以上就是对于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全面评估和讨论。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的全面评估和讨论在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中,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我们深入了解。

这些规定和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和股东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就上交所关于主板公司股份增持减持规则进行全面的评估,并扩展讨论其实施效果、行业影响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上证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各上市公司: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进行指引。

一、公告形式公告应以纸质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发布,同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二、公告内容公告的文本应该清晰明了,简洁易懂,同时能够满足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的要求。

公告内容应以标题、正文和签名等三个部分组成。

1. 标题公告的标题应该是简短精悍,能够准确概括公告的主题。

标题应该置于公告正文的最前面,使用大号字体,以便读者浏览。

2. 正文公告的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1)公司的名称以及证券代码;(2)公告发布的日期;(4)公司针对该主题的具体情况、解释和解决方案;(5)公司对外界的建议、承诺和预期;(6)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正文应有明确的段落标记,以方便读者阅读。

3. 签名公告的最后应当有公司的章面和编号,并附有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代表的签名。

三、公告要求为了保证公告的质量和准确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告具备以下要求:1. 公告应当公正真实,不得隐瞒或谎报任何事实;2. 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 公告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4. 公告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四、公告发布时间和方式1. 公司的内部人员应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保持沉默,确保公告的信息不泄露;2. 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3. 公告应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权威媒体上刊登,以便更广泛的传播。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指引,主要是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每个公告都应该包含标题、正文和签名等三个部分。

公告应当及时地发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同时,公司内部人员也应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保持沉默,确保公告的信息不泄露。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投资者和关注本公司的公众: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决议,我司(公司全称)在此正式宣布一项重要的股权变动计划。

为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巩固控制权,优化股权结构,并表达对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本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相关投资主体决定在
未来特定时间段内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具体安排如下:
1. XXXXXX增持主体XXXXXX: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由(增
持主体名称)执行。

2. XXXXXX增持时间XXXXXX: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未
来(具体期限),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顺延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XXXXXX增持数量XXXXXX:计划在上述期限内累计增
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具体百分比)。

4. XXXXXX资金来源XXXXXX:本次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于
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资方式。

5. XXXXXX交易方式XXXXXX: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增持。

6. XXXXXX合规性承诺XXXXXX:本次增持计划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增持计划的进展及结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日期: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公告应包含更详细、准确的信息,且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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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2016年修订)各上市公司:为督促上市公司规范披露市场热点事项,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新增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并对《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临时公告指引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格式指引。

2.A+H股上市公司仅回购H股股份的,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遵守A股和H股市场同步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拟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拟回购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等基本情况相关风险提示回购预案的实施情况(如适用)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尚须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回购预案尚须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回购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回购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B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应当明确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方式。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回购数量或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区间的,其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且区间范围应当合理,具有可执行性。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回购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应当明确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向其他第三方融资等。

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回购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应当明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回购方案应当详细披露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披露:(一)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二)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审议通过回购议案,或者公司无法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风险;(三)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四)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五)其他风险。

四、公司实施回购方案的进展(一)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之日、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以下简称进展披露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二)公司应当披露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并说明期间回购是否符合既定方案。

(三)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原定回购期间过半但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当于期间过半时及此后每一进展披露日,披露说明董事会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

(四)上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报备文件(一)董事会审议回购预案的决议(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报告书的决议(如适用)(三)独立董事意见(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注意事项(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并披露报告书的,公司股东大会公告应参照本格式指引披露回购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遵守《补充规定》关于相关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的规定。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内按照本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附件2第九十九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适用情形: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披露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适用本指引公告。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参考本指引公告。

2.A+H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监高仅拟增持H股股份的,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遵守A股和H股市场同步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增持计划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等基本情况,相关风险提示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适用)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一)大股东、董监高的名称。

(二)大股东、董监高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等。

(三)大股东、董监高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披露其完成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增持目的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

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B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增持数量或金额应当明确。

如设置数量或金额区间的,其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且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

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

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

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增持计划应当详细披露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披露:(一)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二)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三)采用杠杆融资方式增持股份过程中,已增持股份可能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四)其他风险。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一)增持主体实施增持超过计划数量(金额)或区间下限50%的,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进展及其目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二)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实际增持数量(金额)未过半或未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增持未过半的原因。

(三)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未增持的原因,并于此后每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四)上市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一)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应当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二)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增持主体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注意事项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增持计划股份过程中,应当遵守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报备文件(一)股东关于增持计划的书面文件(二)股东关于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说明文件(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适用于持股30%以上的股东按规定计划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情形)来源:/fg/detail2015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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