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该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一套内部管理体系,通过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管理方式。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审计报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内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面。
风险管理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上市公司需要对自身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规划和控制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安全性。
内部监控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内部审查和内部监察等。
通过监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错误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内部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内部审计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独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工作,评估和监控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提供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审计意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内部控制评价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体系和方法,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措施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规划和配置公司业务流程和资金流程,提高公司内部业务协同和资金利用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限售股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限售股上市1. 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我国大陆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限售股上市是上交所监管的重点之一。
通过本文的阐述,将有助于深入理解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中的限售股上市的相关指南。
2. 限售股上市的定义和意义限售股,指的是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份。
相比流通股,限售股数量较大,可能对市场价格和交易的流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上市公司对于限售股上市的管理有着相当高的要求和标准。
3. 上交所对限售股上市的管理要求在上交所的自律监管指南中,对于限售股上市有着明确的管理要求。
上市公司应对其限售股进行全面、及时的公示和披露,向投资者透明披露限售股的数量、期限、解禁计划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限售股的管理、解禁计划的执行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建立健全的股东信赖计划,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4. 限售股上市的挑战和应对策略在限售股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包括市场预期的波动、投资者情绪的波动、公司治理的风险等。
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包括加强市场宣传、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公司治理等方面。
只有通过有效的应对策略,上市公司才能在限售股上市的过程中保持市场信心和稳定性。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基于对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的了解和个人经验,笔者认为限售股上市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必须充分理解上交所对限售股上市的管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沟通披露,积极回应市场变化,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权益。
6. 总结限售股上市是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上交所对此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加强市场宣传与投资者沟通,以保持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管理制度
1. 开户条件,投资者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条件,包括年龄、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要求。
2. 账户使用,投资者在使用证券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 资金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的资金管理也有一定规定,包括资金的存取、划转等操作。
4. 信息披露,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5. 风险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投资有风险,需要谨慎操作。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账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管理制度内容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概述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三、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四、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五、其他相关规定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旨在规范该交易所的业务运作和会员行为。
该规则共分为十二章,涵盖了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定义、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证券上市、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市场:规则定义了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2.证券定义:规则明确了证券的定义,包括了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3.交易规则: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方式、时间、价格、手续费等。
4.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了会员的分类、资格、权利和义务等。
5.证券上市:规则明确了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并规定了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
6.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证券上市的种类和豁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的证券种类包括:国家发行的各类国债、省或相当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建设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豁免上市的证券包括: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上市申请的要求和流程规则规定,证券在上交所交易市场上市,须由其发行者向本所提出申请。
发行股票的公司,在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股票后,最迟须于公布招股说明书的两天前,将招股说明书送达本所。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上市申请书、上市报告书、公司章程、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件、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股东名册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规则还包含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如证券交易、清算交割、自营买卖、受托买卖、买卖证券、关联交易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概述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定义与规定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异常交易规则四、股票异常波动的处理方式五、总结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成立于 1990 年 11 月 26 日,同年 12 月 19 日开业,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上交所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等。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定义与规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是指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超过20%(ST 股票为 15%)的情况,且无相关披露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异常交易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停板限制算作波动异常(涨跌都包括)。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实时监控、信息披露、停牌核查等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股票异常波动的处理方式对于股票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问询、发函问询、停牌核查等措施。
如发现异常波动原因不明或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上交所还会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总结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处理方式,旨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客户交易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不得以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方式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
2.合法性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其他市场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自我决策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应当是自主决策、自愿交易、自负盈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客户自主决策。
4.真实性原则。
客户交易行为中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
5.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定投资品种、投资时机和投资金额。
同时,客户还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严格控制交易风险。
6.诚信原则。
客户要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法的交易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干扰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7.保密原则。
客户要保护自己的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不得泄漏给他人,更不得将账户与他人共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15
•【文号】上证函〔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1〕71号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体验,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通知、工作函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前期通过官方网站或会员专区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认定标准的答复》、201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3号)、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上证函〔2019〕683号)、关于科创板重点关注账户专项要求的《监管工作函》、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
自查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高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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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管理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日期: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财务报告及XBRL业务模板修订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发布之后,根据上市公司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和填报XBRL系统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有关条款、表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市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自2010年度财务报告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一)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修订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公司应在“(一)审计报告”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修订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 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
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修订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率和表决权比率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率”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率,“表决权比率”填列直接持有的比率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率。
(五)对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修订1.应收款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修改为:“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采用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单项计提的理由、计提方法等。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10、应收款项”中,有关表格修改为:注:按具体组合的名称,分别填写确定组合的依据和采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2.长期股权投资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修改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12、长期股权投资”中,“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改为“投资成本的确定”。
(六)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修订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孙公司等被投资单位(不含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比照15号编报规则第二十条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中“1、子公司情况”的要求和表格格式,自行添加披露所需表格。
(七)对15号编报规则“第五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的修订1.交易性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15号编报规则第三十四条(五)修改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含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列示这三类应收账款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率、坏账准备计提比率和金额。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6、应收账款”的表格(1)修改为:(1)应收账款按种类披露:单位:币种:注:填写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中的比例按期末该类应收账款除以应收账款合计数计算,坏账准备比例按该类应收账款期末已计提坏账准备除以期末该类应收账款金额计算。
应收账款种类的说明: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单位:币种: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单位:币种: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单位:币种:注:本表列报本报告期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期又全额收回或转回,或在本期收回或转回比例较大的应收账款。
对本期通过重组等方式收回、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则应逐笔列报,金额不重大的,可汇总列报。
修改后,“6、应收账款”下其他表格的编号顺次予以调整。
15号编报规则附件“7、其他应收款”中的有关表格,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1、应收账款”和“2、其他应收款”中有关表格,参照上述表格格式修订。
3.长期股权投资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6、长期股权投资”和“(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3、长期股权投资”的表格第三列“初始投资成本”,修改为“投资成本”。
4.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5、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表格,修改为以下格式:5.固定资产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8、固定资产”的“(1)固定资产情况”修改为以下格式:(1)固定资产情况单位:币种:本期折旧额_______________。
本期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价为____________。
6.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15号编报规则第三十四条(二十四)修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列示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金额,以及与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互抵后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期初、期末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未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期末金额。
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应分项列示其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15号编报规则附件“2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4)引起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对应的暂时性差异”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4)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项目明细对 15号编报规则附件“2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1)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组成项目”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1)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对应的互抵后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15号编报规则附件“42、其他流动负债”、“47、其他非流动负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按照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并列报,同时须在“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说明框中进行详细说明。
8.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5号编报规则附件“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后增加以下表格: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单位:币种:财务费用:9.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15号编报规则附件“61、营业外收入”、“62、营业外支出”修改为以下格式: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八)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修订1.关联方情况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中“3、本企业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表格,修改为以下格式:2.关联交易情况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5、关联交易情况”中“购销商品、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公司受托管理/承包情况表:注:托管资产类型包括:股权托管、其他资产托管。
公司委托管理/出包情况表:单位:币种:注:托管资产类型包括:股权托管、其他资产托管。
关联托管/承包情况说明(3)关联租赁情况公司出租情况表:单位:币种:关联租赁情况说明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上市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注:关联交易约定以净额结算的,应收关联方款项可以抵销后金额填列。
上市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单位:币种:(九)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三节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修订15号编报规则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期发生反向购买的,母公司报表附注应披露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方法、公允价值计算过程、原账面价值。
因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其确定方法、计算过程。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7、反向购买下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修改为:反向购买下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注:按一揽子交易定价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不用细分填列;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包括参照市价、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评估等。
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