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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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1.【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乙):某市居民2010年,甲公司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随后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1年,甲公司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2年,甲公司开始销售该地块的住宅项目,乙在2013年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就房屋面积、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上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然而,在交房时,甲公司告知乙,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乙对此表示不满。

经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还乙多支付的房款,但拒绝赔偿乙因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

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2. 乙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面积差异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损失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

”在本案中,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包括:(1)因房屋面积不足,乙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居住空间,造成实际居住面积减少。

(2)因房屋面积不足,乙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

(3)因房屋面积不足,乙可能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房屋装修。

针对上述损失,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导致乙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因房屋面积差异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

《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经济法教程》案例及评析清华版——石光乾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本章案例导入:2010年12月底~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市属某矿建公司工程处存有偷税嫌疑。

后经取证核查~确认该工程处少缴税款22万余元。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工程处限期补缴偷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案件处理适用了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导入案例评析:,1,本案涉及的是宏观调控关系的税收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范畴。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否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矿建公司工程处和市地税局。

该矿建公司工程处是直接参加经济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市地税局,税收机关,是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经济管理主体。

前者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地税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其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矿建公司工程处的税收缴付行为~再者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才得以实现,其内容是地税局向矿建公司工程处征税~矿建公司工程处向税务局纳税的行为。

,2,案件处理给予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两种方式。

前者运用了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后者运用了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即:责令补缴税款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由此说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无可替代的调整对象。

案例实务训练1(王某邀请李某等三人合伙承包了某村集体企业~四人约定每人投资2万元~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推举陈某为法定代表人。

承包期满后~李某等三人多次要求清算分红~陈某则一直强调当年亏损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作清算~后李某与企业因债务纠纷发生诉争~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事务所对其合伙承包经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结论表明~该企业当年实际盈利17万~此收益已被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李某遂诉之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其应得之收益,实际盈利的1/4,。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1章 经济法基础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1章 经济法基础
(1)对单位可以采取批评 、警告 、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方法 ; (2)对公民可以采取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处分方法。
(1)赔偿经济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 罚款 (4)强制收购 (5)没收财产 (6)其他 :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 、重作、 更换等。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 行为 3. 货币和有价证券 4. 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经济法律关系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请问:1、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2、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法律关系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就是对正确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 经济法的实施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三、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1. 经济制裁
2. 行政制裁
3. 刑事制裁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案例
经济法律关系
1、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2、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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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案例介绍】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

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

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

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

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

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

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

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

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

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

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

王明同意了。

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

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

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

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

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

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几种观点】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

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

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再清偿。

【评析意见】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纠纷。

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⑴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

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

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

⑵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不承担后果。

⑶李刚毅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

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当李刚毅死亡后,俞芳是其财产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关系。

⑷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

⑸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

最后,该笔借款由谁来还?陈红的母亲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

张翼翔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

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毅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

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毅的遗产变卖来偿还。

当然,若李刚毅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

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案例介绍】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

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几种观点】1、旅行社自始自终处于违约状态,对其违约行为应该负完全的责任。

保险公司对黎民等三人应当给予赔偿2、旅行社没有违约及违法行为,其无法按照原先约定提供吃住行,是由于云南旅游火暴这一旅行社无法抗拒的客观事实引起的,故无须承担责任。

司机及导游等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由他们本人承担后果,且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后者无须赔偿。

3、旅行社对飞机误点而推迟旅游时间不承担责任;对在云南期间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司机及导游的行为,旅行社因雇佣关系而应承担责任,但若保险公司已进行赔偿的,则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意见】首先,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没有法律规范则法律关系将失去存在的前提;二是有主体,即有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的出现,即出现了法律规范中假定出现的情况。

法律规范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桥梁便是法律事实。

那么,什么是法律事实呢?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在法学上就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事件则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又可以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时间的流逝、人的死亡等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属于绝对事件。

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政变等虽属于人的行为,但并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属于相对事件。

法律事实的区分,有利于确定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以及分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

其次,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

有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

引起某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最后,本案中,⑴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⑵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⑶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劳务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⑷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做;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

⑸司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⑹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

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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