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21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修订版)》第一篇: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xx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根据2021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二条解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为: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
这是组织好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规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本法第10条对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组织安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及答案

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新修订的(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C)起施行。
A.2021年6月10日B.2021年7月1日C.2021年9月1日D.2022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的安全方针是(B)。
A.D.预防为主,防治结合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C),提出意见。
A、检查B、监察C、监督4、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A)安全摆在首位。
A、人民生命B、公司财产C、国家财产5、根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工作时,可以履行的职权包括(A)。
A.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查封扣押权B.现场检查权、查封扣押权、行政拘留权C.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停水停电权D.当场处理权、查封扣押权、停产关闭权6、根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拟对一家违法企业实施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C)通知该企业。
A.12小时B.48小时C.24小时D.72小时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
A.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B.必须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C.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D.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8、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A)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A.市级B.县级C.省级9、国务院()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0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20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排查和消除隐患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是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所必要的。
本条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本条与2020年9月24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文件衔接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根据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
《安全生产法》(2021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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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解读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外,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应尽早展开。
本条主要涉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部门的整改督查责任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旨在规范调查处理流程,明确调查报告落实要求,并增加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规定,从而确保事故的调查处理真正落到实处。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本条第1款对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和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作了规定。
目前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无论是哪一级的政府和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要遵循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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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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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版)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2021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
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和责任条款。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
关技术标准、作业规程、技术条件等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又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标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排除或者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如何明确分辨两者,并正确对待和准确处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由此可见,两者的性质不同,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执
法过程、执法方式和执法结果的不同,当然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也是不同。
正确辨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法律属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除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对当事人如何处理的依据就是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和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等等都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监部门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外,按违法情节轻重,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特别是物的危险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极有可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而,只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作业场所、设施及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些事故隐患,判定依据除相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涉及安全生产的
各类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比如《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199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和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03)等等。
对事故隐患的处置,就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排除或者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正确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法规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了要求当事人改正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
笔者认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并从法理上来理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区别对待。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当场纠正,或者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程度轻重不同,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要认真对待,因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前兆,从理论上讲,只要隐患存在,事故就会必然发生。
同时,要把事故隐患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注意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发出现
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等处理措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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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05-31
2015-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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