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创新、发展与完善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创新、发展与完善齐湘泉1摘要: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本文将该法与各国法律适用法立法横向比较,与该法颁布前我国法律适用法立法纵向比较,阐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创新、发展,并提出完善该法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创新发展完善《法律适用法》颁行后,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进行了评价。
在司法实践尚不充分的当下对《法律适用法》作出全面中肯、客观公正、科学理性、恰如其分的评价为时尚早,但《法律适用法》立法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大胆突破,理念创新,推进了我国法律适用法与国际社会的融合,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里程碑,已是法学界的共识。
诚然,《法律适用法》并非尽善尽美,不尽人意之处尚存,这有待于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修改使其完善。
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创新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为己任,以规范法律选择为核心,以公正适用法律为目的的法律适用法,20世纪末叶以来突飞猛进,长足发展。
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兼具,世界各国给予高度评价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87年颁布,引发了国际性的立法潮流,40多个国家或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法律适用法,欧盟则于2007年实现了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2008年实现了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区域统一。
我国法律适用法立法呈现起步较晚,起点较高,发展较快的时空特征。
改革开放30余载,我国基本完成了从封闭的中世纪式农业社会向开放的工业、商业社会的转变,几乎与西方国家同步迈进信息社会。
结构性的社会变革产生了对法治社会和市民文化的迫切需求,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和跨国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提出了构建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立法要求。
正是在这种大环境、大背景下,我国于1985年开始了法律适用法立法,2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继后,《收养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合同法》相继规定了各自领域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
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
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
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
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
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
多数国家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
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是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
涉外立法实践心得体会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与外国的交往日益频繁,涉外立法在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涉外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本人有幸参与其中,深感涉外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在此,结合个人工作实际,谈谈涉外立法实践的心得体会。
二、涉外立法的重要性1. 维护国家主权。
涉外立法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和实施涉外法律法规,可以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2.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涉外立法是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和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法规,可以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国内外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3. 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涉外立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平、公正、透明的涉外法律法规,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涉外立法的复杂性1. 法律渊源多元。
涉外立法涉及国际法、国内法、地方性法规等多个法律渊源,需要对这些法律渊源进行梳理、分析和协调,以确保立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2. 国际形势多变。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涉外立法需要及时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确保立法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 利益诉求多样。
涉外立法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实现立法的平衡与协调。
四、涉外立法实践心得体会1. 坚持党的领导。
涉外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立法工作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全局利益。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涉外立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立法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群众。
3. 注重立法质量。
涉外立法工作要注重立法质量,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高立法起草水平,确保立法内容合理、准确;加强立法审查,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浅谈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发展与实践

浅谈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发展与实践孙艳春!,张鸿雁"(!"黑龙江光远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黑河!#$%&&;’"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黑河!#$%&&)【作者简介】孙艳春(!(#()),女,山东郓城人,黑龙江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关键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年-月总第!!’期第$期黑河学刊./01/2345678248"9’&&$:/5078;3"!!’;3"$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普通的做法,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一般为当事人协商所选择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他们所选择的法律没有被有关的国家所认可,过去各国的做法差别很大。
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有些国家则根据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如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订立地、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国籍,约定支付的货币所属国等等,选择其中某一因素,推定适用的法律。
这种推定,法官的主观因素很大,推定的结果有时与合同的客观情况相去甚远,颇不合理。
美国第二部《冲突法重述》采用最重要关系原则对上述情况加以解决。
使适用法律更加准确和切合实际。
它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有效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当事人对合同中问题的权利与义务,由同此交易和当事人具有最重要关系的州的法律决定。
在确定问题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的联系包括:!"合同谈判地;’"合同订立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所在地和当事人的营业地。
浅析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关键词】涉外合同;准据法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理论1、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论”和“客观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主观论”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来确定合同准据法,即所谓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理论。
这一主张由16世纪的法国学者杜摩林提出,自19世纪中叶以后,逐渐在合同领域中取得了主导地位,这一原则几乎被所有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以及国际条约所接受。
合同法律适用“客观论”是指以某种固定的场所作为连接点来确定合同准据法。
“主观论”和“客观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两者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前者关心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后者又立足于为合同的法律适用寻找相对确定的标准。
同时,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也可以看到了两者的共存以及相互补充,两者正在走向有机的结合。
2、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和“单一论”“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同一个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2)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就第一个方面来说,“分割论”的主张可以追溯到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时代。
巴托鲁斯就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方式及实质有效性适用缔约地法,当事人的能力适用住所地法。
“单一论”则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观点看,都应该是一个整体,因而其履行、解释等都只应由一个法律支配。
对于第二个方面,有的学者认为,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过去那种只适用一种冲突规范的观点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但有的学者认为,不管什么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包含着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此应适用同样的法律选择规则。
总的来说,“分割论”和“单一论”都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
“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间往往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对合同的不同方面或不同类型的合同加以科学划分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引言涉外合同是指至少一方的行为具有跨国性质的合同,它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跨境交易。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影响着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实践。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础。
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私人关系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跨国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优先选择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应优先适用所选择的法律。
•近接联系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应根据合同涉及的各方国籍、合同履行地和合同对象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公约和协议国际公约和协议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也具有重要影响。
各国和地区之间通过签署和加入国际公约和协议,就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达成了共识。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个涉外合同领域的重要公约,它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并为当事人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3. 选择法律适用的约束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时,应注意遵守以下约束:•法律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的意图和目的相符。
•合同效力原则: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确保合同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二、实践案例以下是一些实践案例,用于说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1. 案例一: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协议一家中国的电子商务平台与一家美国的供应商签订了用户协议。
在用户协议中,双方明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当发生纠纷时,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和选择法律适用的约束,法院将遵循双方的选择,并适用中国法律来解决纠纷。
2. 案例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家德国公司与一家法国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浅析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关键词】涉外合同;准据法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理论1、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论”和“客观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主观论”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来确定合同准据法,即所谓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理论。
这一主张由16世纪的法国学者杜摩林提出,自19世纪中叶以后,逐渐在合同领域中取得了主导地位,这一原则几乎被所有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以及国际条约所接受。
合同法律适用“客观论”是指以某种固定的场所作为连接点来确定合同准据法。
“主观论”和“客观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两者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前者关心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后者又立足于为合同的法律适用寻找相对确定的标准。
同时,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也可以看到了两者的共存以及相互补充,两者正在走向有机的结合。
2、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和“单一论”“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同一个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2)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就第一个方面来说,“分割论”的主张可以追溯到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时代。
巴托鲁斯就主张对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方式及实质有效性适用缔约地法,当事人的能力适用住所地法。
“单一论”则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观点看,都应该是一个整体,因而其履行、解释等都只应由一个法律支配。
对于第二个方面,有的学者认为,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过去那种只适用一种冲突规范的观点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但有的学者认为,不管什么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包含着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此应适用同样的法律选择规则。
总的来说,“分割论”和“单一论”都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
“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间往往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对合同的不同方面或不同类型的合同加以科学划分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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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摘要】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曾作出了丰富的规定。
从这些立法文件以及实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基本上都主张以意义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同时考虑强制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的效力优越于国内法效力以及参照适用国际惯例等问题。
本文就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从以上几个原则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加以浅谈。
关键词:涉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作了与《民法通则》第145条完全相同的规定。
此外,1992年《海商法》第269条和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8条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定。
所有这些,足以证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是基本一致的。
尽管法律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对于如何通过“意思自治”具体选择法律却很难,其解释适用往往容易产生疑问,给审判实践的具
体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解答》),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较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虽已不具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新的合同立法并未就有关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而其作为我国多年来的一种司法实践,无论是对于我国现实涉外案件的处理,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立法,都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参考价值。
故,在此结合《解答》的具体内容,对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进一步细致的阐述。
(一)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
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的类型未作过多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合同等为数极少的几个涉外合同外,都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处理合同争议。
对于当事人选择涉外合同的自主与自由,,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之规定既宽松又灵活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应于何时选择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各国的规定也不相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采取了非常宽松和灵活的规定。
《解答》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
”可见,我国的相关
法律不仅承认了事先选择,而且承认事后选择。
这种承认事后选择的规定,不仅给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提供了宽松和灵活的补救机会,而且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感,也更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三)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未作限制
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选择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法律之空间范围所采取的态度不尽相同。
一部分国家主张当事人选择适用于涉外合同之法律的权利不应该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还有的国家强调当事人只能在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国、当事人住所地国或惯常居住地国等空间范围之内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
这种限制虽然有其一定的好处,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扩大,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予以限制是没有必要的。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度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当前对外开放的形势,没有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进行限制,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还可以选择适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而无需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密切的联系。
此种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涉外合同准据法之空间范围不作任何限制的立法与实践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从而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
(四)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的辨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规定,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也就是说,我国只承认当事
人对法律的明示选择,不承认默示选择。
这显然与当前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不太一致。
而为了更好的贯彻和运用意思自治原则,使涉外合同准据法得到更加合理的确定,并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保持一致,一定条件下承认默示选择应是我国立法更为明智的一种选择。
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补充,具有辅助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立法对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的涉外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不必作过于具体的规定,仅仅规定一条法律选择的原则:即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样,既充分考虑到国际上选择涉外合同准据法的最新理论和实践,又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较之呆板地规定几条法律冲突规则要有意义得多。
但由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何谓与涉外合同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在国际社会颇有争议,各国均是根据本国的实践,对“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有不同的理解。
为了解决我国法律中对何谓“最密切联系”因素无具体规定,从而使得受案法院的法官在实际办案之际缺乏具体的操作依据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颁发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认定与涉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以及如何根据最密切原则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作出了如下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
三、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
所谓强制适用中国法,是指对一些特殊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选择合同准据法方面实行意思自治。
我国的相关法律共规定了9种合同强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不仅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重大经济与社会利益,而且也完全符合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同国际上选择适用法律的理论之精神也是相一致的。
首先,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选择适用法律之理论,强制适用的9种合同与我国有最密切的联系。
其次,这些合同均属于国际投资合同,根据有关国际文件之规定,国际投资合同,接受投资的东道国的法律是唯一被适用的法律。
最后,在国际实践中,有关投资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合同的法律适用,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强制排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
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特定涉外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但这类合同必须严格控制,一定要防止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滥用。
四、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和参照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某种涉
外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而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不仅充分表明了我国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的立场,也反映了我国立法尽可能化解适用法律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良好愿望。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总之,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不仅事关各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关系到一国的法律权威和公共秩序,而且也直接关系到涉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影响国家间正常的民商事往来,我们应该对其予以高度地重视,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同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重大差异,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很难形成国际性的共识,所以,我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既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又要开阔视野,做到洋为中用,他为我用,从而为我国进一步适度扩大开放,走向世界,早日把我国真正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良好的条件。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
立法与实践
法学01班18号
20091109010047
侯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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