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中西方工程保险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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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对建筑安全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制、经济、文化、组织、技术等方面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途径,使建筑安全管理至今仍呈现较高水平。
具体有五大共性特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建筑施工企业现场管理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国内外已成为衡量建筑行业乃至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对建筑安全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制、经济、文化、组织、技术等方面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途径,使建筑安全管理至今仍呈现较高水平。
具体有五大共性特点:其一,法律法规监管严。
以美英为例,两国都没有独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均以法制作为主要的监管手段,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
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的体系,是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部分,政府把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以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为基础与核心,发挥法律的主体作用和标准、条例的法规作用,为建筑业提供良好的安全管理法律环境。
其二,行业自律水平高。
德国建筑业有8个非盈利性行业协会,职责是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工伤保险和科研教育、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对安全专业人员资格认可、进行事故处理等。
该国《劳动保护法》第7条规定:“企业必须加入所从事业务的行业协会,并缴纳工伤保险金。
”由此可见,承包商的市场准入是通过行业协会认可,行业协会通过对安全事故频繁的企业提高工伤保险金或进行高额罚款的自律行为,使这些企业无力继续经营,破产后自动被市场淘汰。
其三,各方主体责任明。
1970年,美国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其中第5节“责任”的第1条规定:“雇主必须为每个雇员提供没有对雇员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同时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根据该法律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都有责任承担安全风险,因此,为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业主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将承包商良好的安全施工记录作为取得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业主也积极参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中西方工程保险比较研究

中西方工程保险比较研究董 力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交通、航天、能源、制造以及城市化建设的投资力度和规模,各地工程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工程建设数量和重大项目众多,形成了对工程保险强大的需求引擎和推动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工程保险制度,通过工程保险将工程建设以及工程项目使用中的风险以较小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
同时,国外建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以及中国企业进入国外市场都要求投保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开展工程项目保险对开拓国际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在对国内外工程保险的特点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工程保险发展滞后的根源,以期为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管理启示。
二、国际工程保险的发展现状下图1和图2为2007至2009年全球广义工程保险的毛保费收入、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保证保险毛保费收入。
图1 2007-2009年全球工程保险毛保费收入资料来源:T he Internation al Association ofEngineering Insu rers IM IA官方网站2010年数据图2 2007-2009年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保证保险毛保费收入资料来源:T he Internation al Association ofEngineering Insu rers IM IA官方网站2010年数据2007年至2009年的保费收入和赔付率(赔付率=当期该险种的赔款支出/保费收入)呈现出比较稳定的态势,而重大赔案(指100万美元以上的赔案)的绝对数和占比稳中有升。
从经营情况分析,全球平均的赔付率在2007年为41.6%,其中,重大赔案2007年为4.5%;2008年为45.4%,其中重大赔案为10.3%;2009年为44.5%;重大赔案为8.1%。
各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情况差异较大,从2009年的数据来看,一些国家的工程保险业务发展良好,如美国,其中2009年的赔付率(未考虑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为29%,三年来基本没变,且都在30%以下,但也有一些国家的业务发展不佳,如德国,赔付率(未考虑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基本都维持在70%以上。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工程保险制度(修改稿)0709

四、援外工程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
1、投保不及时,拖欠保费 、投保不及时, 2、普遍缺乏合理的防险措施 、 3、报险迟误 、 4、索赔资料的提交不及时或不全 、 5、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不到位 、 6、协调力度不够,部分案件长时间拖延 、协调力度不够,
五、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加强对投保企业工程保险知识和保险业务的专 项培训 (二)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行为,推动保险公 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行为, 司做好重大工程的保险预勘工作, 司做好重大工程的保险预勘工作,提高保险公司的 服务质量 由政府指定保险公司改为政府主导, (三)由政府指定保险公司改为政府主导,由企业自 主选择保险公司, 主选择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 引入保险经纪公司, (四)引入保险经纪公司,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需要 经纪公司提供服务 (五)以保险公司为主研究建立合理的防险的技术规 范 完善援外项目风险管理机制, (六)完善援外项目风险管理机制,研究推行援外人 员强制保险制度
二、援外工程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保险标的 1、项目永久工程 、 2、临时设施 、 3、施工用设备材料 、 4、施工用机械和用具 、 5、施工现场中方其它财产 、 (三)投保总金额 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临时设施费、间接费和预 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临时设施费、 备费之和 (四)有关定义解释
二、援外工程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保险责任 五 ——风险范围、除外责任和损失界定 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 1、基本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基本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扩展险 、 (1)战争、罢工、动乱和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战争、罢工、 (2)设计和施工风险扩展条款 ) (3)停工和部分停工扩展条款 ) 3、优惠扩展险(有限质量责任期扩展条款) 、优惠扩展险(有限质量责任期扩展条款)
工程保险制度讲解

工程保险制度讲解工程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理赔程序、保险期限等。
下面就对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是保险责任。
工程保险的责任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
工程一切险责任是指对工程项目中的所有险种进行全面保障,包括工程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和损失,如火灾、爆炸、倾覆、坍塌等。
第三者责任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保险范围。
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了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设备、材料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财产。
保险范围还包括了对工程项目的附属设施和人员进行保障,如临时建筑、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
再者是保险金额。
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该能够覆盖工程项目全部价值的100%。
通常情况下,工程保险金额应包括了工程项目的建筑物价值、设备价值、施工费用、利润费用等。
接着是保险费率。
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施工方的诚信度等因素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工程保险费率越高,对工程项目的保障程度也越高。
再者是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制度中,一旦工程项目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的情况和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施工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损失情况。
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最终确定理赔金额。
最后是保险期限。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应该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相一致,即从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
有些工程项目可能会存在延期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综上所述,工程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通过对工程项目全面的保障,可以有效地减少工程项目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方和建设方的利益。
因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来说,选择适合的工程保险制度至关重要。
只有在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理赔程序和保险期限等方面都有完善的规定,才能实现对工程项目全面的保障。
国际工程担保与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工程担保与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中国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并且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发展,以及一带一路的切实开展,中国承包商及投资者已是国际市场竞争中重要的一份子,要实现中国建筑业走出去战略,在中国建筑企业增强自身实力的同时,一个能为建筑业提供强有力支持的风险和金融服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担保正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改革开放以来,为帮助中国建筑企业适应国际化的建设工程承发包环境,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目前,随着中国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业界对工程担保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提升,国内各大银行也已纷纷提供了各种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服务。
但工程担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
存在一系列问题:1、立法滞后2、监管缺失3、对工程担保制度的市场功能及其实现条件认识不清4、具体的试点推行方式方法不遵循担保市场自身规律等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工程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还与工程保险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担保业要专注于控制不可保的信用风险,并在实际出险后有效控制自己的损失,并保持一个较低的运营费用,这就需要尽可能的把可保风险都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担保和保险分别转移的是不同性质的风险,通过工程保险可以有效的转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通过工程担保可以转移各种人为风险,所以具有不同的出险规律和时间。
今天本文就简单介绍国际上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提供参考借鉴。
01、国际工程担保制度1、国际工程担保的起源美国是工程担保的发源地。
从1894年美国通过第一部工程担保法案一《赫德法案》(该法案对所有公共工程提出必须事先取得工程担保的要求)至今已经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了。
工程担保主要依靠信用手段来增强项目管理中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有效地转移了工程违约风险,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完成。
工程担保在美国的成功运用,引得许多国家先后效仿,相继在法律法规上做出了工程担保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常见的国际惯例

建设工程常见的国际惯例主要内容:一、关于“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二、基本建设程序的国际惯例三、合同管理惯例及常见合同条款四、国际工程合同常用的计价方式五、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国际惯例六、国际工程常见的税收制度七、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与仲裁一、“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国际惯例:一些为各国所共同遵守和普遍采用的做法和规则(广义)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和各国实践中共同遵守或普遍采用的规则、习惯和通例等等的总称(一般)国际惯例:世界通用性和区域通用性“按国际惯例办事”目的和意义是:第一,依照国际惯例参与世界杯经济一体化进程;第二,遵照国际惯例搞好国际交往;第三,按照国际惯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四,参照国际惯例改善内部经营和管理。
“国际惯例”我们要看齐,但冒充“国际惯例”的假货也要照打不误。
二、基本建设程序的国际惯例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发展的历史简况: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较大规模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对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带来最大刺激和推动的是20世纪70年代中东的石油开采和发展。
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使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相应的起伏变动和出现分散化。
国外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决策阶段1、投资机会研究阶段2、可行性研究阶段3、投资决策(二)项目组织、计划与设计阶段1、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项目招标及承包商的选定3、签订项目承包合同4、项目实施总体计划的制定5、项目征地及建设条件的准备(三)项目实施阶段1、咨询设计阶段2、招标和投标阶段3、缔约阶段4、施工阶段(四)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阶段1、竣工验收2、联动试车、试生产3、项目缺陷维修期管理4、项目事后评价(项目后评估)三、合同管理惯例及常见合同条款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工程师受业主聘用为其监督管理工程,他是业主和承包商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在FIDIC“红皮书”以及ICE编制的合同条件中,都将工程监理人员分为三个层次,即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及助理。
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基本内容研究

保 险的深入开展 具有 参考价值。
关键 词 : 程 保 险 ; 展 ; 本 内容 ; 究 工 发 基 研
中图分类号 :F 4 、8 806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10 —7 7 2 0 )50 0 —2 0 07 1 (0 2 0 —0 90
Re e r h n t e De eo m e ta he M a n Ie s Con e s a c o h v lp n nd t i tm t 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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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是 以各 种 工程 项 目为 主 要 承 保 对 象 的 保 险 , 是 为 适 它 它 应 工程 技 术 和 建 筑 业 的发 展 由火 灾 保 险 、 外 伤 害 保 险 和 责 意
的建筑业必 须与 国际接轨 , 大力推行工程保 险制 度。这 同时
也 是 发 展 民 族 工 程 保 险业 和走 向 国际 建 筑 市 场 的迫 切 需 要 。 因此 , 究 国外 的 工程 保 险 制 度 具 有 很 强 的 现 实 意 义 。 研 1 工 程 保 险 制 度 的 起 源 和 建 立 现代保险的发展历 史悠久 , 早可 追 溯至 1 最 4世 纪 发 端 于 意大 利 的 海 上 保 险 。 在 人 类 社 会 进 入 2 0世 纪 之 后 , 着 随 科 学 技 术 在 生 产 中 的广 泛 应 用 , 动 了 社会 生 产 力 的 迅 速 发 推 展 , 险 事 业 也 有 了较 大 的发 展 。特 别 是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保 之后 , 些 发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国家 发 生 了一 场 新 的 科 学 技 术 革 一 命 , 不 仅 大 大提 高 了原 有 生 产 部 门 的 技 术 水 平 , 且 开 拓 它 而 了许 多 新 的 生 产 部 门 。 与 此 相 适 应 的 , 世 界 的 保 险 机 构 及 全 其业 务 范 围也 在 迅 速 扩 大 。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之后 , 界 保 险业 的 迅 速 发 展 还 表 现在 险 世 种 的增 加很 快 , 只要 有 可 能 发 生 民事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地 方 , 就 可 能 有 相 应 的保 险 存 在 。 再 保 险 的发 展 也是 一 种 表 现 , 由 于 出现 为 数 不 少 的 巨额 保 险 标 的 , 一 家 保 险 公 司无 法 单 独 是 承 保 的 。 再 保 险 的 发 展 , 巨额 风 险 由 较 多 的 保 险 公 司 共 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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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在国际上都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可实现对工程风险的有效防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为帮助大家了解和借鉴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做法,对工程保险制度做如下介绍:
一、工程保险制度的由来
工程保险起源于英国。
1929年,英国对在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
英国也是最早制订保险法律的国家,在1867年就制订了《保险契约法》,1909年制订了《保险公司法》,1981年颁布了《保单持有者保护法》和《保险经纪人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进行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
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迅速发展起来。
二、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
在国外,保险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二是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三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作为工程保险,同这三类保险均有关。
工程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所谓自愿性保险,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
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
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Third Party)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
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
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的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
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但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
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0.45%。
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承保责任的范围、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商资信水平、保险公司承保同类业
务的损失记录、免赔额高低以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等的风险因素。
2、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
安装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
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进入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也要根据工程性质、地区条件、风险大小等因素而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3%—0.5%。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入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和人身意外伤害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
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伤残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构成的伤害保险,在国际上通常为强制性保险。
如美国,1970年通过了《联邦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工人赔偿险,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雇员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包括工资损失、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有百余年历史。
德国政府授权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和工伤保险管理,规定每个承包商都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建筑业联合会,按照雇工人数和工种的危险程度向该会交纳工伤保险费,费率平均为雇员工薪总额的1.36%。
建筑业联合会承保的范围,包括在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上班途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但在工地上干私活、故意违章等行为除外。
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由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其康复和补偿事宜,与雇主不再发生任何关系。
建筑业联合会收取的工伤保险费,首先是用于安全培训教育,尽可能地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则尽可能地实施抢救,最后才是对伤残亡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Liability for Ten/Two Years)
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法国的《建筑职责与保险》中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工程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
鉴于工程的质量责任期较长,一旦出现大的质量问题,不但承包商的经济负担重,业主也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因而法国规定承包商必须投保,否则不能承包相应的工程。
在承包商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如果工程交付使用后第一年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其余九年发生质量问题,仍由承包商负责维修,
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费率是根据工程风险程度、承包商声誉、质量检查深度等综合测定,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5%—4%。
保险公司为了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或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承包商则为了声誉和少付保险费,也要加强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德国《民法》规定,对一般工程必须办理为期十年的保险,对水、暖、电、卫等设备要办理不低于两年的保险。
5、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在国外,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
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Motor Car Liability Insurance)
机动车辆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商必须为事故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7、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指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担保人)信用的保险。
投保人是权利人,也是受益人。
保险标的是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只有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当事人。
例如,承包商担心业主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业主的支付信用,一旦业主不能正常付款,承包商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8、保证保险(Surety Insurance),则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投保人是义务人,而权利人是受益人。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自己的信用风险。
保证保险有被保证人、权利人及保险人三方当事人。
例如,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自己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一旦不能正常履约,保险公司将向业主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早期,国外的投保人多为承包商,现在则普遍推行由业主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
因为,业主是工程风险转移的最终受益人,且统一投保可获保费折扣,并避免出现漏保或重保的现象。
如美国,业主多采用两种方式统一投保:一是综合险(Wrap-up),即业主将原由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商等自行投保的险种集合起来,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适用于特大型工程项目);二是伞险(Umbrella),通常包括一般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机动车辆险、航运险、海运险等,是一个提供超出保单保险限额的险种。
伞险的承保范围较广,但要求也更为严格。
摘自《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课题研究报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